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源股份(603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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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源股份(603628) - 重大诉讼、仲裁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9 11:40
诉讼披露标准 - 重大诉讼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需披露[9] - 重大诉讼采取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标准应及时披露[10] 披露渠道与责任人 - 指定《证券时报》和上交所指定网站披露信息[5] - 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成员负连带责任[13]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披露事务[18] 披露流程 - 信息报告经编写、核对、审核、批准后发布[11] - 发布信息需向上交所申请、审核后在指定媒体披露[15] 信息管理 - 各部门和子公司及时报告重大诉讼[16] - 知情人员入职签保密协议,公告前保密[19][22] - 董事会秘书负责文件存档,保存期不少于10年[22] 违规处理与制度实施 - 失职致披露违规,公司处分责任人并可要求赔偿[25] -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24]
清源股份(603628)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9 11:40
人员信息申报 - 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申报个人信息[10] -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信息变化或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申报个人信息[10] 股份锁定 - 公司上市未满一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10] - 公司上市已满一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年内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10] 股份变动报告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11] 减持规定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在首次卖出15个交易日前报告备案减持计划[11] - 减持计划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11] -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时间区间届满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11] 股份转让限制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14]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总数的25%[14] - 公司董事和高管所持股份不超1000股可一次全部转让[15] 离任转让限制 -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自董事和高管申报离任日起6个月内,其不得转让持有及新增公司股份[15] 买卖时间限制 -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董事和高管不得买卖公司股票[15] -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董事和高管不得买卖公司股票[15] 特殊买卖情况 - 公司股票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内累计跌幅超30%,董事和高管增持且承诺6个月内不减持,不受买卖限制[15] 上市及离职转让限制 -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董事和高管所持股份不得转让[17] - 董事和高管离职后半年内所持股份不得转让[17] 重大违法减持限制 - 公司因欺诈发行等重大违法触及退市风险警示,自决定作出至终止或恢复上市前,董事和高管不得减持股份[17] 制度实施与解释 -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20] -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23]
清源股份(603628) - 重大投资、财务决策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9 11:40
交易决策 - 总经理可对未达标准的对外投资及其他交易行为决策[9]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6种情况,需董事会审议批准[9]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6种情况,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批准[12] 交易规定 - 未达标准交易,上交所认为必要时公司需审计或评估[14] - “提供财务资助”等交易按连续12个月发生额累计计算适用规定[14] - 交易标的为股权致合并报表范围变更,标的公司全部资产和主营收入视为相关指标[15] - 交易仅达第七条第(三)或(五)项标准且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0.05元,可申请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15] - 达规定标准交易,股权需审计,非现金资产需评估[15] - “购买或出售资产”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且2/3以上股东表决通过[18] 财务制度 - 公司财务制度由财务负责人拟定,经总经理审核报董事会批准[19] 担保审批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股东会审批[22]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批[22]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批[22] - 按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股东会审批[22] - 按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的担保须股东会审批[22] 人事决策 - 对注册资本超500万元的控股或参股公司,派出或提名董事事宜由董事会决定[25] 资产处置 - 总经理对价值不超公司净资产总额10%的固定资产等有处置决定权[27] - 董事会对价值1000万元以上或超公司净资产总额10%的固定资产等有处置决定权[27] 资产抵押质押 - 以价值在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10%以下的公司资产抵押或质押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27] - 以价值超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50%的公司资产抵押或质押由股东会决定[27]
清源股份(603628) -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9 11:40
累积投票制适用条件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超30%或选2名以上独董时用累积投票制[6] 董事候选人提名 - 董事会换届或增补时,董事会、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9] 投票权计算 - 选独董时,投票权数=所持股份×应选独董人数[12] - 选非独董时,投票权数=所持股份×应选非独董人数[12] - 累积表决票数=有表决权股份数×本次选董事人数[12] 当选规则 - 当选董事得票数超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1/2[16] 缺额处理 -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且超章程规定成员2/3,下次股东会补选[17] -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且不足章程规定成员2/3,进行第二轮选举[17] - 第二轮仍未达要求,2个月内再开股东会选缺额董事[17] 相同票数处理 - 2名以上候选人票数相同且最少,进行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下次再选[17] 其他规定 - 采用累积投票制应在通知中说明并发放细则[19][20] - 会议召集人制备适合选票并标明信息[20] - 股东可亲自或委托投票[21] - 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实施,由董事会解释[21]
清源股份(603628)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08-29 11:40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 | | | | |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二) 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 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 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 经济利益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 业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 ...
清源股份(603628) - 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9 11:40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Xi{\cal O}\,{\underline{{{-\,}}}}\,\Xi{\cal H}{\cal J}\backslash\,\Xi$$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 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 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1 (一) 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 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 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 动的信息; (四) 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 | | (一) 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 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 ...
清源股份(603628)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9 11:40
二○二五年八月 | | | | | |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 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保护中小股东及利 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 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清源股份(603628)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9 11:40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第一条 为规范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 计报告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 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管理办法》以及《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度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 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应当遵照 本制度。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 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 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二○二五年八月 | | | 清源科技 ...
清源股份(603628)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管理制度
2025-08-29 11:40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 | | | | |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离任审批程序 1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离任管理,维护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或者辞任、 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任的情形。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述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 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 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述情形,公司应当在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30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 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3 (一) 根据《公司法》等 ...
清源股份(603628) - 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9 11:40
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 | |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制度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批。财务中心资金部负责具体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开展与实施; (五) 上述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有效期为董事会或股东会 审批通过之日起12个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外汇衍生品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 有外汇衍生品交易均有真实的贸易及业务背景,不得进行单独以盈 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1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外 汇衍生品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交易业务的管理, 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 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业务是指为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以满足正常 生产经营需要而在银行办理的外汇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 外汇期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