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外国制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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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法治之锚稳稳扎进向海图强的深蓝
新华日报· 2025-12-20 21:15
海上风电产业与海事司法发展 - 如东建成亚洲最大的县域海上风电场 日均输送电力达3000万千瓦时[1] - “十四五”期间 海上风电产业在江苏加速崛起[2] 海事法院的设立与挑战 - 2019年12月 南京海事法院正式挂牌成立 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唯一新设海事法院[1] - 初创的苏州法庭仅4人 队伍横跨多个系统 专业背景各异[1] - 代理海事纠纷的多为来自上海、广东等地的精英律所团队 初期对“海事审判新军”心存疑虑[2] 典型海事纠纷案件与司法实践 - 审理一起标的额高达8000万元人民币的海上风电安装合同纠纷 涉及船舶租用合同违约[2] - 案件背后涉及一家母公司、三家关联公司及一名实际控制人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构成违约 相关方承担连带责任[3] - 审理全国首例依据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二条提起的反外国制裁侵权诉讼[3] - 案件涉及一家海洋工程公司被第三国制裁后 瑞士合作方中止支付1186万余美元建造尾款[4] - 南京海事法院裁定扣押船舶但允许原地继续改建 后经调解 海洋工程公司顺利拿到8400余万元人民币建造款[5] 海事审判的成效与影响 - 今年以来 南京海事法院依法审结涉外涉港澳台案件344件 涉及五大洲57个国家和地区[5] - 海事审判以专业、公正、可预期的裁判 助力江苏打造具有世界聚合力的双向开放枢纽[5]
禁止入境中国,冻结在华财产,中方制裁日本恶劣分子
环球时报· 2025-12-15 22:55
【环球时报驻日本特约记者 王军 环球时报记者 李萌 丁雅栀 于文】中国外交部15日宣布,对日本自卫 队前统合幕僚长岩崎茂采取反制措施。岩崎茂于今年3月就任台湾地区"行政院"所谓"政务顾问",负责 提供政策建议。外交部发言人郭嘉昆15日表示,台湾问题是中国核心利益中的核心,是不可逾越的红 线。中方坚决反对日本自卫队前统合幕僚长岩崎茂出任台湾当局所谓"政务顾问",多次就此向日方提出 严正交涉,并对岩崎茂采取反制措施。岩崎非但不知悔改,反而变本加厉,与"台独"分裂势力沆瀣一 气,一再勾连挑衅,严重违背一个中国原则和中日四个政治文件精神,严重干涉中国内政,严重损害中 国主权和领土完整。针对岩崎上述恶劣行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中方发布外交部 令,公布对其反制措施,惩戒其同"台独"分裂势力勾连挑衅。接受《环球时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表示, 中方发布的反制措施向外界传递了强烈的外交和政治信号,直接加强对同"台独"势力勾连的日本相关人 员的反制,可以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 中方曾向日方提出交涉 中国外交部发布的信息显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 条、第九条、第十五条规定,中方 ...
外交部回应对日本自卫队前统合幕僚长岩崎茂反制:惩戒其同“台独”分裂势力勾连挑衅
格隆汇· 2025-12-15 08:19
核心观点 - 中国外交部宣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对日本自卫队前统合幕僚长岩崎茂采取反制措施 核心原因是其出任台湾当局所谓政务顾问 并与台独分裂势力勾连挑衅 严重违背一个中国原则并损害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 [1] 事件背景与定性 - 台湾问题被定义为中国的核心利益中的核心和不可逾越的红线 [1] - 岩崎茂的行为被定性为严重违背一个中国原则和中日四个政治文件精神 严重干涉中国内政 严重损害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 [1] - 中方曾多次就岩崎茂出任台湾当局所谓政务顾问一事向日本提出严正交涉 [1] 反制措施与依据 - 反制措施是针对岩崎茂与台独分裂势力沆瀣一气、一再勾连挑衅的恶劣行径而采取 [1] - 反制措施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 [1] - 反制措施以中国外交部令的形式公布 [1]
