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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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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营口市政协原副主席段绪华被双开
新浪财经· 2025-12-19 14:22
段绪华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 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 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 辽宁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辽宁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段绪华开除党籍处分;由辽宁省监委给予其开 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 送。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转自:北京日报客户端 据辽宁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辽宁省委批准,辽宁省纪委监委对营口市政协原副主席段绪华严重违 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段绪华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 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反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低于市场价购买房产;向私营企 业主摊派费用,破坏营商环境;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违规安排下属支付超标准公务招待费 用;纪法底线失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 ...
中信银行资产管理业务中心原副总裁罗金辉一审被判十二年九个月
北京日报客户端· 2025-12-11 09:25
案件判决结果 - 中信银行资产管理业务中心原副总裁罗金辉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1] - 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被依法追缴并上缴国库 [1] 涉案人员与犯罪事实 - 被告人罗金辉曾先后担任中国工商银行资产管理部高级交易专家、交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中心副总裁及中信银行资产管理业务中心副总裁 [3] - 在2014年至2020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企业和个人在融资、股票大宗交易及债券回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3] - 在此期间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437万余元 [3] 案件审理与判决依据 - 法院认定罗金辉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受贿罪 [5] - 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大部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事实,认罪悔罪,且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依法从轻处罚 [5] - 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5]
袁光宇,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北京日报客户端· 2025-12-11 06:48
案件进展与司法程序 - 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成员、副总经理袁光宇涉嫌受贿案已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1] -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管辖 该院已依法对袁光宇作出逮捕决定 [1] -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袁光宇提起公诉 [1] - 检察机关指控袁光宇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 [1] -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 贪污或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即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依法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 [5] 涉案人员背景与违纪事实 - 袁光宇出生于1959年 曾历任中海石油北方钻井公司总经理、中海油田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总裁、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总经理、中国海洋石油渤海石油管理局局长、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总裁等职务 [1][3] - 袁光宇于2016年任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总裁 后任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于2019年退休 [3] - 袁光宇于2025年3月被官宣调查 同年7月被开除党籍 [3] - 通报指出其存在对抗组织审查、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活动安排、在职务晋升方面为他人谋利、搞钱色交易、退休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及违规任职等问题 [3] - 通报称其“靠石油吃石油” 利用职务便利在项目承揽、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3] 处理结果与纪律处分 - 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 决定给予袁光宇开除党籍处分 [4] - 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并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 [4] - 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4]
三堂会审丨从严纠治违规接待 准确认定受贿犯罪
案件核心事实与判决 - 郭某某曾任A县B镇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主任 于2024年7月19日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4] - 2024年9月27日 郭某某被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其涉嫌受贿罪 挪用公款罪一案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5] - 2025年6月6日 A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郭某某犯受贿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犯挪用公款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判决已生效 [6] 涉案人员身份与定性 - 2004年8月 经A县供销合作社党组会议研究 任命郭某某担任改制后的B镇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主任 负责资产管理 生产经营等 [7][9] - A县供销合作社是县政府领导下的全县合作社联合组织 系事业单位 具有委派资格 [8] - 郭某某受A县供销合作社委派 在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履行领导 监督 管理等职责 属于“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 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8][9][10]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 - 2020年10月至2021年7月 B镇供销合作社根据郭某某安排 在业务招待中多次违规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并将烟酒费用分四次列支报销 共计1.88万元 [3][11] - A县供销合作社制定的管理制度明确严禁在接待中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B镇供销合作社作为其管理的基层社应严格遵守 [11][13] - 该超标准接待行为发生在2012年以后 定性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郭某某作为直接责任者 应追究党纪责任 [12][14] 受贿罪事实与认定 - 2005年至2009年 郭某某利用职务便利 为某房地产公司在合作开发项目中谋取利益 [3] - 2009年3月 郭某某收受该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给予的款项 共计114.2万元 [3][16] - 郭某某收受财物后 将其中64万余元用于其他投资 至案发未实际获利 [16][17] - 2022年2月后 郭某某因担心被查 为掩盖事实 分三次向B镇供销合作社退回110万元 [16] - 法院认定郭某某受贿罪成立 受贿数额为114.2万元 其事后为掩饰犯罪而退款的行为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和犯罪数额的计算 [17][18] 挪用公款罪事实 - 2015年至2017年 郭某某利用职务便利 将B镇供销合作社的拆迁补偿款共计62.7万元转至其个人账户用于投资等 [3] - 2020年5月 郭某某将上述62.7万元归还B镇供销合作社 [3]
受贿11.08亿余元!白天辉被执行死刑
中国基金报· 2025-12-09 04:27
