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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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虹科技: 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2 10:18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旨在规范相关信息披露行为 确保依法合规履行义务 [1][2] 制度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及《公司章程》制定 [1][2] - 适用于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 [2] 适用范围与条件 - 涉及国家秘密或其他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事项可依法豁免披露 [2] - 涉及商业秘密或保密商务信息且尚未公开或泄露的可暂缓或豁免披露 [2]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需满足未泄漏 内幕人士书面承诺保密 公司股票交易未异常波动三项条件 [3] 商业秘密定义 - 属于核心技术信息 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 [2] - 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或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商业秘密或严重损害利益 [2] - 其他可能严重损害公司或他人利益的情形 [2] 国家秘密定义 - 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 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在一定时间内只限特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信息 [3] -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 [3] 管理要求 - 公司需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信息泄露 [3] - 暂缓或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若原因消除 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出现传闻 需及时披露 [3] 管理流程 - 相关信息需由业务负责人提交总经理办公室审议 经董事会秘书登记并由董事长签字确认 [3] - 登记内容包括豁免披露方式 文件类型 信息类型 内部审核程序 知情人名单及保密承诺等 [4][7][5] - 登记材料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报送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5] 后续披露义务 - 已办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 若原因消除 难以保密或已泄露/出现传闻 需及时公告并披露此前暂缓豁免事由及审批登记情况 [5] 责任追究机制 - 对不符合条件办理暂缓豁免或未及时披露的相关人员及分管责任人追究责任 [6] 制度实施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间相同 [6] -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6] - 其他事宜参照科创板上市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 [6] 附件内容 - 包括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及知情人保密承诺函模板 [6][8] - 保密承诺要求知情人不泄露信息 不买卖公司股票 不谋取非法利益 并登记备案 [8]
杭钢股份: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2 09:21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旨在规范信息披露行为 确保依法合规履行义务 同时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1][2] - 制度明确豁免披露的适用情形包括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 并规定暂缓披露的触发条件及后续披露要求 [1][2][3] - 公司建立严格的内部审核和登记程序 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负责审批 相关材料需保存至少十年并报送监管机构 [3][4][5] 信息披露豁免适用情形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1]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在三种情形下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核心技术信息 可能侵犯公司或他人利益的经营信息 或其他可能严重损害利益的情形 [2]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 可采用代称、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2] 暂缓披露的触发与解除条件 - 暂缓或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若原因消除、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出现市场传闻 需及时披露 [2] - 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 公司需及时披露并说明理由、内部审核程序及知情人证券买卖情况 [3] 内部审核与登记程序 - 暂缓或豁免披露需由业务部门提交审批表 董事会秘书审核是否符合条件 不符合则及时披露 [3] - 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豁免披露事项 董事长签字确认 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3] - 登记事项包括豁免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内部审核程序及其他必要事项 [4] - 涉及商业秘密的暂缓或豁免 需额外登记信息是否已公开、认定理由、潜在影响及内幕知情人名单 [4] 监管报送与责任追究 - 公司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 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报送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4] - 对违反制度的行为 公司将参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4] 制度效力与执行 - 制度优先于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5]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5]
润丰股份: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1 16:59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总则 - 公司为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制定本制度 依据包括证券法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1]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 [2] - 要求信息披露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禁止滥用暂缓或豁免披露规避义务或误导投资者 [3] - 公司需审慎确定暂缓与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并采取防泄露措施 [4]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范围界定 - 信息披露义务人涵盖公司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重大交易相关方等主体 [5]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有义务保守国家秘密 [6][7]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在三种情形下可暂缓或豁免披露 包括可能引发不正当竞争或损害利益的情况 [8]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实施条件 - 暂缓或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原因消除 信息难保密或已泄露等情况时需及时披露 [9]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时可采用代称 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处理 [10] 内部审核与登记程序 - 暂缓与豁免披露需填写登记审批表 知情人登记表和保密承诺函并提交证券部 [11] - 董事会秘书审核是否符合条件 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登记入档 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12] - 登记事项包括豁免披露方式 文件类型 信息类型 内部审核程序及其他必要事项 [13] - 涉及商业秘密的还需登记是否已公开 认定理由 可能影响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13] - 公司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暂缓或豁免披露材料报送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14] 责任追究与制度执行 - 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制度导致公司违规或损失时将追究责任 [15] - 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抵触时以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为准 [16]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 [17][18]
纵横股份: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1 16:47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特定情形下的信息披露行为 确保依法合规履行披露义务的同时保护公司及投资者利益 [1][2][3] 制度适用范围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 董事 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部门 各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公司关联人 [1] - 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业务适用本制度 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自律监管指引1号》 《公司章程》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 [2] 暂缓披露范围 - 拟披露信息存在不确定性或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 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可暂缓披露 [2] - 涉及商业秘密或保密商务信息且符合特定情形 包括属于核心技术信息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或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商业秘密或严重损害利益的 以及其他可能严重损害利益的情形 [3] 豁免披露范围 - 拟披露信息属于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或商业敏感信息 履行披露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豁免披露 [2] - 国家秘密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 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信息 [2] - 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3] 暂缓与豁免披露程序 - 信息披露义务人需审慎确定暂缓 豁免事项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信息泄露 不得随意扩大范围或滥用程序 [3] - 证券投资部作为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3] - 发生暂缓 豁免披露事项时 信息披露义务人需合理确定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表》和《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提交证券投资部 