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迈特(301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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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迈特(301367) - 监事会决议公告
2025-08-27 12:32
证券代码:301367 证券简称:瑞迈特 公告编号:2025-048 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 已于 2025 年 8 月 13 日以书面、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并送达全体监事。会议由公司 监事会主席肖爱军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的监事 3 人,实际出席的监 事 3 人,其中孟晓英女士、李青女士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 本次会议。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与会监事充分讨论,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1 的议案》 经审议, ...
瑞迈特(301367) - 董事会决议公告
2025-08-27 12:31
证券代码:301367 证券简称:瑞迈特 公告编号:2025-047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 知已于 2025 年 8 月 13 日以书面、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并送达全体董事。本次会议 由公司董事长庄志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的董事 9 人,实际出席的董 事 9 人,其中董事周明钊先生、崔文立先生、TAN CHING(谈庆)先生、库逸 轩先生、厉洋先生、孙培睿先生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与会董事充分讨论,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
瑞迈特(301367) - 内部审计制度
2025-08-27 11:52
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 规则和《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等机构合法运作 和科学决策,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精 神和内部控制文化,创造全体职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 公司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 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 ...
瑞迈特(301367)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08-27 11:52
委员会构成 -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4]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4] 任期与会议 - 任期与董事会相同,独董连续任职不超六年[4] - 每年至少开一次会,提前三天通知并提供资料[9] 会议要求 - 紧急情况可电话通知开会并说明原因[9] - 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决议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0] 记录与保密 - 会议记录至少保存十年[13] - 出席委员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13] 细则相关 - 细则由董事会解释并制订施行[16] - 细则修改由委员会提出,董事会审议通过[16]
瑞迈特(301367)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08-27 11:52
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公司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根据《民法典》及其他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不包 括公司为公司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为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提供担保, 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对外担保具体事项的经办部门(以下简称"经 办部门")。 第七条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人 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 和信用情况, ...
瑞迈特(301367)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08-27 11:52
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离职管理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 责、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程序 第四条 董事辞任的,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 日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 日内完成董事补选。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 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瑞迈特(301367)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2025-08-27 11:52
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规范运作,明确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下简称"专门会议")是指定期或者不定期 召开的、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公司应当为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专门会议由全体独立董事组成。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助独立董事组织专门会议,确定会议日期、时间 及地点,发送会议通知、会议材料,撰写会议记录;协调、督促公司职能部门或顾 1 问咨询机构完成独立董事委办事项;负责将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
瑞迈特(301367) -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08-27 11:52
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会和董事落实股东会决议, 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 的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 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三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 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 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意见。 第四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书面提议(董事长就董事会日常职权范围内事项提议召 ...
瑞迈特(301367)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08-27 11:5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 完善公司的考核和评价体系,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 "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制定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和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 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应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召集委员 会会议。主任委员在由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 ...
瑞迈特(301367)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08-27 11:52
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秘书的行为,确保董事会秘书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地工作,根据《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具备相应的专业胜 任能力和从业经验。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除应当符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同 时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一)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 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1 第七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