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型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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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贿赂物后又收受现金如何计算受贿数额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9-17 00:30
本案中,秦某共有两次收受赵某财物的行为,第一次是收受价值23万元的名牌包,后又退还给赵某;第 二次是赵某在秦某退还名牌包后随即又送给其40万元现金,该"一退一送"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以及如何 认定秦某的受贿数额,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秦某收受赵某为其购买的名牌包,但在案发前主动退给赵某,故此起事实不构成受 贿,而后又收受赵某40万元现金,构成受贿既遂。秦某的受贿数额为40万元。第二种观点认为,赵某花 费23万元为秦某购买名牌包,秦某收受名牌包已经构成受贿既遂,一年多以后,秦某将该名牌包(退还 时市场价格为20万元)退给赵某,属于退赃,虽不影响受贿金额的认定,但可作为秦某的量刑情节。对 于秦某又收受赵某40万元现金的行为,与退包行为无关。此时秦某的受贿金额为63万元(23万元+40万 元)。第三种观点认为,秦某收受赵某为其购买的名牌包,构成受贿既遂,受贿数额为23万元。一年多 后,秦某为了要更多现金,将该名牌包退给赵某,随后收受赵某所送40万元现金,属于交易型受贿。第 二次受贿的数额应当以秦某收受现金的数额与退还该名牌包给赵某时的市场价格的差价计算,即20万 元。因此,秦某的受贿数额为43万元(2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