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信托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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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望为主 集合信托市场暂处低迷态势
上海证券报· 2025-09-16 01:46
成立市场方面,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的成立数量环比减少3.61%,成立规模环比减少27.52%。非标信托与 标品信托的成立规模均呈现回落态势,整体市场偏观望状态。发行端同样延续低迷态势,该周信托产品 发行规模为166.93亿元,环比下降12.75%,从资金投向来看,基础产业与金融等主要领域产品的发行规 模均出现不同程度下滑,金融类产品或因资本市场波动,短期内发行节奏放缓。 其中,非标信托产品成立市场"数增量减"。同源数据显示,该周共有171款非标信托产品成立,环比增 长10.32%;已披露成立规模为36.54亿元,环比减少9.46%。此外,标品信托市场同步承压,成立数量及 成立规模均大幅下滑。用益金融信托研究院发布的报告认为,由于标品信托产品中以固定收益类资产为 主要配置方向,其表现与债市关联密切,在本轮债市调整中,市场观望情绪浓厚,投资者风险偏好趋于 保守,短期内标品信托市场或仍将维持偏弱运行状态。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胡尧 记者 金苹苹)近期,信托市场依然延续了此前相对低迷的状态。用益金融 信托研究院数据显示,9月8日至9月14日这一周,信托产品成立规模环比降幅近三成,发行规模也持续 收缩,其中标品信托整体承压 ...
还钱,某信托登报发催收函!这家信托将债券发行人和承销商告了!周报
证券时报· 2025-09-12 19:28
信托行业风险事件 - 渤海信托因贷款违约刊登催收函 涉及本金27亿元 本息及罚息合计超34亿元 借款人仅偿还约98.28万元[1] - 五矿信托就"20福晟01"债券违约起诉发行人福晟集团及主承销商 索赔金额达4.75亿元[2] - 债券欺诈发行案例中投资者持续追究中介机构连带赔偿责任 监管层强化对中介机构责任追究[2] 信托业务发展动态 - 大业信托出资3000万元参与设立北京中科蓝图股权投资基金 建信信托和中信信托股权投资业务有被投企业年内上市[3] - 信托业在新业务分类指引下强化长期性特征 包括服务长期性、资金长期性及资产长期性[3] - 8月资产管理信托发行2654款产品 发行数量同比增长25.79% 披露发行规模同比增长37.67%[4] - 8月资管信托成立2265款产品 成立数量同比增长13.83% 披露成立规模同比增长14.92%[4] - 非标业务成立市场数量微增但成立规模大幅下降[5] - 外贸信托和粤财信托作为原始权益人的50亿元ABS项目获上交所通过[6] - 资产证券化业务成为信托公司重点发展方向 基础资产类型持续扩展[6] 信托公司投资动向 - 紫金信托以自有资金增持南京银行5677.98万股 占总股本0.46% 增持后持股比例升至2.25%[8] - 紫金集团及紫金信托合计持股南京银行比例由12.56%增至13.02% 增持基于对公司发展信心[8] 信托业支持实体经济 - 截至2024年末信托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支持实体经济资金规模达16.68万亿元 占资金信托规模75%[9] - ESG理念深入信托实践 强调可持续价值创造与社会价值环境贡献 改变行业发展逻辑[9] - 信托凭借财产独立、风险隔离和跨市场配置特性成为金融资本与产业要素连接纽带[9]
规范三类资管产品全过程信息披露管理
金融时报· 2025-08-08 07:59
核心观点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对三类资管产品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系统规范 全面覆盖产品募集 存续 终止全流程 统一监管标准 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 [1][3][4] 监管统一与制度创新 - 统一资产管理信托 理财 保险资管三类产品的信息披露监管标准 解决原有要求分散在各类通知办法中标准不一 执行尺度不同的问题 [2][3] - 构建适合三类资产管理产品特点的信息披露制度 强化穿透监管和同类业务同等对待导向 弥补监管盲区 [2][3] - 针对三类资管产品的共同属性和个性特征 构建统一但有差异化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 形成"1+3"信息披露规则体系 [4][9] 全流程信息披露规范 - 产品募集环节重点规范产品说明书 合同 风险揭示文件 托管协议 发行公告等内容 明确业绩比较基准要求 让产品销售看得清 [5] - 产品存续环节重点规范定期报告披露内容 要求真实准确全面披露过往业绩 强化重大事项及时披露 让产品风险厘得清 [5] - 产品终止环节要求到期公告和清算报告披露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 让产品收益算得清 [5][6] - 分阶段提出募集 产品存续 重大事项 终止等环节的披露内容和时限要求 例如存续期强调定期与临时报告 关注资产投向变化 业绩 重大风险事件披露 [5][6] 业绩比较基准规定 - 明确资产管理产品可以不披露业绩比较基准 若披露需说明选择原因 