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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IPO项目两保代、两注会、发行人及三名责任人被监管警示!
梧桐树下V· 2025-12-23 09:38
飞潮新材IPO终止及监管警示事件核心观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飞潮(上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时任高管、IPO保荐代表人及签字会计师因在发行上市申请过程中的多项违规行为予以监管警示 [1][6][9][15] - 公司因财务处理不规范、内控执行不到位、公司治理问题及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完整等问题,导致其科创板IPO申请在受理约一年后撤回并被终止审核 [1][2][6] - 中介机构(保荐人国金证券及申报会计师大华所)未能勤勉尽责,在财务核查、内控测试、关联交易审查及工作底稿等方面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形 [3][10][11][16][17] 公司财务处理不规范问题 - 公司存在未对亏损合同计提预计负债、研发费用归集不准确、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存货跌价计提核算不准确等问题,导致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2][6][10][16] - 上述问题导致2021年多计利润总额165.85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6.96%;2022年多计利润总额144.91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2.40% [2][6][10][16] 公司内部控制缺陷 - 资金管理方面,与关联方资金往来补充审议流于形式 [2][6] - 销售管理与收入确认方面,存在先签合同后审批、验收单日期早于签收文件的情形 [2][6] - 存货与成本管理方面,存在2020年末未盘点存货,外协加工管理制度缺失、流程不清、分摊不准确,生产人员工时统计口径不一致等问题 [2][6]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缺陷 - 报告期内,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上海创福迪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上海飞潮科贸有限公司存在人员、资产、资金管理混同 [2][6][10] - 部分混同情形在公司股改及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后仍然存在,但申报文件未披露上述公司治理问题 [2][6][10]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问题 - 申报文件未披露股东飞潮科贸将部分商标无偿转让给公司的关联交易 [2][6][11] - 未充分解释公司2020年初向飞潮科贸拆出资金余额1,799.74万元的形成原因 [2][6][11] - 未充分分析公司向飞潮科贸销售的必要性、合理性和价格公允性 [2][6][11] 保荐机构(国金证券)履职问题 - 保荐代表人陆玉龙、周杰未能有效识别公司财务处理不规范情形并督促整改 [3][9][10] - 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及法人独立性核查不到位,未能督促公司对相关问题进行充分整改及披露 [3][10] - 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关联销售价格的公允性核查不充分 [3][11] - 其他核查程序不到位,例如关于申报期内公司不存在未入账存货或废料销售结论的依据不充分,对实际控制人近亲属与客户核心人员之间的大额银行流水核查不充分等 [11] - 存在工作底稿不完整、不规范的问题 [11][12] 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履职问题 - 签字会计师叶善武、章开燕未有效识别公司财务处理不规范情形,相关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 [3][15][16] - 对公司相关内部控制测试程序设计和执行不到位,存在未对关键事项执行控制测试程序、未合理选取关键控制点等问题 [3][17] - 存在审计底稿不规范的问题,包括缺少部分执行程序对应的审计证据、部分审计底稿记录错误等 [3][17]
信永中和及3名注会收警示函!
