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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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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易事特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涉案金额23.5万元
新浪财经· 2025-09-23 10:56
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 ST易事特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被10名自然人投资者起诉 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34,991元 [1]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22日送达《民事裁定书》 案号为(2025)粤01民初3178号 [1] - 原告要求公司赔偿投资损失 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1] 诉讼程序细节 - 广州中院认定本案符合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 原告推选林龙和林东拟任诉讼代表人 [1] - 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8年3月15日 揭露日为2023年5月12日 基准日为2023年6月26日 基准价为7.06元 [1] - 各原告均在2018年3月15日至2023年5月12日期间买入公司股票 在2023年5月12日后因卖出或持续持有产生损失 [1] 权利人范围认定 - 权利人范围为2018年3月15日(含)至2023年5月11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 并于2023年5月11日闭市后仍持有公司股票的投资者 [2] - 但需排除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 [2] - 如不服裁定 可自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 公司影响评估 - 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 [2] - 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2] -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
得润电子收到19名投资者诉讼案件,股民索赔持续征集中
新浪财经· 2025-09-23 09:17
投资者诉讼情况 - 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于2024年12月26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截至2025年8月已过去8个月尚未收到结论性意见 [1] - 自2025年7月起至半年度报告日陆续收到19名投资者诉讼 诉讼标的总额19万元 [1] - 截至报告日共收到证券虚假陈述27笔 总诉讼金额达8359.52万元 [1] - 索赔区间为2020年8月27日至2023年12月30日期间买入且在2023年12月31日后卖出或持有亏损的投资者 [2] 财务报告问题 - 公司自查发现2020年半年度至2022年半年度定期报告披露的应收款项收回情况与实际不符 导致相关年度财务报告数据不准确 [2] - 2023年12月30日深圳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确认上述定期报告存在披露不实问题 [2] - 2024年4月30日公司对2020年度和2021年度财报相关科目进行更正 并进行追溯调整 [2] - 2024年8月31日披露更正后的2020年度财报审计报告 完成内部整改工作 [2]
东方通连续四个跌停 股民索赔持续推进
新浪财经· 2025-09-18 23:28
公司股价表现 - 股价连续4个20%跌停 截至2025年9月18日收盘 [1] 财务造假细节 - 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通过全资子公司泰策科技虚构业务及提前确认收入实现 [1] - 2019年虚增收入6145.10万元(占当期营收12.29%) 虚增利润5222.79万元(占利润总额34.11%) [1] - 2020年虚增收入8485.06万元(占当期营收13.25%) 虚增利润5877.42万元(占利润总额22.72%) [1] - 2021年虚增收入12550.58万元(占当期营收14.54%) 虚增利润7948.22万元(占利润总额30.35%) [1] - 2022年虚增收入16052.95万元(占当期营收17.68%) 虚增利润12369.20万元(占利润总额219.43%) [1] 证券发行违规 - 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引用虚假财务数据 [2] - 发行股票1.06亿股 募集资金总额21.99999992亿元 [2] 监管处罚措施 - 证监会责令公司改正并给予警告 处以2.29亿元罚款 [2] - 实控人黄永军被警告并处以2650万元罚款 同时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2] - 其余相关责任人员均被警告并处以罚款 [2] 投资者索赔 - 涉嫌证券虚假陈述 受损股民可依法索赔 [1][2] - 索赔暂定区间为2020年4月29日至2025年4月14日期间买入且2025年4月14日收盘仍持有者 [3] - 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 [2]
东方通被处罚预告 股民索赔持续推进
新浪财经· 2025-09-15 02:40
