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杭钢股份(600126)
icon
搜索文档
杭钢股份: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半年度经营数据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8-22 09:22
核心经营数据 - 热卷产量225.45万吨 同比减少2.18% [2] - 热卷销量225.37万吨 同比减少2.00% [2] - 热卷平均不含税售价3046.18元/吨 同比下降15.19% [2] 财务表现 - 2025年上半年经营数据未经审计 [1] - 热卷售价较2024年同期3591.66元/吨显著下降 [2] 披露规范 - 根据上交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要求披露 [1] - 经营数据公告编号临2025—046 [1]
杭钢股份: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资源循环有限公司以股权及部分现金方式收购公司下属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8-22 09:22
交易概述 - 杭钢股份将持有的浙江新世纪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97%股权和浙江德清杭钢富春再生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关联方浙江资源循环有限公司 交易总价为508,188,910.56元 其中5亿元以资源循环公司新增股权支付 剩余8,188,910.56元以现金支付 [1] - 交易完成后 杭钢股份不再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权 标的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杭钢股份成为资源循环公司持股40%的重要股东 [1] -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已获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2] 交易标的财务数据 - 再生资源2024年资产总额305,495.84万元 负债总额290,119.12万元 净资产15,376.72万元 营业收入1,014,066.49万元 净利润-6,362.14万元 [11] - 再生科技2024年资产总额110,283.32万元 负债总额81,616.26万元 净资产28,667.05万元 营业收入262,211.44万元 净利润744.05万元 [14] - 标的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合计1,276,277.93万元 占杭钢股份同期营业收入的44.10% [23] 资产评估与定价 - 再生资源全部权益评估价值227,809,693.87元 较归母净资产增值48.15% 97%股权作价220,975,403.05元 [15] - 再生科技全部权益评估价值287,213,507.51元 较归母净资产增值0.19% 100%股权作价287,213,507.51元 [17] - 资源循环公司全部权益评估价值749,812,102.00元 新增注册资本按1元/股定价 [19] 支付安排与交割条件 - 现金支付部分8,188,910.56元需在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4] - 股权支付部分5亿元需在协议生效后60日内完成变更登记 [4] - 标的股权交割前需清偿对杭钢股份的全部债务 交割后损益由资源循环公司承担 [22] 交易影响 - 交易预计增加杭钢股份2025年利润总额约0.72亿元 [23] - 公司将集中资源发展钢铁核心主业和数字经济产业 避免潜在同业竞争 [23] - 标的公司2024年归母净利润合计-0.56亿元 交易有助于改善公司整体盈利能力 [23] 交易对方情况 - 资源循环公司成立于2025年6月26日 注册资本7.5亿元 为浙江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5] - 截至2025年6月30日 资产总额74,999.96万元 负债总额18.75万元 净资产74,981.21万元 [7] - 公司主营业务涵盖报废机动车回收、再生资源加工、危险废物经营等许可项目 [5]
杭钢股份: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8-22 09:22
公司业绩说明会安排 - 公司将于2025年9月3日上午9:00-10:00召开半年度业绩说明会 采用上证路演中心网络互动形式召开 [1][2] - 投资者可在2025年8月27日至9月2日16:00前通过上证路演中心"提问预征集"栏目或公司邮箱hggf@hzsteel.com提前提交问题 [1][3] - 说明会结束后可通过上证路演中心查看会议召开情况及主要内容 [3] 参会人员组成 - 公司董事长吴东明 总经理牟晨晖 董事会秘书吴继华 财务总监陆才平及独立董事周俊明等高层管理人员将出席说明会 [2] 会议沟通内容 - 公司将针对2025年半年度经营成果及财务指标具体情况与投资者进行互动交流 [2] - 将在信息披露允许范围内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集中回答 [1][2] 投资者参与方式 - 会议期间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证路演中心在线参与互动交流 [3] - 会前咨询可通过电话0571-88132917或邮箱hggf@hzsteel.com联系董事会秘书处 [3]
杭钢股份: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离任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8-22 09:22
董事变动情况 - 公司董事范永强因工作变动辞去第九届董事会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 离任时间为2025年8月21日[1] - 范永强辞任后仍继续在公司下属子公司杭州杭钢云计算数据中心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 并在浙江省数据管理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1] - 原定董事任期至2026年5月18日届满 本次离任属于任期未满提前辞职[1] 公司治理影响 - 范永强辞职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人数 不影响董事会依法规范运作[2] - 离任董事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 且已完成相关工作交接[2] - 公司将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补选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职位[2]
杭钢股份: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纲要
证券之星· 2025-08-22 09:22
总则 - 公司制定纲要旨在规范运作并提升治理水平 保护投资者权益 [1] - 公司需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 履行社会责任 [2] -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管需依法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 [3] - 公司设立党组织并为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4] 股东权利与股东会规范 - 股东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公司章程不得剥夺法定权利 [5] - 公司需保障股东权利 建立沟通渠道并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6] - 公司章程需明确现金分红政策 具备条件却不分红需披露原因 [7] - 股东可通过民事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8] - 公司章程需规定股东会召集召开表决程序 并制定议事规则 [9] - 股东会提案需符合法规且属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 [10] - 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 但法定职权不得授权 [11] - 股东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结合方式 保障会议合法有效 [12] - 董事会独立董事或持有1%以上表决权股东可征集投票权 [13] - 选举或更换2名以上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14] 