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钱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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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作幌“投资”为名,一大型超市高管受贿逾700万落网
新京报· 2025-11-21 07:09
案件概述 - 上海静安警方披露侦破一起大型连锁超市华东营运部负责人管某受贿案,涉案金额达700余万元[1] - 案件始于2022年底,管某利用职权干预招投标项目并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1] - 犯罪嫌疑人管某、行贿方肖某均已被逮捕,协助转移资金的司机王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 作案手法 - 管某以"资金借贷"为名向合作供应商肖某索取巨额"借款",其中一笔300余万元资金流转无借条、无还款期限和利息[1] - 管某以"投资买房""资金周转"等名义,在每年年中、年底定期向肖某"借钱"[1] - 为掩饰非法所得,管某将600万余元现金贿赂分批交由司机王某通过银行现金存款方式转移至其妻子账户[2] 案件影响与警示 - 此类"内部人"利用职权在供应链合作中寻租的案件侵害企业利益,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2] - 对企业而言,需要扎紧制度篱笆以有效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2]
“电老虎”寇伟,被公诉!
中国基金报· 2025-11-14 04:30
案件核心进展 - 中国大唐集团原党组副书记、总经理寇伟因涉嫌贪污、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被内蒙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4][5] - 案件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最高检指定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审查起诉[4][5] - 检察机关指控寇伟在多个能源企业任职期间侵吞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6] 涉案人员背景与案情细节 - 寇伟出生于1961年10月 长期在能源系统工作 曾担任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等重要职务[7][9] - 2020年1月任中国大唐集团总经理 2022年5月退休 2024年12月被查 2025年6月被开除党籍并移送司法[9] - 被指控利用职务便利在项目承揽、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利 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离职后仍通过影响力受贿[6][9] 公司概况与行业影响 - 中国大唐集团为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特大型能源企业 注册资本370亿元 业务覆盖电力、煤炭煤化工、金融等领域[10] - 截至2024年底 公司发电装机容量突破2亿千瓦[11] - 集团党组会议指出寇伟案性质严重、影响恶劣 对中央企业形象产生严重负面影响[9] - 2024年以来大唐集团旗下多人被查 包括海外投资公司原副总经理张超等[9]
被特朗普赦免的赵长鹏啥来头 个人财富6000亿 其四川情人何一更传奇
搜狐财经· 2025-10-24 23:43
公司发展历程 - 赵长鹏于2017年创立币安,通过发行代币融资1500万美元 [13] - 公司以“低手续费”和“多语言软件”为策略吸引全球投资者,用户量从无人问津增长至数百万 [13][33] - 2023年公司向美国监管机构支付43亿美元达成和解 [20] - 赵长鹏入狱四个月期间,公司用户量增加一亿 [38] 公司关键人物 - 创始人赵长鹏早期通过卖房卖车筹集100万美元全部投入比特币 [7] - 2021年比特币暴涨使其个人身价达到近1000亿美元,成为华人首富 [18] - 联合创始人何一持有公司至少10%股份,被誉为“币圈一姐” [23][37] - 何一在2017年公司代币跌破发行价时,通过宣布回购代币和自掏腰包补偿投资者的策略稳定市场 [29][31] 公司运营与市场表现 - 公司日交易额曾达到30亿美元 [33] - 公司将业务转移至阿联酋等监管盲区继续运营 [22] - 赵长鹏入狱期间,公司每日为其赚取2500万美元 [40] 行业生态与监管事件 - 加密货币行业存在利用监管灰色地带进行投机操作的现象 [9][22] - 2023年美国证监会对公司提出13项指控,创始人赵长鹏个人被处以5500万美元罚款并被判四个月监禁 [20] - 行业存在与政治权力的利益交换,特朗普家族旗下的加密公司在币安支持下获得巨额收入 [46] - 特朗普签署赦免令为赵长鹏脱罪,被视为一场权钱交易 [43][46]
