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钱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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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租房屋如何定性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9-24 01:29
有这样一起案例。丁某,A市某机关某科室负责人,负责单位的外宣等工作;刘某,丁某之妻,在A市 某镇经营某服装店;王某,某广告公司负责人,与刘某相熟。2020年6月,王某从刘某处得知丁某所在 单位筹备拍摄相关宣传片,该项工作由丁某负责。王某遂宴请丁某、刘某二人。宴请时,王某向丁某提 出希望承接该宣传片的拍摄业务。丁某未明确表态,表示相关宣传片暂未明确具体拍摄时间和细节,待 确定后可再研究。王某表示到时候请丁某多关照。2020年7月,刘某因其服装店经营不善,欲关店后将 店面出租。王某提出其广告公司正缺店面,愿意以远高于市面上同期同地段同类型店面租金的价格承 租。刘某征得丁某同意后将店面出租给王某。2021年6月,丁某调至其他单位。王某后续未承接到拍摄 业务,亦不再承租刘某店面。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王某共计支付刘某租金16万余元,经鉴定,比同 期市场租金高出10万余元。 对于刘某收受王某高于同期市场价格的租金,丁某是否构成受贿,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丁 某未利用自身职务便利为王某谋利,王某确有租赁需求而向刘某租赁房屋,所支付的租金虽然高于市场 价格,但系王某出于自愿,双方之间的租赁协议是真实有效的 ...
穿透租赁表象识别受贿本质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8-27 01:34
案件背景 - 甲作为A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多次利用职务便利为乙控制的B建筑公司提供帮助[2] - 乙作为B建筑公司实际控制人长期承接A市市政工程并多次表示希望答谢甲[2] - 甲以朋友名义购入临街毛坯商铺但因位置不佳长期未能出租[2] 交易结构 - 甲邀请乙查看商铺并提出希望乙物色承租方乙主动表示由B公司承租作为感谢[2] - 双方约定月租8000元年租9.6万元租期五年按年支付并以甲朋友名义与B公司签订租赁合同[2] - B公司通过账户支付"租金"至甲朋友账户最终转入甲个人账户2020至2023年共支付38.4万元[2] 行为特征 - B公司未实际使用商铺未协调开通水电气且甲得知后未提出异议[2] - 租赁关系缺乏真实性乙无真实租赁需求商铺长期保持毛坯空置状态[2][5] - 甲单方面确定租金价格完全规避房屋空置和市场波动风险[5] 法律定性 - 甲乙双方主观上均明知租赁关系系掩盖权钱交易的伪装[4][5] - 38.4万元"租金"实质是甲职务行为的对价符合受贿罪主客观要件[4][5] - 受贿数额应全额认定无需扣除市场价因租赁关系完全缺乏真实性[6]
“靠金融吃金融”敛财逾八千万,67岁农行原副行长被判无期
南方都市报· 2025-08-26 00:09
案件判决 - 中国农业银行原副行长楼文龙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受贿金额达人民币8451万元 [1][6] - 法院认定其2005年至2024年期间利用监管审批、融资授信、项目承揽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 [1][6] - 量刑考虑因素包括部分犯罪未遂、如实供述、主动退赃及赃款全额追缴等从轻情节 [7] 职业生涯 - 楼文龙职业生涯始于浙江银行学校任教,后进入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任团委书记 [2] - 1998年起历任央行杭州金融监管办事处银行检查处处长、银监会监管二部副主任、北京银监局局长 [2] - 2012年8月出任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主管资产负债、不良贷款处置及三农金融业务,2017年4月辞任 [2] 调查过程 - 中央第十巡视组于2024年4月进驻农业银行开展巡视,一个月后楼文龙被查 [1][3] - 2024年11月被开除党籍,通报显示其存在对抗审查、违规宴请、违规收礼、失管家属等多项违纪行为 [3] - 其子楼捷(浙银金融租赁公司董秘)同期被查 [3] 行业反腐背景 - 楼文龙系2024年第5位被判刑的金融系统高管 [7] - 同类案件包括:中国太平保险肖星(受贿8148万/无期)、工商银行张红力(受贿1.77亿/死缓)、光大集团李晓鹏(受贿6043万/15年)、国开行李吉平(受贿5730万/14年) [7][8]
转任新职前收钱待履新后谋利构成受贿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8-20 00:38
案件背景 - 王某在2019年1月担任A市B县C乡副乡长期间收受张某30万元 张某为道路建设工程公司实际控制人 主要在E乡承揽道路项目 [1] - 2019年3月王某调任E乡乡长 2020年4月利用职权将道路升级改造工程交由张某公司承揽 使张某获利100万元 [1] 行为性质争议 -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收钱时不具备为张某谋利的职务便利(C乡副乡长与张某无行政管理关系) 且谋利后未再收钱 不构成受贿罪 但应受党纪政务处分 [2] -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收钱与后续谋利行为形成"先收钱后办事"的权钱交易关系 符合受贿罪本质 [2] 法律认定依据 - 行受贿合意成立:张某送钱目的是寻求王某未来任E乡乡长后的职权关照 王某收钱时明知此意图并后续实际谋利 [3] - 对价关系形成:王某履新前收受30万元与履新后利用职务为张某谋利(使其获利100万元)存在实质关联 侵犯职务廉洁性 [4][5] - 主体身份变化不影响定罪:关键认定标准是收受财物与具体职务行为是否形成对价关系 而非行为发生时职务是否一致 [6] - 法律解释支持:根据"两高"司法解释 事前受贿和事后受贿均以权钱交易本质认定 包括离职后收受财物情形 [6] 结论 - 王某行为构成受贿罪:收钱与谋利行为虽跨越不同职务期间 但存在实质对价关系和权钱交易本质 [7]
