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帆医药(0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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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帆医药: 关于调整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8-14 09:09
公司治理调整 - 公司于2025年8月14日通过现场加通讯表决方式召开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三次持有人会议 [1] - 会议审议通过调整管理委员会委员议案 原委员钱莉苹因职务调整辞任 [1] - 选举周秦为新任管理委员会委员 与李佳 李蕾共同组成管理委员会 任期与持股计划存续期一致 [1] 新任委员背景 - 周秦未在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职务 [1] - 周秦非公司5%以上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1] - 周秦与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不存在关联关系 [1]
亿帆医药: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14 09:09
总则 - 制度制定目的为完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体系 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1]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及《公司章程》 [1] - 适用人员涵盖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 总裁 副总裁 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 离任情形与程序 - 董事辞任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公司需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情况 [2] - 董事在特定情形下需继续履行职责 包括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低于法定人数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辞任导致比例不符合规定 [2] - 董事提出辞任后 上市公司需在60日内完成补选 [2] - 离任人员薪资按实际任期计算并发放 [2] - 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情形时 公司应当解除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2] -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董事可要求合理赔偿 [2] - 离职前需进行离任审计 [2] - 离任人员需在离任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交接 包括经营决策文件 财务资料 合同协议 印章证照 未结诉讼及监管问询事项 [2] - 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交接并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 [2] 离职责任与义务 - 离职后忠实义务不当然解除 商业秘密保密义务持续至信息公开 其他义务根据公平原则决定 [3] - 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免除或终止 [3] - 董事会需采取必要手段追究违反承诺或损害公司利益人员的责任 [3] - 董事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也需承担赔偿责任 [3] - 董事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3] - 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不因离任变更或豁免 包括依法律法规作出的承诺 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承诺及已明确不可变更撤销的承诺 [4] - 董事会需督促承诺人遵守承诺 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要求违约承诺人承担责任 [4] 持股管理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 [5] - 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需在就任确定的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所持总数25%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等限制性规定 [5] - 需严格履行对持股比例 持有期限 变动方式 数量 价格等作出的承诺 [6] - 需及时将持股变动情况通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需向监管部门报告 [6] 责任追究机制 - 董事会需审议对未履行承诺离职人员的追责方案 追偿金额包括直接损失 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7] - 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 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 [7] 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执行 与法律法规或章程冲突时以法律法规及章程为准 [8] - 制度制定 修改 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8]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8]
亿帆医药: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8-14 09:09
董事会换届选举情况 -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于2025年8月1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换届选举议案 [1] - 第九届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 包括3名非独立董事 2名独立董事和1名职工代表董事 [1] -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为程先锋 林行 冯德崎 独立董事候选人为曾玉红 刘梅娟 [2] 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 - 董事会人员构成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 高级管理人员兼任董事人数未超半数 独立董事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2] - 两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均为会计专业人士且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任职资格需经深交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 [2] - 所有董事候选人经提名委员会核查均符合任职资格 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担任董事的情形 [3] 董事候选人持股情况 - 程先锋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个人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票 [3][4] - 林行直接持有公司767,500股 持有员工持股计划375万份 间接持股0.03% [5][6] - 冯德崎直接持有公司732,400股 持有员工持股计划330万份 间接持股0.03% [6][7] - 两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曾玉红和刘梅娟均未持有公司股份 [7][8][9] 候选人专业背景 - 程先锋自2014年起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同时担任多家子公司董事职务 [3][4] - 林行自2012年起任公司副总裁 并担任多家子公司执行董事及总经理职务 [5] - 冯德崎自2016年起任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秘书 2022年5月起兼任副总裁 [6] - 曾玉红为注册会计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和注册税务师 具有多年审计及税务工作经验 [7] - 刘梅娟为会计学教授 管理学博士 现任浙江农林大学会计学科负责人及福斯特独立董事 [8][9]
亿帆医药: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刘梅娟)
证券之星· 2025-08-14 09:09
