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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埃科技: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9-03 11:17
核心观点 -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规范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合规性并保护核心利益 [1][2] 制度依据与适用范围 - 制度依据包括《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2] - 适用于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临时报告的暂缓披露及定期报告中特定内容的豁免披露 [2] - 要求信息披露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禁止滥用暂缓或豁免披露规避义务或实施违法行为 [2] 暂缓与豁免披露范围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依法豁免披露,国家秘密定义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且受保密法保护的信息 [3]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在三种情形下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侵犯商业秘密或严重损害利益 [4]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的涉密信息可通过代称、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处理,若仍存在风险可豁免披露 [5] 审核程序与登记要求 - 暂缓或豁免披露需履行内部审核程序,由董事会秘书登记、董事长签字确认,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6][11] - 涉及国家秘密的豁免需填写附件1登记表,涉及商业秘密的暂缓或豁免需填写附件2或附件3并提交知情人登记表及承诺函 [6][10][11] - 需登记事项包括披露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内部审核程序及其他必要事项 [6] 事后监管与披露要求 - 公司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报送上交所及证监局 [13] - 已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在原因消除、难以保密或已泄露时应及时核实并对外披露 [14] - 若上交所相关规定导致难以反映经营实际或符合行业监管,可申请调整适用但需说明原因及替代方案 [15] 制度执行与责任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17][19] - 未按规定披露或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等情形需依法承担责任 [16] - 制度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冲突时以后者为准,需及时修订并报董事会审议 [18]
悍高集团: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9 17:47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框架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以规范信息披露行为 依据包括《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 [1]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或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或在定期报告中豁免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内容 [2] - 公司强调信息披露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禁止滥用暂缓或豁免披露规避义务或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3] 信息披露豁免适用情形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申请豁免披露 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披露可能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4] - 公司严禁以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包括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新闻发布等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需承担保密责任 [5]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可暂缓或豁免披露 包括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核心技术信息、可能侵犯公司或他人利益的经营信息等 [6]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商业信息在原因消除、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时需及时披露 [7] 信息披露豁免实施方式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可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8] - 暂缓披露的信息需在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 并说明认定为商业秘密的理由、内部审核程序及知情人的证券交易情况 [9]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决策由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提出 并遵循内部审批程序 [10] 内部审批与登记流程 - 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负责决策重大事项的暂缓或豁免披露 由董事会办公室执行审批和登记程序 [4] - 各部门或分子公司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需由业务负责人填写审批文件并提交总经理审批 [4] - 内部审批文件包括《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知情人登记表》及《保密确认书》 需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4] - 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信息是否符合豁免条件 最终由董事长审批签字 [4]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需由董事会秘书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后归档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4] 信息披露豁免登记内容 - 登记事项包括豁免披露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内部审核程序及其他必要事项 [11] - 涉及商业秘密的豁免披露需额外登记信息是否已公开、认定为商业秘密的理由、披露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11] - 公司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10日内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报送证监局和深交所 [12] 保密义务与责任追究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需对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保密 信息披露前需控制知情人范围 [13] -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在信息披露前泄露信息或买卖公司股票 [13] - 公司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对违反规定的内部当事人视情节给予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6] - 非公司内部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公司保留追责权利 涉嫌犯罪则移交司法机关 [7] 制度附则与附件 - 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和修改 [16][17] - 制度附件包括《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知情人登记表》及《保密确认书》 用于规范审批和登记流程 [7][8][9] - 《保密确认书》要求保密义务人承诺不泄露信息、不利用信息买卖股票 并配合提供个人信息供监管查验 [9]
祥生医疗: 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9 17:11
核心观点 -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以规范信息披露行为 确保依法合规履行义务并保护投资者权益 [1] - 制度明确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可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 但需严格防范信息泄露 [2] - 内部管理程序要求董事会统一领导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 证券事务部具体执行 并建立多级审核机制 [3][4][5] - 公司需对暂缓与豁免事项进行详细登记并保存至少十年 并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向监管机构报送材料 [5][6] - 制度包含责任追究机制 对违规暂缓或豁免披露导致不良影响的行为追究责任 [6] 适用情形与条件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依法豁免披露 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用于业务宣传 [2]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在三种情形下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核心技术信息 可能侵犯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 可能严重损害利益的其他情形 [2] - 暂缓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原因消除 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三种情形时需及时披露 [2]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时可采用代称 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处理 [3] 内部管理程序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董事会领导 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 证券事务部具体办理 [4] - 暂缓与豁免事项需履行内部审核程序 范围原则上与上市时保持一致 不得滥用以避免误导投资者 [4] - 申请流程包括部门提交审批表 证券事务部审核 董事会秘书审核条件 董事长最终决定 [4][5] - 决定暂缓或豁免披露后需由董事会秘书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 相关资料由证券事务部归档保管 [5] - 登记事项需包括豁免披露方式 文件类型 信息类型 内部审核程序及其他必要事项 [5] - 涉及商业秘密的还需登记是否已公开 认定理由 可能影响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6] 持续监控与报告 - 相关业务部门需持续跟踪事项进展并向证券事务部通报 证券事务部需监控市场传闻和交易波动 [6] - 暂缓披露信息出现难以保密 泄露或市场传闻导致交易大幅波动时需立即披露 [6] - 公司需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向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 [6] 责任与附则 - 公司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对不符合条件的暂缓或豁免披露以及未及时披露的行为追究责任 [6] - 制度需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若与法律法规冲突则按法律法规执行 [7]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7]
