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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欧盟使团发言人就欧盟第18轮对俄制裁列单两家中国金融机构答记者问
快讯· 2025-07-18 16:22
欧盟对俄制裁涉及中国金融机构 - 欧盟在第18轮对俄制裁中将两家中国金融机构列入制裁名单 [1] - 中方对此表示强烈不满和坚决反对 已向欧方提出严正交涉 [1] - 中方将采取坚决措施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1] 中方立场和应对措施 - 中方一贯反对没有国际法依据、未经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单边制裁 [1] - 中方在乌克兰问题上坚持劝和促谈 推动危机政治解决 [1] - 中方从未向冲突方提供致命性武器 严格管控军民两用物项出口 [1] - 中方敦促欧方停止抹黑推责 立即纠正错误做法 [1]
中国央行就《关于落实〈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快讯· 2025-07-18 10:13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修订 - 明确法人金融机构监管分工,由法人金融机构总部监管行负责全面监管 [1] - 细化非法人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要求,法人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行负责对其反洗钱义务履行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管 [1] - 确定非法人金融机构的监管内容和监管要求 [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关于落实〈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快讯· 2025-07-18 09:59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 -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落实〈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1] - 通知旨在进一步细化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监管要求 [1] - 相关链接提供了更多详细信息 [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
智通财经网· 2025-07-15 09:32
核心观点 -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主要针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框架进行系统性修订,包括修改两部规章并废止一部旧规,以与《反洗钱法》保持一致性并强化风险管理要求 [1][3] 规章修订范围 - 修改《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1][3][15] 金融机构适用范围调整 - 明确覆盖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非银行支付机构、理财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六类机构,并新增"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4][7] - 扩展至银行卡清算机构、支付清算业务机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汇兑业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和经纪机构,要求其按央行规定开展交易监测分析 [6][7] 可疑交易监测与报告流程 - 要求金融机构对系统筛选的交易进行人工分析并记录过程,排除可疑需说明理由,确认可疑需完整记录分析依据,且设置合理工作时限 [4] - 必要时通过客户尽职调查验证风险状况,动态调整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并对高风险情形采取风险管理措施 [5] - 可疑交易报告由"向所在地央行报告"改为"抄报所在地央行分支机构" [5] 数据管理与系统要求 - 金融机构需建立以客户为单位的监测系统,全面采集客户身份和交易信息,确保覆盖所有业务环节 [6] -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及相关工作记录需至少保存10年 [6] -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可要求金融机构补充提供交易相关信息 [6] 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 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定期评估风险,建立与风险匹配的管理制度,设立牵头部门并配备人员,通过审计监督有效性 [8] - 洗钱风险管理需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覆盖所有产品、业务活动及管理流程 [8] - 明确业务部门承担风险管理直接责任,将反洗钱要求嵌入业务流程,针对高风险场景完善客户尽职调查和持续监测 [9] 信息共享与系统支持 - 允许总部与分支机构共享客户、账户及交易信息,但需明确机制并防止泄露 [9] - 要求金融机构完善信息系统,运用数字化手段支持客户尽职调查、交易记录保存及报告义务 [9] 监管检查与处罚 - 央行可通过非现场方式开展反洗钱执法检查,金融机构需配合提供电子数据等资料 [9] - 违反规定的金融机构由央行或其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按《反洗钱法》第52-56条处罚 [6][10] 市场准入反洗钱审查 - 央行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等市场准入时审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管违法犯罪背景,防止犯罪分子控制机构 [10] 实施时间 - 修订决定计划于2025年XX月XX日起施行 [15]
中国央行就《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快讯· 2025-07-15 09:07
修订主要内容:(一)修改《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对照反洗钱法,完善金融 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流程、资料保存期限;根据金融行业类型调整适用范围及有关条款;完善法律责 任条款,与反洗钱法保持一致。 ...