梧桐树下V· 2025-12-23 03:30
监管措施概述 - 四川证监局于2025年12月22日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出具警示函 [1][2] - 监管措施针对该所执行的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及2022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 [1][3] - 签字会计师杨锡光、胡如昌、石卉对相关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 [1][6] 风险评估与控制测试问题 - 2020年审计未基于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的假定评价具体风险类型 [1][4] - 2022年审计未按计划了解和评价与商誉减值测试相关的内部控制 [1][4] 实质性程序问题 - 2020年收入审计不到位 未就子公司四川汇友电气有限公司贸易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的恰当性获取充分审计证据 [1][5] - 2020年预计负债审计不到位 未汇总评价超过微小错报临界值的会计处理错误 [1][5] - 2020年函证审计不到位 未对部分函证保持控制且未能恰当应对回函不符事项 [1][5] - 2022年商誉减值审计不到位 对北京运达华开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对应的商誉计算存在错误且参数复核不到位 [1][5] - 2022年固定资产减值审计不到位 未就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5] 审计底稿编制问题 - 部分审计证据未留档 [1][6] - 部分审计底稿存在错漏或记录不充分 [1][6] 监管依据与要求 - 相关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多项条款规定 [4][5][6] - 会计师事务所被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审计质量控制并在收到决定书15个工作日内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6]
视涯科技IPO:端侧AI赋能持续深化,国产硅基OLED龙头点亮“新视界”
梧桐树下V· 2025-12-23 03:30
公司IPO进程 - 上交所上市委定于12月24日审议视涯科技的首发申请 [1] - 公司IPO进程承载着推动XR核心硬件国产替代攻坚的重要使命 [1] 行业趋势与公司定位 - XR是整合VR、AR与MR的沉浸式技术,正成为智能手机之后的新一代计算终端,苹果、Meta、华为等巨头持续加码 [2][7] - 硅基OLED微型显示屏是XR设备不可或缺的“视觉核心”,其轻薄小型化、高分辨率(3000PPI以上)、低延迟(响应速度低于1ms)等特性完美契合XR需求 [7] - 该核心领域长期被日本索尼、韩国三星、法国MICROOLED等海外巨头垄断 [8] - 视涯科技是全球领先的微显示一体化解决方案提供商,以硅基OLED为核心,提供战略产品开发、光学系统及XR整体解决方案 [1] - 2024年,公司在全球XR设备硅基OLED产品出货量中占比达35.2%,位列全球第二、国内第一,成功打破索尼在传统专业市场的垄断 [11] 技术实力与研发投入 - 公司建成并运营全球首条12英寸硅基OLED微型显示器量产线,是全球少数具备“显示芯片+微显示屏+光学系统”全栈自研能力的企业 [9] - 创始人顾铁拥有深厚的技术与产业化背景,核心团队引领下,截至2025年6月30日,研发人员达224人,占员工总数31.02% [12] - 2022年至2025年6月,公司研发费用持续保持高位,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124.48%、133.35%、95.93%和80.23% [13] -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已累计获得境内外专利267项,其中境内发明专利120项、境外发明专利60项 [13] - 公司在多项核心技术实现突破:强微腔技术使全彩屏亮度突破6000尼特;串扰截断技术提升画面清晰度;高光效叠层OLED全彩技术对比度最高达600,000:1,DCI-P3色域覆盖率超99%,指标超越索尼同类产品 [14] - 公司首创12英寸规模化量产方案,相较于主流8英寸产线,可降低单位成本并提高良率 [15] 市场表现与客户合作 - 公司已成功切入字节跳动、影石创新、雷鸟、联想等全球一线终端厂商供应链 [11] - 为雷鸟Air3供应的高解析度微显示屏,助力其斩获2024年双十一京东、天猫XR行业销量冠军 [11] - 为联想Legion Glasses2提供“显示屏+光学系统+XR方案”一站式服务 [11] 财务业绩与增长预测 - 2022-2024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9,043.31万元、21,544.56万元、28,005.51万元,复合增长率达21.27% [16] - 2025年1-9月,营收增至29,275.49万元,同比大幅增长54.67% [16] - 2024年硅基OLED显示屏收入占比达79.70%,业务高度聚焦 [16] - 公司预测2025–2027年营业收入将分别达到4.69亿元、22.60亿元和37.34亿元,结合进展2025年营业收入有望超5亿元 [18] - 2025年1-9月,公司扣非归母净利润亏损较上年同期收窄24.68%;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达14,082.38万元,同比激增286.71% [18] - 公司预计将于2026年实现盈亏平衡 [18] 业务生态与协同 - 