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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行业回归本源,信托“基本法”迎新篇,各公司整改计划待制定
北京商报· 2025-09-14 13:25
核心观点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推动信托行业重回本源和风险可控的发展轨道 [1] - 新规对信托公司业务范围、治理结构、风险管理和监管机制进行全面更新 核心调整包括业务结构重定 通道业务受限 非标投资收缩 主业边界重新划分 资本要求和公司治理标准大幅提升 [1] 业务范围调整 - 将原五项信托业务调整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三项 [4] - 固有负债项下增加向股东及股东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定向发债 明确可向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申请流动性支持借款 固有资产项下取消对外提供担保业务 [4] - 增加为金融机构及其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等提供投资顾问、咨询、托管及其他技术服务 为资产管理产品提供代理销售服务 [4] - 将"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调整为"为企业发行直接融资工具提供财务顾问、受托管理人等服务" [4] - 取消与主业无关联或与现行监管政策相冲突的四项中间业务 包括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4] - 明确开展业务涉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满足有关资质要求 如证券承销、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等业务需满足其他金融管理部门规定 [4] 聚焦主责主业 - 调整旨在更好地适应行业发展 解决信托分类维度多元交叉、业务边界不清和服务内涵模糊等问题 [5] - 凸显"聚焦主责主业"导向 彻底摒弃通道套利和类表外融资业务 [5] - 有助于信托公司回归本源 基于委托人利益履行专业受托责任 强化风险隔离和资产安全 [5] - 推动业务模式从财务杠杆型向"受托管理型"转型 打破同质化竞争 [5] - 促进行业在服务实体经济、财富管理、家族信托和慈善信托等高质量发展新赛道上实现创新和突破 [5] - 有利于公司降杠杆、化解隐性风险 提升抗风险和可持续发展水平 [5] 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 - 信托公司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6] - 加强股东行为管理 做好主要股东定期评估工作 [6] - 按照监管规定设立首席合规官 组织推动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体系建设 [6] - 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外部审计 审计范围覆盖信托业务、固有资产负债业务、其他业务 [6] - 目前信托业风险点高度集中在房地产融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部分投向高风险非标资产等领域 部分公司存在流动性紧张、项目逾期、合规风控体系薄弱等问题 [6] - 通过提高注册资本门槛、强化资本约束、完善风控机制、严格信息披露和穿透监管等 堵塞风险管理漏洞、遏制大额违规和通道业务 [6] - 提升信托公司风险管控能力 强化董事会、管理层风险责任 实现风险前置管理 防止单一公司风险向系统性风险扩散 [7] - 分级分类监管和明确市场退出机制为疑难风险处置提供政策支持 [7] - 行业普遍风险水平会下降 "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有望得到扭转 [7] 行业影响与整改要求 - 短期内行业转型尚未明晰的部分信托公司可能经历业务结构调整阵痛 部分中小信托公司继续面临增资压力 [7] - 长期有利于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7] - 信托行业格局将加速出清和分化 传统依赖"通道+高杠杆"模式的公司面临较大调整压力 专注合规与本源创新的公司将在新规红利下凸显竞争力 [8] - 信托公司应对照要求充分识别待整改业务 制定整改计划 锁定待整改业务规模 明确时间进度安排 有序压降 [8] - 金融监管总局将把整改进展情况作为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督促各信托公司稳妥有序整改 [8] - 已纳入资管新规过渡期结束后个案处理范围的信托业务 按照资管新规有关要求及前期已报送的整改计划继续整改 [8] - 目前信托业内各机构对《办法》细则对齐程度各不相同 以注册资本为例 中融信托、五矿信托、平安信托等均在百亿元上方 长城新盛信托注册资本为3亿元 行业分化明显 [9] - 建元信托等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水平相较于尾部机构整体更优 [9] - 部分机构已响应2025年3月落地的《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关于设立首席合规官的要求 如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已核准首席合规官任职资格 [9] - 头部信托公司表示存量业务方面不存在不符合《办法》要求的地方 首席合规官设立将在2026年3月之前完成 [9] 整改建议 - 制定科学的整改路线图和时间表 对存量业务实行"分类、分批、有序"整改 [10] - 全面梳理存量通道类、非标投资类等不合规或高风险项目 制定清退或转型方案 必要时与监管、资产管理公司、债务方多方协商 [10] - 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 妥善保全受益人权益 设立整改专项小组 实时跟进整改进度 [10] - 对于难以短期退出的业务 可积极寻求监管指导 合理延展存续周期 防止出现"甩卖"或次生风险 [10] - 在存量业务调整的同时 加快人才能力和技术体系建设 提前布局受托管理创新业务 [10] - 整改需兼顾合规、安全与可持续性 确保平稳过渡和市场稳定 [10]
引导信托公司回归本源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时隔18年首次修订
中国证券报· 2025-09-14 01:37
