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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鼎控股(002938) - 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4月)
2025-04-29 13:00
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董事会对 公司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均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 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 员代行其职责;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 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五 ...
鹏鼎控股(002938) - 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制度(2025年4月)
2025-04-29 13:00
会计基础 - 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10] - 中国大陆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海外公司以当地币种为记账本位币,编报折算为人民币[11] - 采用权责发生制记账,一般采用历史成本计量,特定情况可采用其他计量方式[11] - 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确定[11] 会计政策与估计变更 - 会计政策变更需符合法律要求或能提供更可靠相关信息[12] - 会计估计变更条件为估计基础变化或取得新信息积累更多经验[12] 金融资产与负债 - 金融资产初始分类为四类,公司主要持应收款项[14] - 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减值判断标准[17]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转回规则[18] - 金融资产满足三个条件之一予以终止确认[18] - 公司金融负债主要为其他金融负债,包括应付款项及借款等[19] 资产计量与核算 - 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以报价确定公允价值,不存在则采用估值技术[20] - 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方式[20][21] - 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发出存货成本按加权平均法核算[24] - 长期股权投资包括对子公司和联营企业投资[25] - 同一控制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长投的投资成本确定方式[26] - 成本法与权益法核算长投的计量方式[26] 资产折旧与摊销 - 投资性房地产房屋建筑物及相关土地使用权预计使用寿命24.75年,年折旧率4.04%[28] - 固定资产不同类别预计使用寿命、净残值率和年折旧率[32] - 软件作为无形资产按预计使用年限1 - 5年平均摊销[38] 借款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 资产购建活动非正常中断连续超过3个月,暂停借款费用资本化[36] - 长期待摊费用按预计受益期间分期平均摊销[40] 商誉与股份支付 - 商誉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至少每年进行减值测试[41] - 股份支付中以权益结算换取职工服务的处理方式[44] - 股份支付条款和条件变更的处理方式[45] - 取消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处理方式[45] 收入与政府补助 - 公司确认收入的条件和方式[46] - 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处理方式[47][48] 所得税与租赁 -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计算确认及列示方式[48][50] - 公司作为承租人的租赁处理方式[50] - 公司对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的处理方式[51] - 公司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处理方式[52] 财务报告与股利 - 财务报告的编制周期、内容和附注披露顺序[54][55] - 现金股利于股东会批准当期确认为负债[43]
鹏鼎控股(002938) - 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5年4月)
2025-04-29 13:00
管理原则 -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合规性、平等性、主动性、诚实守信原则[7] 沟通内容与方式 -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内容包括发展战略、法定信息披露内容等九方面[9] - 公司应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10] 沟通渠道建设 -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并专人负责[9] - 公司应在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10] 说明会召开 - 公司应按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现金分红等说明会[11] - 存在当年现金分红未达规定等六种情形公司应召开投资者说明会[12] -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12] 现场沟通 -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13] 平台信息处理 - 公司应指派专人处理互动易平台信息并谨慎答复[14] 信息披露 - 公司应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15] 组织架构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秘办是职能部门[17] 主要职责 - 投资者关系管理主要职责包括拟定制度、组织活动等八项[18] 协助机构 - 公司可聘请专业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19] 人员素质 -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具备品行、专业知识等素质技能[20] 信息保密 -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不得透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等[21] 活动记录与档案 - 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编制记录表并刊载[21] - 公司应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档案保存不少于3年[22] 投资者权益保障 - 公司应支持配合投资者行使权利及保护机构维护权益活动[24] - 公司对投资者诉求承担首要处理责任[24]
鹏鼎控股(002938) - 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4月)
2025-04-29 13:00
人员信息申报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信息变更、离任等情况发生后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10] 股份转让限制 -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数量不得超所持股份总数25%,不超1000股可一次全转[11] -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计算基数[11] - 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持有及新增本公司股份[12] - 任期届满前离职,任期内和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总数25% [12] -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14] - 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15] 股票买卖限制 -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17] -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17] 减持披露要求 - 计划减持应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19] -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20] - 预先披露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减持或未完成减持,区间届满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20] 其他披露情况 - 股份被法院强制执行,收到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20] - 因离婚导致股份减少,过出方和过入方共同遵守规定[20] - 股份变动自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公告[21] - 持股及其变动比例达规定时,按相关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22] 其他规定 - 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的融资融券交易[23] - 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规、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23] - 办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实施[24] - 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25]
鹏鼎控股(002938) - 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4月)
2025-04-29 13:00
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规范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 项的内部报告、传递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保护股东利益,确保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 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以下 简称"报告义务人"), 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 事会秘书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
鹏鼎控股(002938) - 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与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2025年4月)
2025-04-29 13:00
资金管理制度 - 加强资金管理,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5] - 明确资金占用类型及相关禁止情形[6][7][9] 责任与组织 - 董事长是防资金占用及清欠第一责任人[12] - 设立防范资金占用领导小组,董事长任组长[12] 检查与清偿 - 财务部门定期检查子公司,杜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14] - 被占用资金原则上现金清偿,严控非现金资产清偿[14] 违规处理 - 董事、高管协助侵占资产,董事会视情节处分或提议罢免[17]
鹏鼎控股(002938) - 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4月)
2025-04-29 13:00
鹏鼎控股(深圳)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四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 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 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 公司其他部门的负责人,公司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总经理及能够施加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 ...
鹏鼎控股(002938) - 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工作细则(2025年4月)
2025-04-29 13:00
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首席执行官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四月 | 第一章 | 总 | 则 1 | | --- | --- | --- | | 第二章 | | 首席执行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1 | | 第三章 | | 首席执行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3 | | 第四章 | | 首席执行官议事规则 6 | | 第五章 | | 报告制度 7 | | 第六章 | 附 | 则 7 | 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首席执行官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及《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首席执行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适用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设首席执行官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总经理若干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首席执 行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首席执行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
鹏鼎控股(002938) - 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4月)
2025-04-29 13:00
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 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 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 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 代行其职责;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 委员 ...
鹏鼎控股(002938) - 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4月)
2025-04-29 13:00
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二〇二五年四月 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二)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 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三) 违反《公司章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本制度以及公 1 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一条 为提高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水平,确保公司年度报告信息(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机制,提高年报信 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