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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钢股份(600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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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内卷”与供给出清行情展望
2025-07-02 15:49
纪要涉及的行业和公司 - **行业**:汽车、通用设备、纺织服装、钢铁、航空、光伏、白电、港股互联网、商车、物流、通用机械、军工、畜牧养殖、建材、水泥、化工、涤纶长丝、草甘膦、有机硅、光引发剂、火电、环卫装备、环保、氢能、危废处理、环境监测、造纸、金属包装、生猪养殖、电新、储能、建筑 - **公司**:华菱、新钢、首钢、柳钢、桐昆、新凤鸣、江山股份、兴发集团、新安股份、九日新材、盈峰环境、宇通重工、福龙马、潮盈股份、玉禾田、晨鸣纸业、奥瑞金、宝钢包装、新兴股份、小米汽车、理想、小鹏、吉利、博特利戴斯特、新泉股份、晶澳、鸿路钢构、中国建筑、中国中铁、四川路桥 纪要提到的核心观点和论据 1. **宏观经济与产能过剩** - 观点:当前经济面临物价下行、库存周期补库存动力不足、产能过剩和供给出清压力大等问题 [1][3][4] - 论据:2024 年底和 2025 年初物价整体下行压力显著,库存周期去库存后补库存动力弱,受 7 - 10 年维度产能周期压制,截至 2025 年一季度工业产能利用率处于五年低位,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偏高 [1][3][4] 2. **不同行业供给出清压力** - 观点:中下游行业如汽车、通用设备、纺织服装等面临较大供给出清压力,钢铁行业不是本轮关注焦点 [1][5] - 论据:分行业来看,产能利用率偏低且供给扩张较快的行业面临较大压力,钢铁产能利用率处于过去五年较高水平,供给扩张速度适中 [5] 3. **供给侧出清差异** - 观点:本轮供给侧出清更多涉及民营企业,与上一轮以国有企业为主不同,当前需求环境为出清提供有利条件 [7] - 论据:上一轮国有企业出清速度慢,本轮汽车、通用设备和新能源产业链等民营企业占比较多,不需要强力行政推动;目前需求环境相对温和,如 2025 年上半年抢出口抢生产、政府发债支撑社融增速上升 [7] 4. **投资策略** - 观点:自然出清适合长期价值投资,行政干预需考虑政策力度,对应不同行业 [8] - 论据:自然出清筛选资本开支底部、毛利率底部和营收改善的行业进行左侧布局,如港股互联网、白电等;行政干预对应光伏、汽车、钢铁等资源类行业,筹码已出清多年,有望在政策催化下出现行情 [8] 5. **各行业具体情况** - **钢铁行业** - 观点:钢铁行业在反内卷背景下有投资机会,今年整体反弹,企业盈利改善,但下半年减产可能加严 [9][10][11][12][13] - 论据:期货端和股票端行情猛烈,黑色系期货估值大幅反弹;商品估值处于低位,反内卷政策带动,出口强劲缓解国内需求压力,出口同比高增 300%以上,占总需求比例提升至 10% - 12%以上;成本端下降,高端品种钢材企业利润充足;唐山开始查烧结转炉环节引发减产担忧 [9][10][11][12][13] - **航空业** - 观点:航空业受价格战影响后,产能利用率提升,预计二季度盈亏平衡,三季度盈利反转 [3][17] - 论据:收益管理策略科学化和利润最大化导向显现,票价稳定且客座率推高 [3][17] - **汽车行业** - 观点:汽车行业价格端稳定回升,下半年新能源渗透率预计提升至 60%以上,看好部分公司 [3][31] - 论据:比亚迪等企业取消限时折扣,工信部与车企讨论价格问题;上半年油车价格战导致成本受损,新能源发展趋势向好 [3][31] - **建材行业** - 观点:建材行业以自律为主,政策空间相对弱,可通过超产治理及双碳约束维护生产秩序 [15] - 论据:水泥和玻璃等落后产能占比较少,民企占比相对较高,历史上无大规模去产能政策 [15] - **化工行业** - 观点:化工行业景气下滑,部分子行业有协同空间和潜在受益机会 [18] - 论据:主流化工品价差多数处于历史低位,有机硅、涤纶长丝等子行业成本曲线扁平易联合降负或价格反弹,草甘膦、有机硅、涤纶长丝等有协同空间 [18] - **光伏行业** - 观点:光伏行业受政策支持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影响,股价有望反弹,关注硅料和电池片环节 [32][33][36] - 论据:政府加码支持,反不正当竞争法使硅料市场报价上涨;供给侧改革由政策和自然出清推动,电池片环节技术迭代将淘汰落后产能;当前股价反弹力度小但趋势向上,上行风险大于下行风险 [32][33][36] - **建筑行业** - 观点:建筑行业受内卷影响盈利能力下降,反内卷政策有望改善商业模式和竞争格局 [37][38] - 论据:项目体量增长与盈利能力下降存在规模不经济现象,工程产业链配套商业模式盈利能力低下;反内卷政策可减少盈利问题,促进产业链健康发展 [37][38] 其他重要但是可能被忽略的内容 1. **水泥行业**:通过自律与协同抵制低价竞争,在盈利底部采取返利券等措施,东北和新疆地区为典范,行业产能过剩 40%,自律减产可抬高盈利底部水平 [16] 2. **光引发剂行业**:过去两年价格竞争严重,2024 年下半年重要非上市公司停产,2025 年龙头企业提价,盈利回到较好位置,关注九日新材 [21][22] 3. **广东省火电市场**:竞争激烈,2025 年电价接近触底,估值处于底部,明年投资机会较确定 [23] 4. **环卫装备行业**:向机械化转型,2025 年 1 - 4 月新能源环卫装备销量同比增长 82%,渗透率提升至 14.7%,智慧环卫成趋势,专项债增加和反内卷推进利好业绩 [24][25] 5. **造纸行业**:处于价格历史底部区间,年底新增产能投放完毕,需求复苏时行业大概率迎来周期底部向上,限制产能将催化这一过程,晨鸣纸业开工率仅 20% [27] 6. **金属包装行业**:央国企话语权重,饮料两片罐领域集中度高但盈利不理想,调整新产能规划或挪至海外市场有助于盈利复苏,关注奥瑞金、宝钢包装、新兴股份 [28] 7. **生猪养殖行业**:尚未完全出清,产能接近完成出清,长期政策约束下利好投资 [29][30]
钢铁板块午后拉升,武进不锈直线涨停
快讯· 2025-07-02 05:04
