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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5-08-24 18:37
公司治理结构调整 - 拟取消监事会及监事职位 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能 [2][55][79] - 计划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 同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 [2][55][79] - 第七届监事会在过渡期内继续履职 直至结构调整完成 [2][55][79] H股发行上市计划 - 董事会及监事会全票通过H股发行上市议案 计划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 [6][57] - 发行规模不超过总股本15% 超额配售权最高可达发行规模15% [12][62] - 发行面值为每股人民币1元 采用香港公开发售与国际配售相结合方式 [9][11][59][61] 上市时间安排与授权 - 决议有效期设定为24个月 若获批准可延至上市完成日 [19][71] - 授权董事会根据市场状况及监管审批进度择机推进发行 [10][60] - 需获中国证监会 香港联交所及香港证监会等多方监管机构批准 [7][58] 募集资金用途 - 募集资金将用于关键金属产能建设 海外研发及全球营销中心建设 [17][70] - 资金用途包含补充营运资金 具体投向以招股说明书最终披露为准 [17][70] - 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需求调整资金使用计划及项目排序 [18] 定价与配售机制 - 采用市场化定价方式 结合路演及簿记结果确定发行价格 [13][63] - 国际配售优先考虑基石投资者及机构投资者 根据订单情况分配额度 [15][66] - 香港公开发售部分设回拨机制 配发方式可能采用抽签形式 [15][66] 公司治理配套调整 - 增选陈颖琪女士为独立董事 董事会成员将增至7人 [37] - 划分执行董事与独立非执行董事角色 新结构于H股上市时生效 [40][41][42] - 调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 由独立董事汤胜担任召集人 [43][44] 上市相关筹备工作 - 聘请致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作为H股发行审计机构 [47][74] - 拟购买董高责任险 覆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法律风险 [45][72] - 委任潘骅与吴东澄为联席公司秘书 许开华与潘骅为授权代表 [49] 公司章程与制度修订 - 因回购注销199.25万股限制性股票 注册资本变更为51.24亿元 [80] - 修订境外发行保密及档案管理制度 符合境内外监管要求 [36] - 制定H股上市后适用的内部治理制度 将于港股挂牌时生效 [34]
格林美: 董事会信息披露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5-08-24 16:18
公司治理结构 - 信息披露委员会为跨部门协调机构 不改变原有信息披露体系 不替代董事会秘书职能 [1] - 委员会总人数不少于5人 由董事长 独立董事 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等组成 [2] - 主任委员由董事会秘书担任 负责组织日常工作及召集会议 [2] 委员会职责权限 - 搭建财务及非财务信息报告渠道 保障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2] - 定期检视公司需披露信息的收集 传递和披露情况 [2] - 对疑难披露事项组织讨论 对定期报告编制提供咨询建议 [2] - 审阅投资者说明会 分析师会议及媒体平台发布信息 [2] - 监督评价各部门及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执行情况 [2] 委员组成与任期 - 独立董事委员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担任 [2] - 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一致 可连选连任 [2] - 委员职务变动时由新任职人员自动接任 [2] 议事规则 - 每半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提前5天通知委员 [3] -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可结合视频电话方式 [3] - 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 决议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3]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十年 [3] 会议管理 - 可邀请其他董事或高管列席会议 [3] - 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3] - 与会人员对议定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4] 实施机制 - 会议议案及表决结果及时通报董事会 [4] - 日常事务由公司证券部负责 [4] - 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4]
格林美: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证券之星· 2025-08-24 16:18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框架 - 公司为规范内幕信息管理、加强保密工作及防范内幕交易,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 - 董事会需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登记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需对档案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1] - 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日常管理工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需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2] 内幕信息定义与范围 - 内幕信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根据《证券法》或《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2] - 具体涵盖公司经营方针和范围重大变化、一年内购买或出售资产超过总资产30%、重大投资行为、重要合同或关联交易、对外提供重大担保、重大债务违约或大额赔偿责任、重大亏损或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损失、生产经营环境重大变化、董事或经理变动、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化等 [2][3] - 还包括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决定、重大诉讼或仲裁、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被撤销或宣告无效、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分配股利或增资计划、发行新股或再融资方案、股权结构重大变化、债务担保重大变更、主要资产抵押或出售超过30%、主要业务停顿、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能承担重大赔偿责任、收购方案、定期报告及财务报告、新增借款或对外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20%、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等 [3]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公司内部人员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或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管理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人员、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工作人员等 [4] - 外部人员包括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或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等 [4] - 还包括与上述人员存在亲属关系或业务往来而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他中国证监会规定可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5] 登记备案管理要求 -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实行一事一记的登记备案管理,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填写档案,记录知情人名单及知悉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5] - 发生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研究发起重大事项、中介机构受托开展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业务、收购人或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相关方发起重大事项时,相关单位需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档案送达时间不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时间 [6] -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高比例送转股份、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变更的权益变动、要约收购、证券发行、合并分立分拆上市、股份回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等重大事项时,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披露后事项发生重大变化需补充报送,披露前交易异常波动也需报送 [6][7][8] 行政管理部门与备忘录管理 -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内幕信息需按相关部门要求登记,公司需按一事一记方式在档案中登记部门名称、接触原因及知悉时间,若经常性报送信息且部门内容未重大变化可视为同一事项持续登记 [7] - 进行重大事项时需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各关键时点时间、参与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并督促相关人员签名确认,股东、实际控制人等需配合制作,备忘录需在内幕信息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8] 配合与变更管理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子公司、参股公司主要负责人需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知情人情况及变更情况 [9] -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需积极配合公司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重大事件知情人情况及变更情况 [9]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程序包括知情人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控制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证券部组织填写档案并核实真实性、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向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9] 档案更新与自查 - 内幕信息知情人因职务变动或辞职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公司需及时更新档案信息,属于需向监管部门备案的应在变动后2个工作日内重新报备,档案及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10] - 公司需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交易、泄露信息或建议他人交易时需核实并追究责任,在二个工作日内披露情况及处理结果 [10] 保密责任与追究 - 内幕信息知情人需对内幕信息保密,不得泄露、利用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为本人或他人谋利、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操纵证券价格 [11]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需采取措施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董事会应拒绝无合理理由的要求 [11] - 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息前需签署保密协议或取得保密承诺,违反制度泄露信息或失职造成损失时公司视情节按制度处罚,监管部门处罚不影响公司处罚 [11][12] -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或潜在股东擅自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违反制度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2] 制度实施与修订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若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修改后的章程抵触则按后者执行并及时修订制度 [13]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公司H股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施行 [13]
格林美: 关于聘请H股发行并上市审计机构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8-24 16:18
公司H股发行上市审计机构聘请 - 公司于2025年8月2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聘请致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H股发行上市审计机构的议案 [1][3] - 聘请决议尚需提交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批准 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1][3] 审计机构资质与背景 - 致同(香港)成立于2012年2月7日 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位于中国香港铜锣湾恩平道28号利园二期11楼 [2] - 截至2024年末 从业人员近320人 包括22名合伙人及115名注册会计师 主要服务行业涵盖汽车制造、电池产品及房地产 [2] - 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自律监管措施 已按法规要求购买职业保险 [2] 审计机构选聘依据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认为致同香港具备境外发行上市项目财务审计经验 符合专业能力、独立性及投资者保护要求 [2] - 选聘基于其在H股发行上市项目的丰富经验及独立性评估 将负责出具会计师报告并提供申请文件意见 [1][2]
格林美: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证券之星· 2025-08-24 16:18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规范辞任、任期届满及解任等情形的程序与责任义务 确保治理合规性与业务连续性 [1][2][3][4][5][6] 适用范围与依据 - 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 [1] - 制定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离职情形与程序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时职务自动终止 可提前提交书面辞任报告 董事辞任自公司收到通知生效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自董事会收到报告生效 [2] - 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审计委员会成员不足或独立董事比例不符规定时 原董事需继续履行职务直至新董事就任 [2] - 董事辞职后公司需在60日内完成补选 新董事任期至首次股东周年大会并可重选连任 [2] -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 董事会可决议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决议当日生效 [2] -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公司需在30日内确定新法定代表人 [3] 职务解除情形 - 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判处特定刑罚、对破产企业负有个人责任、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等情形时 公司需依法解除职务 [3][4] - 违反规定的选举或聘任行为无效 [4] 移交与审计要求 - 离职人员需与指定移交负责人完成工作交接 内容包括未完结工作说明、业务文件、财务资料等 [4] - 需按制度接受离任审计 审计委员会可对涉及重大投资或财务决策的人员启动审计并向董事会报告 [4] - 离职前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需制定书面履行方案 否则公司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4] 离职后责任与义务 - 离职后不得干扰公司经营或损害利益 保密义务持续至商业秘密公开 其余忠实义务持续1年 [5] - 任职期间所持公司股份每年转让不得超过25% 上市后1年内不得转让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股份 [5] - 需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核查 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5] - 违反规定或未履行承诺造成损失时需承担赔偿责任 涉及违法犯罪将移送司法机关 责任不因离职免除 [6] 生效与解释 - 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且H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6] -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若与后续法律或章程冲突需及时修订 [6]
格林美: 内部审计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4 16:18