由董事会秘书登记 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归档保管 保管期限为10年 [4][5] 登记与存档内容 - 登记存档内容包括暂缓 豁免披露的方式 所涉文件类型 信息类型 原因和依据 暂缓期限 知情人名单 书面保密承诺及内部审批流程等 [5] - 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还需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披露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6] 信息披露义务 - 信息未被确定为可暂缓 豁免披露前 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需确保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6] - 信息披露义务人需确保报送的拟暂缓 豁免披露信息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不得有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 - 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泄露信息 [6] 信息披露触发条件 - 暂缓 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暂缓 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有关信息难以保密或已经泄露或市场出现传闻等情形时应及时披露 [6] - 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有关内容的 应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 同时说明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 [6] 信息披露方式 - 定期报告中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信息可采用代称 汇总概括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7] - 临时报告中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信息可采用代称 汇总概括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若处理后仍存在泄密风险可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7] 报告与报送要求 -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需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市公司四川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7] 制度管理与解释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 修订和解释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8]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若不一致则以国家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为准 [8]
三祥新材: 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1 16:47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框架 - 公司为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制定本制度 依据包括《证券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1] - 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 要求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并履行内部审核程序 [1][3] 暂缓披露适用情形 - 拟披露信息存在不确定性或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 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时可暂缓披露 [1] - 暂缓披露需同时满足条件包括相关信息未泄露 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且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3] 豁免披露适用情形 - 拟披露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 披露可能导致违反保密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时可豁免披露 [2] - 涉及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形包括核心技术信息披露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 或经营信息披露可能侵犯公司或他人利益 [2] 信息披露方式与要求 - 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 可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3] - 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需及时披露 并说明商业秘密认定理由、内部审核程序及知情人证券买卖情况 [3][4] 内部审批与登记流程 -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需由证券事务部审核后提交董事会秘书 最终由董事长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管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4] - 登记内容包括豁免披露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内部审核程序及其他必要事项 涉及商业秘密的还需登记是否已公开、认定理由及知情人名单 [4][5] 监督与责任机制 - 公司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报送福建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5] - 违反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人员将按相关规章制度处理 [5]
映翰通: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1 16:39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以规范信息披露行为 确保依法合规履行义务 [1][2] 制度依据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 [2] 适用范围 - 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业务适用本制度 [2] - 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情形时 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 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事后监管 [2] 豁免披露范围 - 涉及国家秘密或其他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事项可依法豁免披露 [3] - 涉及商业秘密或保密商务信息且符合特定情形时可暂缓或豁免披露 包括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核心技术信息 可能侵犯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 可能严重损害公司或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3] 内部管理要求 - 信息披露义务人需审慎确定暂缓与豁免事项 采取措施防止信息泄露 不得滥用程序规避披露义务 [4] - 暂缓或豁免披露需由董事会秘书登记审批表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 登记内容包括豁免披露方式 文件类型 信息类型 内部审核程序等 [4] - 涉及商业秘密的暂缓或豁免需额外登记信息是否已公开 认定理由 可能影响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4][5] - 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5] - 公司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注册地证监局 [5] 披露触发条件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在原因消除 信息难以保密 信息已泄露或市场出现传闻时应及时核实并对外披露 [5] 责任追究机制 - 公司确立责任追究机制 对不符合规定的暂缓或豁免处理行为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5] 制度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冲突时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 [6]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解释和修订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6]
新特电气: 新特电气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1 12:18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旨在规范信息披露行为 确保依法合规履行义务 同时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1][2][3] 制度制定依据 - 制度依据包括《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 适用于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或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特定内容 [1]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公司需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 不得滥用暂缓或豁免权利规避义务或误导投资者 [2] - 禁止通过信息披露进行内幕交易或市场操纵等违法行为 [2] 暂缓与豁免披露范围及条件 - 暂缓与豁免事项需审慎判断 不得随意扩大范围 且上市后新增事项需有充分证据 [2] - 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可豁免披露 若披露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 [3] - 存在不确定性或属临时性商业秘密的信息可暂缓披露 若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 [3] - 暂缓披露需满足三项条件:信息未泄露 内幕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公司股票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3] 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定义 - 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 具有商业价值且经保密措施的技术和经营信息 [3] - 国家秘密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 依程序确定且限范围知悉的信息 [3] 信息披露管理程序 - 公司需建立内部管理制度 明确审批程序 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 - 相关部门需提交《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及依据材料 [4] - 审批流程包括部门负责人签字 董事会办公室初审 董事会秘书审核 董事长审批 [5] - 不符合条件的需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5] 保密与内幕信息管理 - 暂缓与豁免信息知情人需签署保密承诺函并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5] - 禁止泄露国家秘密 不得以涉密名义进行业务宣传 [4] -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需确保披露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4] 信息披露方式与时限 - 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定期报告可采用代称 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4] - 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需及时披露 并说明理由 审核程序及知情人交易情况 [5] - 出现信息泄露 市场传闻或豁免原因消除时需及时披露 [7] 档案管理与监管报备 - 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需由董事会秘书登记归档 董事长签字确认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5] - 登记内容涵盖事项内容 文件类型 信息类型 原因依据 期限 知情人名单等 [6] - 公司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10日内向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登记材料 [7] 制度生效与解释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生效 修改时亦同 [8] -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8]
