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缆(603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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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缆: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14 16:38
核心观点 - 公司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以加强信息沟通和完善治理结构 旨在提升企业价值和保护投资者权益 [1] - 制度明确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定义 目的 基本原则 工作对象 内容及沟通方式 [1][2][4] - 董事会秘书为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职能部门 要求员工具备全面知识和专业素质 [4][5] - 建立多层次沟通机制 包括法定披露 业绩说明会 现场参观和媒体合作等 [3][4][5] - 强调合规性和平等性 要求信息披露优先通过指定媒体 避免未公开信息泄露 [2][4][6] 制度总则 - 制定依据包括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1] - 投资者关系管理定义为通过信息披露和互动交流提升治理水平和企业价值的活动 [1] - 管理目的包括促进良性关系 建立稳定投资者基础 形成服务文化及提升透明度 [1] 基本原则与对象 - 遵循合规性 平等性 主动性和诚实守信四项基本原则 [2] - 工作对象涵盖投资者 证券分析师 财经媒体及其他相关机构 [2] - 沟通内容包括发展战略 法定披露信息 经营管理信息及重大事项等六类 [2] 沟通方式与要求 - 沟通方式包括定期报告 股东会 网站 电话咨询 现场参观及路演等多元化渠道 [3][4] - 法定披露信息须第一时间在指定报纸和网站公布 禁止其他形式替代公告 [4] - 年度报告披露后需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 可采用视频或语音形式增强互动效果 [4] 部门设置与职责 - 董事会秘书为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职能部门并需深入了解公司运作 [4] - 员工需具备全面公司知识 财务法律素养 沟通能力及诚信品行等五项素质 [5] - 职责涵盖信息沟通 定期报告编制 会议筹备 公共关系及危机处理等八项工作 [5] 实施保障机制 - 其他部门及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但需避免未经授权代表发言 [6] - 需对董事 高管及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 重大活动时举行专门培训 [6] - 设立专人负责的投资者咨询电话 保证工作时间畅通 号码变更需及时公布 [7] -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发布重大信息需及时报告交易所并在下一交易日前披露 [7]
东方电缆: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14 16:38
总则 -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产生及优化治理结构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1] -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1] 人员组成 -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占比过半 [1] - 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召集人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1] - 委员需满足五项任职条件 包括无违法违规记录及具备专业背景等 [1] - 不符合条件者不得当选 任职期间出现不适格情形需主动辞职或由董事会撤换 [2] -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 委员离职时需及时补足人数 [2] - 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三分之二时需暂停职权直至补足 [2] 职责权限 - 负责拟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与程序 并对人选进行遴选审核 [2] - 就董事任免及高级管理人员聘解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2] - 董事会未采纳建议时需在决议中记载理由并披露 [3] - 董事会需尊重委员会提名建议 无充分理由不得搁置人选 [3] - 委员会履职时公司部门需配合 费用由公司承担 [3] 会议召开与通知 - 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需提前五天通知并提供资料 [3] - 通知内容需包含时间地点、议题、联系人及会议期限等 [3][4] - 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可采用视频电话等方式 表决采用举手或投票 [4] - 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4] 议事规则及表决程序 - 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 决议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4] - 非委员董事可出席但无表决权 [4] - 委员需亲自出席 不能出席时需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行职责 [4] - 连续两次不出席视为失职 董事会可撤销其职务 [5] - 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规则 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并记录 [5] 会议决议和记录 - 会议记录需由出席委员及记录人员签名 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至少十年 [5] - 记录需包含日期地点、出席人员、表决结果等要素 [5][6] - 决议需不迟于次日向董事会通报 [6] - 出席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6] 回避制度 - 委员与议题存在利害关系时需主动披露并回避表决 [7][8] - 近亲属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及成年子女等 [8] - 回避后不足法定人数时需由全体委员决议提交董事会审议 [8] - 会议记录需注明利害关系委员未参与表决的情况 [8] 工作评估 - 闭会期间委员可跟踪了解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情况 [9] - 有权查阅公司定期报告、公告文件及会议记录等资料 [9] - 可就特定问题向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 [9] - 需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评估 [9] - 委员对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9] 附则 -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执行 [9] - 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9]