钢铁板块市场表现 - 钢铁板块午后出现拉升行情 [1] - 武进不锈(603878)股价直线涨停 [1] - 首钢股份(000959)涨幅超过4% [1] - 柳钢股份(601003)、华菱钢铁(000932)、新钢股份(600782)跟随上涨 [1] 资金动向 - 暗盘资金正在涌入钢铁板块相关股票 [1]
新钢股份: 新钢股份关于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证券之星· 2025-06-25 18:16
核查范围与程序 - 公司针对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 [1] - 激励计划草案于2025年1月2日首次公开披露 [1] - 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确认核查对象买卖股票情况 [1] 核查对象买卖股票情况 - 公司在激励计划策划过程中严格限定参与人员范围并采取保密措施 [2]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完整,信息严格控制在登记人员范围内 [2] - 自查期间所有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2] 结论意见 - 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或泄露信息的情形 [2]
新钢股份: 新钢股份关于调整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6-25 18:16
公司公告核心内容 -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5日召开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调整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1] - 公司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取消25名离职或自愿放弃权益的激励对象,涉及613万股限制性股票 [2] - 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从177人减少至152人,授予股票数量相应减少 [2] 激励计划决策程序 - 2024年12月31日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首次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 [1] - 2025年4月25日审议通过草案修订稿 [1] - 2025年5月27日披露获得批复公告 [2] - 2025年6月20日完成激励对象名单公示且无异议 [2] - 2025年6月25日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 [2] 调整事项影响 - 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3] - 监事会认为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规定,不损害股东利益 [4] 法律意见 -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确认调整和授予程序合法合规,授予条件已成就 [4] - 公司需继续办理信息披露、登记等后续程序 [4]
新钢股份: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证券之星· 2025-06-25 18:07
新钢股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核心内容 - 公司推出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核心员工,授予价格为预先确定的条件,有效期最长不超过72个月 [1] - 激励计划需满足公司业绩目标和个人绩效考核条件方可解除限售,限售期内禁止转让、担保或偿债 [1] - 首次授予日为2025年6月25日,授予后需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信息披露和登记结算手续 [6][7] 激励计划审批与调整情况 - 激励计划已通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并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复 [4] -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177人调整为152人,授予股票数量由4,450万股调整为3,837万股 [4] - 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5] 授予条件与合规性 - 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出现《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授予情形,授予条件已满足 [5][6] - 授予日确定为交易日,且避开了重大信息敏感期,符合监管要求 [6][7] -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程序合规,对公司股东公平合理 [7]
新钢股份: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5-06-25 18:06