公司财务造假行为 - 公司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通过全资子公司泰策科技虚构业务和提前确认收入方式虚增收入及利润 [1] - 2019年虚增收入6145.10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12.29% 虚增利润5222.79万元占利润总额34.11% [1] - 2020年虚增收入8485.06万元占营业收入13.25% 虚增利润5877.42万元占利润总额22.72% [1] - 2021年虚增收入12550.58万元占营业收入14.54% 虚增利润7948.22万元占利润总额30.35% [1] - 2022年虚增收入16052.95万元占营业收入17.68% 虚增利润12369.20万元占利润总额219.43% [1] 证券发行违规 - 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引用2019-2021年虚假财务数据 [2] - 2022年11月获得证监会注册批复 2023年6月完成发行106,024,096股 募集资金总额21.99999992亿元 [2] - 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2] 监管处罚措施 - 证监会拟对公司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处以2.29亿元罚款 [2] - 对实际控制人黄永军给予警告并处以2650万元罚款 拟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2] - 对其余相关责任人员各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2] 投资者索赔安排 - 受损股民可依法起诉索赔 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及佣金印花税损失 [2] - 暂定索赔区间为2020年4月29日至2025年4月14日期间买入且2025年4月14日收盘仍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3] - 索赔需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 2020年4月1日至今的股票对账单及联系方式 [3]
解码双“首案”:违诺不增持或减持股票,该怎么赔|格物致知
经济观察网· 2025-09-05 17:31
案件背景与核心观点 - 中国出现两起标志性"首案",上市公司内部人因违反增持承诺和不减持承诺被法院判决赔偿,警示承诺不可轻违 [2] - 两案处于虚假陈述赔偿责任前沿领域,反映追责趋势扩张,需分析合理限制 [2] 增持承诺违约案件(金力泰案) - 金力泰公司董事兼总裁袁某及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罗某2021年6月承诺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不低于3亿元,后两次延期至2022年6月15日和9月30日,最终未履行承诺 [3] - 证监会上海监管局2022年10月对两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深圳证券交易所同年12月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3] - 上海金融法院2024年5月受理首例因未履行增持承诺引发的证券侵权纠纷,原告主张投资损失900余万元 [3] - 被告辩称因资金筹措困难无法履行承诺,不存在主观"忽悠式增持"故意,股价下跌源于市场及企业经营因素 [4] - 法院2025年4月判决认为:袁某、罗某首次作出承诺时无资金准备,延期过程中未积极筹措资金,并以过桥资金制作虚假存款证明,缺乏真实增持意愿 [5] - 增持承诺对市场和投资者预期产生严重误导,虚假陈述行为成立且具有重大性,公司尽到审查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5] - 一审判令袁某、罗某共同赔偿两原告投资损失506130.96元和277406.42元,采用示范判决机制,后续同类案件将参照此结果 [5] - 两人实际增持0股,100%未履行承诺,法院将不履行增持承诺视为制造虚假利好信息,利好破灭时赔偿投资者"买高卖低"损失 [6] 不减持承诺违约案件(禾某公司案) - 新证券法第84条第2款规定:公开承诺未履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应依法赔偿,任何承诺未来都可能招致赔偿风险 [7] - 禾某公司实控人一致行动人、董事夏某2017年上市时承诺:上市36个月后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所持上市前股份15%,违规减持需道歉、回购股份并返还减持收益 [8] - 2019年8月夏某离婚将630万股转给丁某,丁某出具承诺函继续遵守限售承诺,但2021年7月至11月违规减持股票,减持价款约5100万元 [8] - 法院认为限售承诺属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违规减持具有不当性,应承担法律责任,股东承诺减持收益归公司应予支持 [9] - 违规减持收益计算分三种场景:股价下跌时按违规减持所得与合规减持应得差额计算;股价上涨时参照回购成本与减持价款差额;股价持平时参考资金占用费 [9][12] - 本案中2021年7月28日减持起始日交易均价18.64元/股,2021年11月18日减持终了日交易均价39.18元/股,2022年7月27日限售期满日交易均价37.64元/股 [10] - 丁某累计减持3065200股,所得75744958元,均价24.71元/股;其中合规减持945000股,所得24323870元,均价25.74元/股;超比例减持2120200股,所得51421088元,均价24.25元/股 [10] - 二审法院酌定违反限售承诺收益为596.4万元,计算方式为违规减持所得51421088元减去回购义务产生日应付回购价款45457088元(2120200股×21.44元/股) [11] 法律责任与计算方法的争议 - 三种收益计算逻辑不一致:股价下跌场景易理解;股价上涨场景中股东无法定回购义务,计算方式存疑;股价持平场景中"资金占用费"标准缺乏明确法理依据 [13][14] - 法律规则需一致性逻辑,当前计算方法似乎为寻找收益而预设结论,而非客观平实计算有无收益或损害 [14] - 违诺不增持或减持属新型证券违法案型,危害程度低于财务造假等传统虚假陈述,需慎重处理 [15] - 民事侵权责任应以因果关系和过错为基础,考察行为重大性,小股东违诺或案涉金额不大的行为对市场影响较小 [16] - 优先允许当事人以继续履行承诺方式纠正影响,如通过补充履行、矫正履行(如回购)弥补,除非延迟履行造成独立不可弥补损害 [16] - 违诺不增持或减持对股价的影响机制不同于传统虚假陈述,股价下跌部分源于无资金托举,不能全部归咎于信息不实 [17]
