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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本源 重塑业态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18年来首次大修
中国证券报· 2025-09-16 01:16
核心观点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旨在推动信托行业坚持信托本源 深化改革转型 有效防控风险 [1] 业务范围调整 - 信托业务范围调整为3项 包括资产服务信托 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 原5项业务被整合 [2] - 固有负债业务增加向股东及股东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 定向发债 明确可向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申请流动性支持借款 [2] - 固有资产业务取消对外提供担保业务 [2] - 其他业务新增为金融机构及资管产品等提供投资顾问 咨询 托管及其他技术服务 以及为资管产品提供代理销售服务 [2] - 原证券承销业务调整为为企业发行直接融资工具提供财务顾问 受托管理人等服务 [2] - 取消4项中间业务 包括作为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等 因与信托主业关联度低或与监管政策冲突 [2] 公司治理要求 - 要求加强股东行为管理 做好主要股东定期评估工作 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报告监管派出机构 [3] - 明确董事会应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控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监督高级管理层履职 [3] - 要求设立首席合规官 不得负责管理与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存在职责冲突的部门 [3] - 董事会应指定专门部门作为内部控制职能部门 牵头内控体系建设 并在人员 薪酬 独立性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 [3] 禁止性行为 - 禁止承诺收益保障 提供通道服务 开展资金池业务等行为 [4] - 信托资金不得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进行债权或股权投资的行业和领域 [4] - 明确禁止以任何形式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 不得欺诈或误导投资者购买风险不匹配产品 [4][5] - 禁止提供用于规避金融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禁止开展或参与具有滚动发行 集合运作 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4][5] - 禁止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或以卖出回购方式运用信托财产(监管另有规定除外) 禁止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或利益输送 [4][5] - 禁止利用信托财产或职务便利为委托人 受益人以外的人牟取不当利益 禁止将信托财产转为固有财产或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用途 [5]
信托业市场格局将加速重塑
证券日报· 2025-09-15 23:35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办法》),时隔18年再启新章。 受访专家表示,《办法》精准契合了当下信托业转型发展的内在要求,是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 要制度供给。其核心要义在于驱动信托公司聚焦主责主业,立足受托人定位,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 财"本源。随着风险防控体系不断健全,信托行业的市场格局将加速重塑。 信托制度建设 本报记者 昌校宇 方凌晨 驶入快车道 今年4月11日起,监管部门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发行业热议。时隔5个月,这份重要 文件终于揭开面纱——金融监管总局于9月12日修订发布《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旨在推动信托行业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定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昆仑信 托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矫德峰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办法》通过强化资本约束、规范业务操作、 完善风险处置机制,提升行业整体抗风险能力,引导信托公司从同质化竞争转向差异化、特色化发展, 进一步完善了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体系。 "本次修订发布的《办法》对信托行业的转型发展有重要意义。"平安信托相关人士介绍,原《办 法》制 ...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18年来首次大修
中国证券报· 2025-09-15 20:22
业务范围调整 - 信托业务范围明确为3项 包括资产服务信托 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 取代原办法中5项信托业务[1] - 固有负债业务增加向股东及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和定向发债 明确可向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申请流动性支持借款[1] - 取消对外提供担保业务 同时增加为金融机构及资管产品提供投资顾问 咨询 托管等技术服务[1] - 取消4项中间业务 包括作为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以及代保管和保管箱业务[2] 公司治理强化 - 要求加强股东行为管理 定期评估主要股东 发现违规行为需制定整改措施并报告监管派出机构[2] - 明确董事会承担合规管理和风险管控最终责任 监督高级管理层履职[2] - 规定设立首席合规官推动内控和合规管理体系建设 且不得管理职责冲突部门[2] - 董事会需指定专门部门作为内控职能部门 并在人员 薪酬 独立性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2] 禁止性行为规范 - 禁止承诺收益保障 提供通道服务 开展资金池业务等行为[3] - 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投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不得投资法律法规禁止的债权或股权投资领域[3] - 明确禁止以任何形式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4] - 禁止欺诈或误导投资者购买风险不匹配产品 禁止提供规避监管的通道服务[4] - 禁止开展具有滚动发行 集合运作 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4] - 禁止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 禁止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和利益输送[4]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18年来首修 信托业市场格局将加速重塑
