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受贿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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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任新职前收钱待履新后谋利构成受贿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8-20 00:38
案件背景 - 王某在2019年1月担任A市B县C乡副乡长期间收受张某30万元 张某为道路建设工程公司实际控制人 主要在E乡承揽道路项目 [1] - 2019年3月王某调任E乡乡长 2020年4月利用职权将道路升级改造工程交由张某公司承揽 使张某获利100万元 [1] 行为性质争议 -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收钱时不具备为张某谋利的职务便利(C乡副乡长与张某无行政管理关系) 且谋利后未再收钱 不构成受贿罪 但应受党纪政务处分 [2] -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收钱与后续谋利行为形成"先收钱后办事"的权钱交易关系 符合受贿罪本质 [2] 法律认定依据 - 行受贿合意成立:张某送钱目的是寻求王某未来任E乡乡长后的职权关照 王某收钱时明知此意图并后续实际谋利 [3] - 对价关系形成:王某履新前收受30万元与履新后利用职务为张某谋利(使其获利100万元)存在实质关联 侵犯职务廉洁性 [4][5] - 主体身份变化不影响定罪:关键认定标准是收受财物与具体职务行为是否形成对价关系 而非行为发生时职务是否一致 [6] - 法律解释支持:根据"两高"司法解释 事前受贿和事后受贿均以权钱交易本质认定 包括离职后收受财物情形 [6] 结论 - 王某行为构成受贿罪:收钱与谋利行为虽跨越不同职务期间 但存在实质对价关系和权钱交易本质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