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 - 刘梅娟被提名为亿帆医药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已通过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资格审查 [1] - 被提名人与公司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1] 法律合规情况 - 被提名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1] - 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1] - 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2] - 已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2] 任职限制核查 - 不违反《公务员法》关于任职限制的规定 [2] - 不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中管干部离职后任职的相关规定 [2] - 不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兼职问题的意见 [2] - 不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高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2] - 不违反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 [2][3] 金融机构任职合规 - 不违反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4] - 不违反《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4] - 不违反《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及《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4] 专业资质要求 -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其他相关工作经验 [4] - 作为会计专业人士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或具有会计审计财务管理专业高级职称 副教授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或经济管理高级职称且在财会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4] 独立性保障 - 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5] - 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不是前十名自然人股东 [5] - 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不在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5] - 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5] 业务关系独立性 - 不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 [5] - 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 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6] - 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出现上述任何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6] 诚信记录核查 - 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6] - 未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6] -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 [6] - 未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或侦查 [6] - 最近三十六个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6] - 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6] 任职历史合规 - 未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解除职务 [7] - 担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三家 [7] - 在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7] 提名人承诺 - 保证声明真实准确完整 否则承担法律责任和交易所监管措施 [7] - 授权董事会秘书报送声明内容至交易所或对外公告 [7][8] - 承诺在出现不符合独立性要求情形时及时报告并督促辞职 [8]
亿帆医药: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14 09:09
核心观点 - 公司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以规范关联交易行为 确保交易公平公正公开 维护公司及非关联股东权益 [1][2] 关联关系与关联人定义 - 关联关系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企业间的关系 及可能导致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2] -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及其他组织与关联自然人 [2] - 关联法人涵盖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受其控制的非子公司法人 持股5%以上法人及一致行动人 关联自然人控制的非子公司法人 [3] - 关联自然人包括持股5%以上自然人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控制公司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 [3] - 过去12个月或未来12个月内存在关联情形的法人或自然人视为关联人 证监会或交易所可认定其他特殊关系方为关联人 [3] - 公司需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 董事 高管 持股5%以上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及时报送关联人信息 [4] 关联交易定义与原则 - 关联交易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包括购买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 提供财务资助 担保 租入租出资产等19类交易 [8][10] - 交易需保证合法合规 必要 公允 保持公司独立性 不得调节财务指标或损害利益 [8] - 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规避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6][8] - 防止关联方垄断采购销售渠道干预经营 交易需具商业实质 价格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第三方标准 [8][9] - 需与关联方签订书面协议 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 内容明确具体可执行 [9] -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和资源 [10]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 董事涉及关联交易时应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表决权不计入总数 董事会需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 决议需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不足三人时提交股东会 [11] - 股东会审议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不得代理其他股东 [11] - 关联董事回避程序包括主动声明回避 争议时由监管部门或律师确认 会议主持人提醒回避 无关联董事不足3人时提交股东会 [12] - 关联股东回避程序包括主动申请回避 争议时由会议主持人及律师判断 会议提醒回避 所代表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12] - 决策权限: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需董事会审议披露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净资产0.5%以上需董事会审议披露 超过一定金额需股东会审议 [13] - 需披露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 审计截止日距股东会不超过6个月 特殊情况可免于披露 [13][14]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三分之二以上出席非关联董事同意 并提交股东会 控股股东等需提供反担保 [14] - 未达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由董事长批准实施 [15] - 部分交易可豁免股东会审议 如公开招标 单方面获益交易 国家定价交易 关联人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LPR且无担保 [16] - 部分交易可免于履行相关义务 如现金认购债券 承销债券 领取股息 向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服务 [17] - 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除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且其他股东按比例同等资助 需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提交股东会 [17] - 委托理财等可预计投资额度适用决策程序 额度使用期不超过12个月 [18] - 存款贷款业务以利息为准适用决策程序 [18][20] - 放弃权利导致关联交易按规则标准适用决策程序 [20] - 共同投资以公司投资额为交易金额适用决策程序 [20] - 关联人单方面受让股权可能影响财务状况时需及时披露 [19] - 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同一交易标的交易需累计计算适用决策程序 [19] - 日常关联交易需按协议金额履行审议披露 协议无金额时提交股东会 协议重大变化或续签按新金额审议 数量众多交易可按类别预计年度金额 超预计时需重新审议 协议超三年需每三年重新审议 [20][21] - 涉及或有对价以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决策程序 [21] - 未回避表决的关联交易决议无效 已实施且经司法确认需履行的 相关董事及股东需负责 [21] - 未按程序批准的关联交易不得执行 已执行未批准的可终止 [21] - 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适用决策程序 参股公司交易按参股比例或分红比例计算后适用决策程序 [22]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 披露需向深交所提交文件包括公告文稿 协议书 董事会决议 政府批文 专业报告 独立董事同意证明等 [23] - 公告内容需包括交易概述 独立董事审议情况 董事会表决情况 关联关系说明 定价政策及依据 协议主要内容 交易目的及影响 年初至披露日累计交易金额等 [22] - 决策记录及决议由董事会秘书保管 保存期限10年 [23] 责任追究与处罚 - 董事及高管违反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将受批评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涉嫌违法移送司法机关 [24] - 发生控股股东侵占资产或损害利益时 董事会需采取措施要求停止侵害及赔偿 拒不纠正时向监管部门汇报或提起诉讼 [24] 附则 - 制度自股东会通过日起生效 作为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效补充 [26] -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执行 与相关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为准 [26] - 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26]