东方电缆: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14 16:38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制度以规范沟通行为 加强信息披露透明度 改善治理结构 [2][3] - 制度明确接待形式包括股东会、调研、电话咨询、业绩说明会等 并规定禁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2][3][4] - 董事长为第一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 证券部为具体执行部门 [2] 接待和推广工作负责人 - 董事长为接待和推广工作第一负责人 [2] -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接待和推广工作 [2] - 证券部为职能部门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 [2] 接待和推广内容及行为规范 - 接待对象包括机构投资者、分析师、媒体等特定对象 [3] - 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及重大公告前15日内尽量避免投资者关系活动 [3] - 每月15日和25日为投资者定期接待日(遇节假日顺延) [3] - 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等形式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4] - 特定对象需提供身份证明并签署《承诺书》及《调研/采访须知》 [4][6] - 发现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分析报告应要求改正 否则发布澄清公告 [5] - 再融资过程中不得向特定对象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认购 [5] - 特殊情况需提供未公开信息时 对方需签署保密协议 [5] - 出现信息泄露或交易异常时应及时报告并公告 [5] 现场接待细则 - 现场参观实行预约制度并需预先签署承诺文件 [6] - 董事会秘书统一安排现场接待 [6] - 证券部负责身份确认、文件准备及指定路线陪同接待 [6] - 对外发布信息需经证券部核对及董事会秘书复核 [6] - 接待资料由证券部存档 期限十年 [7] 制度执行与附则 - 违反制度规定者需承担相应责任 [6] - 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8] - 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8]
东方电缆: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14 16:38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确保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1] - 信息披露需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确保信息平等获取,禁止选择性披露 [2] - 以客观事实或事实基础为依据,不得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3] - 披露预测性信息需合理、谨慎、客观,内容完整且文件格式符合规定 [3]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范围 - 义务人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持股5%以上股东等 [3]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需配合履行披露义务,及时告知重大事件 [4][13] - 向第三方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需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 [2] 信息披露内容与形式 - 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年度、中期、季度)、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等 [6] - 年度报告需涵盖公司基本情况、主要财务数据、股东结构、董事薪酬、管理层分析、审计报告等10项内容 [6][7] - 中期报告需包含重大诉讼及仲裁影响,季度报告聚焦基本情况和核心财务数据 [7] - 重大事件包括业绩大幅变动、资产减值、股权质押、法律政策影响等27类情形 [9][10] 信息披露流程与时限 - 定期报告编制需经董事会审议,财务信息由审计委员会审核且需半数以上成员同意 [8] -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2个月内,季度报告1个月内 [6] - 重大事件需在董事会决议、协议签署或知悉事件发生时立即披露 [11] - 暂缓披露需符合信息未泄漏、内幕人士书面保密、交易无异常波动条件,且期限不超过2个月 [5] 信息披露管理职责 -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信息披露,组织文件编制、报送及披露工作 [14][15] - 董事需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状况,主动调查决策所需资料 [15] - 审计委员会监督信息披露合规性,调查潜在违法违规问题 [15] - 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为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需指派专人联络证券部 [17] 保密与合规要求 - 内幕信息知情人需登记备案,信息知情范围最小化,禁止内幕交易 [2] - 对外沟通(如业绩说明会、调研)不得泄露内幕信息,需记录活动内容并定期披露 [20][21] - 信息披露文件以中文文本为准,外文文本需与中文内容一致 [3] -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需允许其陈述意见,并在披露时说明原因 [18]
东方电缆: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14 16:38
审计委员会设立与总则 - 设立审计委员会旨在规范董事会决策机制并确保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1] -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需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1] - 委员会成员需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公司需为其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和配合[1] 人员组成与资格要求 -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需过半数且召集人需为会计专业人士[2] - 委员由董事会任命和罢免需熟悉法律法规并具备处理复杂审计问题的能力[2] - 主任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会议和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3] 委员职责与工作组设置 - 委员需按时出席会议提出议题并有权进行调研和获取资料[4] - 委员需履行保密义务并对向董事会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4] - 下设工作组位于审计部负责资料收集会议组织和协调工作[4] 核心职责与权限 - 委员会需审核财务信息监督内外部审计工作并评估内部控制[5][6] - 需对财务报告真实性发表意见并关注欺诈舞弊及重大错报可能性[8] - 有权要求管理层配合调查并可对违规高管提出罢免建议[9][10] 会议制度与决策程序 - 实行定期和临时会议制度定期会议每年不少于四次[11] - 会议需提前五天通知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且决议需三分之二通过[12][13] - 会议可现场或通过通讯方式召开需做记录并保存[13][14][15] 回避与协调机制 - 委员存在利害关系时需回避表决且回避后不足法定人数时需提交董事会审议[16][17] - 休会期间委员会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建议召开会议[17][18] - 高级管理人员也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委员会提交报告或建议召开会议[18]