董事选任与义务 - 公司章程需规范透明董事提名选任程序 [15] - 股东会前需披露董事候选人资料 候选人需书面承诺 [16] - 公司与董事需签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及任期 [17] - 董事需忠实勤勉履职 避免利益冲突 [18] - 董事执行职务造成损害需承担赔偿责任 [19] - 董事需保证足够时间精力履职 出席董事会会议 [20] - 董事需参加培训了解权利义务 [21] - 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违规决议需赔偿 [22] - 公司可为董事高管购买责任保险 [23] 董事会构成与职责 - 董事会人数构成需合规 专业结构合理 [24] - 董事会需确保公司合规并公平对待股东 [25] - 公司需保障董事会职权 为董事履职提供条件 [26] - 设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筹备信息披露等事宜 [27] - 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规范决策程序 [28] - 董事会定期召开会议 议题需事先拟定 [29] - 董事会会议需严格按程序进行 提前通知并提供资料 [30] - 董事会会议记录需真实准确完整并签名保存 [31] - 董事会可授权董事长行使部分职权 但重大事项需集体决策 [32] 独立董事制度 - 公司需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不得兼任其他职务 [33] - 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及选举程序需符合规定 [34] - 独立董事享有一般及特别职权 需独立履职 [35] - 独立董事需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关注中小股东权益 [36]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考核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委员会 [37] - 公司章程需明确专门委员会组成职权 并制定工作条例 [38] - 专门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 费用由公司承担 [39] 高级管理人员 - 高管聘任需依法进行 控股股东不得干预选聘 [40] - 公司与高管需签订聘任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41] - 高管需忠实勤勉履职 避免利益冲突 [42] - 高管执行职务造成损害需承担赔偿责任 [43] 绩效与履职评价 - 公司需建立董事高管绩效评价标准及程序 [44]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绩效评价 [45] - 独立董事履职评价采取自评互评等方式 [46] - 董事会需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职情况及薪酬 [46] 薪酬与激励 - 公司建立薪酬与绩效个人业绩挂钩的激励机制 [47] - 高管绩效评价作为确定薪酬的重要依据 [48] - 董事报酬由股东会决定 讨论时相关董事需回避 [49] -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等机制 [50] 控股股东行为规范 - 控股股东需依法行使权利 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51] - 控股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需遵循法定程序 [52] - 重大决策由股东会董事会依法作出 控股股东不得干预 [53] - 控股股东承诺需明确具体可执行 [54] - 控制权变更时需保持过渡期稳定经营 [55] 公司独立性 - 公司与控股股东需实现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独立 [56] - 公司人员独立 高管在控股股东不得任行政职务 [57] - 控股股东投入资产需独立完整权属清晰 [58] - 公司需独立核算 控股股东不得干预财务活动 [59] - 董事会独立运作 控股股东不得干涉具体运作 [60] - 公司业务独立 控股股东应避免同业竞争 [61] 关联交易 - 关联交易需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62] - 关联交易需签订书面协议 内容明确具体 [63] - 关联交易需具有商业实质 价格公允 [64] - 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调节利润 [65] - 公司需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66] 利益相关者与社会责任 - 公司需尊重债权人员工客户供应商等利益相关者权利 [67] - 公司需为利益相关者权益提供救济条件 [68] - 公司需保护员工权益 建立多元化沟通渠道 [69] - 公司需践行绿色发展理念 参与生态文明建设 [70] - 公司需积极履行社区福利救灾助困等社会责任 [71] 信息披露 - 公司需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规范披露行为 [72] - 董事高管需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73] -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需依法配合信息披露工作 [74] - 公司可自愿披露对决策产生影响的信息 [75] - 自愿披露需遵守公平原则 不得选择性披露 [76] - 董事长对信息披露承担首要责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 [77] - 公司需建立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 定期披露实施情况 [78] - 公司需披露环境信息及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79] - 公司需定期分析治理状况并制定改进措施 [80] 附则 - 本纲要由董事会解释修订 [81] - 本纲要经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82]
杭钢股份: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ESG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2 09:21
总则与适用范围 - 公司制定ESG管理制度以加强社会责任管理 推动可持续发展 履行环境 社会和公司治理职责 [1]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 ESG职责涵盖环境保护 社会责任承担及公司治理健全透明 [1] - 利益相关方包括股东 债权人 职工 合作伙伴 客户 供应商 社区组织及政府部门 [2]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 [2] ESG理念与原则 - 公司坚持社会效益优先 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统一 [6] - 贯彻创新 协调 绿色 开放 共享的新发展理念 融入经营发展各领域 [7] - 尊重利益相关方合法权利 促进有效交流 维护其权益 [8] - 支持职工代表大会 工会依法行使职权 听取职工意见 [9] - 践行绿色发展理念 将生态环保要求融入发展战略和治理过程 [10] - 参与地区建设 救灾助困和公益事业 履行社会责任 [11] - 保证治理结构透明规范 提高管理效率和质量 加强内控和风险管理 [12] 管理机构与职责 - 董事会是ESG最高决策机构 负责确定战略目标 审议批准基本制度和年度报告 [13][14] - 战略委员会研究ESG战略规划 审阅披露文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5] - ESG工作领导小组由总经理担任组长 负责识别分析ESG风险机遇 监督工作进展 建立指标体系 [16] -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证券部 负责日常管理协调 汇总利益相关方诉求 执行报告编制披露 [17] - 各部门和子公司是执行单位 落实ESG工作任务 管理风险机遇 建立信息数据库 [18] - 公司可聘请专家顾问或专业机构提供建议 [19] 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确保股东合法权益 [24] - 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包括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25] - 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26] - 