以案明纪释法 | 准确识别以定向增发股份收益权为工具的利益输送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8-13 00:04
定向增发股份案件分析 核心观点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定向增发股份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构成受贿犯罪 受贿数额应按照实际获利全额认定[5][6][7] - 定向增发股份具有"机会稀缺性、投资风险性、收益确定性、权力对价性"特征 需穿透审查权钱交易本质[1][8][9] 案件关键事实 - A公司(国企)董事长王某利用职权将500万股C公司定向增发配额转给B公司(私企)[2] - B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为感谢王某 为其提供D公司100万股定向增发收益权 协议价7.34元/股 较二级市场价11.54元/股折价57%[3] - 王某最终实际获利778.04万元 B公司历史定向增发项目平均收益率达30%[3][10] 定向增发市场特征 - 参与门槛高:仅限具备资金/专业/渠道优势的机构投资者或内部职工[9] - 定价机制特殊:发行价不低于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价均价的90%[15] - 流动性受限:定向增发股份存在12-36个月禁售期 禁售期内无法自由交易[15] 交易行为性质认定 - 非市场化交易:B公司在资金充裕情况下为王某定制"专属投资渠道" 具有排他性[9] - 风险收益不匹配:李某承诺保底收益高于银行理财 实际溢价空间达57%[3][10] - 权利属性差异:禁售期内定向增发股份与二级市场股票在财产性权利和交易属性上存在本质区别[15][16] 法律适用争议 - 交易型受贿认定分歧:是否应按二级市场价差(420万元)或实际获利(778.04万元)计算受贿数额[5][6] -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性争议:该交易不符合"意思表示真实"和"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要件[8]
中纪委一日处理三“虎”,均被指大搞权钱交易
新浪财经· 2025-07-30 07:47
2025年7月30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安徽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周喜安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国 家药监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陈时飞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王中和被开除党籍。 周喜安:利用职权为亲属和身边人员谋利 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安徽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周喜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周喜安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周喜安于2025年2月5日被查,是蛇年落马的首"虎",也是今年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开通报审查调查的第3名中管干 部。 公开简历显示,周喜安,男,汉族,1963年8月生,河南新野人,1988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8年6月参加工作,在 职博士研究生,经济学博士。 周喜安1988年从吉林大学研究生院外国经济思想史专业获得硕士学位后,进入轻工业部发展战略研究中心工作,4年后 调入国家计委政策研究室,2002年升至国家计委政策法规司助理巡视员。国家发改委设立后,直至2010年,周喜安先后 担任国家发改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组组长、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司长等职务。 2010年11月,周喜安被外放至四川省巴中市,担任3年市长,20 ...
承诺斡旋并收钱但未实施斡旋是否为受贿既遂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7-16 00:30
案件定性分析 - 核心争议围绕甲的行为应定性为诈骗罪还是斡旋受贿罪,存在三种观点:诈骗罪、斡旋受贿未遂、斡旋受贿既遂 [2] - 最终结论支持第三种观点,即甲构成斡旋受贿既遂,因其承诺通过职权影响力为乙谋利并收受100万元,已侵害职务廉洁性 [2][6] 斡旋受贿构成要件 - 需满足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甲作为司法局副局长与公安局副局长丙熟识,具备斡旋可能性 [3] - "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中,承诺阶段即构成谋利,甲明确承诺通过丙帮助乙逃脱刑责,无需实际转达请托 [5] - 收受财物与职权形成对价关系,乙支付的100万元是基于对甲职权影响力的预期 [6] 诈骗罪排除依据 - 甲未虚构事实,其与丙的工作关系真实存在,斡旋行为具备现实可能性 [3] - 乙未陷入错误认识,支付财物是基于对甲职权的信任而非欺骗 [3] - 法益侵害差异:诈骗罪侵害财产所有权,本案侵害职务廉洁性 [3][4] 法律依据与理论支撑 - 刑法第388条明确斡旋受贿以受贿论处,保护法益为职务公正性与廉洁性 [2] - 最高人民法院纪要规定"谋取利益"包含承诺阶段,甲收钱时已承诺即满足要件 [5] - 斡旋受贿既遂标准不要求实际完成斡旋,权钱交易达成即构成既遂 [6]
