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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上海证券报· 2025-08-18 19:19
公司基本情况 - 公司董事会已审议通过半年度报告,所有董事均出席董事会会议 [1] - 公司计划实施现金分红,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2] - 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更 [3] - 公司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也无表决权差异安排 [3] 生产能力 -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已拥有钴产品3.15万金属吨、镍产品1万金属吨、锰产品1万金属吨、碳酸锂0.5万吨、铜产品6万吨的生产能力 [4]
博威合金: 博威合金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8-18 16:21
监事会会议决议 -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5年8月18日召开,应到监事3名,实到3名,会议合法有效 [1] - 监事会主席赵璇女士主持会议,所有议案均以书面表决方式通过 [1] 半年度报告审议 - 监事会审议通过《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认为报告编制程序合规,内容真实反映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1] - 未发现参与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存在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监事会审议通过《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表决结果为全票同意 [2] 公司治理结构变更 - 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全票同意,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 股权激励计划调整 - 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全票同意 [2]
博威合金: 博威合金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治理制度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8-18 16:20
公司治理结构变更 - 取消监事会设置,相关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相关制度将废止 [1][2] - 变更注册资本,因回购注销离职高管持有的280,000股限制性股票,注册资本从810,374,302元减至810,094,302元 [2] - 修订公司章程,涉及条款包括公司宗旨、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职责等核心内容 [3][4][5] 股东权利与义务调整 - 股东查阅权扩大,允许连续180日以上持股3%以上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和凭证 [12][13] - 明确控股股东行为规范,禁止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损害公司利益行为 [20][21] - 新增财务资助条款,允许经决议后提供不超过股本10%的财务资助 [8] 股东会议事规则更新 - 将"股东大会"统一修改为"股东会",调整相关召开条件和程序 [23][24] - 股东提案权门槛从持股3%降至1%,增强中小股东参与度 [40] - 累积投票制适用范围明确为董事选举,且持股30%以上股东必须采用 [59][60] 董事会职权强化 - 审计委员会取代监事会成为监督机构,可直接召集股东会 [36][37] - 明确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单笔超净资产10%需股东会批准 [25][26] - 年度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决定不超过3亿元且低于净资产20%的定向增发 [24] 信息披露与合规要求 - 关联交易披露标准明确为3000万元且占净资产5%以上 [27] - 股东会决议需详细披露表决情况,包括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结果 [57]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维持10年,需由参会董事等签字确认 [51]
新疆众和: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8-18 16:17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3,750,000张 募集资金总额13.75亿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3.59亿元[1] - 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经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希会验字(2023)0028号)[1]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2025年5月9日通过董事会及监事会决议 将可转债募集资金节余资金3.57亿元(含利息收入)用途变更为建设年产240万吨氧化铝项目[2] - 变更后资金通过向控股公司防城港中丝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实缴出资方式实施[2] 募集资金专户设立情况 - 公司及防城港公司新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与保荐机构及银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2] - 专户具体信息:新疆众和账户开设于交通银行乌鲁木齐开发区支行 防城港公司账户开设于交通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 均专项用于年产240万吨氧化铝项目[3] 三方监管协议核心条款 - 协议方包括公司及防城港公司(甲方)、交通银行两地分行(乙方)、保荐机构国信证券(丙方)[4] - 专户余额披露:截至2025年8月14日 新疆众和专户余额3.58亿元 防城港公司专户余额0元[4] - 资金用途严格限定为向防城港公司实缴出资 用于广西防城港港口生态铝产业链项目建设[4] - 闲置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 但需符合募集说明书及监管要求 存单不得质押[5] - 保荐机构有权通过现场调查、查询资料等方式履行监督职责 银行需按月提供对账单[6] - 单次或12个月内累计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 需立即通知保荐机构[6] - 银行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拒绝配合调查时 公司可单方面终止协议[7]
博威合金: 博威合金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18 16:17
信息披露制度框架 -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制定,适用于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1] - 信息披露内容涵盖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监管要求披露的信息,披露方式需在规定时间、规定媒体以规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1] - 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自行登记上传文件并直接提交至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2]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信息披露需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且通俗易懂,禁止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需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泄露[2] - 自愿披露信息需与法定披露信息不冲突且符合真实、准确、完整要求,保持公平性及持续性,不得用于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3] - 法定披露信息需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符合证监会条件的媒体发布,全文需在上交所网站及合规报刊网站披露,摘要需在指定报刊披露[3][4] 应披露信息范围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需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5] - 年度报告需包含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股票债券发行变动情况、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董事及高管任职与报酬情况等[5] - 临时报告需针对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立即披露,包括重大赔偿责任、资产减值准备、股东权益为负值、法律政策变化、股权激励、资产重组等情形[7][8] 信息披露职责分工 - 