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京啤酒(0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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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京啤酒: 《反舞弊制度》修正案
证券之星· 2025-08-10 08:16
反舞弊制度修订 - 公司对《反舞弊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全文将于2025年8月1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2] - 修订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规 [3] 修订内容对照 - 将全文中的"内审部"统一修改为"内部审计部门" [3] - 第一条增加法规依据,明确制度制定背景 [3] - 第四条新增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作为反舞弊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 [4] 内部审计部门职责强化 - 内部审计部门升级为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协助管理层建立反舞弊机制 [5] - 新增内部审计部门需确定反舞弊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的要求 [5] - 发现重大问题或线索时,内部审计部门需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5] 举报处理流程优化 - 实名举报涉及普通员工及中层管理人员的,需在2个工作日内报总经理 [7] - 匿名举报需经初步评估后决定是否上报 [7] - 涉及高层管理人员的举报需在2个工作日内报董事会,由董事会决定调查事项 [7] 舞弊行为处理 - 对舞弊员工按公司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7] - 新增对舞弊党员干部的处理规定,需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按党纪政纪处理 [7] 制度生效与修订 - 本制度自2012年4月11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7] - 除明确修订条款外,《反舞弊制度》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8]
燕京啤酒: 关于对北京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证券之星· 2025-08-10 08:16
财务公司基本情况 - 财务公司是北控集团所属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成立于2013年10月23日,注册资本经过两次增资扩股后达到36.8498亿元人民币 [1] - 2022年完成第二次增资扩股,7家股东按持股比例出资,其中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35.14%,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24.80%,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1.08% [1] - 财务公司办公地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59号院2号楼3层及5层 [1] 业务范围 - 财务公司获准经营多项本外币业务,包括吸收成员单位存款、办理成员单位贷款、票据贴现、资金结算与收付等 [2] - 其他业务包括同业拆借、票据承兑、成员单位产品买方信贷、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等 [4] - 可提供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 [2] 公司治理结构 - 设立股东会、党的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管理层的公司治理结构 [2][3] - 股东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经营方针、投资计划、董事监事任免等重大事项 [2] - 董事会设11名董事,下设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薪酬管理委员会 [5] - 经营管理层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2-6名,实行总经理办公会制度 [6] 组织架构与部门职责 - 主要业务部门包括信贷业务部、金融市场部、结算业务部等 [6] - 风险管理部负责全面风险管理、内控合规、法律事务等 [6] - 稽核审计部负责纪检、稽核审计工作 [6] - 结算业务部负责资金归集、结算平台搭建及成员单位账户管理 [7] - 金融市场部负责有价证券投资、同业管理及资金运作 [7] 内部控制体系 - 制定《内部控制管理办法》《授权管理办法》等制度,涵盖结算、资金、信贷、投资等业务 [8] - 实行不相容岗位分离、授权审批、会计系统等控制措施 [8] - 各部门岗位职责明确,建立职责分工和岗位责任机制 [9] - 每季度形成经营情况报告,监控资金集中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9] 信息系统管理 - 核心业务系统为"财务公司业务运营管理系统",涵盖支付结算、信贷、网上银行等模块 [10] - 财务核算系统选用"用友U8财务系统",实现总账、报表、固定资产等功能 [10] - 系统实时对接外部银行及监管部门,获得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认证 [10] 经营与监管指标 - 2025年6月末资产总额240.20亿元,负债总额未披露,自营贷款余额120.69亿元 [11] - 资本充足率29.67%,流动性比例108.05%,贷款比例65.99%,均符合监管要求 [12] - 投资比例50.43%,固定资产比例0.03%,集团外负债总额为0 [12][13] 存贷款情况 - 截至2025年6月30日,燕京啤酒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为6.80亿元,贷款余额为0元 [14] - 公司制定了风险处置预案以保证存款资金安全 [14]
燕京啤酒: 《举报投诉和举报人保护制度》修正案
证券之星· 2025-08-10 08:16
公司治理制度修订 -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对《举报投诉和举报人保护制度》进行条款修订,修订内容涉及职责主体、适用范围、举报事项分类及处理流程等 [1][2][3] - 主要修订包括将"监事会"职责调整为"内部审计部门",删除"监事"相关表述,明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规范对象 [2][4] - 新增财务违规、商业机密泄露、以权谋私等8类举报事项,细化原条款中的"其他危害行为"为具体情形 [5][6] 举报处理机制 - 建立三级分类处置标准(A/B/C级),A级涉及高管违纪需董事会介入,B级由部门协同调查,C级针对非恶意误报 [6] - 内部审计部门成为核心管理部门,财务违规直接向其汇报,党员违纪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6][9] - 调查结果需在24小时内启动评估,处理部门须向内部审计部门反馈结果 [6] 举报人保护措施 - 明确禁止打击报复举报人,违规泄露信息将追责至司法层面 [9] - 设立投诉反馈机制,对非恶意误告免除责任,保障举报人名誉及人身安全 [7][8] - 审计委员会取代监事会成为监督指导机构,制度解释权移交至董事会 [9][10] 实施安排 - 修订后制度将于2025年8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全文披露,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日起生效 [1][9] - 子公司参照执行时需报审计委员会审定细则,原2012年版本条款未修改部分继续有效 [4][9]
