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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京啤酒: 重大风险预警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10 08:16
重大风险预警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为加强重大风险管理建立预警机制,以最大限度降低损失并维护正常经营秩序和投资者利益 [1] - 制度制定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 风险处置原则为"切实可行、积极应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的协同机制 [1] 机构设置与职责 -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和董秘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组员 [2] - 小组核心职责包括启动/终止风险处理系统、拟定方案、组织善后工作、协调信息披露及对外宣传 [2][4] - 需保持与政府相关部门有效联系,并处理其他突发事件相关事项 [4] 重大风险分级标准 - 特别严重事件:公司全面停摆且造成全国性重大影响 [2] - 严重事件:大规模风险导致经营瘫痪并产生区域性以上影响 [2] - 较重事件:重大突发风险可能冲击证券市场稳定 [2] - 一般事件:经营受一定影响但损失可控 [2] 预警与响应机制 - 各部门需对潜在风险信息进行实时跟踪、分析和监测 [3] - 特别严重/严重/较重事件需在30分钟内口头报告,3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5] - 一般事件由应急处置工作小组整理资料后直接报董事会 [5] 应急处置流程 - 风险发生后公司领导需立即返岗研究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6] - 处置过程需保证24小时专人值班及通讯系统备份 [6] - 结束后需总结教训并完善应急预案 [6] 制度保障措施 - 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培训及防灾避险宣传活动 [6]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生效,修订需同样程序 [6][7] - 若与国家新法规冲突需立即修订并重新报批 [7]
燕京啤酒: 反舞弊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10 08:16
反舞弊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反舞弊制度旨在防治舞弊行为,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1]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规 [1] - 反舞弊工作宗旨是规范管理层及员工职业行为,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防止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发生 [1] 舞弊定义与类型 - 舞弊行为定义为采用欺骗手段谋取个人或公司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具体包括七类情形 [1] - 典型舞弊行为涵盖收受贿赂、非法使用公司资产、转移交易利益、虚假信息披露、财务造假、泄露商业秘密等 [1] 反舞弊职责划分 - 董事会负责督促建立反舞弊文化及内控体系,审计委员会作为领导机构指导监督反舞弊工作 [2] - 管理层需建立内控机制与举报渠道,实施防舞弊措施并接受审计委员会监督 [2] - 内部审计部门为常设执行机构,负责重点领域舞弊检查、举报接收及案件归档,重大问题需直接上报审计委员会 [2] 人员背景调查 - 对重要岗位聘用或晋升人员实施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及犯罪记录等背景调查 [3] - 调查过程需形成正式文字记录并归档保存 [3] 举报与调查机制 - 举报渠道包括电话热线、电子邮箱、信函等,受理公司内外人员对舞弊行为的投诉 [3] - 涉及普通员工及中层管理的实名举报需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总经理,匿名举报由内审部门评估后决定是否上报 [3][4] - 高层管理人员涉案举报需在2个工作日内报董事会,董事会可聘请外部机构协助调查 [4] 举报人保护措施 - 严禁泄露举报人信息或打击报复,违者将面临撤职、解雇或司法处理 [4] - 调查人员需对举报材料查阅进行严格登记 [4] - 舞弊案件调查结果需向举报人通报 [4] 舞弊处罚与补救 - 证实存在舞弊行为的员工将受行政纪律处分,涉及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 - 党员干部舞弊需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按党纪政纪处理 [5] - 舞弊案件发生后需及时评估并改进受影响业务单位的内部控制 [4] 制度适用范围与生效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6] - 解释权归内部审计部门,经董事会审议生效,修改需同等程序 [6]
燕京啤酒: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修正案
证券之星· 2025-08-10 08:16
公司治理制度修订 - 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进行修订,修订后制度名称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2] - 修订内容包括将全文中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统一修改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删除与监事相关的表述[2] - "董事会秘书室"修改为"董事会办公室","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修改为"总会计师"[2] 制度适用范围 - 修订后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含独立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等[3] - 必要时公司可要求其他管理人员参加培训[3] 培训要求 -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必须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的持续教育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3][4] -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总经理、总会计师等人员任职1年内至少参加一次中国证监会组织的岗位培训[6] - 独立董事在首次受聘前必须参加证券监管机构组织的集中授课并获得资格证书,任职后2年内至少参加一次后续培训[7] 培训实施与记录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档案,记录参加证券监管部门培训情况及内部考勤[5] -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在董监事会会议期间组织培训或发放最新政策法规学习资料[6] 违规处理 - 对于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经补考仍不合格者,董事会办公室可建议公司将其列为不适合人选[7] 制度生效 - 修订后的制度自2012年4月11日起执行,本次修订条款外其他条款保持不变[9]
燕京啤酒: 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10 08:16
