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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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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租房屋如何定性
有这样一起案例。丁某,A市某机关某科室负责人,负责单位的外宣等工作;刘某,丁某之妻,在A市 某镇经营某服装店;王某,某广告公司负责人,与刘某相熟。2020年6月,王某从刘某处得知丁某所在 单位筹备拍摄相关宣传片,该项工作由丁某负责。王某遂宴请丁某、刘某二人。宴请时,王某向丁某提 出希望承接该宣传片的拍摄业务。丁某未明确表态,表示相关宣传片暂未明确具体拍摄时间和细节,待 确定后可再研究。王某表示到时候请丁某多关照。2020年7月,刘某因其服装店经营不善,欲关店后将 店面出租。王某提出其广告公司正缺店面,愿意以远高于市面上同期同地段同类型店面租金的价格承 租。刘某征得丁某同意后将店面出租给王某。2021年6月,丁某调至其他单位。王某后续未承接到拍摄 业务,亦不再承租刘某店面。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王某共计支付刘某租金16万余元,经鉴定,比同 期市场租金高出10万余元。 对于刘某收受王某高于同期市场价格的租金,丁某是否构成受贿,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丁 某未利用自身职务便利为王某谋利,王某确有租赁需求而向刘某租赁房屋,所支付的租金虽然高于市场 价格,但系王某出于自愿,双方之间的租赁协议是真实有效的 ...
安排“代理人”收受保管贿款如何认定犯罪形态
案件背景 - 黄某担任A市某高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利用职务便利为李某承接高新区工程项目提供帮助 [1] - 李某为A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王某请托黄某帮忙承接工程,并承诺支付工程结算价4%的好处费 [1] - 王某作为A市某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与黄某关系密切,充当中间人角色 [1] - 工程实际结算价共计5902万元,约定好处费为236.08万元 [1][2] 资金往来 - 李某已支付好处费179万元,其中黄某分得90万元并由王某代为保管 [2] - 剩余57.08万元因李某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支付 [2] - 王某在黄某安排下多次催要未支付款项 [2][5] 法律定性争议 -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179万元既遂),黄某构成受贿罪(90万元未遂) [2] - 第二种观点认为黄某和王某构成受贿罪共同犯罪(236.08万元总额,179万元既遂+57.08万元未遂) [2] - 法院采纳第二种观点,认定构成共同受贿 [3][4] 法律依据 - 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受贿应以受贿罪共犯论处 [3] - 受贿既遂标准以实际控制财物为准,共同犯罪中一人既遂则全部既遂 [4] - 未支付部分因已着手实施且因意志外原因未得逞,认定为犯罪未遂 [5] 案件特点 - 采用"代理人"模式收受贿款 [1] - 约定按工程结算价比例收取好处费(4%) [1][2] - 款项部分支付、部分拖欠的特殊形态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