东方电缆: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14 16:38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旨在规范原材料采购中的价格风险管理 仅允许以规避生产经营风险为目的的场内期货交易 严格禁止投机行为 并明确组织机构分工 交易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 [1][3][4] 总则 - 制度依据包括《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及商品期货交易所规则 适用于公司及所有控股子公司 [1][2] - 期货业务仅限于场内市场交易 品种需与公司原材料相同或相近 持仓量不得超过实际采购量 持仓时间需与计价期匹配 [1][3] - 保证金规模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10% 且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2] 组织机构及职能分工 -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组建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 成员包括财务总监 副总经理及营销 供应链中心负责人 [2][6] - 工作小组需向董事会提交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及执行情况 总经理负责指令下达与监督 [2][8] - 营销管理中心负责收集中标信息及订单 供应链中心作为日常办事机构执行具体期货操作 计划财务部负责资金调拨与监控 [3][9][11] 期货交易流程 - 营销管理中心需在收到中标信息后编制原材料需求表 工作小组据此确定期货保值买入量及月份 [3][13][14] - 供应链中心根据生产指令上报采购量 工作小组结合排产用量决定平仓量并执行套保平仓 [4][15] - 套保操作人员需每日登记交易明细 每月提交财务部存档 每季度向工作小组汇报盈亏情况 [4][17] 风险管理 - 公司通过事前 事中及事后措施控制风险 内审部门需定期检查操作人员执行情况 [5][22] - 套期保值量需根据月度实际生产能力确定 期货头寸需与实物合同在数量及时间上严格匹配 [5][23][24] - 需合理规划保证金使用 避免流动性风险 并加强操作人员职业道德与业务培训 [5][27][28] 报告与档案管理 - 套保操作人员需每月向工作小组提交业务报表 包括持仓状况 结算盈亏及保值效果 [6][30] - 交易档案实行分级保存 套保计划 交易合同及结算资料需至少保存十年 销毁需经公司批准 [8][9][33] 保密制度 - 期货业务相关人员不得泄露套保方案 交易情况及资金状况等信息 泄密需承担经济责任 [11][35][36]
东方电缆: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14 16:38
合规管理原则 - 合规是公司生存不可逾越的底线 要求一切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准则 [1] - 实行全员合规原则 全体工作人员需主动防范、发现并化解合规风险 [2] - 坚持全面性原则 合规管理覆盖所有业务条线、部门、分子公司及全体员工 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流程 [2] - 强调主动性原则 要求主动遵守制度并寻求合规管理部门支持解决风险隐患 [2] - 保障独立性原则 合规管理部门独立履职 其他部门不得干涉限制 [2] 组织架构设计 - 董事会负责决定合规管理目标 审议批准合规管理制度并推动体系建设 [3] - 设立专职合规部 负责重要运营行为检查、子公司管控及财务信息披露监督 [2] - 各职能部门承担业务领域首要合规责任 需落实制度要求并开展风险识别应对 [4] - 建立专业化合规管理队伍 根据业务规模配置人员并加强培训 [5] 重点监管领域 - 加强对经营管理制度与流程制定、授权决策、重要经营活动的合规监督 [5] - 重点关注财务税收及资金管理、系统安全和子公司管理领域 [5] - 建立合规风险识别预警机制 系统分析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风险 [5] - 健全合规检查机制 覆盖规章制度制定、重大决策、重要合同签订及项目运营 [5] 运行保障机制 - 建立合规风险应对机制 通过部门协同及时处置风险 [5] - 实行内控合规问责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责任人或部门追责 [5] - 强化信息化建设 通过技术手段完善流程记录存储与分析 [6] - 培育合规文化 通过宣传培训树立员工合规理念 [6] - 建立合规报告制度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风险事项 [6] 制度效力与修订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7] - 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后续法律法规冲突时 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6]
东方电缆: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14 16:38
制度制定背景与目的 - 为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并增强年报信息披露质量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及交易所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 - 制度旨在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 确保信息披露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 [1] 重大差错定义与适用范围 - 重大差错指足以影响年报使用人对公司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差错 包括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 - 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各子公司负责人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相关的其他人员 [2] 责任追究原则与执行机制 - 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 有错必究原则 强调过错与责任相适应以及责任与权利对等 [2] -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收集追究责任资料并提出处理方案 报董事会批准执行 [2] 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如《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导致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 [2] -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交易所相关指引造成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2] - 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导致信息披露问题 [2] - 未按信息披露规程办事或未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 [2] 从重与从轻处理情形 - 情节恶劣 后果严重且系主观因素导致 或阻挠调查 不执行董事会决定的情形应从重处理 [3] -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 主动挽回损失 或因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情形可从轻或免于处理 [3] 责任追究形式与种类 - 追究责任形式包括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 调离岗位 停职 降职 撤职 赔偿损失及解除劳动合同 [5] - 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子公司负责人可附带经济处罚 金额由董事会根据情节具体确定 [5] 制度实施与修订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解释和修订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5] - 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相悖时 按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处理 [5]
东方电缆: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14 16:38
