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前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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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行业回归本源,信托“基本法”迎新篇,各公司整改计划待制定
北京商报· 2025-09-14 13:25
核心观点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推动信托行业重回本源和风险可控的发展轨道 [1] - 新规对信托公司业务范围、治理结构、风险管理和监管机制进行全面更新 核心调整包括业务结构重定 通道业务受限 非标投资收缩 主业边界重新划分 资本要求和公司治理标准大幅提升 [1] 业务范围调整 - 将原五项信托业务调整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三项 [4] - 固有负债项下增加向股东及股东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定向发债 明确可向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申请流动性支持借款 固有资产项下取消对外提供担保业务 [4] - 增加为金融机构及其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等提供投资顾问、咨询、托管及其他技术服务 为资产管理产品提供代理销售服务 [4] - 将"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调整为"为企业发行直接融资工具提供财务顾问、受托管理人等服务" [4] - 取消与主业无关联或与现行监管政策相冲突的四项中间业务 包括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4] - 明确开展业务涉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满足有关资质要求 如证券承销、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等业务需满足其他金融管理部门规定 [4] 聚焦主责主业 - 调整旨在更好地适应行业发展 解决信托分类维度多元交叉、业务边界不清和服务内涵模糊等问题 [5] - 凸显"聚焦主责主业"导向 彻底摒弃通道套利和类表外融资业务 [5] - 有助于信托公司回归本源 基于委托人利益履行专业受托责任 强化风险隔离和资产安全 [5] - 推动业务模式从财务杠杆型向"受托管理型"转型 打破同质化竞争 [5] - 促进行业在服务实体经济、财富管理、家族信托和慈善信托等高质量发展新赛道上实现创新和突破 [5] - 有利于公司降杠杆、化解隐性风险 提升抗风险和可持续发展水平 [5] 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 - 信托公司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6] - 加强股东行为管理 做好主要股东定期评估工作 [6] - 按照监管规定设立首席合规官 组织推动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体系建设 [6] - 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外部审计 审计范围覆盖信托业务、固有资产负债业务、其他业务 [6] - 目前信托业风险点高度集中在房地产融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部分投向高风险非标资产等领域 部分公司存在流动性紧张、项目逾期、合规风控体系薄弱等问题 [6] - 通过提高注册资本门槛、强化资本约束、完善风控机制、严格信息披露和穿透监管等 堵塞风险管理漏洞、遏制大额违规和通道业务 [6] - 提升信托公司风险管控能力 强化董事会、管理层风险责任 实现风险前置管理 防止单一公司风险向系统性风险扩散 [7] - 分级分类监管和明确市场退出机制为疑难风险处置提供政策支持 [7] - 行业普遍风险水平会下降 "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有望得到扭转 [7] 行业影响与整改要求 - 短期内行业转型尚未明晰的部分信托公司可能经历业务结构调整阵痛 部分中小信托公司继续面临增资压力 [7] - 长期有利于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7] - 信托行业格局将加速出清和分化 传统依赖"通道+高杠杆"模式的公司面临较大调整压力 专注合规与本源创新的公司将在新规红利下凸显竞争力 [8] - 信托公司应对照要求充分识别待整改业务 制定整改计划 锁定待整改业务规模 明确时间进度安排 有序压降 [8] - 金融监管总局将把整改进展情况作为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督促各信托公司稳妥有序整改 [8] - 已纳入资管新规过渡期结束后个案处理范围的信托业务 按照资管新规有关要求及前期已报送的整改计划继续整改 [8] - 目前信托业内各机构对《办法》细则对齐程度各不相同 以注册资本为例 中融信托、五矿信托、平安信托等均在百亿元上方 长城新盛信托注册资本为3亿元 行业分化明显 [9] - 建元信托等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水平相较于尾部机构整体更优 [9] - 部分机构已响应2025年3月落地的《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关于设立首席合规官的要求 如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已核准首席合规官任职资格 [9] - 头部信托公司表示存量业务方面不存在不符合《办法》要求的地方 首席合规官设立将在2026年3月之前完成 [9] 整改建议 - 制定科学的整改路线图和时间表 对存量业务实行"分类、分批、有序"整改 [10] - 全面梳理存量通道类、非标投资类等不合规或高风险项目 制定清退或转型方案 必要时与监管、资产管理公司、债务方多方协商 [10] - 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 妥善保全受益人权益 设立整改专项小组 实时跟进整改进度 [10] - 对于难以短期退出的业务 可积极寻求监管指导 合理延展存续周期 防止出现"甩卖"或次生风险 [10] - 在存量业务调整的同时 加快人才能力和技术体系建设 提前布局受托管理创新业务 [10] - 整改需兼顾合规、安全与可持续性 确保平稳过渡和市场稳定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