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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时隔18年大修!涉最低注册资本、首席合规官等
新浪财经· 2025-09-17 01:04
9月12日,金监总局正式颁布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为原《办法》自2007年实施18年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 金监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因原《办法》部分条款难以满足信托公司风险防范、转型发 展和有效监管的需要,与资管新规、信托业务三分类通知等近年新出台制度的衔接也有待加 强。因此,金监总局围绕信托公司"受托人"定位要求,对《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完善,调 整信托公司业务范围,进一步明确信托公司经营原则、股东责任、公司治理等。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首次明确要求"信托公司应当按照监管规定设立首席合规官"。不 过,此要求并非孤立出台,早在今年3月,金监总局便要求金融机构应在机构总部设立首席 合规官,原则上在省级分支机构或一级分支机构设立合规官。 新规涉四大修订重点, 明确提高信托公司最低注册资本 《办法》共8章75条,包括总则、机构设立与变更、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业务 范围和经营规则、监督管理、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附则等章节。 从此次修订内容看,《办法》主要涉及四点,一是聚焦主责主业,坚持信托本源。结合信托 公司业务实践,突出信托主业,调整业务 ...
聚焦本源 重塑业态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18年来首次大修
中国证券报· 2025-09-16 01:16
核心观点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旨在推动信托行业坚持信托本源 深化改革转型 有效防控风险 [1] 业务范围调整 - 信托业务范围调整为3项 包括资产服务信托 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 原5项业务被整合 [2] - 固有负债业务增加向股东及股东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 定向发债 明确可向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申请流动性支持借款 [2] - 固有资产业务取消对外提供担保业务 [2] - 其他业务新增为金融机构及资管产品等提供投资顾问 咨询 托管及其他技术服务 以及为资管产品提供代理销售服务 [2] - 原证券承销业务调整为为企业发行直接融资工具提供财务顾问 受托管理人等服务 [2] - 取消4项中间业务 包括作为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等 因与信托主业关联度低或与监管政策冲突 [2] 公司治理要求 - 要求加强股东行为管理 做好主要股东定期评估工作 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报告监管派出机构 [3] - 明确董事会应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控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监督高级管理层履职 [3] - 要求设立首席合规官 不得负责管理与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存在职责冲突的部门 [3] - 董事会应指定专门部门作为内部控制职能部门 牵头内控体系建设 并在人员 薪酬 独立性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 [3] 禁止性行为 - 禁止承诺收益保障 提供通道服务 开展资金池业务等行为 [4] - 信托资金不得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进行债权或股权投资的行业和领域 [4] - 明确禁止以任何形式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 不得欺诈或误导投资者购买风险不匹配产品 [4][5] - 禁止提供用于规避金融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禁止开展或参与具有滚动发行 集合运作 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4][5] - 禁止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或以卖出回购方式运用信托财产(监管另有规定除外) 禁止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或利益输送 [4][5] - 禁止利用信托财产或职务便利为委托人 受益人以外的人牟取不当利益 禁止将信托财产转为固有财产或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用途 [5]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18年来首次大修
中国证券报· 2025-09-15 20:22