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 并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 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 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 [7] - 产品管理人应当保持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的连贯性 原则上不得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7][8] - 确需调整的需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及时披露调整情况及理由 并在定期报告和更新产品说明书时披露业绩比较基准历次调整情况 [7][8] 公募与私募产品差异化要求 - 对公募产品信息披露总体要求更严 披露内容更多 需通过金融监管总局认可的平台披露信息 定期披露季度 半年度 年度报告 涵盖产品规模 净值 投资资产等多方面内容 [9][10][11] - 对私募产品在基本披露要求外尊重合同约定 但仍要求基本风险 损益等关键信息完整披露 [9] - 差异化安排兼顾市场透明度和交易灵活性 公募产品强调向社会公开披露 私募产品坚守合同约定以保护交易对手信息安全和隐私 [9]
信息披露更透明 信托投资者权益保护更进一步
金融时报· 2025-08-08 07:52
监管政策动态 - 金融监管总局起草《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旨在统一资管产品信息披露监管标准 强化投资者保护 [1] - 政策背景源于现有信息披露要求分散在不同制度中 存在标准不一致问题 需构建适合三类资管产品特点的披露制度 [2] - 新规将助力信托业投资决策 降低投资风险并提振市场信心 通过规范披露减少信息不对称 [2] 信息披露价值 - 完善信息披露增强产品透明度 使投资者清晰了解产品运作和风险状况 减少信息不对称 [3] - 强化市场约束机制 通过信息公开促使公司审慎经营和规范运作 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3] - 保障投资者知情权与监督权 为决策提供依据并降低受欺诈风险 维护市场公信力 [3] 行业实践现状 - 平安信托通过App、官网及短信邮件披露产品简介 专户开立 资金运用 收益情况及经理变更等信息 [4] - 渤海信托建立售前售中售后全流程披露机制 客户可通过官网自助查询系统和App获取产品资料与净值 [4] - 信托公司行动表明行业正主动落实信息披露要求 构建标准化披露体系 [4] 投资者保护体系 - 2025年以来监管从打破刚兑 规范股东行为 优化治理及细化风控等多维度构建投资者权益保护体系 [5] - 国务院转发文件要求坚决打破刚性兑付 严禁通过滚动发行 挪用资金等方式违规兑付 [5][6] - 严厉打击虚假披露 违规承诺 误导销售及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等违规行为 [6] 公司治理监管 - 金融监管总局修订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要求加强党的建设 规范股东行为和关联交易管理 [6] - 严格关联交易监管 落实关联方名单制和信息披露要求 严禁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6] - 要求金融机构设立首席合规官 完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和责任体系 [6] 行业发展方向 - 信托业需平衡企业利益与风险控制 促进发展与防控风险并重 通过业务竞争激励创新 [7] - 信托公司作为谨慎受托人必须以客户利益为重 确保委托人资金安全 通过诚实高效服务实现行业繁荣 [7]
《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并重
五矿证券· 2025-07-25 09:19
《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核心原则 - 推动金融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将适当产品售予适合客户,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理念,打破刚性兑付[3][7] 适用范围与监管要求 - 覆盖国家金融监管局监管的收益不确定且可能致本金损失的投资型产品及保险产品,明确不同业务适当性管理规定[8] - 细化销售行为规范,除保险产品外其他投资型产品适当性匹配为强匹配,规定禁止性销售行为,规范金融机构销售行为[9] - 细化风险评级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对产品划分风险等级并动态管理,按孰高原则采用并披露评级结果[11][12] - 区分投资者为专业与普通投资者,不再留转换通道,要求对普通投资者评估风险承受能力并提示风险[13] - 要求投资者自主选择、承担风险,如实提供信息,规范风险评估行为[14] 对银行理财行业影响 - 合规成本上升,信息系统升级和适当性管理工作量增加带来成本上升[16][17] - 产品设计能力有望上升,可优化产品分层管理,明确产品创新边界[18] - 中高风险理财产品占比有望上升,2018年底至2024年底理财产品投资资产中权益类资产占比从9.92%降至2.58%,预计2026年权益类资产占比或升1个百分点,新增3200亿元人民币进A股[19][22] 风险提示 - A股市场下半年表现影响理财资金入市速度 - 更严格适当性管理要求或影响中高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占比数据[5][26]