以案明纪释法丨准确识别以“咨询服务费”为名行权钱交易之实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7-16 00:30
案件概述 - 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特定关系人王某成立B公司,通过虚假咨询服务合同收受项目申报单位好处费900万元 [2][3][4] - B公司经营范围与李某所在处室职责相对应,但实际不具备提供标准化咨询服务的专业条件 [9][10] - 2020-2023年间B公司业务全部来自李某介绍的40余家项目申报单位 [3][12] 公司运营特征 - B公司临时租用两间办公室,仅配备3名文员,无专业服务团队 [10] - 合同通过邮寄签订,未按约定提供"资料收集、标准编写"等核心服务 [3][11] - 实际仅提供标准框架格式编写等表面服务,项目单位需另行支付其他咨询公司完成实质工作 [3][11] - 公司账户由王某随意支配,经营管理极不规范 [10] 商业模式异常 - 收取的900万元咨询服务费与提供的基础服务严重不匹配 [11][12] - 业务来源完全依赖李某职务影响力,无市场化获客渠道 [9][12] - 公司设立目的明确指向收受贿赂而非正常经营 [8][9] - 经营行为违背市场等价交换原则,利润率远超行业正常水平 [11][12] 行业对比 - 正常标准化咨询服务应包括政策解读、标准体系构建等专业内容 [11] - 市场化咨询公司需投入专业团队并承担经营风险 [7] - 本案中专家服务仅涉及文本格式规范等基础流程 [11]
重庆多措并举纠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7-10 00:19
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特征 - 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行为从简单直接向伪装掩饰转变,腐败分子从直接受贿变为曲线受贿,刻意割裂职务履行、谋利事项与收受财物之间的时空关联,模糊行为性质,呈现出欺骗性、复杂性等特征 [3] - 典型案例包括渝中区辖区某医院科室主任廖某通过"以借为名""挂名领薪"受贿,璧山区某单位"一把手"培植亲属充当敛财"白手套" [2] - 巴南区体育局原局长杨某某与原副局长张某某、沈某私下共谋,打着与某体育赛事承办公司签订采购"合规"协议的幌子,虚增套取制冰电费43万元,并将其中21万元私分 [3] 纪检监察机关的应对措施 - 重庆市纪检监察机关紧盯"虚假投资"、"影子公司"、"逃逸式辞职"、政商"旋转门"、"代持型"受贿等行为,采取大数据穿透式监督、"室组地"联动查办等方式 [2] - 运用产权交易数据分析模型,与传统取证方式结合,成功锁定原重庆綦江交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况某某安排行贿人购买房产并为其代持的违纪违法问题 [4] - 建立多方会商机制,遇重大疑难问题邀请审计等专业力量以及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与纪检监察机关多方会商共研 [5] 典型案例分析 - 九龙坡区原某示范园区管委会主任姜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多名老板参与工程建设,提前退休后授意老板兑现好处,某商人老板许诺送姜某某20万元,姜某某退休后向该老板"借款"21万元但只偿还1万元,最终被认定为受贿既遂 [5] - 云阳县土地储备整治中心原副主任刘某授意相关人员通过拟定虚假借条、发送虚假催款还款短信等方式掩盖受贿事实,本质仍是权钱交易 [5] - 巴南区体育局腐败系列案件中,涉案赛事用电量和用电经费高出同类型、同规模赛事数倍有余,成为案件突破口 [3][4] 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 - 分条线、分板块储备熟悉财务、审计、金融、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探索建立办案专家库 [6] - 编制办案工作指引,加强办案思路、突破策略等实践经验总结提炼 [6] - 采取专题培训、集中研讨、案件复盘、跟案实训等方式,针对性强化穿透思维,提高有效查处水平 [6]
“京城国企第一贪”被判死缓,沦为“一霸手”大肆向民企索贿
南方都市报· 2025-06-30 05:46
案件判决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爱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1] - 对李爱庆受贿犯罪所得及收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1] - 李爱庆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民营企业主贿赂2亿余元,是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北京市监委查获的受贿数额最大的案件 [7] 涉案企业 - 李爱庆曾先后任北京国资公司、首创集团"一把手"长达18年 [1] - 北京国资公司是千亿级国有投资控股集团,形成了金融、文体、环保新能源、智慧宜居城市四大优势板块 [5] - 首创集团是北京市政府所属的国有大型企业,核心主业为环保产业、房地产、基础设施和金融服务,拥有4家上市公司和1家新三板挂牌企业,截至2020年末总资产超4000亿元 [5] 违法行为 - 李爱庆搞权色交易;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1] - 与某私企合作项目时收受该私企老板好处费1.6亿余元 [8] - 某企业负责人马某某十几年来投入财物2800余万元,从李爱庆手中低价拿项目 [8] 企业管理问题 - 李爱庆自诩为国资公司"大救星",是绝对权威、不受任何规章制度约束的特殊权力者 [7] - 任职期间任人唯亲,严重破坏所在单位政治生态 [7] - 讨论干部任命时没有党委决议、干部简历等材料,仍一手强推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