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租房屋如何定性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9-24 01:29
案件核心事实 - 国家工作人员丁某负责单位外宣及宣传片拍摄工作,其妻刘某经营服装店 [1] - 广告公司负责人王某通过刘某得知拍摄项目信息,并向丁某提出承接业务的请托 [1] - 在丁某未明确表态后,王某以远高于市场的价格租赁刘某欲关闭的店面 [1] - 租赁期为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王某共计支付租金16万余元,经鉴定高于市场租金10万余元 [1] - 丁某调离后,王某未承接到业务并终止租赁 [1] 法律定性争议 - 第一种观点认为租赁是真实有效的市场行为,丁某未利用职务便利为王某谋利,不构成受贿 [2] - 第二种观点认为丁某明知王某有具体请托事项,仍同意高价租赁,实质是权钱交易,构成受贿 [2] - 分析采纳第二种观点,认定丁某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为租金差价10万余元 [2] 构成受贿罪的法律依据 - 丁某负责承办拍摄公共事务,王某的请托事项与其职务直接关联 [3] - 根据司法解释,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即应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 [3] - 丁某主观上知晓王某希望其利用职权提供帮助,虽未明确承诺也不影响认定 [4] - 丁某后续工作变动未能实际帮助王某谋利,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 [4] 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 - 司法解释明确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出售物品属于交易型受贿 [5] - 王某高价租赁店面的行为超越了正常市场交易秩序,是向丁某输送利益 [5][6] - 王某的真实意图是建立关系以承接业务,丁某调任后即终止租赁印证此点 [6] - 丁某通过妻子收取租金差价,属于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财物 [5][6] 共同犯罪的认定 -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受贿行为的,以共犯论处 [7] - 刘某明知高价租金源于王某对丁某的请托,仍征得丁某同意后出租并收款 [7] - 刘某与丁某对利用职权为王某谋利并收受利益形成通谋,具有共同犯罪故意 [7] - 刘某客观实施了收受财物的行为,故与丁某构成受贿罪共同犯罪 [7]
穿透租赁表象识别受贿本质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8-27 01:34
案件背景 - 甲作为A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多次利用职务便利为乙控制的B建筑公司提供帮助[2] - 乙作为B建筑公司实际控制人长期承接A市市政工程并多次表示希望答谢甲[2] - 甲以朋友名义购入临街毛坯商铺但因位置不佳长期未能出租[2] 交易结构 - 甲邀请乙查看商铺并提出希望乙物色承租方乙主动表示由B公司承租作为感谢[2] - 双方约定月租8000元年租9.6万元租期五年按年支付并以甲朋友名义与B公司签订租赁合同[2] - B公司通过账户支付"租金"至甲朋友账户最终转入甲个人账户2020至2023年共支付38.4万元[2] 行为特征 - B公司未实际使用商铺未协调开通水电气且甲得知后未提出异议[2] - 租赁关系缺乏真实性乙无真实租赁需求商铺长期保持毛坯空置状态[2][5] - 甲单方面确定租金价格完全规避房屋空置和市场波动风险[5] 法律定性 - 甲乙双方主观上均明知租赁关系系掩盖权钱交易的伪装[4][5] - 38.4万元"租金"实质是甲职务行为的对价符合受贿罪主客观要件[4][5] - 受贿数额应全额认定无需扣除市场价因租赁关系完全缺乏真实性[6]
“靠金融吃金融”敛财逾八千万,67岁农行原副行长被判无期
南方都市报· 2025-08-26 00:09
案件判决 - 中国农业银行原副行长楼文龙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受贿金额达人民币8451万元 [1][6] - 法院认定其2005年至2024年期间利用监管审批、融资授信、项目承揽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 [1][6] - 量刑考虑因素包括部分犯罪未遂、如实供述、主动退赃及赃款全额追缴等从轻情节 [7] 职业生涯 - 楼文龙职业生涯始于浙江银行学校任教,后进入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任团委书记 [2] - 1998年起历任央行杭州金融监管办事处银行检查处处长、银监会监管二部副主任、北京银监局局长 [2] - 2012年8月出任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主管资产负债、不良贷款处置及三农金融业务,2017年4月辞任 [2] 调查过程 - 中央第十巡视组于2024年4月进驻农业银行开展巡视,一个月后楼文龙被查 [1][3] - 2024年11月被开除党籍,通报显示其存在对抗审查、违规宴请、违规收礼、失管家属等多项违纪行为 [3] - 其子楼捷(浙银金融租赁公司董秘)同期被查 [3] 行业反腐背景 - 楼文龙系2024年第5位被判刑的金融系统高管 [7] - 同类案件包括:中国太平保险肖星(受贿8148万/无期)、工商银行张红力(受贿1.77亿/死缓)、光大集团李晓鹏(受贿6043万/15年)、国开行李吉平(受贿5730万/14年) [7][8]
