敏感信息排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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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南油: 招商南油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4 16:16
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核心内容 - 为强化敏感信息排查、归集、保密及信息披露管理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保护投资者利益而制定本制度 [1] - 敏感信息定义为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其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包括证监会及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敏感信息 [1] -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敏感信息归集、保密及对外披露的牵头部门 负责组织排查并防止敏感信息泄露 [1] 敏感信息排查范围 - 各部门及子公司需排查职责范围内的关联交易事项 包括购买/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财务资助、担保、资产租赁等18类资源转移事项 [2] - 需排查生产经营重大变化事项 包括环境政策变化、重大合同签订、大额补贴收益、重大事故、技术突破及净利润重大变化等7类情形 [3] - 需排查重大风险事件 包括重大损失、债务违约、资产减值、业务停顿、涉嫌违法调查等13类风险情形 [4] 股东信息排查要求 - 公司需密切关注控股股东股份转让动向 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经理层报告进程 [4] - 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出现股份质押、冻结、司法拍卖等情况时 需立即通过董事会办公室书面通知董事会 [4] 信息报告触发标准 - 关联交易报告标准:与关联自然人交易达30万元以上 与关联法人交易达300万元且占净资产0.5%以上 [5] - 重大交易报告标准: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总资产10%以上 或成交金额占净资产10%且超1000万元 或利润占比超10%等5类情形 [5] - 连续12个月内同类关联交易需累计计算 已披露交易不再纳入计算范围 [5] 信息报送与披露流程 - 各部门及分子公司遇到需对外报道或内部刊登的信息时 需对照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及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6] - 董事会办公室需严格按证监会及上市规则规定 对重大风险事项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处理方案 [6]
湖南天雁: 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2 16:24
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框架 - 制度旨在强化敏感信息排查、归集、保密及信息披露管理 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保护投资者利益 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 [1] 敏感信息排查定义与职责 - 敏感信息排查由证券部门牵头 组织有关部门对公司及控股股东所属企业的网站和内部刊物进行清理排查 防止敏感信息泄露 同时管理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披露 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排查以减少内幕交易和股价操纵行为 [1] - 证券部门作为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对外披露部门 [1] - 各部门需对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排查 [1] 需排查的主要事项类型 - 资源或义务转移事项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协议、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等 [2][3] - 日常经营相关交易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接受劳务、销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及其他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 [3] - 生产经营重大变化事项包括生产经营环境或情况重大变化(如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政策法规变化)、订立重大生产经营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或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重大设备或安全事故、技术突破或科研项目投产导致经营巨大变化、净利润或主要产品利润重大变化等 [3] - 重大事件包括诉讼仲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大变化、业绩预告重大差异、公共传媒传播可能影响股价的信息、控股公司或子公司股权转让质押冻结拍卖事件等 [4] - 重大风险情况包括遭受重大损失、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债权未获清偿、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被法院撤销、公司解散或被责令关闭、资不抵债、主要债务人破产、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抵押质押、业务停顿、涉嫌违法违规被调查或处罚、负责人无法履职或被调查等 [4][5] 股东与股份相关排查要求 - 证券部门需密切关注控股股东拟转让股份的动向 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经理层报告进程 [5]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需进行排查 其股份出现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情形时 需立即以书面形式通过证券部门通知董事会 [5] 信息报告义务触发额度 - 经营性关联交易中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 或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时需报告 [5] - 连续12个月内同类关联交易需累计计算 已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范围 [6]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审计总资产10%以上 或标的资产净额占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 或成交金额占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 或交易利润占最近年度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万元 或标的营业收入占最近年度营业收入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万元时需报告 [6][7] - 涉及生产经营重大变化事项的合同金额占最近一期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亿元 或涉及日常经营事项的合同金额占最近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亿元 或公司认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时需报告 [7] 信息对外披露与内部管理 - 各部门需在对外报道或公司网站及内部刊物刊登信息前 对照信息披露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要求 并抄报证券部门以确定是否需要披露 [7] - 未遵守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将追究责任 [7] - 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为准 [7] 制度修订与实施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8]
燕京啤酒: 《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修正案
证券之星· 2025-08-10 08:16
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修订 - 公司对《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包括术语规范化和条款细化,例如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子分公司"修改为"子公司、分公司" [1] - 敏感信息报告义务人范围扩大,新增"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关联人",并明确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告义务 [1] - 关联交易类事项的报告标准调整,与关联自然人的交易金额门槛明确为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的交易金额需超过300万元且占净资产0.5%以上 [4] 关联交易管理强化 - 禁止公司及子公司以委托贷款、虚假商业票据等方式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输送资金,新增"控股股东关联人"作为限制对象 [3] - 关联交易披露标准细化,连续12个月内同类交易需累计计算,已披露部分可豁免 [4] - 新增六类需报告的敏感情形,包括代关联方垫支费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监管认定的违规行为 [3] 信息披露与投资者沟通机制 - 非强制性敏感信息可通过官网、交易所平台、新媒体等多渠道回应投资者,需经审核且符合法规要求 [5] - 明确董事会秘书协调相关部门与投资者沟通的职责,确保信息澄清的及时性 [5] - 制度修订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8月8日生效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