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旨在强化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披露,减少内幕交易和股价操纵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2] - 敏感信息定义为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信息 [2] - 董事会办公室牵头组织敏感信息排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排查以确保信息保密 [3] 敏感信息报告义务人 - 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关联人、子公司负责人等 [5] - 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敏感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需指定联络人确保制度执行 [6] - 敏感信息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未公开前不得泄露 [7] 敏感信息报告范围 - 需报告的敏感信息包括关联交易、常规交易、生产经营重大事件、高管履职重大事项、突发事件及重大风险事项 [8] - 关联交易报告标准包括与自然人交易超30万元、与法人交易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0.5%以上等 [11] - 常规交易报告标准涉及资产总额、成交金额、利润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指标的10%以上 [7] 敏感信息报告程序 - 报告义务人需在知悉敏感信息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两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材料 [13] - 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需由董事会秘书提出预案,必要时召开董事会会议 [14] - 对非强制性披露的敏感信息,公司可通过官方渠道与投资者沟通,确保信息合规 [15] 责任追究 - 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将受到内部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等处分,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17] - 公司保留追究擅自披露信息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及关联人责任的权利 [18] 制度修订与生效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自2010年2月27日生效,2025年8月8日完成第二次修订 [20]
燕京啤酒: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修正案
证券之星· 2025-08-10 08:16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 - 公司对《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 [1][2] - 修订后的《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全文及修正案将于2025年8月11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2] - 修订内容涉及委员会设立依据、委员增补规则、独立董事辞职条款等,例如明确独立董事辞职导致比例不足三分之一时需待继任者就职后生效 [4][5] 委员会职责与任期 -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可连任,非因法定情形不得无故解除职务 [4] - 委员若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董事会需按《公司章程》及细则增补新委员 [4] - 委员会职责包括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完善治理结构等 [2][3] 独立董事特别条款 - 独立董事辞职若导致比例低于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一或不符合其他法定要求,需待新任董事填补空缺后生效 [4][5] - 辞职独立董事在过渡期仍需履行职务,但存在特定情形(如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除外 [5][6] -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时,公司应按规定解除其职务,相关投票无效 [5][6] 会议与提案机制 - 战略委员会需向董事会提交正式提案以供审议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事宜 [7] - 董事会秘书、评审小组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可列席委员会会议 [7] - 修订后的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其他未修订条款保持不变 [7]
燕京啤酒: 关于变更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发展委员会名称并修订其工作细则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8-10 08:16
公司ESG委员会更名及细则修订 - 公司于2025年8月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发展委员会"更名为"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并修订相关工作细则 [1] - 更名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等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1] - 修订后的《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工作细则》全文将于2025年8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1] 制度名称及条款修订内容 - 原制度名称"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修改为"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工作细则",全文涉及原名称处均同步更新 [2] - 第七条修订:办事机构从"安环管理中心"调整为"安环管理中心董事会办公室" [2] - 第八条职责修订:新增"可持续发展"表述,核心职能包括制定ESG战略、研究发展风险、督导政策合规性、审核目标及报告等 [2] 会议机制及文件管理 - 第十五条明确ESG委员会可邀请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管列席会议,但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3][4] - 第十九条规定会议记录需由出席委员及记录人签名,作为重要文件由安环管理中心董事会办公室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4] -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工作细则》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4]