核心观点 - 公司为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制定详细制度 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率 要求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专款专用 严格审批流程 并建立全面监督机制 [1][3][7] 总则 - 募集资金指通过发行股票或其他股权性质证券募集的资金 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资金 [3] - 董事会需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及时披露使用信息 防范投资风险 [3] - 募集资金使用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 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 增强公司竞争和创新能力 [3] - 资金需按招股说明书承诺计划专款专用 非经股东会决议不得改变用途 [3] - 公司需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出现严重影响时及时公告 [3] - 通过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时 需确保子公司遵守本制度 [3] 募集资金存放 - 公司需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存放 专户由董事会决定 [4] - 资金到账一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 协议需包含专户存放、账号信息、银行对账单、大额支取通知、查询权限、监管职责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4] - 协议提前终止需两周内签订新协议并公告 [5] - 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开设专户 多次融资需分别设置专户 超募资金也需专户管理 [6] - 保荐机构发现未履约需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6] 募集资金使用 - 公司需负责谨慎使用资金 以最低成本最大效益为原则 把握投资时机金额进度和效益关系 [7] - 禁止持有财务性投资 变相改变用途 提供给关联方使用等行为 [7] - 使用部门需填写请领单 按审批规定办理 计划内资金由董事长和总经理按权限审批 出现严重影响时需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7] - 募投项目延期需董事会审议 保荐机构发表意见 及时披露原因存放情况预计完成时间等 [8]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闲置资金现金管理、临时补流、改变用途、超募资金使用等事项需董事会审议 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披露 改变用途和超募资金使用还需股东会审议 [8] - 募投项目出现重大变化需重新论证可行性 决定是否继续实施 需及时披露并调整投资计划 [8] - 最近一期定期报告需披露重新论证情况 [9]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可在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 实施中原则上直接支付 困难情况下可支付后6个月内置换 需董事会审议 保荐机构意见并披露 [9] - 闲置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 需通过专户或专用结算账户实施 不得影响投资计划 产品需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超12个月且不得质押 需董事会审议 保荐机构意见并披露基本情况、使用情况、额度期限、收益分配和保荐意见等信息 [10] - 现金管理出现可能损害利益情形需及时披露情况和应对措施 [11] - 闲置资金可临时补流 期限最长不超12个月 需通过专户实施 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经营活动 需董事会审议 保荐机构意见并披露 到期前需归还至专户并公告 [11] - 超募资金需用于在建及新项目、股份回购并注销 至迟于同批次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 需董事会决议 保荐机构意见 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必要性和合理性等信息 闲置超募资金现金管理或临时补流需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 需董事会审议 保荐机构意见并披露 [12] -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 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需董事会审议 保荐机构意见 低于100万元或承诺投资额5%可免程序 使用情况需年度报告披露 用于非募投项目需参照变更程序履行 [13] - 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 使用节余资金需董事会审议 保荐机构意见并及时公告 占净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 低于500万元或净额5%可免程序 使用情况需定期报告披露 [14] 募集资金项目管理 - 公司根据中长期发展需要制定投资计划 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按董事会决议审批资金额度 [14] - 投资项目管理部门需建立项目管理制度 对资金应用、进度、质量进行检查监督 持续三年进行效益核算或评估并建立档案 [14] - 项目实际进度不足、投资金额超计划或效益未达预期时 管理部门需向董事会书面解释说明 [14] - 董事会需就解释说明作出决议 重大差异需向股东说明并公开披露 [14] - 公司建立项目投资再评估制度 重大变化时需聘请中介或专家重新论证评估 不适宜投资时提出终止建议 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14]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 取消或终止原项目实施新项目或永久补流、改变实施主体、改变实施方式等情形视为改变用途 需董事会决议 保荐机构意见 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15] - 保荐机构需说明变化主要原因及前期意见合理性 [15] - 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变更地点不视为改变用途 需董事会决议 无需股东会审议 保荐机构意见并披露 [15] - 超额度期限使用情节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用途 [15] - 变更用途需严格按程序办理 新项目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发展需要 [16] - 变更后项目需投资于主营业务 需进行审慎可行性分析 增强竞争和创新能力 防范风险提高效益 [16] - 拟变更需董事会审议后2交易日内公告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原因等内容 [16] -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需履行相关审议披露义务 [17] - 变更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需确保避免同业竞争和减少关联交易 [17] - 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需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具体原因、已使用金额、完工程度、效益、换入项目情况、定价依据、保荐意见等内容 [17] - 财务部门需设立台账记录资金使用和项目投入情况 [17] - 内部审计机构需每半年检查存放与使用情况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17] - 审计委员会认为存在违规或重大风险时需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需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 [17] - 董事会需检查督促项目建设 掌握情况并建立档案 [17]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监督 - 董事会需持续关注募集和超募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 每半年全面核查进展 编制审议并披露专项报告 包括基本情况和存放管理使用情况 解释实际进度与计划差异原因 [18] - 年度审计时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与年报一并披露 [18] - 保荐机构需进行持续督导 发现异常及时现场核查 至少每半年一次现场核查 发现异常需督促整改并报告 [18]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保荐机构需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与年报一并披露 包括存放管理使用、项目进展与差异、置换自筹资金、闲置补流情况和效果、闲置现金管理、超募资金使用、变更情况、节余资金使用、合规结论等内容 [19][20][21][22][24] - 董事会需在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22] - 公司需配合保荐机构督导核查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提供必要资料 [22] - 违反制度致使损失时需处分相关责任人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2] 附则 - 制度随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适时修改或补充 [23]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23] - 制度经股东会通过后实施 [23]
东方电缆: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14 16:38
核心观点 - 公司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旨在规范内幕信息管理 加强保密工作 确保信息披露公平公正 保护投资者权益 [1][2] 适用范围 - 办法适用于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 参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2] 内幕信息定义 - 内幕信息指涉及公司经营 财务或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 质押 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实际控制人业务变化 破产程序 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等 [2]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 包括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5%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人员 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相关人员 因职务或业务往来可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收购人 重大资产交易方及相关人员 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 登记结算机构 服务机构人员 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 主管部门 监管机构工作人员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2] 登记备案要求 -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 主办部门需组织相关人员如实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 记录知情人名单 知悉时间 地点 依据 方式 内容等信息 [3] - 公司下属各部门 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及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具有内部报告义务 [3] - 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重大事项时需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4] - 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且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时需填写档案 [4] - 收购人 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他发起方需填写档案 [4] - 信息披露主管部门和各业务主办部门需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档案汇总 [4] - 经常性向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且报送部门 内容未重大变化时可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 持续登记报送时间 [4] - 内幕信息流转涉及行政管理部门时需按一事一记方式登记部门名称 接触原因和知悉时间 [4] 重大事项记录 - 进行收购 重大资产重组 发行证券 合并 分立 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 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 还需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记录关键时点时间 参与人员名单 筹划决策方式等 [5] - 业务部门需督促相关人员签名确认备忘录 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需配合制作 [5] 保密管理 - 公司需通过签订保密协议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告知知情人保密义务和违规责任 [5] - 进行重大事项时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情况进行自查 [5] - 发现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时需核实并追究责任 在2个工作日内将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证监会派出机构 [6] - 信息披露主管部门负责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档案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6] - 重大事项依法公开披露后需及时将登记档案和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6] 违规处罚 - 内幕信息知情人故意或过失导致违规 如不报 瞒报 漏报 迟报 错报登记档案信息 公开前泄露信息 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买卖证券 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违规情形 公司有权问责并处分 必要时向监管部门举报并追究法律责任 [7] - 持有公司5%或以上股份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 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中介机构及其他知情人发生违规行为 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7] 附则 - 办法与法律或证券监管部门法规冲突时遵照法律或监管部门法规执行 未尽事宜按境内外证券监管部门信息披露法律法规执行 [8] -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交易公司证券需遵守境内外证券监管部门规定 员工需遵守公司规定 [8] - 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修改和解释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