亿帆医药: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14 09:09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框架 - 公司为规范内幕信息管理制定本制度 依据包括《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法规 [1]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能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1]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范围 - 内幕信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证券价格且未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1] -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内部人员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外部人员如中介机构、监管人员等 [2][3] - 知情范围涵盖因亲属或业务关系获知信息的人员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3] 保密管理要求 - 内幕信息披露前需将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 - 控股股东等筹划重大事项时需签订保密协议并明确违约责任 [4] -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信息或利用内幕交易 [4] - 公司对外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股东不得要求董事会提供内幕信息 [4] 登记备案管理 - 公司需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知情人档案 [5] - 董事会负责登记管理工作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执行 [5] - 登记采取一事一记方式 档案需包含姓名、证件号码、知情日期等详细信息 [6] -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需配合登记并及时提供变更信息 [7] 重大事项报备要求 - 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高比例送转股份等事项时需向深交所报备知情人档案 [8] - 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需补充提交档案 交易异常波动时也需报送档案 [8][9] - 公司需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记录关键时点和参与人员并督促签名确认 [9][10] 操作流程与保存要求 -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需自记录之日起保存10年 [13] - 知情人需在得知信息当日告知董事会秘书 秘书需组织填写档案并核实信息 [13] - 内幕信息流转需经部门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批准 对外提供需董事会秘书审核 [13] 交易限制与自查 - 知悉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在报告公告前15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4] - 知悉内幕信息者至披露前不得买卖股票 买卖前需咨询董事会秘书 [14][15] - 公司需在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自查内幕交易行为 [15] 责任追究措施 - 违反制度导致信息外泄或造成损失者 可能面临降职、赔偿损失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15] - 涉嫌犯罪者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外部机构违规可能被终止合作 [15][16]
亿帆医药: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14 09:09
核心观点 - 公司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保护投资者权益 确保资金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 [1][3] 总则 - 募集资金指通过发行股票或其他股权性质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3] - 超募资金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3] -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 保证资金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承诺一致 不得擅自改变投向 [3] - 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 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 [4] - 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有效实施 [4]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募集资金安全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或利用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4][5] 专户存储 - 公司应当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资金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使用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6] -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时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专户管理 [6] - 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内容包括资金集中存放、专户账号、支取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净额20%时需通知保荐人、商业银行每月出具对账单等 [6] - 三方协议提前终止时应当在一个月内签订新协议并及时公告 [7] 资金使用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按期完成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由保荐人发表意见并及时披露原因和存放情况 [7] - 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按照财务审批制度履行手续 由使用部门申请 经财务总监、总裁等会签后付款 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7]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 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也不得直接投资于买卖有价证券业务的公司 [7][8] - 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用途的投资 确保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 防止被关联方占用或挪用 [8]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搁置时间超过一年、超过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50%等情形时应当重新论证可行性 [8][9]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有资金、使用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改变用途或实施地点等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并由保荐人发表意见后披露 [9][10][12]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节余资金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9]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当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10] - 改变实施地点时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公告改变情况、原因、影响及保荐人意见 [11] - 变更为合资经营方式时应当确保公司控股 有效控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11] - 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 产品需符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等条件 [12]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应当通过专户实施 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生产经营使用 单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14] - 超募资金使用顺序为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15] -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并依法注销 [15] 投向变更 - 取消或终止原项目实施新项目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改变实施主体或方式等情形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16] - 变更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时应当确保避免同业竞争和减少关联交易 [17] - 董事会应当审慎选择新投资项目 进行可行性分析 确保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 [17]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时按第十二条履行程序 达到或超过10%时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低于500万元或净额1%时可豁免程序但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18] 监督 - 会计部门应当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19]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 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20]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计划差异超过30%时应当调整投资计划并在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 [20]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21] - 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1]
亿帆医药(002019)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2025-08-14 09:01
募集资金支取与协议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人或独董[11] - 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大额支取,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11] 项目论证与实施 - 项目搁置超一年或超期限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16] - 应在资金到位一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11] - 原则上应在资金转入专户六个月内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18] - 项目实施中自筹支付后可六个月内置换[18] 专户设置与管理 - 多次融资应分别设专户[10] - 超募资金存专户管理[11] 资金使用限制 - 专款专用,原则用于主营业务[6]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9] - 闲置资金补流单次不超12个月[20] 节余资金使用 - 低于净额10%按程序使用,达或超10%经股东会审议[26] - 低于500万元或1%可豁免程序[26] 资金检查与核查 - 内审机构每季度检查,董事会每半年核查项目进展[29] - 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需调整计划[30] - 保荐人或独董每半年现场核查,年度出具专项报告[31] 其他规定 - 审计委员会有权监督资金使用[31] - 未规定事项适用法律法规和章程[33] - 办法由董事会解释,股东会通过后实施[33]
亿帆医药(002019)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14 09:01
重大事件界定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公司资产总额30%等属重大事件[8]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变化属重大事件[9] - 新增借款或担保超上年末净资产20%等属重大债券相关重大事件[9] 内幕信息管理 - 内幕信息知情人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等[11] - 筹划重大事项要控制知情人范围并签保密协议[14] - 内幕信息首次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报送知情人档案[17] -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一事一记[18] - 披露重大事项报备知情人档案[20] - 内幕信息披露后5个交易日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22] - 重组有重大变化补充提交知情人档案[23] - 知情人档案和进程备忘录保存至少10年[24] 交易限制与违规处理 - 公告后5个交易日自查知情人买卖证券情况[25] - 发现内幕交易核实追责,2个交易日报送披露[26] - 未公开财务信息知情人特定时间不得买卖股票[27] - 未公开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至披露前不得买卖股票[27] - 知情人买卖股票前咨询董事会秘书[27] - 违规视情节处分,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29] - 5%以上股份股东违规视情况提示风险等[29] - 自查违规核实追责,2个工作日报送结果[30] - 违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30] 制度相关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规定执行[32]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通过生效,旧制度废止[32] 档案与备忘录要求 - 知情人档案格式有必备项目可按需增加[34] - 不同事项知情人档案分别记录[35] - 重大资产重组知情人档案分四部分填列[36] -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人员签名确认[38]
亿帆医药(002019) - 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25年8月修订)
2025-08-14 09:01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于2004年6月21日核准首次发行1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7月13日在深交所上市[8] - 公司注册资本为1,216,390,085元[8] - 公司设立时股份总数为2190万股[14] - 公司已发行股份数为1,216,390,085股,均为普通股[14] 股权结构 - 杭州临安申光贸易有限公司持股1160.70万股,占比53.00%[14] - 林关羽持股547.50万股,占比25.00%[14] - 吴彩莲持股262.80万股,占比12.00%[14] - 浙江工业大学临安生物技术研究所持股109.50万股,占比5.00%[14] - 殷杭华持股65.70万股,占比3.00%[14] - 陈光良和汪军均持股21.90万股,占比均为1.00%[14] 股份转让与限制 - 公司收购股份不得超已发行股份总数10%,应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19] -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上市一年内不得转让[22] - 董事、高管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同类股份总数25%,上市一年内及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22] 股东权利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3%以上股份股东可查阅会计账簿、凭证[27] - 股东对决议有异议可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28]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1%以上股份股东特定情形下可书面请求相关机构诉讼[29]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1%以上股份股东可就子公司问题按规定诉讼[31] 股东会相关 - 股东会审议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事项[39]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总资产30%等情况须经股东会审议[39]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40] - 特定情形下公司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40] - 单独或合计持1%以上股份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临时提案[48]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58] 董事会相关 - 公司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含2名独立董事、1名职工代表董事[78] - 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78]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提前十日书面通知[81] - 特定人员可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十日内召集[81] 独立董事相关 - 直接或间接持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为前十股东的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85] - 担任独立董事需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86] 利润分配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104] - 现金分红时每十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于一股[106] 其他 - 会计师事务所聘期1年,可续聘,解聘或不再续聘需提前30天通知[114]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本公司净资产10%时,可不经股东会决议[120] - 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