业务范围调整 - 信托业务范围明确为3项 包括资产服务信托 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 取代原办法中5项信托业务[1] - 固有负债业务增加向股东及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和定向发债 明确可向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申请流动性支持借款[1] - 取消对外提供担保业务 同时增加为金融机构及资管产品提供投资顾问 咨询 托管等技术服务[1] - 取消4项中间业务 包括作为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以及代保管和保管箱业务[2] 公司治理强化 - 要求加强股东行为管理 定期评估主要股东 发现违规行为需制定整改措施并报告监管派出机构[2] - 明确董事会承担合规管理和风险管控最终责任 监督高级管理层履职[2] - 规定设立首席合规官推动内控和合规管理体系建设 且不得管理职责冲突部门[2] - 董事会需指定专门部门作为内控职能部门 并在人员 薪酬 独立性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2] 禁止性行为规范 - 禁止承诺收益保障 提供通道服务 开展资金池业务等行为[3] - 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投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不得投资法律法规禁止的债权或股权投资领域[3] - 明确禁止以任何形式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4] - 禁止欺诈或误导投资者购买风险不匹配产品 禁止提供规避监管的通道服务[4] - 禁止开展具有滚动发行 集合运作 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4] - 禁止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 禁止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和利益输送[4]
引导行业回归本源 信托“基本法”迎新篇
北京商报· 2025-09-14 17:04
业务范围调整 - 信托业务分类由原五项调整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三项[3] - 增加为金融机构及资产管理产品提供投资顾问、咨询、托管等技术服务 以及为资产管理产品提供代理销售服务[3] - 取消与主业无关联或与监管政策冲突的四项中间业务 包括投资基金发起、代保管、居间咨询、企业重组融资等业务[3] - 调整证券承销业务表述 改为为企业发行直接融资工具提供财务顾问及受托管理人服务[3] 资本与治理要求 -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提高至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且需一次性实缴[5] - 要求设立首席合规官推动内控体系建设 并每年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全覆盖审计[5] - 加强股东行为管理 要求对主要股东开展定期评估[5] - 明确可向股东及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定向发债 以及向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申请流动性支持[3] 风险管控导向 - 新规针对房地产融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及高风险非标资产等领域风险进行前置管理[5][6] - 通过强化资本约束、穿透监管和信息披露 遏制大额违规和通道业务[6] - 分级分类监管与市场退出机制为疑难风险处置提供政策支持[6] - 2025年华澳信托因资产分类不准确等问题被罚400万元 国元信托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问题被罚85万元[6] 行业影响与整改安排 - 新规将于2026年1月1日施行 要求信托公司制定整改计划并有序压降存量业务[7] - 行业分化明显 头部机构注册资本超百亿元(如中融信托、五矿信托) 尾部机构仅3亿元(如长城新盛信托)[8] - 部分机构已提前响应首席合规官任职要求 如爱建信托7月获核准资格[8] - 头部信托公司表示存量业务符合新规要求 首席合规官设立将按过渡期要求于2026年3月前完成[8] 转型发展路径 - 推动业务模式从财务杠杆型向受托管理型转型 强化风险隔离和资产安全[4] - 促进行业在服务实体经济、财富管理、家族信托等新赛道实现创新突破[4] - 建议对存量通道类及非标投资类业务制定清退转型方案 必要时与监管及资产管理公司协商[9] - 要求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 设立整改专项小组实时跟进进度 避免流于形式[9]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重要新规
中国基金报· 2025-09-13 02:25
核心观点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原办法实施18年来的首次全面修订 围绕信托公司受托人定位 通过提升注册资本门槛 重构信托业务体系 强化风险防控等多维度改革 完善信托业强监管防风险高质量发展的监管制度体系 [2] 注册资本与业务红线 - 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从3亿元人民币提高至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且要求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4][5] - 严禁以任何形式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不得欺诈或误导投资者购买风险不匹配产品 严禁提供规避金融监管的通道服务 严禁开展资金池业务 严禁挪用信托财产 [5] - 信托公司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一般准备 累计总额达到信托业务风险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 [5] - 允许信托公司向股东及股东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 定向发债 可向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申请流动性支持借款 [6] 信托业务体系重构 - 将原五项信托业务调整为资产服务信托 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三项 [7][8] - 固有负债项下增加向股东及股东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 定向发债 明确可向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申请流动性支持借款 固有资产项下取消对外担保业务 [8] - 增加为金融机构及资管产品等提供投资顾问 咨询 托管及其他技术服务 为企业发行直接融资工具提供财务顾问 受托管理人等服务 [8] - 取消与主业无关联或与监管政策冲突的四项中间业务 包括投资基金业务 代保管业务 