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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京啤酒: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修正案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 - 公司对《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 [1][2] - 修订后的《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全文及修正案将于2025年8月11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2] - 修订内容涉及委员会设立依据、委员增补规则、独立董事辞职条款等,例如明确独立董事辞职导致比例不足三分之一时需待继任者就职后生效 [4][5] 委员会职责与任期 -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可连任,非因法定情形不得无故解除职务 [4] - 委员若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董事会需按《公司章程》及细则增补新委员 [4] - 委员会职责包括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完善治理结构等 [2][3] 独立董事特别条款 - 独立董事辞职若导致比例低于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一或不符合其他法定要求,需待新任董事填补空缺后生效 [4][5] - 辞职独立董事在过渡期仍需履行职务,但存在特定情形(如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除外 [5][6] -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时,公司应按规定解除其职务,相关投票无效 [5][6] 会议与提案机制 - 战略委员会需向董事会提交正式提案以供审议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事宜 [7] - 董事会秘书、评审小组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可列席委员会会议 [7] - 修订后的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其他未修订条款保持不变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