董事会统一领导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董事会办公室为日常管理部门[11]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事务、汇集披露信息、关注媒体报道真实性,并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了解财务经营情况[12] -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执行信息披露工作,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职时代行职责,控股子公司需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宜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文件[13] 信息披露程序规范 - 定期报告披露需经过内部会议确定时间计划、高管组织起草文件、审计委员会审核财务信息、董事会审议、董事及高管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长签发等流程[15] - 临时报告披露需根据事件性质分别遵循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程序或重大事件直接报告程序,涉及重大事件时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咨询交易所意见[16] - 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需在会议召开后两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办公室报送文件,涉及重大事件时需按临时报告程序报告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编制披露[16] 信息披露质量管控 - 董事、高管及审计委员会需对定期报告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时需投反对票或弃权票并发表书面意见[6][7] -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误导时需按临时报告程序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19] -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需依据适用法律及上市地监管规则建立执行,董事会和管理层负责监督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有效性[17] 信息保密与合规要求 -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管及接触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董事会需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20] - 公司聘请中介机构需事前签订保密协议,部门间信息交流不得泄露与工作无关内幕信息,内部会议内容涉及未披露信息时需限定传达范围并提出保密要求[20][21] - 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失职导致违规将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处分并追究赔偿,违反规定造成损失需依法承担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22]
博威合金: 博威合金重大投资和决策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18 16:17
投资内部控制原则 - 关键点控制原则 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 将内部控制落实到决策 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个环节 [1] -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拥有超越内部控制的权力 [1] - 保证内部机构岗位职责权限合理设置 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 确保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1] - 成本效益原则 控制点设置需合理考虑收益大于控制成本 无法确认收益时则控制成本最小化 [1] 职责分工要求 - 投资业务需在授权 执行 会计记录 资产保管等方面明确分工 禁止由一人同时负责两项工作 [2] - 投资计划编制人不能同时掌握审批权 [2] - 证券购入与出售职员不能同时担任会计记录工作 [2] - 证券保管人必须与投资交易账务处理职员职责分离 [2] - 参与投资交易职员不能同时负责有价证券盘点工作 [2] 投资分析制度 - 设立有效投资分析制度减少投资风险和选择最佳投资对象及时机 [2] - 分析正常经营和扩大经营所需营运资本额 检查资金存量 [2] - 根据经营计划编制和调整资本预算 [2] - 了解分析本行业或其他行业盈利较高公司经营政策和财务状况 [2] - 及时跟踪证券市场相关政策和上市公司资料 [2] - 编制财务分析报告定期向最高管理者或董事会报送 [2] 投资审批制度 - 对外投资前需编制详细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 以投资分析结果为依据 [3] - 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说明投资对象及理由 投资性质目的 潜在影响因素分析 投资回收期分析 [3] - 投资行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不得以国家规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财产投资 [3] - 审批内容涵盖投资理由恰当性 与公司战略目标一致性 投资收益估算合理性 其他因素充分考虑度 [3] - 所有投资决策经审批确认后方可执行 书面文件连续编号归档 [3] 审批权限划分 - 股东会审批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投资 [4] - 股东会审批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投资 [4] - 股东会审批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投资 [4] - 股东会审批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投资 [4] - 股东会审批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投资 [4] - 董事会审议股东会权限外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投资 [4] - 董事会审议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投资 [4] - 董事会审议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投资 [4] - 董事会审议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投资 [4] 资产保管与处置 - 投资资产保管可采用独立专门机构保管或公司自行保管方式 [5] - 自行保管需建立严格联合控制制度 至少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 [5] - 投资资产处置必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审批限额参照投资金额限额执行 [5] - 证券出售经纪人需严格审定 通讯文件记录保存 处置结果清单需检查 [5] - 证券间转移业务需同时置于证券取得和处置控制制度下 [5] - 现金收回处置需结合现金收入控制方法 [5] 会计核算要求 - 所有投资资产需进行完整会计记录 对增减变动及投资收益进行会计核算 [5] - 每种股票或债券分别设立明细分类账 记录名称 面值 证书编号 数量 取得日期 经纪人名称 购入成本 股息或利息等信息 [5] - 联营投资类需设置明细分类账 核算投出 投资收益和投资收回等业务 [5] - 详细记录投资形式 投向 投资计价及投资收益 [5] 记名登记制度 - 除无记名证券外 购入股票或债券需在当日登记于公司名下 禁止以个人名义署名登记 [6] - 防止未经授权利用个人名义冒领 转移或出售公司证券 或非法获取应归公司所有的利息或股息 [6] 定期盘点制度 - 投资资产由内部审计人员或非投资业务人员定期盘点 检查所有权归属 [7] - 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核对确认账实一致性 [7] - 自行保管有价证券由独立职员定期盘点 检查实存情况 [7] - 每年定期和不定期对投资资产进行盘点 遵循公司财物盘点制度 [7] - 委托保管需定期核对机构送来证券存放清单与登记簿和明细账 发现不一致及时追查 [7] 制度执行与解释 - 对违反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制度执行的人员追究责任 [7]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经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7] - 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与法律法规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为准 [7]
博威合金: 博威合金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18 16:17