居间咨询业务 企业资产重组并购等业务 [8] - 开展证券承销 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等业务需满足其他金融管理部门资质要求 [9] 公司治理改革 - 董事会应设立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的委托人和受益人权益保护专门委员会 [10][12] - 信托公司应做好股东定期评估 发现股东违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 未按要求报告时员工或外部审计机构可实名向监管派出机构报告 [12] - 要求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准确识别关联方 实施内部评估审批 进行资金来源与运用双向核查 [12] - 明确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的触发条件 适用范围 金额 方式等内容 [12] - 信托公司应培育诚实守信 以义取利 稳健审慎 守正创新 依法合规的受托文化 [12] 业务规范促进措施 - 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以受托履职合规性和操作风险为重点 建立清晰的风险治理架构 完善净资本和准备金管理机制 [13] - 加强信托业务全流程管理 明确信托文件要求 风险揭示 销售推介 财产登记 受益权登记 亲自管理 净值管理 信息保密 报酬费用 失责赔偿 终止清算等要求 [13] - 强化固有业务管理 细化固有资产运用要求 严格限制固有负债业务 明确固有业务禁止性行为 [13] - 加强审计监督 要求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外部审计 覆盖信托业务 固有资产负债业务和其他业务 符合条件的信托业务应逐项审计 [13]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重要新规
中国基金报· 2025-09-13 02:24
核心观点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2007年以来首次全面修订 围绕信托公司受托人定位 通过提升注册资本门槛 重构业务体系 强化风险防控等多维度改革 完善行业监管制度体系 [1] 注册资本与业务红线 - 信托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从3亿元人民币提高至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要求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3] - 严禁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 不得误导投资者购买风险不匹配产品 严禁提供规避监管的通道服务 严禁开展资金池业务 严禁挪用信托财产 [3] - 要求每年从税后利润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一般准备 累计达信托业务风险资本20%时可不再提取 [3] 流动性支持与股东责任 - 允许向股东及股东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 定向发债 可向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申请流动性支持借款 [4] - 强化股东分红和股东红利回拨要求 提升恢复和处置计划约束力 [4] 业务体系重构 - 信托业务调整为资产服务信托 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三项 [5] - 固有负债业务增加流动性借款和定向发债 取消对外担保业务 固有资产业务取消4项无关联中间业务 [5] - 新增为金融机构提供投资顾问 咨询 托管等服务 调整证券承销业务为直接融资工具服务 [5] 公司治理改革 - 董事会设立独立董事负责的委托人和受益人权益保护专门委员会 [7] - 要求定期评估股东行为 发现违规需及时报告 员工和审计机构可实名举报 [7] - 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实施双向资金核查 强化薪酬管理 明确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机制 [8] 业务规范要求 - 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建立清晰风险治理架构 完善净资本和准备金机制 [10] - 强化信托业务全流程管理 涵盖风险揭示 销售推介 财产登记 净值管理等环节 [10] - 细化固有资产运用要求 严格限制固有负债业务 明确禁止性行为 [10] - 要求每年外部审计 覆盖所有业务类型 符合条件的信托业务需逐项审计 [10] 文化与其他要求 - 培育诚实守信 以义取利 稳健审慎的受托文化 [9] - 开展特定业务需满足其他金融管理部门资质要求 如证券承销和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 [6]
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调整信托公司业务范围
北京商报· 2025-09-12 13:38
信托业务范围调整 - 信托业务从原五项调整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三项 [1] - 固有负债业务增加向股东及股东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和定向发债 明确可向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申请流动性支持借款 [1] - 固有资产业务取消对外提供担保业务 [1] 新增业务范畴 - 新增为金融机构及资产管理产品、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提供投资顾问、咨询、托管及其他技术服务 [1] - 新增为资产管理产品提供代理销售服务 [1] - 将证券承销业务调整为企业发行直接融资工具提供财务顾问、受托管理人等服务 [1] 业务条目精简 - 取消与信托主业无关联或与现行监管政策冲突的4项中间业务 包括投资基金发起、代保管、居间咨询、企业资产重组与财务顾问等 [2] - 明确开展证券承销、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等业务需满足其他金融管理部门资质要求 [2]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新版发布!
