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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正药业(600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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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正药业(600267) -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5 12:04
提名委员会组成 - 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4] - 成员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4] 提名委员会运作 - 选任前一至两个月提候选人建议和材料[10] -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提前三天通知[12] - 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12] - 决议须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12] 其他 - 会议记录保存十年[14] - 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起实行[18] - 明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18] - 细则解释权归董事会[18]
海正药业(600267) -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5 12:04
选聘流程 - 选聘需经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定[3] - 审计委员会、过半数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提聘请议案[7] -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等方式,结果及时公示[8][9] - 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17] 评价要素与费用 - 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9] -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按公式计算[10]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需说明情况和原因[11] 聘期与人员限制 - 会计师事务所聘期一年,到期可续聘,续聘符合要求可不招标[12]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承担审计业务满五年,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12] - 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八年,经内部决策程序可延至十年[13] 解聘与改聘 - 解聘或不再续聘需提前30天通知[15] - 除特定情况外,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15] - 拟改聘时应详细说明解聘原因等信息[16] 其他要求 - 评价质量管理水平重点关注制度及实施情况[10] - 选聘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十年[13] - 审计委员会应关注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情形[19] - 监督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19] - 应在年度财务决算或年报中披露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21]
海正药业(600267) -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5 12:04
关联人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人[4,5] 担保规定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会,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11] 交易规定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披露[11] - 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履行相应程序并披露[11] - 与关联人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应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2] 财务资助规定 -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特定情况除外,需经相关程序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15] 其他交易规定 -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以公司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相关规定[16] - 连续12个月内与关联人相关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17] - 与关联人委托理财,以额度为计算标准适用规定[17] - 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17] - 相关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期限内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18] - 与关联人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20] 审议表决规定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会议,决议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非关联董事不足3人提交股东会审议[22]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22] 披露与评估规定 - 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有关内容[26] - 审议交易时要了解情况,评估交易,确定价格,按要求聘请中介机构[26] - 披露交易事项涉及资产评估按规定披露评估情况,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交易标的评估值较账面值增减值大要详细披露原因和推算过程[26] 制度相关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等规定执行[28] - 本制度所称关系密切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等[28] -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和修改,报股东会通过后生效[28]
海正药业(600267) -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5 12:04
第一章 总则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 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 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监管,但不包括上市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 金监管。 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披露的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公司负责制定详细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募集 资金的管理应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 ...
海正药业(600267) -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2025-08-25 12:04
董事辞任 - 辞任生效日为收到书面辞职报告之日,两交易日内披露[4] - 提出辞职后60日内完成补选[4] 股东会解任 - 提案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5] 离职交接 - 离职后2个交易日内委托申报个人信息[8] - 正式离职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交接[6] 保密与承诺 - 对商业秘密保密至公开时止[8] - 未履行完承诺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8] 制度适用 -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11] -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11]
海正药业(600267) -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5 12:04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三条 定期会议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 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 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二条 董事会日常事务处理 董事会下设证券管理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管理证券管理部,并保管董事会印章。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管理部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 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 ...
海正药业(600267) -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5 12:04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内部董事:指与公司签订聘任合同、担任公司部分业务主管并负责管 理有关事务的董事。 (三)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分管具体事务,且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 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四)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 总裁、高级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与岗位价值、担当责任等相结合,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与市场同等职位、区域位置收入水平相比具有竞争力。 (二)薪酬与公司业绩、个人绩效相挂钩,共享成果、共担责任。 (三)标准公平、程序公正、分配合理、考核科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职责权利相匹 配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 司的经营管理水平,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
海正药业(600267) -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5 12:04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信息沟通,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 司价值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 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 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 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 其 ...
海正药业(600267) -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5 12:04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1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和本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 的内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
海正药业(600267) -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5 12:04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以及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 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本管理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 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本管理办法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信息披露和非直通信息披露两种方式。公司 及相关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