一财社论:筑牢行业良性发展基石,金融机构要承担更大责任
第一财经· 2025-07-14 12:43
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新规 -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旨在加强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1] - 新规要求金融机构优化金融服务,避免管理风险,化解纠纷,同时帮助消费者获得合理安全稳定的收益 [1] - 金融机构在"卖者尽责"与"买者自负"中承担更大责任,需压实主体责任 [1] 禁止误导性销售行为 - 新规新增禁止金融机构通过操纵业绩或不当展示等方式误导诱导客户购买产品 [1] - 明确禁止夸大收益率、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混淆产品类型等虚假或误导性行为 [2] - 金融机构需严格开展客户资格审查,不得销售与客户适当性不匹配的产品 [2] 老年客户特殊保护措施 - 对65岁以上客户销售高风险产品需履行特别义务:制定专门程序、追加了解信息、强化风险提示、给予更多考虑时间、及时回访 [3] - 老年人因金融知识缺乏易被误导,同时常被视为"高净值"目标客户 [3] 金融消费者教育 - 需培育理性审慎的消费者群体,金融机构应推行分级管理和教育警示措施 [3] - 消费者需认识金融产品风险、收益率合理范围及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3] 监管与惩戒机制 - 金融机构违反规定将面临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措施 [4] - 推行"监管范围下移、责任承担上移",金融机构需规范推介人员管理并承担主体责任 [5]
推进区域协作 拓宽发展空间——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一线观察之七
新华社· 2025-07-13 02:10
区域市场一体化推进 - 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推进区域市场一体化是必然路径,鼓励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优先开展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工作 [1] - 通过打破行政区划壁垒、加强市场基础制度统一、深化对内对外开放,畅通要素资源流动集聚,区域市场一体化加速推进 [1] - 2024年京津冀区域经济总量达到11.5万亿元,11年来连跨6个万亿元台阶;长三角三省一市生产总值突破33万亿元;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产总值增至8.7万亿元,5年来迈上2个万亿元台阶 [6] 破除行政壁垒措施 - 川渝高竹新区探索货车牌照"同标互认",试点允许部分企业的车辆在指定时段、路线通行重庆,四川骏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每辆货车节约物流成本超10万元,节约运输时间超500个小时 [2] - 长三角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共享互认,市场主体登记等50余个高频服务事项"一网通办";京津冀市场监管部门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服务;川渝推进企业跨省市"一键迁移" [3] - 长三角异地异店无理由退换货承诺单位超1700家;粤港实施政务服务跨境通办,首批上线108项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川渝试点跨区域人才职称评价互认,惠及两地700余万专业技术人员 [4] 基础设施联通 - 北京轨道交通22号线河北段通车后,燕郊至北京城市副中心最快仅需9分钟 [5] - 珠港和珠澳口岸年内出入境客流量已突破1亿人次;苏皖首条跨省城际铁路滁宁城际滁州段稳定运营;上海机场-苏州前置货站启用后节省地面物流成本近30% [5] 产业协同发展 - 韵达快递总部从北京搬迁至河北香河县后,整体揽收能力扩大一倍多,实现日最大揽收超500万单;2024年底廊坊现代商贸物流产业增加值达949亿元,同比增长9%,占GDP的比重升至24% [7] - 京津冀地区突出产业转移与承接;长三角地区以上海为龙头,金融服务、数字经济等产业竞争优势凸显;粤港澳大湾区重点发展外向型经济;成渝城市群协同建设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产业集群 [8] - 浙江时空道宇科技有限公司实现一年生产500颗卫星的制造能力;京津冀汽车产业链上数以万计零部件实现协同 [8] 对外开放合作 - "合肥-宁波舟山港"海铁联运精品快线开通后,合肥到欧洲一般物流时效从40天缩短至27天 [10][11] - 今年前5个月长三角地区实现进出口6.73万亿元,同比增长5.2%,较同期全国外贸增幅高2.7个百分点 [11] - 粤港澳大湾区推进跨境信用报告标准互认;川渝探索铁路单证物权化试点等陆上贸易规则创新;京津冀加快建设世界级机场群和港口群 [11]
金融机构发售投资型产品应进行适当性匹配
证券时报· 2025-07-11 20:56
金融监管政策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将适当产品通过适当渠道销售给适合客户,核心目标是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1] - 政策将于2026年2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收益不确定且可能导致本金损失的投资型产品及保险产品 [1] 政策框架 - 《办法》包含五章:总则、基本规则、适当性规则、监督管理和附则 [1] - 基本规则要求金融机构了解产品属性、客户特征,并进行适当性匹配与合规销售 [1] - 投资型产品需划分风险等级,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 [1] - 保险产品需分类分级管理,评估投保人需求及财务支付能力,并对销售资质分级 [1] 投资者分类标准 - 专业投资者包括银行业/保险业/证券基金期货机构、私募管理人、QFII/RQFII等机构及旗下产品,以及社保/年金/慈善基金等 [2] - 普通投资者需接受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金融机构需提供明确匹配意见并履行风险告知义务 [2]
金融监管总局:金融机构不得以销售业绩作为唯一考核标准
快讯· 2025-07-11 14:16
金融监管新规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强化销售人员资质管理,确保具备相应产品销售资质 [1] - 金融机构考核标准需包括销售行为合规性、客户投诉情况等,禁止将销售业绩作为唯一考核指标 [1]
对投资型产品划分风险等级并动态管理,《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发布
北京商报· 2025-07-11 13:20
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发布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1] - 《办法》共五章四十九条,规范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义务 [1] - 主要内容包括金融机构需了解产品、了解客户,将适当产品通过适当渠道销售给适合客户 [1] 投资型产品管理要求 - 金融机构需划分投资型产品风险等级并动态管理,风险等级由低到高至少分为一级至五级 [1] -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需按整体风险情况划分等级 [1] - 发行与销售机构评级不一致时,销售机构需按孰高原则采用并披露评级结果 [1] - 风险等级划分需综合考虑投资方向、范围、比例、资产流动性、到期时限、杠杆情况等12项因素 [2] 投资者分类与保护 - 将投资者区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 [1] - 对普通投资者实施特别保护,包括强化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开展风险提示等 [1] 保险产品管理 - 金融机构需对保险产品进行分类分级管理,与销售资质分级管理相衔接 [2] - 需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及财务支付水平评估 [2] - 销售投资连结型保险等产品还需开展产品风险评级和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2] 监管与处罚 - 金融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违反适当性管理规定的,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监管措施、进行行政处罚 [2] 政策目标与后续工作 - 政策目标包括帮助消费者识别风险、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产品,减少超出能力的支出和风险损失 [3] - 金融机构通过加强适当性管理可提升合规能力、优化服务、有效管理风险,提高综合竞争力 [3] - 下一步将指导行业自律组织建立适当性管理规范,加强金融机构落实义务的指导监督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