辽宁成大: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9 15:12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 确保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2] 制度制定依据 -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制定 [1] - 适用于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以及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或要求的内容 [2]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公司需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 不得滥用暂缓或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或误导投资者 [2] - 不得实施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2] 暂缓与豁免披露范围及条件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2][3]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在三种情形下可暂缓或豁免披露 包括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 侵犯商业秘密或严重损害利益的情形 [3] - 暂缓或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若原因消除 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 需及时披露并说明理由 [3]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 可采用代称 汇总概括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3][4] 内部程序及审批流程 - 暂缓或豁免披露需由董事会秘书登记审批表 经董事长签字确认 由董事会办公室归档保管 保管期限为十年 [4][5] - 登记内容涵盖豁免披露方式 文件类型 信息类型 内部审核程序等 [5] - 涉及商业秘密的暂缓或豁免披露 需额外登记信息是否已公开 认定理由 可能影响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5] - 内部审批流程包括部门提交申请 董事会秘书审核 董事长审批 未获批准需及时披露 [5] 报送及监管要求 - 公司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 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报送大连证监局和上交所 [6] - 对不符合规定的暂缓或豁免披露行为 公司将采取惩戒措施 [6] 制度生效及解释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6] - 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冲突时 按相关规定执行并适时修订 [6] 附件内容 - 附件包括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7][8] - 审批表涵盖暂缓或豁免事项 方式 类型 文件类型 信息类型及审核意见等 [7][8]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需填写知情人姓名 职务 知情时间 信息阶段等 并采取一事一报方式 [8][9]
中际旭创: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6 16:56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以规范相关行为 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1] - 制度明确暂缓与豁免披露的适用范围 包括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两类情形 [1][2] - 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程序 由董事会领导 董事会秘书协调 证券部具体执行 [3] - 要求相关知情人签署保密承诺函 并明确违规追责机制 [5][10] 暂缓与豁免披露范围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有义务保守国家秘密 [1][2]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在三种情形下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 可能侵犯公司或他人商业秘密 可能严重损害公司或他人利益 [2] - 暂缓或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原因消除 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三种情形时应及时披露 [2]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涉密信息可采用代称 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处理 [2][3] 内部管理程序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管理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 证券部办理具体事务 [3] - 申请需填写审批表 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送证券部 相关知情人需书面承诺保密 [3] - 证券部审核是否符合条件 董事会秘书复核 董事长做出最终决定 [3] -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需登记存档 保存期限为十年 [4] 登记事项要求 - 需登记豁免披露的方式 文件类型 信息类型 内部审核程序及其他必要事项 [5] - 涉及商业秘密的还需登记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认定理由 可能影响及知情人名单 [5] - 公司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报送相关部门 [5] - 相关业务部门需持续追踪事项进展并及时通报证券部 [5] 定义与附则 - 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 董事 高管 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主体 [6] - 定义国家秘密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 依法确定限时限范围知悉的信息 [6] - 定义商业秘密为不为公众所知悉 具有商业价值且经保密措施的技术和经营信息 [6] - 制度解释权属董事会 与法律法规冲突时按有效规定执行 经董事会审议生效 [6]
汇通能源: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5 17:08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总则 - 为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依据《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 - 制度适用于公司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的情形 [1] - 涉及商业秘密且符合特定条件的信息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包括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核心技术信息 可能侵犯公司或他人利益的经营信息 及其他可能严重损害利益的情形 [1] 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定义 - 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 能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且经保密措施的技术与经营信息 [2] - 国家秘密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 依法限定知悉范围 泄露可能损害政治经济国防外交安全的信息 [2]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依法豁免披露 需有充分证据证明 [2] 暂缓豁免披露的适用条件 - 信息需满足未泄漏 内幕人士书面承诺保密 公司证券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三项条件 [2] - 公司需审慎判断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条件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露 [2] 内部审核与登记程序 -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需将拟暂缓豁免信息层报董事会秘书 [3] - 董事会秘书需在2个交易日内审核信息合规性 符合条件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归档保管 [3] - 登记内容涵盖披露方式 文件类型 信息类型 审核程序及其他必要事项 [3][4] - 涉及商业秘密的还需登记公开状态 认定理由 影响及内幕知情人名单 [4] - 档案保存期限为10年 [3] 信息披露触发情形 - 不符合暂缓豁免条件的信息需及时披露 [4] - 出现暂缓原因消除 信息难以保密 已泄露或市场传闻时需立即披露 [4] - 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需说明商业秘密认定理由 审核程序及知情人证券买卖情况 [4] 监管报备与责任体系 - 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10日内向证监局和交易所报送暂缓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 [4] - 董事长为制度直接责任人 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为管理和报告第一责任人 [4][5] - 未报告导致信息披露重大错误或损失时 相关责任人将受行政及经济处分 [5] 制度附则 - 制度术语与公司章程保持一致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5]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订解释 经董事会审议后生效 [5]
亨通股份: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5 16:30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以规范相关信息披露行为 明确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2] 总则 - 制度制定依据包括《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2]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 [2] - 公司可自行审慎判断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 无须向交易所申请 但需接受事后监管 [2]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范围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 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用于业务宣传 [3]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在三种情形下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核心技术信息 可能侵犯公司或他人利益的经营信息 以及其他可能严重损害利益的情形 [3] 暂缓与豁免披露审批流程 - 公司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3] - 申请需填写登记表并提交保密承诺 由董事会秘书在2个交易日内审核是否符合条件 [4] - 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 由董事会办公室归档保管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4] - 登记内容包括披露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事项内容、原因依据、期限及知情人名单等 [4][8] 信息披露触发条件 - 暂缓或豁免披露原因消除时 公司需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原因、决策程序及保密措施等情况 [5] 责任追究与制度执行 - 公司确立责任追究机制 对不符合条件的行为采取惩戒措施 [5] - 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 [5][6]