中方决定:对日本参议员石平采取反制措施
财联社· 2025-09-08 02:25
外交反制措施 - 中方对日本参议员石平采取三项反制措施包括冻结境内全部财产 禁止境内组织个人与其交易合作 拒绝其本人及直系亲属入境签证 [1] - 反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第三条至第六条及第九条第十五条规定 自2025年9月8日起施行 [1] - 实施反制系因该议员长期在台湾钓鱼岛及涉疆涉藏涉港等问题散布谬论 参拜靖国神社违背中日四个政治文件精神和一个中国原则 [1]
外交部对日本参议员石平采取反制措施
第一财经· 2025-09-08 02:24
外交反制措施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五条规定对石平采取反制措施 [1] - 冻结其在我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各类财产 [1] - 禁止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 [1] - 对其本人及直系亲属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包括香港、澳门) [1]
南极土著:《反外国制裁法》在“芯片战争”中的首次出手
观察者网· 2025-05-25 06:41
中美法律冲突与华为昇腾芯片事件 - 中国政府严正回应美国意图封杀华为昇腾等中国先进计算芯片的"指导意见",认为其属于"歧视性限制措施",受《反外国制裁法》约束 [1][2] - 中国商务部明确表示,如企业因慑于美国出口管制法规而"执行或协助执行"该指导意见,将涉嫌违反《反外国制裁法》 [2] 《反外国制裁法》的法律风险 - 违反《反外国制裁法》第12条的企业可能面临两类法律风险:行政处罚(如约谈、责令改正)和被提起侵权诉讼(受损失企业可要求停止行为或索赔) [3] - 该法未明确"执行或协助执行"的具体标准,导致企业难以判断商业行为是否合规,例如暂停采购国产芯片是否出于商业考量或受美国管制影响 [5] 中美法律域外效力与企业困境 - 美国《出口管理条例》"一般禁令10"与中国《反外国制裁法》第12条形成正面冲突,全球企业若遵守美国guidance可能违反中国法律 [5][6] - 与欧盟"阻断法"不同,中国《反外国制裁法》未设置豁免机制,企业面临两难选择且无法律可行解法 [6] 企业抗辩案例与司法实践 - 美国司法实践中,企业可提出"外国主权强制"抗辩,例如"维生素C反垄断案"中中国商务部支持企业主张,最终达成和解 [7][8] - "蒂芙尼案"中中国银行因跨境数据提供问题成功抗辩,美国法院承认中美法律冲突并支持银行立场 [9] 抗辩现实挑战与国家安全因素 - 中企若因遵守中国法律被美国处罚,试图以"外国主权强制"抗辩可能面临美国法院严格审查,成功率低 [11] - 美国法院在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中倾向支持政府立场,中企即使提起诉讼也将面临艰难法律战 [12]
反外国制裁法在“芯片战争”中的首次出手
是说芯语· 2025-05-22 01:21
中美法律冲突背景 - 美国政府试图封杀华为昇腾等中国先进计算芯片 中方认定此为赤裸裸的单边霸凌并坚决反对[3][4] - 中国商务部明确美方措施构成歧视性限制措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执行或协助执行将涉嫌违反《反外国制裁法》[5] 中国《反外国制裁法》核心条款 - 该法第12条禁止执行或协助执行外国歧视性限制措施 违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被提起侵权诉讼[6][7] - 行政处罚包括约谈和责令改正等行政措施 侵权诉讼允许受害企业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7] - 相关实施规定由国务院发布 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和执行机制[7] 法律执行与认定问题 - 《反外国制裁法》未明确"执行或协助执行"的具体标准 导致实践中存在操作层面的不确定性[8] - 企业可能因商业调整或合规动作被误判为协助执行 例如暂停采购芯片或合同中加入遵守美方约定的条款[8][9] - 