核心观点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该办法时隔18年首次修订 旨在推动信托行业回归信托本源 深化转型并有效防控风险 [1][2][4] 修订背景与实施安排 - 原办法制定于2007年 已实施18年 部分条款难以满足风险防范和转型发展需求 与资管新规等新制度的衔接有待加强 [9] - 2025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金融监管总局高质量发展意见 本次修订作为重要配套制度发布 [9] - 新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办法同时废止 新开展业务需符合新规 存量业务需制定整改计划并有序压降 [9] 业务范围调整 - 信托业务由原5项调整为3项: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 [5][6] - 固有负债业务增加向股东及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定向发债 明确可向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申请流动性支持借款 [6] - 固有资产业务取消对外担保业务 [6] - 新增为金融机构及资管产品提供投资顾问、咨询、托管等技术服务 以及为资管产品提供代理销售服务 [6] - 将"证券承销业务"调整为"为企业发行直接融资工具提供财务顾问、受托管理人等服务" [6] - 取消4项与主业无关联或与监管政策冲突的中间业务:投资基金发起、代保管及保管箱、居间咨询资信调查、企业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财务顾问 [6] - 业务调整原因在于部分业务与信托主业关联度低 或与现行监管政策存在冲突 易导致公司偏离核心定位 [7] 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 - 要求加强股东行为管理 做好主要股东定期评估工作 发现违规行为需及时整改并报告监管派出机构 [8] - 董事会需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控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监督高级管理层履职 [8] - 需设立首席合规官推动内控和合规体系建设 且不得管理职责冲突部门 [8] - 董事会需指定专门部门作为内控职能部门 牵头开展内控体系建设 并在人员、薪酬、独立性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 [8] 修订过程与行业影响 - 2025年4月11日至5月1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绝大多数意见已采纳或拟纳入配套监管制度 [4] - 修订内容强化内部控制管理要求 优化外部审计规定 增加合作机构管理要求 加强固有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要求 优化过渡期整改安排 [4] - 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信托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禁止性行为 引导公司回归信托本源 专注于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等核心业务 [4] - 有助于信托公司更好适应市场需求 避免业务过度多元化和无序竞争 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4]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18年首次大修,聚焦主业重构业务范围
新浪财经· 2025-09-13 13:32
实施18年后,《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迎来首次修订。 为推动信托行业坚持信托本源,深化改革转型,有效防控风险,9月12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信托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张杨表示,我国尚未制定"信托业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是实质 的"信托业法"的核心骨架,辅之以《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信托公司净资产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资管新规)》《集合资金 信托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以下简称"三分类新规")等,共同构成了 我国实质意义上的"信托业法"。 张杨指出,就现阶段而言,依托多份部门规章的方式而非一部"信托业法"进行监管,有助于监管机构不 断探索最佳的监管实践,有助于中国信托业的整体发展。整体而言,2025年新修订的《办法》是一次全 面、系统和深化的监管升级,内容上汇聚了监管的最新理念和实践,是"健全金融监管体系""金融服务 于实体经济""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理念在信托领域落地 执行的体现,有助于引导信托 ...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18年首次大修 聚焦主业重构业务范围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09-13 04:06
核心观点 -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旨在推动信托行业坚持信托本源 深化改革转型 有效防控风险 [1] - 本次修订是实施18年后的首次全面修订 内容汇聚监管最新理念和实践 是健全金融监管体系 服务实体经济 守住系统性风险底线等理念在信托领域的体现 [2][3] - 修订围绕信托公司"受托人"定位要求 调整业务范围 明确经营原则 股东责任 公司治理 业务规则 监管要求 风险处置安排等 完善促进信托业强监管防风险高质量发展的监管制度体系 [3] 修订重点 - 聚焦主责主业 坚持信托本源 结合业务实践突出信托主业 调整业务范围 明确规范开展资产服务信托 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业务 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 打破刚性兑付 [3] - 坚持目标导向 强化公司治理 明确深化党建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 加强股东行为和关联交易管理 建立科学内部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 推行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价值取向 [4] - 加强风险防控 规范重点业务环节 