远程股份: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之回复
证券之星· 2025-09-04 16:20
投资者索赔诉讼分析 - 公司因2017-2019年信息披露违规(未披露对外担保、关联交易、或有负债及重大诉讼)被江苏证监局处以50万元罚款,时任实际控制人夏建统被罚60万元[3][5] - 目前仅收到1起投资者索赔诉讼(严某某索赔22.18万元),案件处于补充材料阶段,但可能引发其他诉讼[5][6][20] - 若以2019年4月27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诉讼时效已届满;若以2022年12月30日(立案调查日)计算,最大赔偿金额测算为1,682.18万元(基于7.10%索赔比例和430,775,487股可索赔股数)[11][17][19] - 公司已删除"偶发性事件"表述并补充披露诉讼风险提示[20] 再融资合规性论证 - 违规行为发生在2017-2019年,行政处罚于2020年执行完毕,现任管理层及控股股东(无锡市国资委)未参与历史违规[21][27] -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罚款50万元非顶格处罚且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24][25][26] - 参考类似案例(*ST新宁、红棉股份、海航控股),同类处罚未影响再融资资格[30][32][34] - 保荐机构及律师认定历史违规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35][36] 销售模式与行业特征 - 销售推广顾问以自然人为主,负责市场开拓、投标协助及回款跟踪,服务费占对应收入比例4.83%(2022-2024年平均),与华菱线缆(3.90%)、久盛电气(2.81%-4.55%)相当[38][42][43] - 该模式为电缆行业惯例,因下游客户(电力、轨道交通等)分散且项目需求多变,需本地化服务支持[39][40] - 公司2023年起扩充自营销售团队,新设24个区域办事处以提升直接服务能力[40][41] 毛利率与盈利可持续性 - 主营业务毛利率从2022年10.82%降至2025年1-6月8.79%,主因铜价波动及铁路客户价格竞争策略[43][45][46] - 毛利率水平与中超控股接近,但低于行业平均(2025年1-6月行业平均10.46%)[44] - 剔除铁路客户后2025年1-6月毛利率为9.99%,接近行业水平[45] - 未来盈利支撑因素:万亿级电缆市场需求、新能源领域增长、行业集中度提升、国家电网等优质客户资源及技术升级投入[47][48][49] 现金流与经营状况 - 2023年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为负,主因原材料采购付款增加及票据结算比例上升[36] - 2020-2024年扣非净利润持续增长(1,661万元→5,428万元),2024年净利润同比增长93.46%[30][47] - 存货周转及收款周期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36] 财务性投资认定 - 对三家影视子公司(如杭州远辉)的出资系为破产清算目的,款项将收回,故未认定为财务性投资[36] - 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要求,无其他弱关联产业链投资[36][37]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类型多样 立体追责力度不断加大
金融时报· 2025-08-29 02:43
案件背景与判决 - 上海金融法院判定*ST金泰原总裁袁翔与原执行总裁罗甸因虚假增持承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共同侵权 需共同赔偿两名投资者损失78.35万元 [1] - 该案为证券法修订后全国首例上市公司董监高未履行增持承诺引发的证券侵权纠纷案 涉事人员已于2022年10月被上海证监局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1] 司法案件规模与趋势 - 上海金融法院成立7年来累计受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2.3万余件 平均每日受理9起相关案件 [1] - 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数量从2018年310份增至2024年592份 其中2024年信息披露违法案件立案249件 较2018年增长211% [2] - 行民刑立体追责力度加大导致每年新增被诉上市公司数量持续攀升 [2] 投资者结构与保护机制 - 截至2024年底上海金融法院受理案件涉及原告投资者2.7万名 其中自然人占比99.74% 机构投资者仅占0.26% 总标的额76.46亿元 [3] - 通过"中小投资者保护智慧舱"诉讼机制实现损失自动计算与无纸化立案 2018-2024年诉前调解3616件纠纷 涉及近4000名投资人 调解标的额3.68亿元 [3] 虚假陈述行为特征 - 被诉发行人达77家 涵盖主板/科创板/创业板/新三板等多板块 财务数据造假占比超三分之一 包括收入造假/成本费用造假/现金流造假等 [4] - 虚假陈述行为类型包括隐瞒关联交易/关联担保/资金占用以及重大合同履行情况 [4] 责任主体与追责体系 - 投资者起诉对象扩展至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中介机构及帮助造假者 [6] - 在77家被诉发行人中有4组因虚假陈述不成立被驳回 8组因不具重大性被驳回 6组因无交易因果关系被驳回 其余59家发行人案件中投资者胜诉率达97.47% [6] 法律适用新挑战 - 新争议点包括多层次资本市场法律适用与损失核算/预测性信息"安全港"规则适用/帮助造假者"明知"标准认定/董监高公开承诺法律责任认定 [5] - 取消行政前置程序后发行人是否构成虚假陈述成为新焦点 法院明确禁止借"预测性信息"名义逃避信息披露义务 [5] 司法实践难点 - 无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虚假陈述事实查明难度 民事诉讼与行政/刑事追责在证据调取/事实认定/责任认定方面的衔接机制仍需完善 [7]
1618名股民赢了,获赔2.74亿元!