核心观点 - 公司修订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明确报告义务人范围 报告内容标准及程序要求 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完整披露 [1][2][3][4][5][6][7][8][9][10] 制度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分/子公司 [1] - 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需指定专人负责重大事项报告 [1]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 - 包括公司总裁/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 [3] - 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3] - 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3]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 [3] 重大事项具体范围 - 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会议变更事项 [4] - 涉案金额超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4] - 业绩预报修正/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 - 公司名称/股票简称/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变更 [4] - 经营方针/范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变化 [4] - 董事长/总裁/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变动 [5] - 生产经营环境重大变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等) [5] - 重要合同订立/新法律法规颁布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5] - 会计师事务所聘任解聘 [5] - 大股东股份转让禁止/5%以上股份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5] - 大额政府补贴/资产减值准备转回等影响经营成果事项 [5] 重大事项报告标准 - 交易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审计总资产10%以上 [6]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 [6] - 交易成交金额占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 [6] - 交易利润占最近一年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 [6]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最近一年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 [6]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最近一年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 [6] - 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 [8] - 关联法人交易金额占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8] 报告程序要求 - 报告义务人需在知悉重大事项当日以电话/传真/邮件方式通告董事会秘书 [8] - 董事会秘书需对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并提请董事会履行披露程序 [8] - 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需敦促内部信息收集整理 [8] 责任与处罚 - 应报未报事项将追究报告义务人责任 [9] - 造成不良影响的可给予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9] 制度效力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 自审议通过后生效 [10] - 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 [10]
博威合金: 博威合金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18 16:17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以加强投资者沟通、完善治理结构并保护投资者权益 [1] - 制度遵循合规性、平等性、主动性和诚实守信四大基本原则 [1][2] - 明确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方式及机构职责,强调信息披露规范与保密要求 [2][3][5] 投资者关系管理基本原则 - 合规性原则:需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自律规则 [1] - 平等性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提供便利 [1] - 主动性原则: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并回应投资者诉求 [2] - 诚实守信原则:注重诚信、规范运作并营造健康市场生态 [2] 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与方式 - 沟通内容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为基础,严禁替代信息披露 [3] - 采用多渠道沟通方式包括官网、新媒体、电话及股东大会等 [2] - 静默期规定:年报前30日内、季报前15日内原则上不开展现场调研 [3] - 必须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六类情形包括现金分红未达标、终止重组等 [4] - 年度报告披露后需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说明战略、财务及分红等情况 [4] 机构设置与职责分工 -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为职能部门 [5]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高管需为董事会秘书履职提供便利 [5] - 其他部门及子公司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5] - 工作人员需具备良好品行、专业知识及沟通能力 [6][7] 信息管理规范 - 严禁透露未公开重大信息或发布误导性、虚假性内容 [5] - 不得对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6] - 需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避免影响媒体客观独立 [7] -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7]
博威合金: 博威合金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18 16:17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 -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 配备专职人员不少于三人 负责监督检查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和财务信息 [1][2] -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必须专职 保持独立性 不得由财务部门领导或合署办公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其考核 [2] - 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发现重大问题需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1] 内部审计职责与权限 - 内部审计职责包括检查评估内部控制完整性 合理性及有效性 审计财务资料合法性 合规性 真实性及完整性 协助建立反舞弊机制 [3][4] - 内部审计权限涵盖要求报送经营资料 审核凭证账簿合同协议 检查计算机系统及数据 参加相关会议 调查取证 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5][6] - 审计委员会需督导内部审计部门每半年检查重大事项如募集资金使用 关联交易 对外投资等 并提交检查报告 [5] 审计工作计划与报告 - 内部审计部门需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提交次年度审计计划 结束后两个月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4] - 年度审计计划必须包含重要事项如对外投资 关联交易 信息披露等 审计范围涵盖所有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业务环节 [4][5] - 内部审计部门需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执行情况及发现问题 年度结束后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4] 内部控制评价与信息披露 - 公司需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包含董事会声明 缺陷认定 整改措施及有效性结论 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8][9] - 会计师事务所需出具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如出具非标准意见 董事会需专项说明情况 [8] -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需基于内部审计机构出具 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 董事会形成决议后披露 [8] 审计人员要求与管理 - 内部审计人员需具备审计 会计 财务管理等专业知识 熟悉法律法规 生产经营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2][3] - 公司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对内部审计人员考核 奖励优秀表现 处理违规行为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9] - 内部审计工作底稿需记录证据名称 来源 内容及时间 保存时间不低于十年 [5]
