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矿业(600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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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矿业(600985) - 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6 11:59
审计费用 - 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6]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需在信息披露文件说明情况[7] 聘任期限 -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特殊情况不超10年[13]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等累计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13] - 承担首次公开发行等审计业务,上市后连续执行期限不得超过两年[13] 选聘管理 - 公司选聘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等[5] -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及监督工作[9] - 选聘程序多环节,最终由股东会审议[10] - 公司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15] 评价与变更 - 审计委员会肯定评价可提议续聘,否定则提议更换[12] - 变更需披露前任情况等信息[16] - 除特定情况,年度报告审计期间不得变更[20] 其他要求 - 公司应在年报披露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年限等信息[23] - 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审查[21] - 选聘合同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21] - 选聘相关文件资料保存至少10年[21] - 本办法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3]
淮北矿业(600985) - 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6 11:59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下称"《变 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买卖本公司股票,参照本制 度执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条 ...
淮北矿业(600985) - 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经理层及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6 11:59
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授权经理层及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规范的决策机制,明确董 事会对经理层的授权行为和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淮北 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是指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董事会在 一定条件和范围内,将其职权中部分事项的决定权授予经理层行使。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经理层为《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据董事会授权和《公司章程》规定,依法行 使管理生产经营、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等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授权经理层 第一节 授权原则 第五条 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授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合法原则。董事会授权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将法 定职权授予经理层行使; (二)范围限定原则。授权范围严格限定在《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会对董事 会授权范围内,不得超越董事会职权范围。董 ...
淮北矿业(600985) - 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6 11:59
审计部门设置 - 公司设立审计部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4] 审计范围 - 内部审计范围涵盖发展规划执行、财务收支等多方面[7] 审计报告频率 - 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情况[8] - 每一年度结束后审计部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9] 审计检查频率 - 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重大事件实施情况和资金往来情况检查一次[11] 审计权限 - 审计部拥有要求报送资料、参加会议等履行职责必要权限[11] 被审计单位责任 - 被审计单位应保障审计独立性,如实提供资料并配合整改[14] 审计规划与计划 - 内部审计机构制定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并经批准实施[16] 审计组规定 - 审计组成员不少于2人,实行主审负责制[16] - 审计组实施审计3日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可实施时送达[16] 反馈与整改时间 - 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应在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5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18] -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和建议,应在收到审计报告20日内报送整改报告至内部审计机构[20] 审计结果应用 - 公司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党委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等重要依据[21] 违规处理 - 被审计单位拒绝接受或不配合审计等情形由董事会责令改正并视情处理[23] - 审计部或内部审计人员未按规定实施审计等情形由公司处理,涉嫌犯罪移送司法[24] 审计流程 - 审计组进驻后召开会议,审计组介绍目的要求,被审计单位介绍情况[17] -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取证单编写工作底稿并专人复核[17] - 内部审计人员汇总分析证据编写报告征求意见后出具正式报告[18] 整改制度 - 被审计单位应建立审计整改问题清单和对账销号制度[20] 协作要求 - 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与其他内部监督力量协作配合[20]
淮北矿业(600985) - 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6 11:59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尚未公开并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 交易价格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件。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报告义务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 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 项的管理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信息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 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实际控 制的公司和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合营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2.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所任职务可以获取、知晓 公司重大事项的人员,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各单位负责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所任职务可以获取、知晓重大 事项及其进展 ...
淮北矿业(600985) - 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6 11:59
会议通知与举行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提前3日书面通知并提供资料,紧急情况可豁免[3] - 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举行[3] 事项审议与表决 - 应披露关联交易等事项经会议讨论且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4] - 行使特别职权前经会议讨论且过半数同意[4] - 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方式多样[4] 会议记录与档案 - 会议记录包含日期、参会人员等内容[5] - 档案至少保存十年[6] 意见与支持 - 独立董事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6] - 公司为会议提供便利、支持并承担费用[6]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亦同[7]
淮北矿业(600985) - 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6 11:59
人员设置 - 公司设一名董事会秘书,为与上交所指定联络人[3] - 公司应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职[11] 聘任解聘 - 上市3个月内或原任离职3个月内聘任董秘[4] - 特定情形1个月内解聘董秘[6] - 空缺超3个月董事长代行,6个月内完成聘任[8] 任职要求 - 近3年受处罚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得任董秘[6] - 候选人应参加培训并取得证明[13] 职责与培训 - 董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多项职责[9] - 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后续培训[13] 信息披露 - 聘任董秘和代表后及时公告并提交资料[6]
淮北矿业(600985) - 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6 11:59
投资分类 - 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不超一年)和长期(超一年)投资[4] 审批机构与权限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对外重大投资专门预审机构[7] - 超董事会权限的对外投资,需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17] 审议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应提交董事会审议[13]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应提交董事会审议[13]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应提交董事会审议[13]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应提交股东会审议[16]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超5000万元应提交股东会审议[16]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超500万元应提交股东会审议[16] 投资计算与实施 - 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项目分次投资,以累计数计算对外投资数额[19] - 不同情况对外投资由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签署相关文件后实施[22][23] 其他规定 - 对外投资合同或协议需律师进行法律审查[23] - 涉及关联交易的对外投资,关联人应回避表决,价格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标准[24]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和委托理财需相应授权批准[24] -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派出董事、监事和经营管理人员[28] - 出现经营期满、破产等情况公司可收回对外投资[29] - 投资项目有悖经营方向、连续亏损等情况公司可转让对外投资[31] - 公司对外投资应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3] - 审议对外投资项目的会议资料等备查文件保存期为十年[34]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实施[38]
淮北矿业(600985) - 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6 11:59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 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 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 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 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的董事。 第四条 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是否采用累积投票制。 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本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行为,依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 ...
淮北矿业(600985) - 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6 11:59
制度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等相关主体[2] 信息定义与管理 - 信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可能有重大影响且未公开的信息[2] 管理机构与职责 - 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最高管理机构,董秘负责监管[2] 保密与审批要求 - 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对外报送信息需审批[3] 制度生效与解释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