不得以销售业绩作为唯一考核指标!金融消保又一新规出台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07-11 15:35
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核心内容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共五章四十九条,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旨在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关口前移 [1] - 办法要求金融机构严格履行适当性义务,将适当的产品通过适当的渠道销售给适合的客户,帮助消费者识别风险并减少超出自身能力的损失 [1] - 适用范围包括收益不确定且可能导致本金损失的投资型产品(如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非保本结构性存款等)以及保险产品(财产险、人身险) [1] 产品设计与开发要求 - 金融机构设计开发产品时需充分考虑目标客户群体需求,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 [2] - 需清晰界定产品属性特征、风险水平、权利义务关系及适合的客户范围 [2] 三方代销合作监管 - 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营销时需严格履行营销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营销内容及方式合法合规 [3] 销售环节规范 - 金融机构需强化销售人员资质管理,确保其具备相应产品销售资质并持续开展培训 [4] - 需构建科学合理的销售人员激励约束机制,考核标准包括合规性、客户投诉等,不得仅以销售业绩为唯一指标 [4] 老年人投资者保护 - 向65岁以上客户销售高风险产品时需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包括制定专门销售程序、强化风险提示、给予更多考虑时间等 [5] - 线上销售流程需具备适老性、易用性和安全性 [5] 私募产品监管强化 - 销售私募产品需按法规明确投资者认定标准,评估其资产规模、收入水平、风险承受能力等,并以非公开方式销售 [6] - 禁止通过拆分份额或收益权变相降低投资门槛,禁止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产品 [6] 信息披露与保险产品管理 - 销售投资型产品前需以易懂方式向普通投资者告知产品基本信息、风险等级及本金亏损可能等关键信息 [6][7] - 保险产品需分类分级管理,与销售资质分级衔接,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及财务支付水平评估 [7] - 销售投资连结型保险等产品需开展产品风险评级和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7]
推动消保关口前移,金融监管总局:机构要将适当产品销售给适当客户
券商中国· 2025-07-11 15:30
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核心内容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将适当产品通过适当渠道销售给适合客户,分投资型和保险产品细化规则 [1] - 政策目标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前移,帮助消费者识别风险并匹配需求,同时提升金融机构合规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2] - 实施时间为2026年2月1日,预留过渡期保障政策平稳落地 [2] 适用产品范围 - 覆盖收益不确定且可能导致本金损失的投资型产品:银行理财产品、资管信托、保险资管、非保本结构性存款等 [3] - 保险产品包括财产险和人身险,银行间市场业务和证券基金期货产品按原有规定执行 [3] 金融机构监管要求 - 新增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监管责任,需确保营销内容方式合法合规 [6] - 禁止通过操纵业绩或不当展示误导客户购买产品 [7] - 基本规则强调了解产品、了解客户、适当性匹配及合规推介 [4] 投资者分类管理 - 投资型产品需划分风险等级,将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 [8] - 专业投资者限定为金融机构、养老基金、QFII等特定主体,取消自然人申请通道 [8][10] - 对普通投资者强制实施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适当性匹配意见和风险提示 [10] 行业自律与后续安排 - 银行业/保险业等行业协会需建立适当性管理自律规范 [11] - 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自律规范建设并监督金融机构义务履行情况 [12] - 同步推进金融消费者风险意识培育工作 [13]
金融监管总局,重磅发布!