证券日报· 2025-09-15 17:33
信托行业监管新规发布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时隔18年首次重大修订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1][2] 制度修订背景 - 原办法制定于2007年 已施行超18年 难以适应信托行业新的监管形势和转型发展要求 [2] - 监管部门于今年4月1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时隔5个月后正式发布 [2] - 近年来信托行业基础制度建设驶入快车道 从2023年6月信托业务三分类规定到本次办法修订 时间跨度约1年半 [3] 核心监管导向 - 推动信托行业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本源定位 立足受托人定位 [1][2][3] - 要求信托公司专注于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三类主业 摒弃通道套利和类表外融资业务 [4] - 明确"卖者尽责 买者自负 卖者失责 按责赔偿"原则 清晰划分各方责任 [5] - 推动行业从同质化竞争转向差异化、特色化发展 [2] 风险防控措施 - 提高注册资本门槛 强化资本约束 [2][6] - 设立首席风险合规官 完善风控机制 [6] - 严格信息披露和穿透监管 [6] - 明确禁止资金池业务、通道业务、刚性兑付等行为 [6] - 限定固有财产投资范围 强化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隔离 [6] 公司治理要求 - 强化股东行为管理 增加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股东的监管措施 [6] - 建立强制性股东定期评估和违规报告渠道 [6] - 董事会应设立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的"委托人和受益人权益保护专门委员会" [5] 行业影响展望 - 资本实力雄厚、风险管控能力突出的信托机构将形成竞争优势 [3] - 无法满足新规要求的中小信托机构可能面临退出市场风险 行业资源向头部机构集中 [7] - 传统依赖"通道+高杠杆"模式的信托公司面临较大调整压力 [7] - 专注合规与本源创新的公司将在新规红利下凸显竞争力 [7] - 行业风险水平预计下降 合规、专业的信托公司将更具竞争力 [6]
龙星科技(002442.SZ):渤海信托拟减持不超过1%股份
格隆汇APP· 2025-09-15 13:41
股东减持计划 - 大股东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计划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5,032,828股 [1] - 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1% [1] - 减持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 减持窗口期为公告披露后15个交易日起的3个月内 [1]
有序压降存量待整改业务!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时隔18年大修,明年起实施
第一财经· 2025-09-15 11:45
核心监管框架修订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修订后《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原规定实施18年后进行全面更新[1][2] - 修订背景包括原条款难以满足风险防范和转型发展需求 需加强与资管新规及信托业务三分类通知的衔接[2] - 主要修订方向涵盖聚焦主责主业 强化公司治理 加强风险防控 明确风险处置机制四个维度[2] 业务范围调整 - 信托业务由原11项业务缩减为三大类:资产服务信托 资产管理信托 公益慈善信托[2][3] - 新增为金融机构提供投资顾问 咨询 托管技术服务 以及为企业发行直接融资工具提供财务顾问服务[4] - 取消四项非主业中间业务:投资基金发起 代保管业务 居间咨询资信调查 企业资产重组购并等业务[5] - 明确开展证券承销 资产证券化等服务需满足其他金融管理部门资质要求[5] 资本与治理要求 -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3亿元人民币提升至5亿元人民币[6] - 要求董事会设立由独立董事负责的委托人和受益人权益保护专门委员会[6] - 强化股东行为管理 要求定期评估股东 发现违规需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6] - 明确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机制 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和信托文化建设[6] 风险管控措施 - 禁止任何形式承诺保本保收益 明确打破刚性兑付原则[3] - 严禁通道业务和具有滚动发行 集合运作 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3] - 要求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外部审计 覆盖所有业务类型 对符合条件的信托业务需逐项审计[7] - 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设限:固有业务投资非标债权及相关资管产品合计不得超过净资产余额30%[7] 过渡安排与影响 - 不符合规定的存量业务需锁定规模并有序压降 整改情况将作为分类监管依据[1][9][10] - 已纳入资管新规过渡期个案处理范围的业务按原计划继续整改[10] - 新规推动行业回归受托本源 但为小型信托公司带来资本补充和业务收缩压力[1]
做事要重常识和逻辑
虎嗅· 2025-09-15 01:15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匹夫老六说财税,作者:匹夫老六,原文标题:《我做尽调这些年(八十)-重 常识逻辑》,头图来自:AI生成 做尽职调查或者风控等工作,咱们追求的是尽早能识别出风险,越早识别,越能有主动权,而不是形式 主义或者马后炮。 所以咱们思考问题的时候,要重常识逻辑,轻形式资料。 尤其是现在大多数人的工作逻辑,太过于重视形式资料了,这反而会迷惑你的双眼,让你看不明白。 好多事他不符合常理,说不通,那背后就必有猫腻。 你们一定要相信自己的判断,相信自己的疑问,相信自己的直觉。 不要总是自我否定,你没听说过,或者你觉得不合常理,那十有八九,就有问题。 不要总是先否定自己。 不管你在调查还是审查什么之前,你最应该想的是动机。 他为什么要这样做?换你你会这样做么? 拿企业融资举例子,如果他的企业商业模式真像他说得这么好,市场做得也不错,都挺好,那他还融什 么资? 你说他想扩大规模,可以。 那既然都挺好,他这么有把握,想扩大规模,他会首选卖股份来融资么? 你们看看现在,就今时今日,是不是大家的说法变了?大量的声音在说,国资的钱拿了还不如不拿吧。 为啥啊,不好骗了,不好糊弄了,不好收场了。 如果是我,有把握的好生意, ...