除核心显示屏外,公司提供战略产品开发、光学系统(如Pancake、Birdbath方案)及XR整体解决方案等增值服务 [19] - XR整体解决方案形成P(消费)、M(专业)、I(轻量)三大系列,实现场景化全覆盖 [19] - 通过构建软硬件与解决方案的生态协同,增强客户粘性并获得溢价能力 [19] 行业前景与AI驱动 - AI技术爆发正重塑XR产业,XR设备是生成式AI内容的“最佳呈现载体”和代理型AI的“关键端侧入口” [20] - 弗若斯特沙利文预测,全球硅基OLED市场规模将以94.11%的年复合增长率扩张,2030年有望达679.3亿元 [20] - 全球硅基OLED出货量预计从2024年的636.5万块激增至2030年的39,956.6万块,增长超60倍 [20] 产能状况与募资用途 - 2022年至2025年6月,公司总产能利用率已从70.28%攀升至98.92%,逼近饱和 [22] - 公司已与客户签订了长期产能锁定及意向金合同,提前锁定了2026及2027年合计数百万块显示屏的产能需求 [22] - 本次IPO拟募集资金201,457.25万元,主要用于超高分辨率硅基OLED微型显示器件生产线扩建及研发中心建设 [22][23] - 募集资金中,160,888.80万元(79.86%)用于生产线扩建项目,40,568.45万元(20.14%)用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3] - 项目达产后将有效扩充12英寸硅基OLED显示屏产能,缓解供需矛盾,降低单位成本,并带动上游设备及材料国产替代 [23]
两保代、两注会、发行人及三名责任人被监管警示!所涉IPO项目已终止
梧桐树下V· 2025-12-23 03:30
公司违规行为 - 公司研发投入金额披露不准确 现场检查发现部分废料损失和员工薪酬计入研发费用依据不充分 合计应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为441.17万元 占公司披露的2021年至2023年累计研发投入的5.19% [1][9] - 部分废料损失计入研发费用依据不充分 公司氧化镓颗粒制备工艺研发项目产生无回收价值的含铝废料镓2,451.21Kg 公司解释废料原因为辅料工业碱片含铝导致污染 但检查发现该项目临时变更制备路线使用工业碱片 变更当月研发领料数量大幅增加且无辅料工业碱片的研发领料记录 [1][9] - 部分研发人员认定依据不充分 公司认定的一名研发人员为退休返聘技术顾问 公司未对其进行协议约定的考勤管理 其研发活动记录内容前后矛盾 另一名被认定人员主要从事与研发无关的工作 [1][9] - 公司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现场检查发现研发 销售 生产相关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 存在研发工时统计错记多记 研发活动记录内容矛盾 研发活动单据不完整 部分物流签收记录缺失单据 生产过程ERP系统记录不完整不匹配等情形 与招股说明书披露信息不一致 [1][10] 公司责任认定 - 公司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未准确披露研发投入金额 研发人员数量和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 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不到位 [11] - 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赵科峰 时任财务总监何芬 时任财务总监卿松辉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1][11] - 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对公司及赵科峰 何芬 卿松辉予以监管警示 [11] 保荐机构及人员责任 - 保荐代表人李强 叶华存在保荐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未充分关注公司研发费用核算准确性及内控制度执行情况 [2][15] - 对于研发费用核算 保荐人未充分关注公司部分废料损失和员工薪酬计入研发费用依据不充分的异常情况 未对研发费用核算和研发人员认定进行审慎核查 [2][16] - 对于内控制度 保荐人未充分关注和核查公司研发 销售 生产相关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的情况 [2][17] - 李强 叶华作为保荐代表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对李强 叶华予以监管警示 [18] 会计师事务所及人员责任 - 签字会计师刘宇 田川存在专业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未充分关注公司研发费用核算的异常情况并进行审慎核查 [2][21] - 具体问题同样涉及部分废料损失和研发人员认定依据不充分 [21] - 刘宇 田川作为签字会计师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对刘宇 田川予以监管警示 [21] 公司IPO基本信息 - 公司全称为株洲科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为株洲科能 [5] - 公司科创板IPO申请于2023年6月21日获得受理 后撤回申请文件 于2025年10月31日被终止审核 [1][5] - 公司计划融资金额为5.88亿元 [5] - IPO保荐机构为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为李强 叶华 [1][5] - 审计机构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签字会计师为刘宇 田川 [1][5]
大信所被通报批评,两注会被公开谴责!