督促以受托履职合规性管理和操作风险为重点加强全面风险管理 明确信托业务全过程管理要求 [4] - 强化信托监管要求 明确风险处置机制 提高信托公司最低注册资本 强化资本和拨备管理 加强行为监管和穿透监管 落实分级分类监管 提升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的约束力和操作性 [4] 业务范围调整 - 信托公司可经营业务范围调整为信托业务 固有资产负债业务 其他业务三项 [5] - 信托业务按三分类新规调整为资产服务信托 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三项 [5] - 固有资产负债业务在负债项下增加向股东及股东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 定向发债 明确可向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申请流动性支持借款 在资产项下取消对外提供担保业务 [6] - 其他业务增加为金融机构及资管产品等提供投资顾问 咨询 托管及其他技术服务 为资管产品提供代理销售服务 调整证券承销业务为企业发行直接融资工具提供财务顾问等服务 [6] - 取消与主业无关联或与现行监管政策相冲突的四项中间业务 包括作为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 经营企业资产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6] 业务规范要求 - 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督促以受托履职合规性管理和操作风险为重点加强全面风险管理 建立职责边界清晰的风险治理架构 完善净资本和准备金管理机制 确保风险偏好与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 [7] - 加强信托业务全流程管理 明确信托文件要求 信托目的合法性 风险揭示 销售推介 信托财产登记 受益权登记 亲自管理 净值管理 信息保密 报酬费用 失责赔偿 终止清算等系列要求 [7] - 强化固有业务管理 完善注册资本和准备金监管要求 细化固有资产运用要求 严格限制固有负债业务 明确固有业务禁止性行为 [7] - 加强审计监督 要求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外部审计 审计范围覆盖信托业务 固有资产负债业务 其他业务 对符合条件的信托业务应当逐项进行审计 [7] 整改安排 - 信托公司应对照要求充分识别待整改业务 制定整改计划 锁定待整改业务规模 明确时间进度安排 有序压降 [8] - 金融监管总局将把整改进展情况作为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督促各信托公司稳妥有序整改 [8] - 已纳入资管新规过渡期结束后个案处理范围的信托业务 按照资管新规有关要求及前期已报送整改计划继续整改 [8] - 在恢复与处置方面 提升恢复和处置计划的约束力和操作性 强化股东分红和股东红利回拨要求 允许向股东及股东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 定向发债 可向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申请流动性支持借款 强化央地协同 [8]
21专访|张杨:《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全面革新 回归信托本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09-13 04:06
核心观点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这是该办法自2007年实施十八年来的首次全面修订 标志着信托业监管的全面系统深化升级 [1] - 修订核心在于衔接《公司法》 整合监管实践 确立"回归信托本源"制度 推动行业真正实现"为受益人的最大合法利益"服务的功能定位 [1] - 新办法通过制度创新回应行业风险防控与治理难题 为信托业长期规范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1] 修订特点 - 衔接上位法 引入与《公司法》《慈善法》相衔接的内容 [2][3] - 整合既有规范 将成熟监管经验上升为规章 [2][3] - 确立新制度 将"去通道化""回归本源"监管理念制度化 [2][3] 法律衔接与规范整合 - 允许信托公司在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中自由选择监督机构 落实新《公司法》第六十九条监督机构选择制 [4] - 业务分类援引2023年原银保监会信托业务"三分类" [4] - 受托人职责吸收《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指引》核心内容 [4] 机构设立与变更 - 将"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字样"改为"不得使用'信托公司'字样" 实现对《信托法》《慈善法》规定的精确落实 [5] 异地部门监管 - 延续2023年原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 异地部门不得对外挂牌 需纳入统一监管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6][7] - 新增要求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异地部门合规与内控 [7] 公司治理 - 强化股东责任"章程化" 要求将股东管理、股东责任等写入公司章程 [8] - 细化股东义务 包括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干预经营、不得利益输送 [8] - 新增健全委托人和受益人保护机制要求 [8] - 新增建立与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和信息系统要求 [8] - 强调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 深化党建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 [9] 业务定位 - 明确"回归本源" 立足受托人定位 为受益人的最大合法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10] - 强调运用信托机制"财产独立、风险隔离"功能 [10] - 将"受益人的最大合法利益"确定为履行受托职责的首要目标 [10] 重点条款 - 提出信托文化建设"诚实守信、以义取利、稳健审慎、守正创新、依法合规"理念 [11][12] - 规定董事会对合规负最终责任 设立首席合规官 [12] - 明确信托财产登记的标注方法及信息共享机制 [12] - 系统规定恢复与处置计划、接管、解散、破产清算等风险处置与退出机制 [13] 行业意义 - 确立以"受益人的最大合法利益"为核心目标的受托人职责 推动信托回归本源 [14] - 强化治理与风险防控 将股东责任、合规机制、监督制度等纳入统一规章 [14] - 通过财产登记、退出机制、监督机构选择等制度设计提供长期发展保障 [14]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重要新规