转任新职前收钱待履新后谋利构成受贿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8-20 00:38
案件背景 - 王某在2019年1月担任A市B县C乡副乡长期间收受张某30万元 张某为道路建设工程公司实际控制人 主要在E乡承揽道路项目 [1] - 2019年3月王某调任E乡乡长 2020年4月利用职权将道路升级改造工程交由张某公司承揽 使张某获利100万元 [1] 行为性质争议 -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收钱时不具备为张某谋利的职务便利(C乡副乡长与张某无行政管理关系) 且谋利后未再收钱 不构成受贿罪 但应受党纪政务处分 [2] -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收钱与后续谋利行为形成"先收钱后办事"的权钱交易关系 符合受贿罪本质 [2] 法律认定依据 - 行受贿合意成立:张某送钱目的是寻求王某未来任E乡乡长后的职权关照 王某收钱时明知此意图并后续实际谋利 [3] - 对价关系形成:王某履新前收受30万元与履新后利用职务为张某谋利(使其获利100万元)存在实质关联 侵犯职务廉洁性 [4][5] - 主体身份变化不影响定罪:关键认定标准是收受财物与具体职务行为是否形成对价关系 而非行为发生时职务是否一致 [6] - 法律解释支持:根据"两高"司法解释 事前受贿和事后受贿均以权钱交易本质认定 包括离职后收受财物情形 [6] 结论 - 王某行为构成受贿罪:收钱与谋利行为虽跨越不同职务期间 但存在实质对价关系和权钱交易本质 [7]
以案明纪释法 | 准确识别以定向增发股份收益权为工具的利益输送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8-13 00:04
定向增发股份案件分析 核心观点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定向增发股份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构成受贿犯罪 受贿数额应按照实际获利全额认定[5][6][7] - 定向增发股份具有"机会稀缺性、投资风险性、收益确定性、权力对价性"特征 需穿透审查权钱交易本质[1][8][9] 案件关键事实 - A公司(国企)董事长王某利用职权将500万股C公司定向增发配额转给B公司(私企)[2] - B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为感谢王某 为其提供D公司100万股定向增发收益权 协议价7.34元/股 较二级市场价11.54元/股折价57%[3] - 王某最终实际获利778.04万元 B公司历史定向增发项目平均收益率达30%[3][10] 定向增发市场特征 - 参与门槛高:仅限具备资金/专业/渠道优势的机构投资者或内部职工[9] - 定价机制特殊:发行价不低于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价均价的90%[15] - 流动性受限:定向增发股份存在12-36个月禁售期 禁售期内无法自由交易[15] 交易行为性质认定 - 非市场化交易:B公司在资金充裕情况下为王某定制"专属投资渠道" 具有排他性[9] - 风险收益不匹配:李某承诺保底收益高于银行理财 实际溢价空间达57%[3][10] - 权利属性差异:禁售期内定向增发股份与二级市场股票在财产性权利和交易属性上存在本质区别[15][16] 法律适用争议 - 交易型受贿认定分歧:是否应按二级市场价差(420万元)或实际获利(778.04万元)计算受贿数额[5][6] -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性争议:该交易不符合"意思表示真实"和"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要件[8]
中纪委一日处理三“虎”,均被指大搞权钱交易
新浪财经· 2025-07-30 07:47
