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源股份(603628)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第一条 为规范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 计报告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 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管理办法》以及《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度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 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应当遵照 本制度。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 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 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二○二五年八月 | | | 清源科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