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华新材(688707)
搜索文档
振华新材:拟将募投项目节余的5582.93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新浪财经· 2025-12-16 09:37
公司财务与资本运作 - 振华新材拟将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1] - 本次节余募集资金金额为5582.93万元 [1] - 节余资金将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1]
振华新材:拟使用不超8.00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12-16 09:36
公司财务决策 -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2月16日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 - 公司获准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8.00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1] - 现金管理资金将用于购买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 [1] 决策执行细节 - 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批 [1] - 资金使用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1] - 资金在额度范围内可滚动使用 [1] 对公司运营的影响 - 公司表示该事项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 [1] - 公司表示该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1]
振华新材:拟将部分募投项目结项,5,582.93万元节余资金拟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12-16 09:36
公司募投项目进展 - 公司于2025年12月16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1] - 本次结项的募投项目为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沙文二期),该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截至公告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累计节余募集资金为5,582.93万元 [1] - 公司拟将上述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实际金额以转出当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准 [1] - 募集资金全部转出后,公司将注销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 [1]
振华新材: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沙文二期)拟结项
格隆汇· 2025-12-16 09:31
公司项目进展与资金安排 - 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沙文二期)拟结项 [1] - 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5,582.93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1] - 节余资金将用于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 [1]
保代突击入股,非法获利410万元
深圳商报· 2025-12-15 00:55
案件核心事实 - 中信建投证券原保荐代表人杜鹏飞因通过代持方式突击入股其保荐的拟上市公司振华新材,并在解禁后减持套现获利,被以涉嫌受贿罪起诉,公诉机关建议量刑10至11年 [1] - 杜鹏飞在担任振华新材IPO项目保荐代表人期间,以150万元资金通过代持形式突击入股,解禁后套现获利410.64万元 [1] - 振华新材是一家主营锂电正极材料的供应商,于2021年以11.75元/股的发行价在科创板上市,上市后股价在禁售期内一度冲高至80元,2022年9月首批限售股解禁时股价仍维持在50元左右 [1] 案件调查与审理过程 - 杜鹏飞的违规操作在2024年国家审计署对中信集团体系的常规审计中被发现,线索后被移送至齐齐哈尔市监察委员会 [2] - 2024年10月,齐齐哈尔市监察委员会对杜鹏飞采取留置措施,案件于2025年4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2025年10月下旬一审开庭 [2] - 公诉机关以“受贿罪”提起公诉,认定涉案金额为410万元,并建议判处10至11年有期徒刑 [2] 案件关键法律认定 - 法院认定中信建投属于国家出资企业,杜鹏飞的两次关键晋升(总监、执行总经理)均经过了公司党委会或执委会的正式审批程序 [3][4] - 公诉机关及法院认定,杜鹏飞作为保荐代表人的工作具有明显的经营管理属性,直接关系到国有金融资产的安全,应认定为从事“公务” [4] - 在受贿金额认定上,法院判定以2022年9月股票解禁减持后杜鹏飞开始主导分赃的时间点为犯罪既遂,犯罪数额按全部获利410万元计算,突破了“以实际到手金额认定”的传统思路 [4] 涉案人员与公司背景 - 杜鹏飞案发前为中信建投董事(D职级),是拥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资深投行人士,任职时间超过10年,属于投行条线中层业务骨干 [1] - 杜鹏飞在振华新材IPO项目中担任辅导组组长、项目负责人和保荐代表人的三重身份,全面主导该项目的保荐工作 [1] - 中信建投与振华新材于2019年8月正式签订上市辅导协议 [1] 案件影响与信号 - 杜鹏飞案的推进,再次释放出“零容忍”的监管信号 [5]
老牌保代突击入股翻车,非法获利410万换10年牢狱
财联社· 2025-12-12 15:08