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 - 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 -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了会议时间、地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及审议事项,公告编号为临2025-044 [1] - 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25日14:30在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同日进行 [2] 股东大会出席情况 -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表共495人,代表股份1,573,843,34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0323% [2]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并列席了现场会议 [2] - 出席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2] 表决程序与结果 - 表决程序与会议通知相符,未对未列明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的情形 [2] - 现场投票表决后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律师参与清点,并对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单独统计 [3] - 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获得通过 [3] 法律意见结论 -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3] -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3] - 法律意见书正本共叁份,无副本 [4]
新钢股份: 监事会关于公司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5-06-25 17:55
股权激励计划核查意见 -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确认取消因不符合条件或个人原因放弃的613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 其余激励对象及获授情况与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1] - 激励对象范围包括公司班子成员 中层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业务技能人员 但明确排除独立董事 监事 以及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直系亲属 [1][2] 激励对象资格条件 - 列出六类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包括12个月内被监管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重大违法违规受处罚 不符合公司法董事高管任职资格等 [1] 授予方案实施 - 监事会确认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达成 同意以2025年6月25日为首次授予日 向152名激励对象授予3689万股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为2 15元/股 [2]
新钢股份(600782) - 新钢股份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2025-06-25 10:47
限制性股票授予 - 首次授予日为2025年6月25日[2] - 首次授予数量为3689万股,授予价格2.15元/股[2] - 首次授予人数为152人[9] 激励计划安排 - 有效期最长不超72个月,限售期24个月[11][12] - 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比例分别为33%、33%、34%[13] 人员获授情况 - 董事长等3人获授47万股,占比1.22%[14] - 其他班子等人员获授情况及占比[14] 调整情况 - 25人放弃权益,取消授予613万股[14] - 授予对象和数量调整[14] 费用及成本 - 首次授予总费用4980.15万元[22] - 2025 - 2029年各年会计成本[22] 合规情况 - 激励对象符合条件[17] - 律所和咨询服务认为符合规定[23][25]
新钢股份(600782) - 新钢股份关于调整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2025-06-25 10:47
激励计划会议 - 2024年12月31日审议通过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1] - 2025年4月25日审议通过草案修订稿[1] - 2025年6月25日审议通过调整相关事项议案[1][3] 激励计划进展 - 2025年5月27日激励计划获批复[1] - 2025年6月20日公示激励对象名单无异议[2] - 2025年6月26日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报告[3] 激励计划调整 - 25名激励对象取消613万股授予[4] - 首次授予对象调为152人,股票调为3837万股[4] 其他情况 - 调整对财务无实质影响[6] - 监事会和律师同意调整,待办相关程序[7][8]
新钢股份(600782) - 新钢股份关于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5-06-25 10:47
激励计划时间 - 2024年12月31日审议通过激励计划相关议案[1] - 2025年1月2日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1] - 2025年6月26日公告发布[7] 自查情况 - 自查期为2024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核查对象为内幕信息知情人[1][2] - 草案公告前未发现信息泄露,自查期核查对象无买卖股票行为[4] - 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违规情形[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