梧桐树下V· 2025-12-22 09:42
事件概述 - 深交所于2025年12月18日公布纪律处分决定 对华讯方舟2016年及2017年年度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注册会计师王进、崔会强进行处分 [1][3][11] - 处分依据为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认定大信所及会计师在华讯方舟2016年和2017年财务报表审计中存在违规行为 [3] 违规行为定性 - 大信所出具的华讯方舟2016年及2017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3] - 大信所在2016年及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3][4][6] 2016年审计具体失职行为 - 在对南京华讯客户上海某公司的审计中 未关注到销售出库与发货日期早于采购入库日期、开票与收入确认日期早于到货验收日期等明显异常 [4] - 在对南京华讯客户南京某公司的审计中 未关注到发货地址与验货地点明显不同、单据日期冲突、不同供应商联系信息相同等异常 [4] - 在对南京华讯客户中国某公司的审计中 未关注到出库单、发货单、交接单的地址明显不同以及到货日期早于发货日期等异常 [4] - 在对南京华讯客户某公司的审计中 未关注到多份合同签署日期为同一天且销售出库单与到货交接单日期相同等异常 [5] - 在对南京华讯客户常州某公司的审计中 未关注到合同签订人与具体验收人为同一人、出库单地址与发货验收地址不一致等异常 [5] 2017年审计具体失职行为 - 在对南京华讯多家客户的审计中 未关注到不同客户使用同一收货地址、不同客户工作人员姓名相同、销售出库单与验收单收货地址不一致等明显异常 [7] - 在对南京华讯客户某公司的审计中 未关注到到货交接单无具体收货地址、发货地址与客户注册地址不一致等异常 [7] - 在对南京华讯客户中国某公司的审计中 未关注到验货地址与收货地址及公司注册地址不同等异常 [7] - 在对南京华讯客户南京某公司应收账款的审计中 未关注到期后商业汇票承兑银行账号有误等异常 [7] - 函证程序存在缺陷 包括未关注到上游供应商与下游客户函证地址相同且与注册地址不符、供应商回函寄件人与下游客户合同签订人及收货人相同等异常 [8] - 在收到客户异常回函后 仅做差异分析而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 [9] 处分结果 - 对签字注册会计师王进、崔会强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1][9] - 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1][9] - 相关违规行为及处分将被记入诚信档案 [10] 历史监管记录 - 2023年 大信所及两名会计师因在华讯方舟2018年年报审计执业中存在问题已收到深交所监管函 [1]
刚刚!IPO审1过1
梧桐树下V· 2025-12-22 09:42
公司IPO审核结果 - 英氏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IPO申请已于12月22日获得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核通过 [1] 公司基本情况 - 公司是一家以满足中国婴幼儿营养照护需求为核心,婴童食品及婴幼儿卫生用品两大业务协同发展的综合性母婴产品企业 [3] - 公司成立于2014年10月,2024年4月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目前处于创新层 [3] - 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15,053.2725万股,拥有8家控股子公司,截至2025年6月末员工总计1,295人 [3] 股权结构与控制人 - 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马文斌、万建明和彭敏三人 [2] - 三人分别直接持股19.85%、14.31%和14.31%,并通过一致行动人长沙英瑞间接控制3.55%的股份,合计控制公司52.02%的股份 [4] 财务业绩表现 - **营业收入**:报告期内持续增长,2022年至2024年分别为12.96亿元、17.58亿元和19.74亿元,2025年上半年为11.32亿元 [2][5][6] - **扣非归母净利润**:报告期内分别为1.14亿元、2.16亿元、1.90亿元和1.36亿元(2025年上半年) [2][5][6] - **毛利率**:维持在较高水平,报告期内分别为55.18%、57.85%、57.46%和58.76%(2025年上半年) [6] - **净资产收益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报告期内分别为23.77%、32.40%、24.38%和14.95%(2025年上半年) [6] - **资产负债率**:呈下降趋势,母公司口径资产负债率从2022年的24.14%降至2025年6月末的6.43% [6] - **研发投入**: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从2022年的0.43%提升至2024年的0.87% [6] 上市标准选择 - 公司选择北交所上市第一套标准,即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 [7] 监管关注重点 - 上市委要求公司结合信息系统内控有效性,说明收入真实性和准确性 [8] - 上市委要求公司结合市场预测及营销策略,说明收入增长的可持续性 [8] - 上市委要求公司说明对委托生产商的具体管控措施,以及能否对食品安全和质量实施有效监督 [8]
重磅!国资委明确对央企创业投资免责情形
梧桐树下V· 2025-12-22 03:06