制定长期稳定利润分配政策 积极回报股东 [27] - 确保财务稳健 保障资产资金安全 兼顾债权人利益 [28] - 经营决策中充分考虑债权人合法权益 [29] 职工权益保护 - 遵守劳动法律法规 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建立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30] - 尊重职工人格 关爱职工 促进劳资关系和谐 禁止职场霸凌 [31] - 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生活环境 [32] - 签订履行劳动合同 按劳分配同工同酬 不得克扣拖欠工资 [33] - 及时办理员工社会保险 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4] - 遵守法定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35] - 不得因民族 种族 性别 年龄等采取歧视行为 [36] - 提取使用职业培训经费 支持职工参加进修培训 [37] - 选任职工董事 支持工会工作 通过民主形式听取职工意见 [38] 供应商 客户和合作伙伴权益保护 - 对供应商 客户和合作伙伴诚实守信 不得侵犯知识产权 [39] - 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保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40] - 敦促客户和供应商遵守商业道德 对拒不改进者拒绝合作 [41] - 建立程序监控防范非法商业贿赂活动 [42] - 妥善保管个人信息 未经许可不得使用或转售牟利 [43] - 提供良好售后服务 处理投诉和建议 [44]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 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加强污染治理和资源节约 推进清洁生产 [45] - 排放污染物子公司需申报登记 超标缴纳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46] - 对子公司环保政策实施检查监督 纠正不符合行为 [47] - 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立即启动应急机制 及时上报并追责 [48] - 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影响 [49] 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 - 经营活动中充分考虑社区利益 由综合办负责协调社区关系 [50] - 积极参加环境保护 教育 文化 卫生 社区建设等社会公益活动 [51] - 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监督 关注公众和媒体评论 [52] ESG报告与信息披露 - 公司评估ESG职责履行情况 形成并自愿披露ESG报告 [53] - ESG报告编制发布遵守上交所规定 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 [54] - 因重大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或发生重大ESG事项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5] 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冲突时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56]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57]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58]
杭钢股份: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证券之星· 2025-08-22 09:21
审计委员会设立依据与定位 - 为加强内部控制和完善公司治理而设立审计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常设监督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1] - 审计委员会成员需勤勉尽责 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并促进有效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1] - 公司需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工作条件 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需配合其履职 [1] 人员组成要求 - 委员会由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管的董事组成 其中包含2名独立董事且至少1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2] - 委员由董事长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2] - 设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委员需具备财务 会计 审计等专业知识和经验 [2] -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 审计处作为支持部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 [2] 职责权限范围 -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负责审核财务信息及披露 监督内外部审计和内部控制 [3] - 需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披露 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聘任解聘财务总监 会计政策变更等 [3] - 需对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 重点关注重大会计审计问题及欺诈舞弊可能性 [4] - 可检查公司财务 监督董事及高管履职合规性 对违规人员可提出罢免建议 [4] - 发现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时需及时披露并督促制定整改措施 [5] - 需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制度实施 审阅年度审计计划 并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 [5] 内部审计机构运作 - 审计处作为内部审计机构 负责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等事项监督检查 [6] - 审计处需保持独立性 不得置于财务部门领导之下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其负责人的考核 [6] - 主要职责包括:评估内部控制有效性 审计财务资料合法性合规性 协助反舞弊机制建设等 [7] -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 年度结束后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7] - 需每半年检查募集资金使用 担保 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及大额资金往来情况 [7] 议事规则与程序 - 实行定期和临时会议制度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11] - 会议决议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 投票表决等 [11] - 委员需亲自出席会议 因故不能出席需书面委托其他委员 审计处负责会议前期准备工作 [12] - 会议记录需保存不少于10年 决议需以书面形式呈报董事会 [12] 信息披露要求 - 需在上交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和会议召开情况 [12] - 董事会未采纳委员会审议意见时需披露该事项并说明理由 [12] - 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信息披露标准时需及时披露并通报整改情况 [13] - 需按监管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13] 附则规定 - 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条款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 [14] - 条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14]
