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鼎股份(000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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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鼎股份:公司拟为欧洲中鼎提供担保不超过2亿元
每日经济新闻· 2025-08-29 17:32
担保安排 - 公司为欧洲中鼎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 总额不超过2亿元 有效期2年 [1] - 公司为美国中鼎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 总额不超过2亿元 有效期1年 [1] - 本次担保后 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总金额为75亿元 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7.81% [1] - 本次担保提供后 担保总余额为26.27亿元 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25% [1] 业务构成 - 2025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构成中 汽车行业占比96.57% [1] - 非汽车行业收入占比3.43% [1]
中鼎股份(000887.SZ)发布上半年业绩,归母净利润8.17亿元,同比增长14.11%
智通财经网· 2025-08-29 15:52
财务表现 - 公司实现营业收入98.46亿元 同比增长1.83% [1] - 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17亿元 同比增长14.11% [1] - 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7.8亿元 同比增长21.53% [1] - 基本每股收益0.62元 [1]
中鼎股份:上半年净利润同比增长14.11% 拟10派0.5元
证券时报网· 2025-08-29 14:04
财务业绩 - 2025年上半年营业收入98.46亿元 同比增长1.83% [1] - 归母净利润8.17亿元 同比增长14.11% [1] - 基本每股收益0.62元 [1] 股东回报 - 拟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 [1]
中鼎股份(000887) - 公司章程(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9 13:47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于1998年首次发行4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12月3日在深交所上市[6] - 公司注册资本为1316489747元,股份总数为1316489747股[6][13] - 公司发起人为安徽飞彩(集团)公司,认购12000万股[13] 股份相关规定 - 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超已发行股本总额10%,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3] - 董事、高管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所持同类别股份总数25%,上市一年内及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20] - 公司因特定情形收购股份后,合计持股不超已发行股份总额10%,并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18] - 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6个月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董事会收回[21] 股东权益与诉讼 - 股东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有异议,可在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24]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书面请求诉讼[25][26]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依法行使权利,质押股票应维持公司稳定,转让股份遵守限制规定[30][31] 股东会相关 - 审议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等事项[34] - 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36] - 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44] - 年度股东会提前二十日、临时股东会提前十五日通知股东[44]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55] 董事相关 -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兼任高管和职工代表董事不超总数二分之一[65] - 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不少于三分之一,职工代表董事一名[73] 交易审议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等指标占公司相关审计数据一定比例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75][76] 信息披露与利润分配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报,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报[97] - 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97] - 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102] 公司合并与分立等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本公司净资产10%,可不经股东会决议[113] -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股东可请求解散公司[119]
中鼎股份(000887) -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9 13:47
资金占用制度 - 制定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2] - 资金占用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2] 关联交易规则 -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等垫支费用、拆借资金等[5] - 关联交易需按规定执行[6] 审计与追责 - 注册会计师审计需对资金占用出具专项说明[8] - 追究违规责任人责任[10] 制度执行与生效 - 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12] -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12]
中鼎股份(000887) -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9 13:47
公司治理 - 公司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含3名独立董事和1名职工董事[4] 交易审议 - 交易涉及资产等多指标占比达10%以上或超一定金额提交董事会,50%以上或超更高金额提交股东会[6] 董事会会议 - 董事会每年至少开两次,提前10日书面通知,临时会议10日内召集[12] - 会议过半数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12] 其他规则 - 会议记录保存十年,规则经股东会审议生效[18][20] - 规则由董事会解释,未尽事宜按法律规定执行[20]
中鼎股份(000887) -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9 13:47
担保原则 - 公司对外担保遵循平等自愿等原则,为控股股东等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3] 审议规则 - 担保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等审议同意,部分情形需股东会审议[5] - 单笔担保超净资产10%等多种情形需股东会审议[5] 其他规定 - 担保债务到期展期需重新履行程序和披露义务[10] - 被担保人未还款等情形公司应及时披露[13] - 相关人员失职造成损失应追究责任[15]
中鼎股份(000887) -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9 13:47
投资分类 - 对外投资分短期和长期,短期持有不超1年,长期超1年或1年内不能随时变现[2] 投资原则 - 投资管理遵循遵守法规、维护股东利益、符合发展战略等原则[3] 审议标准 - 达一定标准提交董事会审议,如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6] - 达一定标准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如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7][8] 投资管理 - 财务部负责审核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筹措投资项目资金[10] - 相关部门获取被投资单位财务报告,分析财务和回报状况[12] - 被投资单位和子公司定期报送财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12][13][14] -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监督财务状况[15] 信息管理 - 对外投资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4] - 子公司提供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报送公司[18]
中鼎股份(000887) - 关联交易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9 13:47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 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中 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和公允性, 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 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 ...
中鼎股份(000887)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9 13:47
募集资金支取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4] 项目可行性论证 - 超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7][10] 监管协议与资金使用 - 应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签后可使用[4] 项目进展核查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出具报告,聘会计师鉴证[8]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为非保本型[8] 闲置资金补充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9] 专户协议终止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可终止协议注销专户[5] 专户设置 -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应分别设募集资金专户[4] 资金用途变更 - 改变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3] 项目实施变更 - 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或仅地点变更,董事会决议无需股东会[14] 新投资项目 - 董事会应审慎选新投资项目并可行性分析[14] 合资经营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公司应控股[14] 收购资产 - 变更用途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应避免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14] 地点变更公告 -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董事会通过后及时公告[14]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到账超一年等并履行义务[14] 资金使用记录 - 财务部设台账记录募集资金支出和投入[16] 报告鉴证 - 会计师事务所对董事会专项报告鉴证并提结论[16] 现场检查 - 保荐机构定期现场检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16] 办法生效与解释 - 办法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