中国基金报· 2025-09-13 02:25
核心观点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原办法实施18年来的首次全面修订 围绕信托公司受托人定位 通过提升注册资本门槛 重构信托业务体系 强化风险防控等多维度改革 完善信托业强监管防风险高质量发展的监管制度体系 [2] 注册资本与业务红线 - 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从3亿元人民币提高至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且要求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4][5] - 严禁以任何形式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不得欺诈或误导投资者购买风险不匹配产品 严禁提供规避金融监管的通道服务 严禁开展资金池业务 严禁挪用信托财产 [5] - 信托公司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一般准备 累计总额达到信托业务风险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 [5] - 允许信托公司向股东及股东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 定向发债 可向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申请流动性支持借款 [6] 信托业务体系重构 - 将原五项信托业务调整为资产服务信托 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三项 [7][8] - 固有负债项下增加向股东及股东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 定向发债 明确可向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申请流动性支持借款 固有资产项下取消对外担保业务 [8] - 增加为金融机构及资管产品等提供投资顾问 咨询 托管及其他技术服务 为企业发行直接融资工具提供财务顾问 受托管理人等服务 [8] - 取消与主业无关联或与监管政策冲突的四项中间业务 包括投资基金业务 代保管业务 居间咨询业务 企业资产重组并购等业务 [8] - 开展证券承销 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等业务需满足其他金融管理部门资质要求 [9] 公司治理改革 - 董事会应设立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的委托人和受益人权益保护专门委员会 [10][12] - 信托公司应做好股东定期评估 发现股东违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 未按要求报告时员工或外部审计机构可实名向监管派出机构报告 [12] - 要求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准确识别关联方 实施内部评估审批 进行资金来源与运用双向核查 [12] - 明确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的触发条件 适用范围 金额 方式等内容 [12] - 信托公司应培育诚实守信 以义取利 稳健审慎 守正创新 依法合规的受托文化 [12] 业务规范促进措施 - 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以受托履职合规性和操作风险为重点 建立清晰的风险治理架构 完善净资本和准备金管理机制 [13] - 加强信托业务全流程管理 明确信托文件要求 风险揭示 销售推介 财产登记 受益权登记 亲自管理 净值管理 信息保密 报酬费用 失责赔偿 终止清算等要求 [13] - 强化固有业务管理 细化固有资产运用要求 严格限制固有负债业务 明确固有业务禁止性行为 [13] - 加强审计监督 要求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外部审计 覆盖信托业务 固有资产负债业务和其他业务 符合条件的信托业务应逐项审计 [13]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重要新规
中国基金报· 2025-09-13 02:24
核心观点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2007年以来首次全面修订 围绕信托公司受托人定位 通过提升注册资本门槛 重构业务体系 强化风险防控等多维度改革 完善行业监管制度体系 [1] 注册资本与业务红线 - 信托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从3亿元人民币提高至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要求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3] - 严禁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 不得误导投资者购买风险不匹配产品 严禁提供规避监管的通道服务 严禁开展资金池业务 严禁挪用信托财产 [3] - 要求每年从税后利润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一般准备 累计达信托业务风险资本20%时可不再提取 [3] 流动性支持与股东责任 - 允许向股东及股东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 定向发债 可向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申请流动性支持借款 [4] - 强化股东分红和股东红利回拨要求 提升恢复和处置计划约束力 [4] 业务体系重构 - 信托业务调整为资产服务信托 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三项 [5] - 固有负债业务增加流动性借款和定向发债 取消对外担保业务 固有资产业务取消4项无关联中间业务 [5] - 新增为金融机构提供投资顾问 咨询 托管等服务 调整证券承销业务为直接融资工具服务 [5] 公司治理改革 - 董事会设立独立董事负责的委托人和受益人权益保护专门委员会 [7] - 要求定期评估股东行为 发现违规需及时报告 员工和审计机构可实名举报 [7] - 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实施双向资金核查 强化薪酬管理 明确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机制 [8] 业务规范要求 - 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建立清晰风险治理架构 完善净资本和准备金机制 [10] - 强化信托业务全流程管理 涵盖风险揭示 销售推介 财产登记 净值管理等环节 [10] - 细化固有资产运用要求 严格限制固有负债业务 明确禁止性行为 [10] - 要求每年外部审计 覆盖所有业务类型 符合条件的信托业务需逐项审计 [10] 文化与其他要求 - 培育诚实守信 以义取利 稳健审慎的受托文化 [9] - 开展特定业务需满足其他金融管理部门资质要求 如证券承销和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 [6]