杭钢股份: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2 09:21
内部审计制度总则 - 内部审计制度旨在加强和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保证审计质量并明确责任 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审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内部审计定义为独立客观的监督 评价和咨询活动 通过审查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适当性 合法性和有效性 提升企业运行效率和效果[2] - 内部审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开展 目标包括加强内部管理 遵守财经法规 维护股东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3]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 审计处为公司内部审计职能部门 负责监督检查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和财务信息[4] - 审计处对董事会负责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接受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 发现重大问题需立即直接报告 审计委员会参与审计处负责人考核[5] - 审计处需保持独立性 不得置于财务部门领导之下或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6] - 内部审计人员需具备专业能力 遵循依法 客观 独立 公正原则 遵守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 保守商业秘密[7]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 - 审计处职责包括检查和评估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 合理性及实施有效性 覆盖公司内部机构 控股子公司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8] - 审计处需审计会计资料和经济资料的合法性 合规性 真实性和完整性 包括财务报告 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和预测性财务信息[8] - 审计处协助建立反舞弊机制 确定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关注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8] - 审计处承担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 会议组织和材料准备 每季度报告审计计划执行情况和发现问题 年度提交审计工作报告[8] - 审计处每半年检查募集资金使用 担保 关联交易 证券投资 衍生品交易 财务资助 资产买卖 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及大额资金往来[8] - 审计处实施内部控制检查和评价 评估关键领域风险 督促整改缺陷 进行后续审查并监督整改措施落实[8][9] - 审计处配合审计委员会与外部审计单位沟通 提供必要支持和协作[9] 内部审计机构权限 - 审计处权限包括参加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 参与制定和修改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11] - 审计处有权检查会计账簿 报表 凭证和相关资产 查阅生产经营文件 会议记录和计算机软件等资料[11] - 审计处可对相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可临时制止并及时报告董事会[11] - 审计处可暂封可能被转移 隐匿 篡改或毁弃的会计凭证 账簿 报表及经济活动资料[11] - 审计处在审计委员会授权范围内实施处理权或处罚权[11] - 被审计对象需配合内部审计工作 提供真实完整资料 不得拒绝 阻碍 隐瞒或谎报[12]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 审计处需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13] - 审计通知书需提前3个工作日送达被审计单位 突击审计可现场送达[14] - 内部审计人员需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 采用抽样审计等方法测试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15] - 审计人员运用审核 观察 监盘 询问 函证 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审计证据[16] - 审计人员利用计算机辅助审计 但不改变审计目标和范围[17] - 审计程序执行过程和证据需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18] - 审计报告需以核实证据为依据 做到客观 完整 清晰 及时 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19] - 审计报告出具前需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 异议需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20] - 审计报告上报董事会审定后 审计处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或决定[21] - 已办结审计事项需按国家规定建立审计档案[22] - 审计处需进行后续审计 确保被审计单位采取及时 合理 有效的纠正措施[23] - 被审计单位决定不采取纠正措施需做出书面承诺 审计处需向管理层报告此情况[24] - 审计处每年向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告[25]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 内部审计需根据国家规定和公司管理需要有效开展 以加强监督 纠正违规行为和规避经营风险[26] - 审计后需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标准出具审计意见和决定 及时提出改进建议[27] - 对不落实审计报告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追究责任[28] - 内部审计机构需提高业务质量 接受国家审计机关检查 加强审计现场督导[29] - 内部审计机构需按制度开展审计工作 并对审计报告的客观真实性承担责任[30] - 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时需回避[31] 审计证据和工作保障 - 审计证据需具备充分性 相关性和可靠性 证据信息需清晰完整记录于工作底稿[32] - 公司需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33] - 对认真履行职责 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给予奖励[34] - 审计工作经费需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予以保障[35] - 内部审计项目需按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实施 未遵循时需在审计报告中解释说明[36] 罚则 -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 重大资产损失 重大经济案件及内部控制严重缺陷追究责任人员责任 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37] - 对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 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38] - 对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问题及时纠正 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39] - 对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审计 拒绝提供资料 提供虚假资料或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给予纪律处分 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40] 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按《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办理[41]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 控股子公司 子公司可制定具体实施细则[42]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43]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44]
