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总则 - 公司为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制定本制度 依据包括证券法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1]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 [2] - 要求信息披露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禁止滥用暂缓或豁免披露规避义务或误导投资者 [3] - 公司需审慎确定暂缓与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并采取防泄露措施 [4]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范围界定 - 信息披露义务人涵盖公司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重大交易相关方等主体 [5]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有义务保守国家秘密 [6][7]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在三种情形下可暂缓或豁免披露 包括可能引发不正当竞争或损害利益的情况 [8]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实施条件 - 暂缓或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原因消除 信息难保密或已泄露等情况时需及时披露 [9]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时可采用代称 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处理 [10] 内部审核与登记程序 - 暂缓与豁免披露需填写登记审批表 知情人登记表和保密承诺函并提交证券部 [11] - 董事会秘书审核是否符合条件 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登记入档 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12] - 登记事项包括豁免披露方式 文件类型 信息类型 内部审核程序及其他必要事项 [13] - 涉及商业秘密的还需登记是否已公开 认定理由 可能影响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13] - 公司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暂缓或豁免披露材料报送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14] 责任追究与制度执行 - 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制度导致公司违规或损失时将追究责任 [15] - 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抵触时以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为准 [16]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 [17][18]
润丰股份: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