博威合金: 博威合金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18 16:17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其他能充分了解其胜任能力的方式 确保选聘公平公正 [1] - 竞争性谈判需与三家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条件、要求进行谈判 最终选出符合质量标准、服务要求及价格合理的综合评价最优者 [1] - 公开招标需明确投标条件 由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开竞聘 [1] - 邀请招标需以投标邀请书方式邀请特定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 [1] - 单一选聘可邀请某家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 [1] - 采用公开选聘方式时需通过公司官网等渠道发布选聘文件 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评分标准等 并确定响应时间 [2] - 选聘结果需及时公示 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2] - 为保持审计连续性 对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续聘可不采用公开选聘方式 [2] 审计委员会职责 -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 [2] - 审计委员会需制定选聘政策、流程及内部控制制度 [2] - 审计委员会需提议启动选聘工作 审议选聘文件 确定评价要素和评分标准 监督选聘过程 [2] - 审计委员会需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 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3] - 审计委员会需监督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监督职责报告 [3] - 审计委员会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选聘相关事项 [3] 选聘流程与标准 - 选聘程序包括审计委员会提出资质条件 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 会计师事务所提交资料进行初步审查 [3] - 评价要素包括审计费用报价、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资源配置、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等 [3] - 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 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不高于15% [3] - 审计委员会需客观评价参与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 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 [3] - 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提交股东会表决 通过后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并披露信息 [3] - 选聘相关议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公司方可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 聘期一年 [4] 会计师事务所要求与义务 - 会计师事务所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2] - 会计师事务所需有固定工作场所、健全组织机构和完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2] - 会计师事务所需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 - 会计师事务所需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2] - 会计师事务所需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 - 受聘会计师事务所需按《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不得转包或分包 [4] 改聘程序与情形 - 公司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 [4] - 当会计师事务所将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时应改聘 [4] - 当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审计报告不符合要求时应改聘 [4] - 当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时应改聘 [4] - 当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审计业务时应改聘 [4] - 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情形时 审计委员会应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委任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填补空缺 [5] - 除特定情况外 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 - 审计委员会审核改聘提案时应向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了解情况 并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做出合理评价 [5][6] - 董事会审议改聘议案时独立董事应明确发表意见 [6] -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议案后 需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 并书面通知前任和拟聘会计师事务所参会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 [6] -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审计业务的 应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审计委员会应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6] 监督与信息披露 - 审计委员会对选聘过程进行监督 发现违反规定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 [6] - 审计委员会需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及评估 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监督职责报告 [7] - 公司审计委员会需对特定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包括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连续两年变更或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等 [7] - 公司需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7] - 公司每年需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7] -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时需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7] - 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时需在公告中详细披露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前任情况、变更原因、沟通情况、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独立董事意见等信息 [8] -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8]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时 公司需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原因 [8] 制度执行与修订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9] -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9]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修改时亦同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