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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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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管理办法18年来首次大修
中国证券报· 2025-09-15 20:22
业务范围调整 - 信托业务范围明确为3项 包括资产服务信托 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 取代原办法中5项信托业务[1] - 固有负债业务增加向股东及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和定向发债 明确可向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申请流动性支持借款[1] - 取消对外提供担保业务 同时增加为金融机构及资管产品提供投资顾问 咨询 托管等技术服务[1] - 取消4项中间业务 包括作为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以及代保管和保管箱业务[2] 公司治理强化 - 要求加强股东行为管理 定期评估主要股东 发现违规行为需制定整改措施并报告监管派出机构[2] - 明确董事会承担合规管理和风险管控最终责任 监督高级管理层履职[2] - 规定设立首席合规官推动内控和合规管理体系建设 且不得管理职责冲突部门[2] - 董事会需指定专门部门作为内控职能部门 并在人员 薪酬 独立性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2] 禁止性行为规范 - 禁止承诺收益保障 提供通道服务 开展资金池业务等行为[3] - 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投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不得投资法律法规禁止的债权或股权投资领域[3] - 明确禁止以任何形式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4] - 禁止欺诈或误导投资者购买风险不匹配产品 禁止提供规避监管的通道服务[4] - 禁止开展具有滚动发行 集合运作 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4] - 禁止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 禁止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和利益输送[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