内部审计制度框架 -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内部审计制度 [1] - 制度涵盖内部审计机构职责、权限、对象、时限及工作程序等规范 [1][2]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所有分支机构财务收支与业务活动均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1]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 - 设立审计部作为专职内部审计机构 直接对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负责 [4] - 审计部配备不少于三名专职人员 需具备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等专业理论知识 [5][3] -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需披露学历职称及关联关系 [6] 审计职责与权限 - 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制度实施 审阅年度计划并协调外部审计关系 [9] - 内部审计部门需评估内部控制完整性 审计财务资料合法性及反舞弊机制 [10] - 拥有要求报送资料、检查经济活动、参与会议及调查取证等权限 [16] 审计范围与重点 - 审计覆盖所有经营环节 包括销售收款、采购付款、资金管理等业务 [13] - 重点审计对外投资、资产交易、担保、关联交易及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 [11][18][21][22][23][24] - 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审计业绩快报前需关注会计准则遵守情况 [25][26] 内部控制评价 - 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说明审查结论及改进建议 [17] - 评价范围聚焦财务报告及信息披露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有效性 [18] - 发现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风险时需立即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20] 信息披露要求 -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评价报告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需董事会审议通过 [12][28] - 可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非标准结论需董事会专项说明 [29][30] - 年度报告披露时需同步公开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鉴证报告 [31] 人员管理与制度保障 - 建立内部审计人员激励约束机制 考核工作绩效并给予奖惩 [32][33] -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规定时董事会可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34]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修订 与法律法规冲突时按最新规定执行 [35][36]
格林美: 独立董事候选人关于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的承诺书
证券之星· 2025-08-24 16:18
公司治理动态 -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陈颖琪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1] - 候选人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资格证书 [1] - 公司将公告候选人的上述承诺内容 [1]
格林美: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4 16:18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续聘改聘行为 维护股东利益并提高财务信息质量 依据包括公司法 证券法及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1] - 公司选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遵照本制度规定[2]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报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由股东会最终决定 禁止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3] - 公司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指定会计师事务所 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4]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 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需符合证券法规定 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 并满足包括独立法人资格 固定工作场所 健全组织机构 完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等条件[5] - 会计师事务所需熟悉国家财务会计法律法规政策 拥有完成审计任务的注册会计师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改聘时新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证券期货业务相关行政处罚[5]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 并承担制定选聘政策流程 提议启动选聘 审议选聘文件 拟定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建议 监督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等职责[6] - 公司应采用竞争性谈判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等能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 保证选聘公平公正进行[7] - 采用公开选聘方式时需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 包含选聘基本信息 评价要素 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准备应聘材料 选聘结果需及时公示[8] - 公司需细化选聘评价标准 对会计师事务所应聘文件进行评价 记录保存评价意见 评价要素至少包括审计费用报价 资质条件 执业记录 质量管理水平 人力资源配备 信息安全管理 风险承担能力等[8][9] - 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不低于40% 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不高于15% 需对每个有效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并汇总各要素得分[9] - 选聘具体程序包括审计委员会提出资质条件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报送资料进行初步审查 审计委员会进行资质审查 报董事会审核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最终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10] - 审计委员会可通过审阅执业质量资料 查询公开信息或向监管部门查询等方式调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和诚信情况 必要时要求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10] -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水平时重点评估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 包括项目咨询 意见分歧解决 项目质量复核 质量检查 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政策与程序[11] - 评价审计费用报价时以所有满足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报价平均值作为基准价 按特定公式计算得分[11] - 审计委员会在调查基础上形成是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书面审核意见 同意则提交董事会审议 不同意需说明原因 审核意见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12] -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议案进行审议 通过后按公司章程规定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12] 股东会审议与审计服务期限 - 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审议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 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 聘期一年可续聘[13]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后 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审计业务 工作变动时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服务期限合并计算[13] -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时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 