还钱,某信托登报发催收函!这家信托将债券发行人和承销商告了!周报
证券时报· 2025-09-12 19:28
信托行业风险事件 - 渤海信托因贷款违约刊登催收函 涉及本金27亿元 本息及罚息合计超34亿元 借款人仅偿还约98.28万元[1] - 五矿信托就"20福晟01"债券违约起诉发行人福晟集团及主承销商 索赔金额达4.75亿元[2] - 债券欺诈发行案例中投资者持续追究中介机构连带赔偿责任 监管层强化对中介机构责任追究[2] 信托业务发展动态 - 大业信托出资3000万元参与设立北京中科蓝图股权投资基金 建信信托和中信信托股权投资业务有被投企业年内上市[3] - 信托业在新业务分类指引下强化长期性特征 包括服务长期性、资金长期性及资产长期性[3] - 8月资产管理信托发行2654款产品 发行数量同比增长25.79% 披露发行规模同比增长37.67%[4] - 8月资管信托成立2265款产品 成立数量同比增长13.83% 披露成立规模同比增长14.92%[4] - 非标业务成立市场数量微增但成立规模大幅下降[5] - 外贸信托和粤财信托作为原始权益人的50亿元ABS项目获上交所通过[6] - 资产证券化业务成为信托公司重点发展方向 基础资产类型持续扩展[6] 信托公司投资动向 - 紫金信托以自有资金增持南京银行5677.98万股 占总股本0.46% 增持后持股比例升至2.25%[8] - 紫金集团及紫金信托合计持股南京银行比例由12.56%增至13.02% 增持基于对公司发展信心[8] 信托业支持实体经济 - 截至2024年末信托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支持实体经济资金规模达16.68万亿元 占资金信托规模75%[9] - ESG理念深入信托实践 强调可持续价值创造与社会价值环境贡献 改变行业发展逻辑[9] - 信托凭借财产独立、风险隔离和跨市场配置特性成为金融资本与产业要素连接纽带[9]
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5-09-12 18:48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 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9月12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 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 实际出席7人 董事长冯俊杰主持会议[2]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 审议通过关于以良村热电资产开展类REITs续发业务的议案 同意7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3] - 议案会前已提交战略投资委员会讨论研究 所提建议均被董事会采纳[4] 类REITs续发业务概述 - 公司2022年11月以良村热电资产发行类REITs产品 发行规模17.70亿元 该产品将于2025年11月到期[8] - 拟继续以良村热电资产发行新一期类REITs产品 预计发行规模不超过17.40亿元[8] - 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不构成关联交易及重大资产重组[8] 交易架构安排 - 原类REITs产品通过"信托计划+合伙企业"结构持有项目公司股权 百瑞信托持股75.14071% 东方绿色能源持股24.85505% 河北亮能持股0.00425%[9] - 续发项目由华能信托新设信托计划收购原信托计划所持LP1份额 保留原有股权架构[10] - 交易仅涉及信托管理人之间的份额转让 不涉及国资评估备案[10] 标的资产财务状况 - 标的资产东方新晟截至2025年4月30日总资产23.54亿元 无负债 所有者权益23.54亿元[12] - 2025年1-4月累计实现净利润1,828.58万元[12] - 经评估净资产账面值235,378.50万元 评估值238,026.35万元 增值率1.12%[13] - 全部LP1有限合伙份额评估值178,037.41万元[13] 交易目的及影响 - 续发类REITs旨在保留原权益融资渠道 避免恢复债务融资对资产负债率造成不利影响[14] - 交易完成后公司仍保留对项目公司的控制权 继续将良村热电纳入合并报表范围[14] - 类REITs产品发行不会对公司或股东利益造成不利影响[14]
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日报· 2025-09-12 16:24
核心观点 - 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旨在推动信托行业回归信托本源 深化转型改革 强化风险防控 完善行业监管制度体系 [1] 业务范围调整 - 调整信托公司业务范围 明确立足受托人定位 规范开展资产服务信托 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业务 [2] - 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 打破刚性兑付机制 [2] 公司治理要求 - 明确深化党建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 加强股东行为和关联交易管理 [2] - 建立科学内部考核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推行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价值取向 [2] - 加强信托文化建设 [2] 风险管理规范 - 督促信托公司以受托履职合规性管理和操作风险为重点加强全面风险管理 [2] - 明确信托业务全过程管理要求 [2] 监管机制强化 - 提高信托公司最低注册资本 强化资本和拨备管理 [2] - 加强行为监管和穿透监管 落实分级分类监管要求 [2] - 提升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的约束力和操作性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