杭钢股份: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2 09:21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旨在规范信息披露行为 确保依法合规履行义务 同时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1][2] - 制度明确豁免披露的适用情形包括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 并规定暂缓披露的触发条件及后续披露要求 [1][2][3] - 公司建立严格的内部审核和登记程序 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负责审批 相关材料需保存至少十年并报送监管机构 [3][4][5] 信息披露豁免适用情形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1]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在三种情形下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核心技术信息 可能侵犯公司或他人利益的经营信息 或其他可能严重损害利益的情形 [2]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 可采用代称、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2] 暂缓披露的触发与解除条件 - 暂缓或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若原因消除、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出现市场传闻 需及时披露 [2] - 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 公司需及时披露并说明理由、内部审核程序及知情人证券买卖情况 [3] 内部审核与登记程序 - 暂缓或豁免披露需由业务部门提交审批表 董事会秘书审核是否符合条件 不符合则及时披露 [3] - 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豁免披露事项 董事长签字确认 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3] - 登记事项包括豁免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内部审核程序及其他必要事项 [4] - 涉及商业秘密的暂缓或豁免 需额外登记信息是否已公开、认定理由、潜在影响及内幕知情人名单 [4] 监管报送与责任追究 - 公司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 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报送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4] - 对违反制度的行为 公司将参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4] 制度效力与执行 - 制度优先于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5]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5]
杭钢股份: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2 09:21
核心观点 -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范关联交易行为,确保定价公允、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保护公司和股东权益 [1][2] 关联人认定 -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2] - 关联法人包括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由前述法人控制的其他法人、关联自然人控制的法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2] - 关联自然人包括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前述人士的关系密切家庭成员 [2] -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可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其他关联人 [3] -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不构成关联关系,但存在高管兼任除外 [3] 关联交易范围 - 关联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租出资产、委托管理、赠与、债权债务重组、许可协议、研发项目转让、放弃权利等 [3][4] - 日常关联交易包括购买原材料、销售产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销售、存贷款业务等 [4][9] -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可根据实质重于形式认定其他资源转移事项 [4] 决策程序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需董事会审议披露 [4]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净资产0.5%至5%需董事会审议披露 [4] - 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净资产5%以上需董事会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需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 [5] - 未达审议标准交易由经理层批准实施 [5]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控股股东需提供反担保 [6] - 关联交易决策中关联董事、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9] 日常关联交易 - 日常关联交易可按类别预计年度金额并履行审议程序,实际执行超出需重新审议 [9][10]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3年需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9] - 关联人数量众多时可简化披露,但达到披露标准的单一法人需单独列示 [10][11] 定价原则 - 关联交易定价应公允,优先参照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可比第三方市场价格 [11] - 无可比价格时可参考关联方与非关联方交易价格或成本加成法 [11][12] - 定价方法包括成本加成法、再销售价格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 [12][13] 豁免情形 - 单方面获利益不支付对价、关联人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LPR且无担保、现金认购公开发行证券、承销证券、领取股息红利、公开招标拍卖、按规定定价等交易可豁免审议披露 [13] 附则 - 关系密切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 [13] - 关联董事包括交易对方、在交易对方任职、与交易对方有亲属关系等情形 [14] - 关联股东包括交易对方、被交易对方控制、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控制等情形 [14][15]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