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迈特(301367)

搜索文档
瑞迈特(301367) -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2025-08-27 11:52
资金占用制度 - 公司制订防范控股股东等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2] -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和非经营性[3] 公司与关联方关系 - 公司与关联方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4] - 经营性资金往来要审批,明确结算期限[5] - 不得多种方式为关联方提供资金[5] 责任与监督 - 董事长是防范资金占用第一责任人[7] - 财务和审计部门定期检查,杜绝非经营性占用[7] - 注册会计师审计时专项审计关联方占用资金[7] 侵占处理 - 关联方侵占资产,董事会应要求赔偿[8] - 资金占用原则上现金清偿,以资抵债有规定[10]
瑞迈特(301367)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08-27 11:52
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细 则。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应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召集委员 会会议。主任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 1 召集人须具备会计、审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 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 者欠缺会 ...
瑞迈特(301367)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08-27 11:52
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改善公司董事会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公 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瑞 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 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的选任、职权、任期等事宜,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 程》未作出规定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独立董事职责、职权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 ...
瑞迈特(301367) -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08-27 11:52
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 为,明确股东会职责和程序,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按 照《公司章程》执行。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 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 股东会。股东会不能依照法定时限召开的,应当报告公 ...
瑞迈特(301367)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08-27 11:52
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和《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不得 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第二章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具体范围以《上市规则》 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为准。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 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范围按照《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标准 认定。 第七条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适用连续十二 个月累计计算原 ...
瑞迈特(301367) -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2025-08-27 11:52
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建立 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避免投资决策失误,化解投资风险, 提高投资经济效益,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主要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 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的各种形式 的投资活动(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1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以协议约定 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 第七 ...
瑞迈特(301367)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08-27 11:52
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 和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管 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以及《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 规定,不得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证券欺诈行为。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 ...
瑞迈特(301367)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08-27 11:52
委员会组成 - 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4]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4] - 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六年[4] 委员会运作 - 人数低于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时由董事会补足[4] - 每年至少开一次定期会议,提前三天通知[9] - 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9] - 决议须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9] 提名程序 - 提名董事和高管需多道工作程序[10] 记录保存 - 会议记录至少保存十年[12] 细则施行 - 细则由董事会制订施行,修改由委员会提董事会审[16]
瑞迈特(301367)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08-27 11:52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 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 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5 号》")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根据《证券法》《监管 指引第 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 ...
瑞迈特(301367)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5-08-27 11:5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储由公司财务部门办 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至迟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