行业背景与核心问题 - 当前国有投资机构面临的最大挑战是“不敢投”和“不愿投”[5] - 高达81.9%的受访机构表示,缺乏尽职免责机制导致团队创新动力减弱、趋于保守[6] - 65.71%的机构认为,缺乏明确、可操作的执行细则和认定标准是核心障碍[6] 新规核心突破:场景化免责 - 《新规》最大突破在于第36条,将免责场景具体化,明确了在特定领域因客观原因导致失败可以免责[7] - 针对科创不确定性:明确在“科技研发、技术创新”中,因试验探索性强、技术路线选择调整导致难以完成目标的,可免责[7] - 针对创投风险:首次明确在“创业投资、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导致项目未达预期的,可免责[8] - 针对外部环境:因政策重大调整、外部环境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力导致损失的,可免责[9] - 这一变化体现了监管层在制度层面承认了商业风险与违规经营的界限[9] 新旧规定对比 - 对比2018年发布的37号令,新规在免责条款、追责范围上做出了调整[10] - 股权投资追责情形:从37号令的10款扩展至46号令的12款,新增了对“偏离核定主责主业和战略规划投资”的追责[11][12] - 容错免责核心:37号令表述笼统,主要针对“改革发展中的失误”;46号令大幅细化,明确将创业投资、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列入免责白名单[11] - 资产损失认定:更加强调“综合研判”,结合《央企基金管理办法》的整体业绩考核导向,未来对单一项目损失的容忍度有望提升[11] 政策亮点与创新 - 亮点一:具体的“场景化”免责,将免责场景具体化到了创业投资、未来产业、能源矿产开发等具体业务领域[13] - 亮点二:构建了“免责—从轻—减轻”的阶梯式处理机制,对于不属于主观故意、不当谋利的情形,即使造成损失也可根据情节从轻处理[14] - 亮点三:建立了全流程的负面清单,覆盖了“投”、“管”和“退”,针对投后管理失控和未及时止损进行追责[15] 对国资央企未来投资的影响 - 未来央企投资将更加重程序、重合规,只要程序合规、无利益输送、且尽到了尽职义务,市场风险可交给免责条款兜底[16] - 强化“耐心资本”的定位,新规为央企投资“算大账”、“算总账”提供了制度支撑,使其更有底气支持回报周期长、技术攻关难度大的项目[17] - 推动央企投资专业化,新规严厉打击“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等行为,将迫使国资央企机构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18] - 46号令及时补齐了“敢投”的制度短板,用明确的免责条款消除了“投早、投小、投硬科技”的后顾之忧[18] - 在“严监管”与“宽容错”并行的双轨护航下,央企基金将更有底气穿越行业周期,专注于长周期的价值创造与关键核心技术的突破[18]
中喜所及2名注会被通报批评!
梧桐树下V· 2025-12-22 03:06
事件概述 - 深交所于2025年12月18日公布纪律处分决定 对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陈昱池 沈建平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因其在为已退市公司华讯方舟提供鉴证业务时未勤勉尽责 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1][10] 涉事主体与业务背景 - 受处分主体为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陈昱池 沈建平 [1][2] - 中喜所为华讯方舟2020年度年报审计机构 出具了《2020年度审计报告》及《专项审核报告》 [2] - 《专项审核报告》旨在审核华讯方舟关于2019年度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部分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 属于鉴证报告 [3] - 中喜所对华讯方舟2020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 对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 [2] 主要违规事实与具体问题 - **收入确认与应收账款审核程序不到位**:涉及华讯方舟子公司南京华讯与某公司一项无商业实质的业务 2019年确认营业收入2.08亿元 毛利3452.38万元 年末应收账款3.37亿元 中喜所在专项审核时虽实施程序 但发现访谈地点异常 被访谈人员不熟悉业务 陈述矛盾 验收单笔迹异常等多处问题 却未保持高度职业怀疑并获取充分适当证据 [5][6] - **预付账款审核程序不到位**:南京华讯委托相关公司加工硬件产品 但相关公司实际从未生产 中喜所实施程序时发现相关公司无法提供生产能力 生产周期等异常情况 但未保持职业怀疑并获取更充分证据 [7] - **未获取产品生产资料**:中喜所未获取或查看相关公司有无真实生产的证据 也未查验南京华讯方面有关生产产品的部件或成本等资料 [8] - **忽视前期审计意见与当期异常仍出具报告**:2019年度审计机构因无法判断业务真实性而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中喜所在2020年度审计过程中已发现客户收货地址 物流单 签收单等多处异常及销售流程缺陷 但未采取进一步审计措施 在未获取充分适当证据的情况下 仍出具了业务真实性影响已消除的《专项审核报告》 [9] 处分依据与结果 - 中喜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10] - 深交所决定对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对注册会计师陈昱池 沈建平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1][10] - 上述违规行为和处分将被记入诚信档案 [11]
两保代、两会计师被约见谈话!所涉IPO项目过会后被终止
梧桐树下V· 2025-12-20 16:05
监管措施与项目背景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2025年12月19日公布决定,对武汉元丰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的保荐代表人袁志伟、王斌以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高虹、何华博采取约见谈话的自律监管措施 [1] - 监管要求上述四人于2025年12月26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深交所接受约谈 [1][6][10] - 该IPO项目于2022年6月27日被深交所受理,保荐机构为中国银河证券,审计机构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1][2] 项目进程与结果 - 武汉元丰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创业板IPO申请于2023年4月19日通过上市委会议 [2][12] - 