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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钢股份: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制度总则 - 内部审计制度旨在加强和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保证审计质量并明确责任 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审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内部审计定义为独立客观的监督 评价和咨询活动 通过审查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适当性 合法性和有效性 提升企业运行效率和效果[2] - 内部审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开展 目标包括加强内部管理 遵守财经法规 维护股东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3]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 审计处为公司内部审计职能部门 负责监督检查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和财务信息[4] - 审计处对董事会负责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接受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 发现重大问题需立即直接报告 审计委员会参与审计处负责人考核[5] - 审计处需保持独立性 不得置于财务部门领导之下或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6] - 内部审计人员需具备专业能力 遵循依法 客观 独立 公正原则 遵守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 保守商业秘密[7]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 - 审计处职责包括检查和评估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 合理性及实施有效性 覆盖公司内部机构 控股子公司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8] - 审计处需审计会计资料和经济资料的合法性 合规性 真实性和完整性 包括财务报告 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和预测性财务信息[8] - 审计处协助建立反舞弊机制 确定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关注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8] - 审计处承担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 会议组织和材料准备 每季度报告审计计划执行情况和发现问题 年度提交审计工作报告[8] - 审计处每半年检查募集资金使用 担保 关联交易 证券投资 衍生品交易 财务资助 资产买卖 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及大额资金往来[8] - 审计处实施内部控制检查和评价 评估关键领域风险 督促整改缺陷 进行后续审查并监督整改措施落实[8][9] - 审计处配合审计委员会与外部审计单位沟通 提供必要支持和协作[9] 内部审计机构权限 - 审计处权限包括参加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 参与制定和修改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11] - 审计处有权检查会计账簿 报表 凭证和相关资产 查阅生产经营文件 会议记录和计算机软件等资料[11] - 审计处可对相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可临时制止并及时报告董事会[11] - 审计处可暂封可能被转移 隐匿 篡改或毁弃的会计凭证 账簿 报表及经济活动资料[11] - 审计处在审计委员会授权范围内实施处理权或处罚权[11] - 被审计对象需配合内部审计工作 提供真实完整资料 不得拒绝 阻碍 隐瞒或谎报[12]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 审计处需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13] - 审计通知书需提前3个工作日送达被审计单位 突击审计可现场送达[14] - 内部审计人员需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 采用抽样审计等方法测试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15] - 审计人员运用审核 观察 监盘 询问 函证 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审计证据[16] - 审计人员利用计算机辅助审计 但不改变审计目标和范围[17] - 审计程序执行过程和证据需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18] - 审计报告需以核实证据为依据 做到客观 完整 清晰 及时 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19] - 审计报告出具前需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 异议需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20] - 审计报告上报董事会审定后 审计处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或决定[21] - 已办结审计事项需按国家规定建立审计档案[22] - 审计处需进行后续审计 确保被审计单位采取及时 合理 有效的纠正措施[23] - 被审计单位决定不采取纠正措施需做出书面承诺 审计处需向管理层报告此情况[24] - 审计处每年向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告[25]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 内部审计需根据国家规定和公司管理需要有效开展 以加强监督 纠正违规行为和规避经营风险[26] - 审计后需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标准出具审计意见和决定 及时提出改进建议[27] - 对不落实审计报告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追究责任[28] - 内部审计机构需提高业务质量 接受国家审计机关检查 加强审计现场督导[29] - 内部审计机构需按制度开展审计工作 并对审计报告的客观真实性承担责任[30] - 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时需回避[31] 审计证据和工作保障 - 审计证据需具备充分性 相关性和可靠性 证据信息需清晰完整记录于工作底稿[32] - 公司需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33] - 对认真履行职责 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给予奖励[34] - 审计工作经费需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予以保障[35] - 内部审计项目需按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实施 未遵循时需在审计报告中解释说明[36] 罚则 -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 重大资产损失 重大经济案件及内部控制严重缺陷追究责任人员责任 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37] - 对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 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38] - 对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问题及时纠正 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39] - 对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审计 拒绝提供资料 提供虚假资料或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给予纪律处分 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40] 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按《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办理[41]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 控股子公司 子公司可制定具体实施细则[42]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43]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