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 公司于2025年12月18日披露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48号)[1][3] - 公司此前于2024年10月24日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3] - 公司于2025年7月19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3] 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 2021年12月,公司向浙江华贝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药品技术及上市许可人权益,确认收入3,000万元[8] - 浙江华贝不具备支付技术转让款的资金实力,也不具备实际应用该技术的生产能力和销售渠道[8] - 浙江华贝支付的技术转让款最终来自公司对浙江华贝的增资款,该技术转让业务不具有商业实质,不应确认收入[8] - 该业务导致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3,000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595.16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0.64%[1][8] 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 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披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43,400万元[10] - 《募集说明书》中“财务会计信息”部分包含了2021年度虚增的财务数据,存在重大虚假内容[1][11] - 截至2025年4月24日,公司赎回可转债40,440张,“诺泰转债”累计转股4,299,560张,并于2025年4月25日摘牌[10] 相关责任人及申辩 - 涉案当事人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副董事长赵德中,时任董事长赵德毅,时任总经理金富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童梓权,时任财务总监徐东海,时任副总经理谷海涛[4][5][6][7] -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出申辩,认为技术转让与增资是独立交易、具有商业实质、已尽勤勉义务等[14] - 证监会经复核认为,两项交易在时间、资金、金额上联系密切,形成资金闭环,商业逻辑明显异常,当事人申辩意见不予采纳[15][20] 行政处罚结果 - 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20] - 对公司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行为:处以4,340万元罚款[21] - 两项合计: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740万元罚款[1][22] - 对责任人合并处罚:赵德中被处以1,300万元罚款,赵德毅被处以500万元罚款,金富强被处以330万元罚款,童梓权、谷海涛分别被处以300万元罚款,徐东海被处以150万元罚款[22][23] 对公司的影响 - 根据处罚决定书认定情况,公司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情形,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ST),但不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25] -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25] - 公司将引以为戒,积极落实整改,加强内部控制与合规建设,提高信息披露质量[25]
上市公司虚增收入3000万,公开发行文件造假!合计被罚762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