燕京啤酒: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修正案
证券之星· 2025-08-10 08:16
公司治理修订 -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领导责任追究制度》修订议案,修订内容将于2025年8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1] - 修订条款明确由公司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而非原监事会)负责对违规举报的调查核实及处理意见提出,最终报董事会处理 [3] - 除第十五条调整外,《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其余条款均未变动 [3] 信息披露 - 公司强调信息披露内容需确保真实、准确、完整,杜绝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1] - 修订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 [1]
燕京啤酒: 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10 08:16
公司ESG治理架构 - 公司设立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负责制定ESG战略、监督执行并研究相关政策,以推动绿色治理和高质量发展 [1][2] - 委员会由5名成员组成,包括董事、高管及业务负责人,其中至少1名为独立董事,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1][3] -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选举产生,负责召集会议及主持日常工作 [2][4] 委员会职责与运作机制 - 主要职责包括制定ESG战略规划、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研究公司短中长期发展战略,并督导政策与国家法规同步 [2][4] - 每年至少召开1次定期会议,临时会议可由主任委员或半数以上委员联名召集,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且决议需过半数通过 [4][5] - 委员需亲自参会,特殊情况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行权利,连续两次无故缺席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5] 议事规则与支持体系 - 会议可采用现场或通讯方式表决,委员需明确选择同意/反对/弃权,未表态视为弃权 [5] - 可邀请外部专家或中介机构提供咨询服务,费用由公司承担,并按规定履行聘请程序 [3] - 会议记录需由出席委员及记录人签字,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重大事项需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董事会 [6] 制度衔接与解释权 - 本细则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冲突时,以后者为准,解释权归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所有 [6][7]
燕京啤酒: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10 08:16
总则 - 公司制定董事及高管培训管理制度旨在规范行为、强化诚信意识并完善治理结构,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及深交所相关规定 [1] - 培训对象涵盖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含独立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及董事会秘书等,必要时扩展至其他管理人员 [1] - 培训课程分为中国证监会组织的岗位培训及公司内部自行组织的培训两类 [1] 培训内容及要求 - 董事长与总经理需学习国内外资本市场状况、信息披露要求、公司治理原则及融资并购法规,强化规范运作意识 [2] - 非独立董事需掌握上市公司法律框架、董事权责、关联交易及再融资政策,树立投资者服务理念 [2] - 独立董事需系统学习境内外证券法规、会计准则及履职权责,确保有效履行职责 [2][3] - 总会计师需精通会计准则、关联交易政策及信息披露规则,提升风险防控能力 [3] - 董事会秘书需熟悉法律框架、信披规范及并购重组政策,强化实务操作能力 [3] 培训组织和形式 - 培训分为外部培训(证监会及交易所组织)和内部培训(董事会办公室或中介机构提供) [3][4] - 外部培训由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统筹,联合派出机构、深交所及上市公司协会分层实施 [3] - 内部培训通过集中授课、邮件或董事会会议期间进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考勤及档案管理 [4][5] 培训管理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报名、档案记录及证书存档,董事及高管需在任职1年内至少参加1次证监会岗位培训 [5][6] - 独立董事首次任职前需完成资格培训,任职后2年内至少参加1次后续培训 [5] - 董事会秘书需通过深交所资格考试并每2年参加后续培训,未达标者可能被列为不适格人选 [6] - 培训费用由公司承担,制度解释权及修订权归董事会所有 [7]
燕京啤酒: 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10 08:16
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的核心原则 -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不得选择性披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3] - 坚持诚实守信原则 确保信息客观真实准确 杜绝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3] - 严格执行保密原则 禁止通过任何渠道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包括社交媒体和内部刊物 [3] - 遵守合规披露原则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3] - 贯彻高效低耗原则 提高工作效率 降低接待成本 [3] - 落实互动沟通原则 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妥善处理投诉诉求 [4] 组织架构与人员要求 - 董事会秘书为接待推广事务总负责人 董事会办公室为具体执行部门 [4] - 控股股东/董事/高管接受调研前需告知董事会秘书 后者应全程参与 [4] - 接待人员需全面了解公司情况 熟悉财务/证券法规 具备沟通协调能力 [4] 重大信息管理规范 - 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尽量避免投资者关系活动 [4] - 各类沟通会议不得透露未披露重大信息 应依法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5] - 业绩说明会等需采取公开方式 有条件时应进行网上直播 [5] - 现场参观需合理安排流程 防止接触未公开信息 [6] - 再融资过程中禁止向特定对象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8] 特定对象管理机制 - 调研机构需提供单位证明/身份证并签署承诺书 内容涵盖6项保密条款 [6] - 需形成书面调研记录 重要会议可录音录像 建立事后核实程序 [7] - 发现研究报告存在错误需要求改正 涉及未公开信息应立即公告 [7] - 与5%以上股东/媒体/证券从业者等特定对象交流出现泄密需立即报告 [8] 应急处理与档案管理 - 不慎泄露未公开信息需次日开市前公告 并采取补救措施 [9] - 建立备查登记制度 详细记录活动时间/内容/参与方等信息 [8] - 违反制度者需承担相应责任 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 [9] 特殊情形处理 - 商务谈判/银行贷款中需提供未公开信息时 必须签署保密协议 [8] - 股东会通报未公开信息的 需与决议公告同步披露 [8] - 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 以最新法律/公司章程为准 [9]
燕京啤酒: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10 08:16
公司治理结构 -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3] - 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产生 [4] -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5] 委员会职责 -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投资、融资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8] - 审查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8] - 参与组织投资项目实施后的评估工作 [8] 议事规则 - 委员会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16] -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采用通讯表决 [21] - 会议记录保存期不少于十年,委员对会议内容有保密义务 [26][28] 工作程序 -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前期审查和准备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 [11] - 战略委员会可聘请专业咨询机构提供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14] - 委员会决议需向董事会通报,书面文件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24] 附则 - 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董事会,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30][31]
燕京啤酒: 《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修正案
证券之星· 2025-08-10 08:16
公司治理结构修订 - 公司对《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进行修订,主要涉及条款表述和决策机制的调整 [1] - "风险管理中心"统一修改为"风险管理主管部门",强化职能定位 [1] - 委员会成员仍保持五名董事及高管构成(含一名独董),提名选举流程未变更 [1] 会议机制优化 - 明确临时会议召集权扩展至董事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委员 [3] - 保留现场/通讯会议双模式,新增反对意见存档要求,强化决策留痕 [4] - 回避制度升级,规定因回避导致无法决议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6] 运作流程规范 - 列席人员范围明确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管,维持无表决权原则 [7] - 保密条款加强表述,禁止"公开或泄披露"信息 [7] - 修订后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日起生效,其余条款保持不变 [8]
燕京啤酒: 《重大风险预警管理制度》修正案
证券之星· 2025-08-10 08:16
重大风险预警管理制度修订 - 公司对《重大风险预警管理制度》进行修订,修订内容涉及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职责、重大风险信息跟踪与报告流程、信息披露要求等方面 [1] - 修订后的制度明确应急处置工作小组需负责重大风险处置后的实施工作,并统一对外宣传解释口径 [1][2] - 公司各部门需对可能导致重大风险的信息及时开展跟踪、分析、监测,并加强信息报告和预警 [1] - 重大风险和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司需在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统一指挥下,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的组织安排及时开展处置工作 [4][5] - 事件涉及的公司责任部门需在重大风险出现预警或实际发生后30分钟内报告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并在3小时内提交详细书面报告 [4][5] - 重大风险处理完毕后,公司需严格遵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信息,批驳谣言并报告真相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4] - 本制度修订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5年8月1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1][6] 修订条款对照 - 第四条修订后增加应急处置工作小组需负责重大风险处置后的实施工作及统一对外宣传解释口径 [1][2] - 第七条修订后明确公司各部门需对可能导致重大风险和突发事件的各类风险信息及时跟踪、分析、监测 [1] - 第八条修订后增加应急处置工作小组需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的决策组织实施应急措施 [1][3] - 第九条修订后强调重大风险和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司各部门负责人需第一时间了解事件并提供专业分析意见 [1] - 第十条修订后明确重大风险和突发事件处理完毕后公司需及时公平披露信息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4] - 第十二条修订后要求责任部门在突发事件发生3小时内提交详细书面报告至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4][5] - 第十八条修订后明确本制度修改时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