其前后提供服务期限合并计算 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也合并计算[13] - 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 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期限不得超过两年[13] - 受聘会计师事务所需按审计业务约定书规定履行义务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14] 续聘评价与改聘程序 - 审计委员会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 应对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执业质量进行全面客观评价 肯定性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召开股东会审议 否定性意见则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15][16] - 审计委员会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 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双方执业质量进行合理评价 对改聘理由充分性做出判断并发表审核意见[17] -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前30天通知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 并书面通知前任和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参会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可陈述意见[18] -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审计人员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 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审计业务等情况外 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19] -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时 需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原因 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审计委员会意见 最近一期年报审计报告意见类型 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及具体内容等[20] -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20] -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审计业务时 审计委员会应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公司按规定履行改聘程序[21] 信息披露与监督检查 - 公司需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和审计费用等信息[22] - 公司每年应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时还需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上年度审计意见 变更原因及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等[22] -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结果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包括财务审计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 选聘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监管规定 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等[23] -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制度并造成严重后果时 应及时报告董事会 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 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情节严重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24] -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若将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 或审计报告不符合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且情节严重的 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25][26] -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 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27] 附则 -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不一致时以后者规定为准[28]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9]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实施[30]
格林美: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4 16:18
制度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相关人员 [1] - 公司股东和可能接触信息的人员也需遵守本制度 [1]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 - 包括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知悉重大事项的人员 [1] - 公司总部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1][3] -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3] 重大事项范围 - 包括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及独立董事声明 [4] - 重大交易涵盖购买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担保等12类情形 [4][6] - 关联交易包括购买原材料、销售产品、存贷款业务等8类事项 [6] - 诉讼仲裁事项需报告涉案金额超过500万元或占净资产5%以上的案件 [6] - 经营风险包括主要资产被查封超过总资产30%、业务停顿、涉嫌违法违规等12种情形 [5][6] 报告标准 -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报告 [9] - 交易成交金额占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需报告 [9] - 关联交易与自然人金额30万元以上、与法人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净资产0.5%以上需报告 [10] - 日常经营合同金额占公司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需报告 [10] 报告程序 - 报告义务人需在知悉重大事项当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11] - 董事会秘书需及时向董事长报告并分析判断事项披露必要性 [11][11] - 证券部负责整理和保管上报信息 [11] 制度执行要求 - 各部门及子公司在使用财务数据时需以公司对外公告为准 [11] - 未及时上报重大事项将追究责任人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处分 [11]
格林美: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证券之星· 2025-08-24 16:18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24.25亿元 发行价格3.82元/股 向28名特定对象发行6.35亿股[1] - 募集资金净额23.87亿元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已全部使用完毕 相关账户余额为零且已完成销户[1] - 2022年GDR发行募集资金总额3.81亿美元 发行价格每份12.28美元 包含超额配售权行使部分[2] 募集资金项目变更情况 - 2021年4月变更原"动力电池三元正极材料项目"部分资金用途 将3亿元募集资金转投印尼镍资源项目[1] - 剩余3.55亿元未使用募集资金转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变更资金占比27.05%[1] - 2024年4月将GDR募投项目"欧洲三元前驱体生产基地"全部资金转为补充经营性流动资金[3] 募集资金实际投向 - GDR募集资金净额3.74亿美元 50%(1.87亿美元)用于印尼镍资源基地运营[3] - 30%(1.12亿美元)用于海外运营流动资金补充 20%(7446万美元)用于经营性流动资金补充[3] - 2019年募投项目实际投资总额23.99亿元 较募集资金总额超额投入1239.58万元[5] 项目效益实现情况 - 印尼镍资源项目累计实现效益12.27亿元 达到预计效益[5] - 不存在累计收益低于承诺20%以上的情况 补充流动资金类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4] -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无差异[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