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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京啤酒: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修正案

公司治理制度修订 - 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进行修订,修订后制度名称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2] - 修订内容包括将全文中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统一修改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删除与监事相关的表述[2] - "董事会秘书室"修改为"董事会办公室","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修改为"总会计师"[2] 制度适用范围 - 修订后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含独立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等[3] - 必要时公司可要求其他管理人员参加培训[3] 培训要求 -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必须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的持续教育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3][4] -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总经理、总会计师等人员任职1年内至少参加一次中国证监会组织的岗位培训[6] - 独立董事在首次受聘前必须参加证券监管机构组织的集中授课并获得资格证书,任职后2年内至少参加一次后续培训[7] 培训实施与记录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档案,记录参加证券监管部门培训情况及内部考勤[5] -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在董监事会会议期间组织培训或发放最新政策法规学习资料[6] 违规处理 - 对于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经补考仍不合格者,董事会办公室可建议公司将其列为不适合人选[7] 制度生效 - 修订后的制度自2012年4月11日起执行,本次修订条款外其他条款保持不变[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