该条款执法实践极少 仅有2023年一例中企援引该法成功追讨近亿元尾款的案例[9] 中美法律冲突的全球影响 - 美国《出口管理条例》与中国《反外国制裁法》第12条直接冲突 全球企业面临两难困境[9][10] - 冲突无法律豁免机制 企业无论遵守哪方法律都可能违反另一方法律[10] - 第三国企业也可能受美国次级制裁和中国反制裁的双重影响[10] 企业抗辩与司法实践 - 美国司法实践中存在"外国主权强制"抗辩 企业可主张因遵守本国法律而违反美国法律[11] - 在维生素C反垄断案中 中国商务部介入并获美国法院采信 最终案件达成和解[12] - 蒂芙尼案中 美国法院承认中美法律冲突并支持中国银行的抗辩[13] - 但此类抗辩在美国法院面临严峻挑战 尤其涉及国家安全时法院倾向于支持政府立场[14][15]
中方严厉抨击美打压中国芯片:典型单边霸凌和保护主义做法,将采取措施维护权益
环球时报· 2025-05-21 23:10
美国对华AI芯片出口管制措施 - 美国商务部发布指南以违反出口管制为由企图全球禁用中国先进计算芯片包括特定华为昇腾芯片[1] - 美国商务部修改指南措辞删除世界任何地方提法改为使用华为昇腾芯片存在违反出口管制风险[2] - 美方措施被中方认定为典型单边霸凌和保护主义做法严重损害全球半导体产业链供应链稳定[1] 中方回应及法律警告 - 中国商务部连续表态抨击美国芯片政策强调美方滥用出口管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1][2] - 任何组织和个人执行或协助执行美方措施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等法律法规须承担法律责任[2] - 中方采取反制是基于中国法律和国际法认可管辖权与美国滥用长臂管辖有本质区别[3] 美国AI出口管制效果及市场影响 - 英伟达在中国的市场份额从拜登刚上任时95%下滑至目前50%[4] - 英伟达CEO黄仁勋称美国AI限制策略完全错误可能导致美国失去领先地位[4] - 中国本土AI公司有才华且决心强出口管制带来精神活力和政府支持加速其发展[5] - 全球超过50% AI研究人员在中国美国限制措施迫使这些研究人员转向使用中国自研技术[5] 行业竞争格局变化 - 美国公司被排除在中国市场外可能减少研发预算导致逐渐落后于中国竞争对手[5] - 仅靠美国市场不足支持全球竞争力高科技公司无法进入全球市场将损害美国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5] - 许多国家加快自主AI体系建设导致去美国化趋势不利于AI技术全球化协同发展[5] 中美科技竞争与合作前景 - 美国对中国科技限制措施效果受质疑中国取得先进AI模型和半导体芯片进步等重要里程碑[6] - 专家质疑阻止中国追赶美国AI技术是否为时已晚建议美国在AI发展与监管方面与中国合作[6] - 芯片成为中美战略竞争核心战场高科技领域可能持续摩擦甚至升级[7] - 中美整体贸易谈判可能不会受阻碍但科技经贸关系需从合作与竞争并存角度处理[6][8]
长和市值蒸发781亿!倒计时6天,且看李嘉诚终极选择
搜狐财经· 2025-03-28 13:12
文章核心观点 长和系拟向美国贝莱德财团出售全球43个港口资产引发资本市场信任崩塌和各方关注,交易涉及大国博弈,李嘉诚面临不同选择及后果,中方有反制措施且强调国家利益高于资本逐利 [1][2][4][6] 事件背景 - 3月4日长和系深夜公告拟向美国贝莱德财团出售全球43个港口资产(含巴拿马运河关键港口),这些港口承载全球6%的海运贸易量,中国21.4%的货轮必经巴拿马运河 [1] - 截至3月21日,长和、长江基建等四家公司市值合计蒸发超781亿港元,长和11个交易日跌幅达16.49% [1] 各方反应 中方 - 港澳办罕见转发评论痛批李嘉诚“天真”“糊涂”“见利忘义”,称交易可能成美国“遏华战略”关键一环 [2] - 外交部发言人毛宁表示反对经济胁迫,升级《反外国制裁法》实施细则 [2] - 香港特首李家超强调交易需合法合规,暗示可能依据《香港国安法》审查 [2] - 中远海运等央企表态关注全球战略港口,加速布局“一带一路”枢纽,商务部推进《对外投资法》修订,增设关键基础设施海外资产转让审查门槛 [2] 美方 - 特朗普将交易视为“夺回巴拿马运河控制权”政绩,其政府曾威胁对中企征收单次150万美元“停靠费” [3] 潜在影响 对中方 - 若交易完成,美方或施压中资项目构建对华贸易包围网,中方有多种反制选项 [3] 对长和系 - 若坚持交易,长和或面临中方审查制裁,国内业务将遭全面围堵,港口数据可能威胁中国供应链安全 [5] - 若终止交易,李嘉诚公开承认受胁迫,中方介入斡旋,可避免损失并重塑形象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