秦安股份: 秦安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2 16:28
总则与适用范围 -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 确保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护投资者权益 [1] - 制度依据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 - 适用范围涵盖临时报告的暂缓与豁免披露 以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内容的豁免披露 [2]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范围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3]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在三种情形下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核心技术信息 可能侵犯公司或他人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 以及可能严重损害公司或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5] - 暂缓或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若原因消除 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 应及时披露 [6] 信息披露的方式与要求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可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若仍存在泄密风险可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7] - 暂缓披露的临时报告应在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 并说明商业秘密认定的理由、内部审核程序及知情人的证券买卖情况 [8] -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不得滥用暂缓或豁免披露规避义务或误导投资者 [12] 内部管理程序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事务的组织和协调 董事会办公室为日常工作部门 [9] -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向董事会办公室提出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 需填写审批表并附相关资料 [10] - 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若不符合条件应及时披露 若符合条件则需董事长签字确认并由董事会办公室归档保管十年 [10] 登记事项与附则 - 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需登记豁免披露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内部审核程序及其他必要事项 [11] - 涉及商业秘密的暂缓或豁免披露还需登记信息是否已公开、认定理由、披露影响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11]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14][15]
奥浦迈: 奥浦迈:《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2 14:17
文章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以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的办理 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 涉及商业秘密或保密商务信息且符合特定情形时可暂缓或豁免披露 包括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核心技术信息 可能侵犯商业秘密的公司自身经营信息或他人经营信息 以及可能严重损害公司或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2] - 涉及国家秘密或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事项时可依法豁免披露 [2] - 公司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且董事长 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核心关键岗位人员需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 [3]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可采用代称 汇总概括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若处理后仍存在泄密风险可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3] - 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需及时披露 并说明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情况 [3]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程序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 对决策提出建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4] - 证券事务部作为日常工作机构 负责组织 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披露的具体事务 [4] -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需及时将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期限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书面保密承诺等资料以书面形式提交证券事务部 [4] - 信息披露义务人需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信息泄露 不得滥用程序规避信息披露义务 [4] - 需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4] - 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 豁免披露处理时需填写审批表 登记表及保密承诺函 提交证券事务部 由董事会秘书登记入档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 归档资料保管期限为十年 [5] - 暂缓 豁免披露有关信息需登记豁免披露方式 所涉文件类型 信息类型 内部审核程序及其他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涉及商业秘密的还需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披露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 [5] - 内部审核流程包括相关部门或子公司提交申请 证券事务部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报董事长审批 审批通过后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管 未通过审核或审批的需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6] - 暂缓 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原因消除 信息难以保密或信息已泄露或市场出现传闻等情形时应及时披露 并说明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6] 责任追究及处罚 -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 对不符合规定的暂缓 豁免处理或不按规定办理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并可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7] - 公司聘请的顾问 中介机构工作人员 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 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7] 附则 -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业务需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9]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若与这些规定抵触时也按这些规定执行 [9]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9]
深天马A: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2 12:13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规范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信息披露流程 确保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2][3][4][5]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范围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 需有充分证据证明披露可能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1]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在三种情形下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核心技术信息 可能侵犯公司或他人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 可能严重损害公司或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2] - 暂缓或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原因消除、信息难以保密或信息已泄露等情形时应及时披露 [2]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可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2][3] 审批程序与登记要求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管理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 董事会办公室办理具体事务 [4] - 相关部门提出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需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董事长做最终决定 [4] - 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需登记豁免披露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内部审核程序等事项 涉及商业秘密的还需登记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理由、影响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4][5] - 登记材料需由董事长签字确认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4] - 每期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需向深圳证监局和深交所报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 [5] 责任追究机制 - 公司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对不符合条件作暂缓或豁免处理 或应披露而未及时披露导致不良影响的责任人追究责任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