案件核心判决与定性 - 中信建投原保荐代表人杜鹏飞因在振华新材IPO项目中通过代持方式突击入股,解禁后套现获利410.64万元,被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2个月,罚金60万元,违法所得被全额没收[1] - 案件核心突破在于法院首次明确将国资券商核心业务骨干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打破了过往同类案件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轻判或仅作行政处罚的行业惯例[1][8] - 法院认定杜鹏飞的行为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受贿金额按全部减持获利410万元计算,而非其实际分得的200万元,裁判逻辑以“对受贿所得的控制/处分权”为关键锚点[5][7] 当事人背景与案件标的 - 当事人杜鹏飞拥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在中信建投任职超过10年,案发前职级为D(董事),属于投行条线中层业务骨干[2] - 杜鹏飞职业生涯中主持或参与了振华新材、思维列控、大参林等多个IPO及再融资项目,是业内具备丰富经验的保荐代表人[2] - 案件核心标的振华新材是一家主营锂电正极材料的供应商,于2021年在科创板成功上市[2] 违规操作具体过程 - 2019年8月,中信建投与振华新材签订上市辅导协议,杜鹏飞以辅导组组长、项目负责人和保荐代表人的三重身份全面主导该IPO项目[3] - 在辅导协议签署前夕,振华新材为争取杜鹏飞尽心竭力,主动提出允许其通过老股东代持方式参与公司定增,尽管《证券法》明确禁止此类行为[3] - 杜鹏飞找到关系密切的刘飞,由刘飞出资150万元参与增发,股权登记在代持股东名下,双方口头约定上市后收益一人一半分成[3] - 振华新材以11.75元/股发行上市,禁售期内股价一度冲高至80元,2022年9月解禁时股价仍维持在50元左右高位[3] - 解禁后通过代持账户减持股份合计获利约410万元,刘飞将约200万元转交给杜鹏飞[4] 案件侦办与审理焦点 - 2024年国家审计署在对中信集团体系常规审计时发现杜鹏飞突击入股线索,确认涉嫌犯罪后移送至齐齐哈尔市监察委员会[5] - 2024年10月杜鹏飞被采取留置措施,2025年4月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建议判处10至11年有期徒刑[5] - 庭审焦点集中在杜鹏飞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贿金额应按200万元还是410万元认定[5] “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认定依据 - 法院认定中信建投属于国家出资企业,承担国有金融机构重要功能,纳入国家金融资产运行体系管理[6] - 杜鹏飞2018年被聘任为投行部总监(D)及2021年被聘任为投行执行总经理(ED)的两次关键任命,均经过严格组织程序,满足了“国家工作人员”认定的“形式要件”[6] - 法院认为杜鹏飞的工作具有明显的经营管理属性,直接关系到国有金融资产的安全,应认定为从事“公务”[6] - 法院指出杜鹏飞获得的“入股机会”本质上是以交易形式非法收受巨大股权利益,符合受贿罪构成要件[7] 案件对行业的影响与信号 - 此判例明确了国资券商投行核心岗位人员的“国家工作人员”认定标准,将重塑从业人员的执业风险认知[8] - 案件传递出监管加码、司法从严的强烈信号,证券监管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将更加紧密,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将持续加码[1][9] - 随着国有金融资产监管力度加大,具备一定职级、承担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职责的投行人员,其职务行为将受到更严格的刑事规制[9]
头部券商资深保代“突击入股”非同寻常
每日经济新闻· 2025-12-11 12:40
案件核心概述 - 某头部券商资深保荐代表人杜鹏飞因在振华新材IPO项目中涉嫌“突击入股”被以受贿罪提起公诉,检方建议量刑10至11年,涉案金额410万元,其个人分得约200万元 [1] - 案件揭示了发行人融资受挫后“主动邀约”、保代利用熟人代持的隐秘操作,以及司法机关对证券从业人员“交易型受贿”的严厉打击 [1] - 案件已于2025年10月下旬一审开庭,目前尚未宣判 [2] 涉案人员与项目背景 - 杜鹏飞案发前为某头部券商投行业务管理委员会执行总经理,是经验丰富的“金牌保代” [1][2] - 其曾主持或参与振华新材、思维列控、大参林IPO,香雪制药配股,华锋股份可转债,雷科防务非公开再融资及盛路通信等多个并购重组项目 [2] - 在振华新材项目中,杜鹏飞于2019年8月担任辅导组组长,2021年9月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之一助其成功登陆科创板,2024年11月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保代 [3] “突击入股”具体操作细节 - 2019年7月,振华新材启动定增,计划以每股12.50元人民币募集不超过8亿元,最终仅募得5.13亿元,未达预期 [3] - 募资受挫后,振华新材主动向辅导组组长杜鹏飞提出,可通过老股东代持方式参与本轮定增 [4] - 杜鹏飞联系熟人刘飞(化名)出资150万元人民币,资金转入指定代持账户,股权登记于某老股东名下,双方仅口头约定未来收益平分 [5] - 振华新材于2021年9月以11.75元/股上市,股价在限售期内一度飙升至80.00元/股,2022年9月解禁时股价约50元/股 [6] - 代持账户减持后合计实现收益410万元人民币,刘飞将其中约200万元人民币通过代持人转交杜鹏飞 [6] 法律定性:从“突击入股”到“交易型受贿” - 检方以“受贿罪”提起公诉,认定“突击入股”行为属于交易型受贿 [7] - 法律分析指出,保荐业务兼具劳务与职务行为性质,保代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接受经济利益即属“利用职务便利”,低价突击入股是职务行为的对价 [7] - 证券法明确禁止证券从业人员直接、借名持有买卖股票或收受赠送股票 [7] - 证监会指出,保代利用职务便利、特殊地位和信息优势入股拟上市公司攫取暴利,触犯法律禁令,违背诚信勤勉义务 [7] 行业监管趋势与影响 - 案件显示出金融反腐深入背景下,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刑事追责案例逐渐增加,处罚力度呈现明显升级趋势 [7] - 此案量刑建议极具震慑力,释放出对证券从业人员“交易型受贿”严厉惩处的明确信号 [1][2]
振华新材:公司固体电解质分为氧化物、硫化物及复合固体电解质
证券日报· 2025-12-10 13:12
公司技术进展 - 公司固体电解质分为氧化物、硫化物及复合固体电解质三大类别 [2] - 公司固体电解质具备粒径小(纳米级)、空气稳定性好、离子电导率高及分散性优等特性 [2] - 部分固体电解质产品已实现吨级稳定制备 [2] 公司产能规划 - 公司于2025年10月获批的电解质中试线产能规模为年产百吨级 [2]
振华新材:公司近年来营收下滑的核心原因并非客户数量导致
证券日报网· 2025-12-10 12:41
证券日报网讯12月10日,振华新材在互动平台回答投资者提问时表示,公司近年来营收下滑的核心原因 并非客户数量导致,而是行业"量价齐跌"与公司产品结构短期错配的双重压力所致。 ...
振华新材:固体电解质现已实现吨级稳定制备
证券日报网· 2025-12-10 12:41
公司技术研发进展 - 公司固体电解质已实现吨级稳定制备 [1] - 公司正在积极推进固体电解质产品的验证工作 [1] - 公司正在建设年产百吨级的固体电解质中试线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