金花股份: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1 10:19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框架 - 制度基于《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 旨在规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 [1] - 制度适用于临时报告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以及定期报告中按规定可豁免披露的内容 [1][3]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 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需经董事会批准 [5]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需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不得滥用暂缓或豁免权利规避披露义务或误导投资者 [2] - 公司需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 对不符合条件的信息应及时披露 [2]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在原因消除、难以保密或已泄露时需立即披露 [2] 暂缓披露适用情形 - 信息存在不确定性或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 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 可暂缓披露 [2] - 涉及国家秘密或其他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事项 可依法豁免披露 [2] - 涉及商业秘密或保密商务信息 披露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侵犯商业秘密或严重损害公司及他人利益的 可暂缓或豁免披露 [3] 豁免披露处理方式 - 定期报告中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 可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3] - 临时报告中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 经上述方式处理后仍存在泄密风险的 可豁免披露整份报告 [3] 内部管理与登记要求 -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需由董事会秘书登记 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 由证券投资部归档保管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4] - 登记内容包括事项内容、原因依据、暂缓期限、知情人名单、保密承诺及内部审批流程等 [4][5] - 涉及商业秘密的暂缓或豁免 还需登记信息是否已公开、认定理由、披露影响及知情人名单等 [5] 报告与合规要求 - 公司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10日内 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报送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5] - 制度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冲突时 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为准 [5] - 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需履行保守国家秘密义务 确保披露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3]
敷尔佳: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1 08:19
总则与适用范围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以规范行为并保护投资者权益 依据包括《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规及公司章程 [1] - 制度适用于临时报告暂缓豁免披露及定期报告中豁免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内容 [2] - 信息披露义务人需自行审慎判断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条件 并接受交易所事后监管 [3] - 公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披露信息 不得滥用暂缓豁免规避义务或实施内幕交易 [4] 保密义务与披露范围 - 公司及相关义务人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不得以涉密名义进行业务宣传 [5] -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需增强保密意识 确保披露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6]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应当豁免披露 需有充分证据证明披露可能违反保密规定 [7]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在三种情形下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核心技术信息 可能侵犯公司或他人利益的经营信息 其他可能严重损害利益的情形 [8] 内部程序与执行流程 -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由董事会统一管理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 证券办协助具体事务 [10] - 申请流程需由相关部门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签字确认 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11] - 董事会秘书审核是否符合条件并签署意见 报董事长确认 董事长拥有最终决定权 [11] -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需由董事会秘书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 由证券办保存至少10年 [12] - 涉及商业秘密的还需登记是否已公开 认定理由 可能影响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12] 信息处理与后续管理 - 相关知情人员需做好保密工作 配合内幕信息登记 并持续跟踪进展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13] -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办需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和公司股票交易波动 [13]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时 可采用代称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14] - 若处理后仍存在泄密风险 可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14] - 暂缓豁免信息在原因消除 难以保密或已泄露三种情形下需及时披露 [15] 报告与责任机制 - 公司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10日内向黑龙江证监局和交易所报送暂缓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 [16] - 公司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对违规办理暂缓豁免披露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行为采取惩戒措施 [17] 制度附则 - 制度未明确事项或与法规章程不一致时 按法规章程执行 [18]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19]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修改需经董事会批准 [20]
永辉超市: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1 05:39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框架 - 公司为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制定本制度 依据包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 [1] - 制度适用于临时报告暂缓或豁免披露 以及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内容 [2] - 公司强调信息披露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不得滥用暂缓或豁免规避义务或误导投资者 禁止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 [3] 暂缓与豁免披露范围及条件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需保守国家秘密 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泄露或以涉密名义进行业务宣传 [5]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在三种情形下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核心技术信息 可能侵犯公司或他人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 可能严重损害公司或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6]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涉密信息可采用代称、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若处理后仍存泄密风险可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7] - 暂缓或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原因消除、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等情形时需及时披露 并说明理由、审核程序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买卖情况 [8] 内部程序及报送要求 - 暂缓或豁免披露决定需由董事会秘书登记入档 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保管十年 登记内容包括豁免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审核程序等 [9] - 内部审批流程要求相关部门提交申请至董事会办公室 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和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未通过审核则需及时对外披露 [10] - 公司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商业秘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报送证监局和交易所 [11] - 公司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对违规暂缓或豁免披露行为采取惩戒措施 [12] 制度附则及附件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生效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14][15] - 附件包括国家秘密豁免披露登记表、商业秘密豁免披露登记表、商业秘密暂缓披露登记表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详细列明登记事项和内容 [5][6][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