中国基金报· 2025-07-11 15:18
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核心内容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并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2] - 《办法》共五章四十九条,核心要求包括:金融机构需了解产品与客户,将适当产品通过适当渠道销售给适合客户 [3][4] 适用范围与产品分类 - 适用产品包括可能导致本金损失的投资型产品(如银行理财产品、非保本结构性存款等)及保险产品(财产险、人身险) [5] - 金融机构定义为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银行间市场业务和证券期货产品按其他专门规定执行 [5][7] 投资者分类与管理要求 - 投资型产品需划分风险等级并动态管理,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对后者强化风险评估、告知义务及风险提示 [4] - 保险产品需分类分级管理,与销售资质分级衔接,销售投连险等需额外评估产品风险与投保人承受能力 [4] 特殊群体保护与销售规范 - 向65岁以上客户销售高风险产品时需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包括制定专门程序、强化风险提示及回访,线上流程需具备适老性 [8][9] - 销售投资型产品需了解投资者收入来源、资产负债、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六类必要信息 [11] 私募产品销售限制 - 私募产品不得通过公共媒介、官网或APP向不特定对象推介,禁止拆分份额变相降低门槛,需以非公开方式销售 [13]
重磅金融新规发布!向老人销售高风险产品应给予更多考虑时间
南方都市报· 2025-07-11 15:11
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发布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并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2] - 金融机构需遵循了解产品、了解客户、适当性匹配及合规推介销售等基本要求,针对投资型产品和保险产品提出针对性要求 [2] - 特别规定金融机构向65周岁以上客户销售高风险产品时需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 [2] 适用范围 - 适用于金融机构发行或销售收益不确定且可能导致本金损失的投资型产品及保险产品 [3] - 投资型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产管理信托产品、保险资管产品、非保本结构性存款、银行对客衍生品等 [3] - 保险产品涵盖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3] - 银行间市场业务和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发行的投资型产品按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 金融机构义务与规范 - 金融机构需划分投资型产品风险等级并动态管理,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对后者强化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告知义务及风险提示 [4] - 保险产品需分类分级管理,与销售资质分级衔接,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及财务支付水平评估,销售投资连结型保险等产品需额外开展风险评级和投保人评估 [4] - 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管理规定将面临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4] 对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的影响 - 金融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有助于消费者识别风险并选择适合自身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 [4] - 金融机构通过加强适当性管理可提升合规能力、优化服务、有效管理风险及纠纷,增强综合竞争力并树立专业形象 [5] 老年人销售特别规定 - 金融机构向65周岁以上客户销售高风险产品需制定专门程序、追加了解信息、强化风险提示、给予更多考虑时间及回访 [6] - 线上销售流程需具备适老性、易用性和安全性 [6] - 特别规定回应老龄化社会金融安全需求,防范老年群体因风险认知能力下降导致的不当销售 [6]
《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印发
证券时报· 2025-07-11 15:09
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核心内容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将适当产品通过适当渠道销售给适合客户,分投资型产品和保险产品细化规则 [1] - 政策目标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前移,帮助消费者识别风险并匹配需求,同时提升金融机构合规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1] - 实施时间为2026年2月1日,预留过渡期保障平稳落地 [1] 适用产品范围 - 涵盖收益不确定且可能导致本金损失的投资型产品:银行理财产品、资产管理信托、保险资管产品、非保本结构性存款、银行对客衍生品等 [2] - 保险产品包括财产险和人身险产品 [2] - 银行间市场业务和证券基金期货产品适用其他监管部门规定 [2] 金融机构义务强化 - 新增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监管责任,要求严格履行营销管理主体责任并确保合规性 [3] - 禁止通过操纵业绩或不当展示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产品 [3] - 需履行了解产品、了解客户、适当性匹配等基本规则 [3] 投资者分类管理 - 投资型产品需划分风险等级,将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 [4] - 专业投资者范围限定为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养老基金、QFII/RQFII等,取消自然人/法人申请通道 [4][5] - 普通投资者必须接受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适当性匹配意见和风险提示 [5] 行业配套机制 - 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协会需建立适当性管理自律规范 [6] - 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自律组织建设并监督金融机构义务落实情况 [6] - 同步推进金融消费者风险意识培育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