解码信托业ESG变革:政策驱动下的产融互驱新范式
中国证券报· 2025-09-14 20:14
信托业与ESG理念的适配性 - 信托制度长期存续性与ESG长远价值、代际公平理念高度契合 [1][2] - 信托严谨尽职调查传统可系统性纳入环境和社会风险到风控流程 [1][2] - 信托独特制度设计在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推动社会影响力投资方面具优势 [1][2] 行业践行ESG的驱动因素 - 落实监管政策的必然要求 [1] - 行业高质量转型发展的必然选择 [1] - 信托业务"三分类"要求聚焦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三大本源业务 [2] 信托公司ESG实践案例 - 五矿信托设立绿色信贷专项领导小组 截至2024年末绿色信托存续项目44个规模64亿元 2024年新成立项目13个新增规模15.2亿元 [3] - 外贸信托发行绿色资产支持证券规模超64亿元 资金全部用于新能源汽车贷款 另投资绿色环保主题基金3只实缴金额近3亿元 [3] - 华润信托聚焦清洁能源领域 2024年末绿色资产证券化业务余额60.06亿元 绿色金融工具项目金额30.83亿元 [3] - 多家公司大力发展慈善信托 山东国信创新设立上市公司捐赠人建议基金模式慈善信托 [4] ESG对行业发展的战略意义 - ESG从企业"选择题"转变为关乎高质量发展的"必答题" [2] - 构建"政策引导、机构联动、市场运作"的ESG发展体系 [5] - 将信托资产配置功能、财富管理功能和社会服务功能融入中国式现代化各领域 [5] 行业未来发展方向 - 完成从理念到机制、从机制到实践的系统性跃迁 [4] - 深化政策衔接 锚定国家战略 创新产品服务 拓展ESG边界 [4] - 彻底摆脱传统路径依赖 找准在特色现代金融体系中的角色定位 [5]
引导行业回归本源,信托“基本法”迎新篇,各公司整改计划待制定
北京商报· 2025-09-14 13:25
核心观点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推动信托行业重回本源和风险可控的发展轨道 [1] - 新规对信托公司业务范围、治理结构、风险管理和监管机制进行全面更新 核心调整包括业务结构重定 通道业务受限 非标投资收缩 主业边界重新划分 资本要求和公司治理标准大幅提升 [1] 业务范围调整 - 将原五项信托业务调整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三项 [4] - 固有负债项下增加向股东及股东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定向发债 明确可向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申请流动性支持借款 固有资产项下取消对外提供担保业务 [4] - 增加为金融机构及其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等提供投资顾问、咨询、托管及其他技术服务 为资产管理产品提供代理销售服务 [4] - 将"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调整为"为企业发行直接融资工具提供财务顾问、受托管理人等服务" [4] - 取消与主业无关联或与现行监管政策相冲突的四项中间业务 包括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4] - 明确开展业务涉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满足有关资质要求 如证券承销、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等业务需满足其他金融管理部门规定 [4] 聚焦主责主业 - 调整旨在更好地适应行业发展 解决信托分类维度多元交叉、业务边界不清和服务内涵模糊等问题 [5] - 凸显"聚焦主责主业"导向 彻底摒弃通道套利和类表外融资业务 [5] - 有助于信托公司回归本源 基于委托人利益履行专业受托责任 强化风险隔离和资产安全 [5] - 推动业务模式从财务杠杆型向"受托管理型"转型 打破同质化竞争 [5] - 促进行业在服务实体经济、财富管理、家族信托和慈善信托等高质量发展新赛道上实现创新和突破 [5] - 有利于公司降杠杆、化解隐性风险 提升抗风险和可持续发展水平 [5] 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 - 信托公司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6] - 加强股东行为管理 做好主要股东定期评估工作 [6] - 按照监管规定设立首席合规官 组织推动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体系建设 [6] - 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外部审计 审计范围覆盖信托业务、固有资产负债业务、其他业务 [6] - 目前信托业风险点高度集中在房地产融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部分投向高风险非标资产等领域 部分公司存在流动性紧张、项目逾期、合规风控体系薄弱等问题 [6] - 通过提高注册资本门槛、强化资本约束、完善风控机制、严格信息披露和穿透监管等 堵塞风险管理漏洞、遏制大额违规和通道业务 [6] - 提升信托公司风险管控能力 强化董事会、管理层风险责任 实现风险前置管理 防止单一公司风险向系统性风险扩散 [7] - 分级分类监管和明确市场退出机制为疑难风险处置提供政策支持 [7] - 行业普遍风险水平会下降 "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有望得到扭转 [7] 行业影响与整改要求 - 短期内行业转型尚未明晰的部分信托公司可能经历业务结构调整阵痛 部分中小信托公司继续面临增资压力 [7] - 长期有利于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7] - 