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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者尽责买者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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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序压降存量待整改业务!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时隔18年大修,明年起实施
第一财经· 2025-09-15 11:45
核心监管框架修订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修订后《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原规定实施18年后进行全面更新[1][2] - 修订背景包括原条款难以满足风险防范和转型发展需求 需加强与资管新规及信托业务三分类通知的衔接[2] - 主要修订方向涵盖聚焦主责主业 强化公司治理 加强风险防控 明确风险处置机制四个维度[2] 业务范围调整 - 信托业务由原11项业务缩减为三大类:资产服务信托 资产管理信托 公益慈善信托[2][3] - 新增为金融机构提供投资顾问 咨询 托管技术服务 以及为企业发行直接融资工具提供财务顾问服务[4] - 取消四项非主业中间业务:投资基金发起 代保管业务 居间咨询资信调查 企业资产重组购并等业务[5] - 明确开展证券承销 资产证券化等服务需满足其他金融管理部门资质要求[5] 资本与治理要求 -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3亿元人民币提升至5亿元人民币[6] - 要求董事会设立由独立董事负责的委托人和受益人权益保护专门委员会[6] - 强化股东行为管理 要求定期评估股东 发现违规需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6] - 明确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机制 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和信托文化建设[6] 风险管控措施 - 禁止任何形式承诺保本保收益 明确打破刚性兑付原则[3] - 严禁通道业务和具有滚动发行 集合运作 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3] - 要求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外部审计 覆盖所有业务类型 对符合条件的信托业务需逐项审计[7] - 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设限:固有业务投资非标债权及相关资管产品合计不得超过净资产余额30%[7] 过渡安排与影响 - 不符合规定的存量业务需锁定规模并有序压降 整改情况将作为分类监管依据[1][9][10] - 已纳入资管新规过渡期个案处理范围的业务按原计划继续整改[10] - 新规推动行业回归受托本源 但为小型信托公司带来资本补充和业务收缩压力[1]
资管类纠纷审理中如何认定基金管理人责任?这个金融案例为你揭秘
贝壳财经· 2025-05-17 03:23
资管新规与投资者保护案例 - 资管新规核心在于打破刚兑、推动"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投资环境建设 [1] - 北京金融法院发布涉投资者保护的十大典型案例 其中包含基金管理人未尽谨慎勤勉义务的案例 [1][5] - 案例显示基金管理人未向投资标的公司、下游合作公司调查核实合作协议履行情况 存在疏漏 [2][5] 基金合同纠纷案件细节 - 某契约型基金产品2017年3月备案 4月签订基金合同 约定投资方向、存续期限及风控措施 [2] - 投资者按合同约定转入100万元 因投资标的公司违约导致无法兑付 [3] - 投资者起诉要求赔偿本金损失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4] 法院判决依据 - 法院认定基金公司尽职调查存在疏漏 未核实合作协议履行情况 [5] - 投资标的公司存在其他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导致基金公司失去优先受偿权 [6] - 综合考虑过错程度与因果关系 判决基金公司承担40%赔偿责任 [7] 资管类纠纷核心问题 - 核心争议包括管理人是否尽到勤勉义务等信义义务 [8] - 尽职调查是勤勉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直接影响产品运行及收益 [8][9] - 司法实践中对管理人尽职调查义务认定标准不清晰 [10] 司法实践创新 - 北京金融法院总结形成"六步审查法" 为案件办理提供参考标准 [11] - 该方法针对资管产品管理人尽职调查义务的司法认定规则 [11]
5.15专题|投资者维权保护案例之止损线非安全线投资理财勿轻心
投资者权益保护案例 - A先生在B证券公司购买100万元资管产品 两年后清盘仅收回65万元本金 亏损幅度达35% [2] - 争议焦点在于A先生声称销售人员承诺止损线为0.9元 暗示亏损不会超过10% 但实际清算净值低于止损线 [2][4] - 调解结果显示合同已通过加粗字体明确提示止损线不保证本金安全 且未发现销售人员误导证据 [7][8] 资管新规下的市场环境变化 - 资管新规要求金融机构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产品需实现净值化管理 打破刚性兑付传统 [11] - 理财市场进入"卖者尽责 买者自负"阶段 投资者需自行承担投资决策风险 [11][13] 对投资者的建议 - 需提升风险识别能力 从"低头闭眼"转向"抬头睁眼"式投资 仔细阅读合同条款 [11] - 应保存与机构人员的沟通记录 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匹配的产品 [11] 对证券公司的要求 - 需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对关键风险条款采用加粗/特殊标识等显著提示方式 [12] - 针对特殊人群或高风险产品 应设计个性化风险告知方案 确保投资者充分知情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