燕京啤酒: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10 08:16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 制度旨在促使各级领导者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加强领导队伍建设,打造责任意识 [1] - 适用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 [1] - 责任追究针对失职、渎职、失误等行为,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情况 [1] 责任追究原则与范围 - 追究责任时坚持严格管理、严肃追究的原则 [1] - 包括安全、环保、生产事故及工作责任事故,按公司相关事故认定办法执行 [1] - 对高层管理人员、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可同时进行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确定 [1] 经济责任与审计 - 高层管理人员及子公司负责人岗位变动或离任时需进行经济责任离任审计 [2] - 因未履行职责造成损失但不够党纪、政纪处分的,进行诫勉 [2] - 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需承担全部经济责任,过失造成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 [2] 处理程序与申诉 - 违反规定被举报的由审计委员会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董事会处理 [2] - 离任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相关资料书面反馈给公司领导并按程序处理 [2] - 被追究责任者可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执行,确属错误的公司予以纠正 [2] 制度实施与解释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3] -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3]
燕京啤酒: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10 08:16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 公司为规范管理体制、加强董事会对重大事项的监督控制,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深交所相关规则制定本制度 [1] - 重大事项定义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1] - 报告义务人涵盖董事、高管、部门负责人、持股5%以上股东、子公司负责人及重大事项知情人等 [1] 重大事项披露标准 - 需披露的交易包括购买/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财务资助、租入/租出资产等12类行为 [2] - 关联交易披露阈值:与自然人交易超30万元或与法人交易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0.5%以上 [3] - 诉讼仲裁披露标准:连续12个月累计涉案金额达最近一期经审计营收10%且超1000万元 [2] 财务及资本相关事项 - 利润分配需符合会计准则,现金分红超净利润100%或未分配利润50%时需说明资金影响 [3] - 高送转定义为每10股送转合计≥5股 [3] - 募集资金管理要求披露超募资金使用达项目净额1%或变更用途达原计划50%的情况 [3] 关联交易认定 - 关联法人包括控股股东、实控人关联方、董监高任职法人及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其他组织 [4][5] - 关联自然人涵盖董监高、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近亲属等 [6] 制度执行机制 - 董事会办公室为报告受理部门,需2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4] - 员工持股计划变动需披露的情形包括资金来源变更、持有人权益调整等 [4]
燕京啤酒: 《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修正案
证券之星· 2025-08-10 08:16
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修订 - 公司对《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包括术语规范化和条款细化,例如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子分公司"修改为"子公司、分公司" [1] - 敏感信息报告义务人范围扩大,新增"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关联人",并明确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告义务 [1] - 关联交易类事项的报告标准调整,与关联自然人的交易金额门槛明确为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的交易金额需超过300万元且占净资产0.5%以上 [4] 关联交易管理强化 - 禁止公司及子公司以委托贷款、虚假商业票据等方式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输送资金,新增"控股股东关联人"作为限制对象 [3] - 关联交易披露标准细化,连续12个月内同类交易需累计计算,已披露部分可豁免 [4] - 新增六类需报告的敏感情形,包括代关联方垫支费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监管认定的违规行为 [3] 信息披露与投资者沟通机制 - 非强制性敏感信息可通过官网、交易所平台、新媒体等多渠道回应投资者,需经审核且符合法规要求 [5] - 明确董事会秘书协调相关部门与投资者沟通的职责,确保信息澄清的及时性 [5] - 制度修订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8月8日生效 [5][6]
燕京啤酒: 举报投诉和举报人保护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10 08:16
公司举报投诉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董事、高管及员工职业行为,防止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1] - 适用范围包括公司董事、高管及全体员工,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1] - 举报事项涵盖违反公司章程、商业贿赂、利益转移、虚假信息披露等9类行为 [1][3] 投诉方式与处理程序 - 投诉可采用书面、邮件、电话等形式,需提供基本事实、证据及联系方式 [2] - 提倡实名举报,内部审计部门对实名举报严格保密并反馈处理结果 [2] - 投诉按严重程度分A-D四级处理:A级涉及董事/高管或性质严重事项需24小时内启动调查并报董事会 [2][4] - B级涉及非高管违纪或管理缺陷,由内部审计部门调查后提出处理意见 [4] - C级为缺乏依据的非恶意举报需进一步核实,D级属恶意诬告将追责或移送司法 [4] 调查权限与结果处理 - 内部审计部门有权要求被举报部门提供会计凭证、财务报表等文件资料 [4] - 调查结束后需出具结果报告,A级事项按程序上报董事会 [4] - 查实的举报事件将按管理权限处理,相关材料归档备查 [4][5] 举报人保护与奖励机制 - 保护原则包括保密、奖励及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严禁打击报复举报人 [5][6] - 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违规者将追责或移送司法 [6] - 举报属实且挽回损失的,可酌情奖励举报人 [5] - 举报人受打击报复时可向审计委员会申诉,公司需采取保护措施并协助维权 [6] 制度监督与执行 - 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举报投诉工作,内部审计部门为具体管理部门 [6]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经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需同样程序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