信托行业格局将加速出清和分化 传统依赖"通道+高杠杆"模式的公司面临较大调整压力 专注合规与本源创新的公司将在新规红利下凸显竞争力 [8] - 信托公司应对照要求充分识别待整改业务 制定整改计划 锁定待整改业务规模 明确时间进度安排 有序压降 [8] - 金融监管总局将把整改进展情况作为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督促各信托公司稳妥有序整改 [8] - 已纳入资管新规过渡期结束后个案处理范围的信托业务 按照资管新规有关要求及前期已报送的整改计划继续整改 [8] - 目前信托业内各机构对《办法》细则对齐程度各不相同 以注册资本为例 中融信托、五矿信托、平安信托等均在百亿元上方 长城新盛信托注册资本为3亿元 行业分化明显 [9] - 建元信托等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水平相较于尾部机构整体更优 [9] - 部分机构已响应2025年3月落地的《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关于设立首席合规官的要求 如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已核准首席合规官任职资格 [9] - 头部信托公司表示存量业务方面不存在不符合《办法》要求的地方 首席合规官设立将在2026年3月之前完成 [9] 整改建议 - 制定科学的整改路线图和时间表 对存量业务实行"分类、分批、有序"整改 [10] - 全面梳理存量通道类、非标投资类等不合规或高风险项目 制定清退或转型方案 必要时与监管、资产管理公司、债务方多方协商 [10] - 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 妥善保全受益人权益 设立整改专项小组 实时跟进整改进度 [10] - 对于难以短期退出的业务 可积极寻求监管指导 合理延展存续周期 防止出现"甩卖"或次生风险 [10] - 在存量业务调整的同时 加快人才能力和技术体系建设 提前布局受托管理创新业务 [10] - 整改需兼顾合规、安全与可持续性 确保平稳过渡和市场稳定 [10]
引导信托公司回归本源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时隔18年首次修订
中国证券报· 2025-09-14 01:37
核心观点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该办法时隔18年首次修订 旨在推动信托行业回归信托本源 深化转型并有效防控风险 [1][2][4] 修订背景与实施安排 - 原办法制定于2007年 已实施18年 部分条款难以满足风险防范和转型发展需求 与资管新规等新制度的衔接有待加强 [9] - 2025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金融监管总局高质量发展意见 本次修订作为重要配套制度发布 [9] - 新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办法同时废止 新开展业务需符合新规 存量业务需制定整改计划并有序压降 [9] 业务范围调整 - 信托业务由原5项调整为3项: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 [5][6] - 固有负债业务增加向股东及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定向发债 明确可向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申请流动性支持借款 [6] - 固有资产业务取消对外担保业务 [6] - 新增为金融机构及资管产品提供投资顾问、咨询、托管等技术服务 以及为资管产品提供代理销售服务 [6] - 将"证券承销业务"调整为"为企业发行直接融资工具提供财务顾问、受托管理人等服务" [6] - 取消4项与主业无关联或与监管政策冲突的中间业务:投资基金发起、代保管及保管箱、居间咨询资信调查、企业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财务顾问 [6] - 业务调整原因在于部分业务与信托主业关联度低 或与现行监管政策存在冲突 易导致公司偏离核心定位 [7] 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 - 要求加强股东行为管理 做好主要股东定期评估工作 发现违规行为需及时整改并报告监管派出机构 [8] - 董事会需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控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监督高级管理层履职 [8] - 需设立首席合规官推动内控和合规体系建设 且不得管理职责冲突部门 [8] - 董事会需指定专门部门作为内控职能部门 牵头开展内控体系建设 并在人员、薪酬、独立性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 [8] 修订过程与行业影响 - 2025年4月11日至5月1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绝大多数意见已采纳或拟纳入配套监管制度 [4] - 修订内容强化内部控制管理要求 优化外部审计规定 增加合作机构管理要求 加强固有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要求 优化过渡期整改安排 [4] - 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信托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禁止性行为 引导公司回归信托本源 专注于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等核心业务 [4] - 有助于信托公司更好适应市场需求 避免业务过度多元化和无序竞争 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