证券时报网· 2025-09-12 13:22
核心观点 - 金融监管总局时隔18年全面修订《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旨在推动行业回归信托本源 强化风险防控 促进高质量发展 新规将于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1][2][7] 修订背景与目标 - 原《办法》制定于2007年 实施18年后部分条款已难以满足风险防范、转型发展和有效监管需求 与资管新规等新制度的衔接有待加强[2] - 修订围绕信托公司"受托人"定位 全面调整业务范围 明确经营原则、股东责任、公司治理等要求 完善强监管防风险高质量发展的监管制度体系[2] 主要修订内容 - 聚焦主责主业 突出信托本源 调整业务范围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三项 明确打破刚性兑付原则[3] - 强化公司治理 要求深化党建与公司治理融合 加强股东行为和关联交易管理 建立科学考核激励机制 推行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导向[3] - 加强风险防控 督促公司以受托履职合规性和操作风险为重点加强全面风险管理 明确信托业务全过程管理要求[3] - 强化监管要求 提高最低注册资本 强化资本和拨备管理 加强行为监管和穿透监管 落实分级分类监管 提升风险处置约束力和操作性[3] 业务范围调整 - 信托业务从原五项调整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三项[4] - 固有负债业务增加向股东及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定向发债 明确可向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申请流动性支持借款 固有资产项下取消对外担保业务[4] - 其他业务增加为金融机构及资管产品提供投资顾问、咨询、托管等技术服务 为资管产品提供代理销售服务 将证券承销业务调整为企业发行直接融资工具提供财务顾问等服务[4] - 取消与主业无关联或与现行监管政策冲突的4项中间业务 包括投资基金发起、代保管、咨询资信调查、企业重组购并等业务[5] 实施安排 - 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原2007年版同时废止[7] - 施行日起新开展业务需符合新规 存量业务需制定整改计划并有序压降[7] - 金融监管总局将加强督促指导 推动信托公司贯彻实施 整改进展情况将作为分类监管重要依据[6][7]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新版发布!
券商中国· 2025-09-12 12:49
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推动信托行业坚持信托本源,深化改革转型,有效防控风险,9月12日,金融监 管总局修订发布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时隔18年修订发布 《办法》共8章75条。主要包括,包括总则、机构设立与变更、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业务范围与经营规则、 监督管理、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附则等部分。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相关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原《办法》制定于2007年,是规范信托公司功能定位和经营 管理的基础性规章,已实施18年,部分条款难以满足信托公司风险防范、转型发展和有效监管的需要,与资管新规、信 托业务三分类通知等近年新出台制度的衔接也有待加强。 2025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系统谋划了 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目标和任务,《办法》作为重要配套制度需做好贯彻落实。 综合上述因素,金融监管总局围绕信托公司"受托人"定位要求,对《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完善,调整信托公司业务范 围,进一步明确信托公司经营原则、股东责任、公司治理、业务规则、监管要求、风险处置安排等,完善促进信 ...
最新!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经济观察报· 2025-09-12 11:44
(原标题:最新!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推动信托行业坚持信托本源,深化改革转型,有效防控风险,金融 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聚焦主责主业,坚持信托本源。结合信托公司业务实践,突出信托主业,调整业务范围。明确立足 受托人定位,规范开展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业务。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 负;卖者失责,按责赔偿",打破刚性兑付。 修订发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二是坚持目标导向,强化公司治理。明确信托公司要深化党建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加强股东行为和关 联交易管理。建立科学的内部考核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推行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的价值取向,加强 信托文化建设。 三是加强风险防控,规范重点业务环节。督促信托公司以受托履职合规性管理和操作风险为重点加强全 面风险管理。明确信托业务全过程管理要求。 四是强化信托监管要求,明确风险处置机制。提高信托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强化信托公司资本和拨备管 理。加强行为监管和穿透监管。落实分级分类监管要求。提升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的约束力和操作性。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加强督促指导,推动信托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