案件判决与执行 - 原中国华融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白天辉因受贿罪,于2025年12月9日上午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死刑 [1] - 该案一审于2024年5月28日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白天辉死刑,二审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24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1] -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一审判决、二审裁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核准死刑裁定 [2] 犯罪事实与情节 - 2014年至2018年间,白天辉利用在华融(香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及中国华融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担任的各项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在项目收购和企业融资等方面谋取利益 [1] - 白天辉在上述期间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08亿余元 [1] -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 [2]
上海市委原常委朱芝松,被提起公诉
证券时报· 2025-11-11 05:02
案件基本情况 - 上海市委原常委、浦东新区区委原书记朱芝松因涉嫌受贿罪被逮捕,案件已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1] -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该院已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 -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朱芝松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 [1] 被指控的犯罪事实 - 被告人朱芝松被指控利用担任上海市委宣传部副部长、上海市闵行区委副书记、区长、闵行区委书记、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等多个重要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1] - 朱芝松涉嫌在中国(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浦东新区区委副书记、中国(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等关键岗位期间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1] - 检察机关指控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
青海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杨发森受贿案一审宣判
央视网· 2025-10-29 09:18
案件判决结果 -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被告人杨发森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 - 对杨发森犯罪所得财物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1] 案件事实与涉案金额 - 2005年3月至2024年7月,杨发森利用担任多项职务的便利,为相关企业和个人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3] - 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1.47亿余元 [3] 量刑考量因素 - 法院认为杨发森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 [3] - 鉴于其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自动投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犯罪所得财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3] 案件审理过程 -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3] -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杨发森进行了最后陈述 [3] - 社会各界群众近20人旁听了庭审 [3]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曹兴信一审获刑12年,当庭认罪
中国能源报· 2025-10-28 14:17
案件判决结果 - 被告人曹兴信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1] - 曹兴信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被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1] 案件事实与涉案金额 - 经审理查明,曹兴信在2005年至2024年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3] - 曹兴信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675万余元 [3] - 法院认定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3] 量刑考量因素 - 鉴于曹兴信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3] - 曹兴信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 [3] - 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3] 庭审过程 -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8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3] - 庭审中曹兴信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3] -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30余人旁听了庭审 [3]
三堂会审 | 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与受贿犯罪相关问题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 王某某曾任A省B市C镇党委副书记、镇长,B市D镇党委书记,B市E区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等职务 [2] - 王某某被指控违反廉洁纪律、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 [2] - 受贿总额为829万余元(其中29万元未遂),滥用职权造成国家损失710万元 [2] - 2024年3月一审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一万元 [4] 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认定 - 2009年12月至2010年9月,王某某两次为私营企业主之间的借贷活动提供居间介绍服务,收取费用共计25万元 [2][5] - 王某某与借款双方华某、黄某均系朋友关系,二人并非其管理和服务对象 [5][8] - 认定王某某未利用职务便利为华某谋取利益,其介入依赖于私人关系而非职务职权 [8] - 该行为被定性为违反廉洁纪律,依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8] 受贿罪中股权分红认定 - 2010年7月至2011年7月,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商人陈某开发石灰石矿资源提供帮助 [9] - 王某某通过原驾驶员林某代持40%股份,在未实际出资、未参与经营管理的情况下,收受陈某以股份"分红"名义所送钱款共计100万元 [9] - 认定股权未发生实际转让,受贿数额按实际分红100万元计算,而非按股权价值计算 [10][11][12] - 主要依据包括:入股协议系事后补签的虚假协议、未办理股权转让登记、王某某未行使股东权利、分红数额与采区实际获利情况无关联 [11] 受贿犯罪数额及孳息认定 - 2020年至2021年,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私营企业主李某提供帮助,三次收受现金共计62万元 [13][14] - 王某某后将所收62万元以1%月利率出借给李某,截至案发产生利息4.59万元 [13][14] - 认定王某某收受62万元时已实际控制财物,构成受贿既遂 [15] - 后续放贷收息行为不构成新的受贿犯罪,4.59万元利息作为犯罪孳息予以追缴 [14][16][17] - 认定理由包括:约定的1%月利率未超出法律保护范围、不高于李某同期向他人借款利率、李某存在真实资金需求 [17]
三堂会审丨准确认定违反廉洁纪律与受贿犯罪
案件基本情况 - 罗某某曾任A市B区城投公司董事长、B区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务 [3] - 罗某某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于2024年10月22日被立案审查调查,10月24日被采取留置措施 [4] - 2025年4月29日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8月14日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5][6] 民间借贷行为定性分析 - 2016年8月罗某某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周某出借45万元,6个月后收回50万元,获利5万元 [3][8] - 2018年11月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李某出借300万元,1个月后收回308万元,获利8万元 [3][8] - 该行为被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而非受贿罪,因无证据显示存在权钱交易故意,且借款人确有真实资金需求并按市场利率借款 [9][10] "放贷收息"型受贿认定 - 2015年11月商人彭某中标项目后,请托罗某某安排提前退还2000万元保证金,并向罗某某借款500万元支付30万元"利息"作为感谢 [12] - 彭某无真实借款需求,500万元资金一直闲置账户未被使用,30万元利息被认定为受贿款 [13][14] - 罗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彭某提前5个月退还2000万元,双方形成权钱交易关系 [12][14] 交易型受贿认定 - 2019年3月房产开发商王某以0.4万元/平方米价格向罗某某出售市场价格为0.65万元/平方米的房屋 [17] - 价差0.25万元/平方米,总获利42万余元,折扣率高达38%,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18] - 该优惠仅针对罗某某特定对象,非事先设定的普惠政策,构成受贿罪 [17][19] 量刑情节认定 - 罗某某被留置后如实交代已掌握的195万元受贿事实,主动交代未掌握的411万余元受贿事实 [21] - 因交代的同种罪行不符合自首要件,但认罪悔罪态度好被从轻处罚 [21][22] - 总计受贿金额606万余元,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3][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