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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威复材(300699)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5-08-18 09:01
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作用,实现对公 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 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 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对公司审计、内控体系等方面监督并提供 专业咨询意见。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需为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 ...
光威复材(300699)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08-18 09:01
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 规、证券监管部门相关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威 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含控股和全资子公司,下同)内幕信 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本制度未规定的,适用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 相关规定。 第三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长 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 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 ...
光威复材(300699)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08-18 09:0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要有1/3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1 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 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1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 称、博士学位;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对非独立董事 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 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 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 ...
光威复材(300699) - 定期报告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08-18 09: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公司定期 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加大对定期报告信息披 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威海光威复 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定期报告,具体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三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 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 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任何人员不得 干扰、阻碍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定期报告审 计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 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负责人,公司财务 ...
光威复材(300699)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2025-08-18 09:01
信息申报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信息变化、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及深交所要求时间申报个人信息[6]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1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公司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申报并公告[10] 股票买卖限制 - 买卖前需提前报备意向及确认计划,前3个交易日报送问询函[9] - 上市交易1年内、离职半年内、涉嫌违法犯罪处理未满6个月不得转让股份[12][13] - 年报、半年报公告前15日,季报、业绩预告、快报公告前5日不得买卖[13] 股份转让规则 - 每年转让不得超所持总数的25%,不超1000股可一次全转让[15] -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15] 违规处理 - 违规6个月内买卖,董事会收回所得收益[14] - 违规受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可要求引咎辞职[19] - 违规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公司可要求担责[19] 其他 -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股东买卖参照制度执行,违规收益归公司[18][21]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及修订,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1]
光威复材(300699) - 2025年上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报告
2025-08-18 09:00
公司往来 - 威海光威户外装备2025年上半年往来累计发生与偿还金额均为1,577,488.95元[2] - 威海光威集团启明星渔具2025年上半年往来累计发生与偿还金额均为2,650.00元[2] - 威海光威渔竿2025年上半年往来累计发生与偿还金额均为200.00元[2] - 威海市三义塑料渔具2025年上半年往来累计发生与偿还金额均为350.00元[2] 其他应付款 - 威海光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应付款2025年期初246,000,000.00元,利息3,013,501.00元,偿还1,599,001.00元,期末247,414,500.00元[2] 其他应收款 - 威海光威能源新材料其他应收款2025年期初378,119,818.09元,累计发生152,235,401.48元,偿还198,714,711.50元,期末331,640,508.07元[2] - 威海光威复合材料科技其他应收款2025年期初66,581,681.79元,累计发生32,453,339.37元,偿还38,724,391.69元,期末60,310,629.47元[2] - 威海拓展纤维其他应收款2025年期初397,103,215.56元,累计发生278,676,826.58元,偿还241,881,338.70元,期末433,898,703.44元[2] 个人负债 - 陈晔如租赁负债2025年期初661,430.49元,利息5,704.84元,偿还335,000.00元,期末332,135.33元[2] - 陈晔如应付账款2025年累计发生335,000.00元,期末335,000.00元[2]
光威复材(300699) - 关于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公告
2025-08-18 09:00
董事会变动 - 公司拟将董事会成员人数由7名增至9名[1] - 丛宗杰先生被提名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2] 股东信息 - 丛宗杰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15,997股,占总股本0.01%[5]
光威复材(300699)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5-08-18 09:00
股份转让与财务资助 - 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决议需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3]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3]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3]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3]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3] 股东权利与义务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3] - 股东提出书面查阅请求,公司应自提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4] - 股东对内容违法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可请求法院认定无效;对程序、表决或内容违反章程的决议,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4] -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董事、高管等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请求相关方起诉[4][5] - 监事会、董事会等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等情况,股东可自己名义直接起诉[5] -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质押股份,应自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书面报告[5] 交易审议规则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需股东会决议[6]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需审议[7] -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审议[7] -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万元,需审议[7] -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审议[7] -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万元,需审议[7] -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交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较高者为计算标准,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达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7] -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0.05元,且交易仅达第3项或第5项标准,可免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7] 融资与担保 - 公司年度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3亿元且不超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8]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8]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8]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8]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8]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8]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8]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8] - 股东大会审议特定担保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8] 股东大会与股东会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9] - 股东大会和股东会通知需包含会议时间、地点、期限、审议事项、出席说明、股权登记日、会务联系人及表决时间程序等内容[10] -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和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10] - 股东委托他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表决权情况、投票指示、签发日期、有效期限及委托人签名等[10] -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相关授权文件需公证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指定地方[11] -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出席,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列席[10] -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特殊情况按规定依次由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的董事等主持[11] -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时,他们应列席并接受股东质询[11] - 股东大会和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载会议相关内容[11] 董事与监事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名公司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且提名人数不得超拟选举或变更的相应人数[12]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且提名人数不得超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12] -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12] -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可投票数等于所持股份数额乘以待选人数[12] -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不能担任公司董事[12][13] - 因特定经济犯罪被判刑,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不能担任公司董事[12][13] - 担任破产清算公司相关职务且负有个人责任,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不能担任公司董事[12][13] - 担任违法被吊销执照公司法定代表人且负有个人责任,自被吊销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者不能担任公司董事[12][13] -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能担任公司董事[13] -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14] -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14] - 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21] - 监事会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22] 其他规定 -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23] - 公司董事会需在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23]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本公司净资产10%,可不经股东会决议[25] - 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24][25] - 债权人接到合并通知30日内,未接到自公告45日内可要求清偿债务或担保[24][25] - 公司分立自作出决议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24][25]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决议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24][25] - 债权人接到减资通知30日内,未接到自公告45日内有权要求清偿债务或担保[24][25] -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26] -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后,法定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26] - 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6] - 公司解散应在十日内公示解散事由[26] - 公司因特定情形解散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26][27] - 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公告[27] - 债权人应自接到通知书三十日内,未接到自公告日四十五日内申报债权[27] - 控股股东指持股占公司股本总额超50%或表决权足以影响决议的股东[27]
光威复材(300699)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08-18 09:00
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了规范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运营稳定,保障股东权益,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 任等离职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 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 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 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任期届满,除 非经股东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任,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聘任,在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 ...
光威复材(300699) - 监事会决议公告
2025-08-18 09:00
会议信息 - 公司2025年8月5日发通知,8月15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1] - 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3人[1] 审议事项 -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表决全票同意[2] -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的议案》,表决全票同意[3] 内容发布 - 《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8月19日登在巨潮资讯网[2] - 《公司章程》等修订内容8月19日登在巨潮资讯网[4] 章程修订 - 修订章程为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同步,董事会成员拟由7名增至9名[4] - 修订章程议案经监事会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