该项目后续一直未能提交注册,最终于2025年1月9日被深交所终止审核,终止原因为“终止(撤回)” [2][12] - 该项目的预计融资金额为4.0615亿元人民币 [12] 监管认定的执业问题 - 保荐代表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均未对发行人与重要客户之间存在的部分履约争议事项予以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 [1][5][9] - 保荐代表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均未对发行人2020年返利会计处理事项予以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 [1][5][9] - 保荐代表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均未对发行人收入确认相关内部控制不规范情形予以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导致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 [1][5][9] - 保荐代表人在执业过程中还存在部分函证和走访程序瑕疵 [1][5] 违规行为与监管依据 - 保荐代表人袁志伟、王斌的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条第一款及《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5] - 签字注册会计师高虹、何华博的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9] - 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根据《创业板审核规则》及《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采取约见谈话的监管措施 [5][9]
上市公司虚增收入3000万,公开发行文件造假!合计被罚7620万!
梧桐树下V· 2025-12-20 12:04
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 公司于2025年12月18日披露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48号)[1][3] - 公司此前于2024年10月24日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3] - 公司于2025年7月19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3] 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 2021年12月,公司向浙江华贝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药品技术及上市许可人权益,确认收入3,000万元[8] - 浙江华贝不具备支付技术转让款的资金实力,也不具备实际应用该技术的生产能力和销售渠道[8] - 浙江华贝支付的技术转让款最终来自公司对浙江华贝的增资款,该技术转让业务不具有商业实质,不应确认收入[8] - 该业务导致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3,000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595.16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0.64%[1][8] 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 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披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43,400万元[10] - 《募集说明书》中“财务会计信息”部分包含了2021年度虚增的财务数据,存在重大虚假内容[1][11] - 截至2025年4月24日,公司赎回可转债40,440张,“诺泰转债”累计转股4,299,560张,并于2025年4月25日摘牌[10] 相关责任人及申辩 - 涉案当事人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副董事长赵德中,时任董事长赵德毅,时任总经理金富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童梓权,时任财务总监徐东海,时任副总经理谷海涛[4][5][6][7] -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出申辩,认为技术转让与增资是独立交易、具有商业实质、已尽勤勉义务等[14] - 证监会经复核认为,两项交易在时间、资金、金额上联系密切,形成资金闭环,商业逻辑明显异常,当事人申辩意见不予采纳[15][20] 行政处罚结果 - 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20] - 对公司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行为:处以4,340万元罚款[21] - 两项合计: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740万元罚款[1][22] - 对责任人合并处罚:赵德中被处以1,300万元罚款,赵德毅被处以500万元罚款,金富强被处以330万元罚款,童梓权、谷海涛分别被处以300万元罚款,徐东海被处以150万元罚款[22][23] 对公司的影响 - 根据处罚决定书认定情况,公司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情形,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ST),但不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25] -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25] - 公司将引以为戒,积极落实整改,加强内部控制与合规建设,提高信息披露质量[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