周喜安案件核心 - 2025年7月30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安徽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周喜安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1] - 周喜安于2025年2月5日被查,是蛇年落马的首位中管干部,也是当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审查调查的第3名中管干部 [1] - 通报指其利用职权为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利,并在工程承揽、资金拨付、项目用地等方面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3] 周喜安职业履历 - 周喜安1963年8月生,拥有经济学博士学位,1988年从吉林大学研究生院外国经济思想史专业获得硕士学位 [1] - 早期在轻工业部发展战略研究中心工作,后调入国家计委政策研究室,2002年升至国家计委政策法规司助理巡视员 [1] - 国家发改委设立后,曾担任国家发改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组组长、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司长等职务 [1] - 2010年11月外放至地方,先后担任四川省巴中市市长、资阳市委书记,2018年1月当选安徽省副省长,2023年1月转任安徽省政协副主席 [3] 陈时飞案件核心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陈时飞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4] - 陈时飞1962年7月出生,拥有浙江大学研究生学历,理学博士,2025年2月26日被查 [4][5] - 通报指其“靠药监吃药监”,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6] 陈时飞职业履历 - 陈时飞长期在浙江省药监系统工作,1983年进入浙江省医药管理局 [5] - 曾历任浙江省医药管理局科技质量处副处长、药品注册处副处长,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等职 [5] - 2018年9月被任命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任内推出药品注册、审评审批、疫苗监管等系列政策 [5] - 2020年新冠疫情期间,多次出席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介绍新冠肺炎治疗药物应急审批情况 [5] - 2022年8月被免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5] 王中和案件核心 - 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王中和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7] - 王中和2025年2月被查,其时已退休4年 [8] - 通报指其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在干部选拔任用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 [9] 王中和职业履历 - 王中和1957年9月生,拥有内蒙古党校研究生学历,1979年毕业于赤峰师范学校中文专业 [8] - 早期从事教育工作,后在林西县委宣传部工作,历任林西县委副书记、林西县委书记等职 [8] - 曾担任锡林郭勒盟秘书长、组织部部长和盟委副书记,2005年升任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 [8] - 2008年开始主政赤峰市担任市长,2011年1月任赤峰市委书记,两年半后调任包头市委书记 [8] - 2016年进入自治区政协工作,2017年1月担任自治区政协副主席,2021年1月到龄退休 [8]
承诺斡旋并收钱但未实施斡旋是否为受贿既遂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7-16 00:30
案件定性分析 - 核心争议围绕甲的行为应定性为诈骗罪还是斡旋受贿罪,存在三种观点:诈骗罪、斡旋受贿未遂、斡旋受贿既遂 [2] - 最终结论支持第三种观点,即甲构成斡旋受贿既遂,因其承诺通过职权影响力为乙谋利并收受100万元,已侵害职务廉洁性 [2][6] 斡旋受贿构成要件 - 需满足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甲作为司法局副局长与公安局副局长丙熟识,具备斡旋可能性 [3] - "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中,承诺阶段即构成谋利,甲明确承诺通过丙帮助乙逃脱刑责,无需实际转达请托 [5] - 收受财物与职权形成对价关系,乙支付的100万元是基于对甲职权影响力的预期 [6] 诈骗罪排除依据 - 甲未虚构事实,其与丙的工作关系真实存在,斡旋行为具备现实可能性 [3] - 乙未陷入错误认识,支付财物是基于对甲职权的信任而非欺骗 [3] - 法益侵害差异:诈骗罪侵害财产所有权,本案侵害职务廉洁性 [3][4] 法律依据与理论支撑 - 刑法第388条明确斡旋受贿以受贿论处,保护法益为职务公正性与廉洁性 [2] - 最高人民法院纪要规定"谋取利益"包含承诺阶段,甲收钱时已承诺即满足要件 [5] - 斡旋受贿既遂标准不要求实际完成斡旋,权钱交易达成即构成既遂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