中国基金报· 2025-08-27 07:58
案件判决结果 - 济南中院一审判决龙力生物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1618名原告享有投资差额损失债权2.74亿元及律师费债权80.9万元[3][5] - 国联民生承销保荐在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3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 - 被告程少博对龙力生物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其余被告按比例承担连带责任[5] 公司财务造假细节 - 2015年度虚增资产近5亿元 虚减负债17亿余元 虚增利润近1.4亿元[8] - 2016年度虚增资产近1.3亿元 虚减负债28亿余元 虚增利润近2.5亿元[8] - 2017半年度虚减负债29亿余元 虚增利润近2亿元[8] 公司退市及经营状况 - 龙力生物2020年7月15日正式摘牌退市 退市原因为连续三年亏损[7] - 2017-2019年亏损额分别达34.86亿元、28.08亿元和8.12亿元 三年累计亏损71亿元[7] - 公司曾被称为"生物燃料第一股" 主营业务为生物质综合利用 产品包括功能糖、燃料乙醇等[7] 监管与法律影响 - 证监会将龙力生物案列为典型违法案例 指出其直接删改会计资料实施财务造假[7][9] - 监管部门持续完善法律法规 厘清中介机构责任边界 督促资本市场"看门人"归位尽责[5] - 上市公司需严格按会计制度及《证券法》要求 履行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义务[9]
判赔2.75亿!连带赔偿责任会所承担30%,券商5%!
梧桐树下V· 2025-08-27 07:36
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 国联民生证券子公司国联民生承销保荐作为15名被告之一涉及龙力生物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案件处于一审判决阶段[5] - 诉讼方式为普通代表人诉讼 原告为1618名投资者 被告包括龙力生物 程少博等12名自然人 国联民生承销保荐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6] - 原告诉讼请求包括判令龙力生物赔偿投资者损失暂计9.16亿元 赔偿律师费损失 支付诉讼代表人通知费 并要求各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 一审判决结果 - 济南中院确认1618名原告对龙力生物享有投资差额损失债权2.75亿元 原告代表人享有通知费债权8.065万元及律师费债权80.90万元[2][12] - 判决程少博对龙力生物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其余各被告在一定比例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9] - 国联民生承销保荐在原告各项损失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立信所在3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 龙力生物退市背景 - 龙力生物2011年7月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 2018年1月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3] - 因2017-2018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且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为负值 公司股票2019年5月15日起暂停上市[3] - 2019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8.12亿元 净资产为-40.48亿元 财务会计报告再被立信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深交所决定终止上市[3] - 公司股票2020年6月1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 2020年7月在深交所摘牌 转为股转系统挂牌转让[3] 案件受理费用安排 - 案件受理费141.23万元由被告龙力生物和程少博共同负担 其余各被告在一定比例范围内负担[5][9] - 国联民生承销保荐在案件受理费5%范围内负担[5][9] 对公司财务影响 - 公司目前财务状况稳健 经营正常 该诉讼事项涉及金额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6][10] - 截至公告日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11]
退市5年,龙力生物案判决出炉!1618名投资者获赔超2.7亿元
券商中国· 2025-08-27 01:39
案件判决结果 - 1618名投资者获判投资差额损失债权2.74亿元及律师费债权80.9万元 [1][3] - 5名原告代表人额外获判通知费债权8.06万元 [1][3] - 实际控制人程少博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3] 中介机构责任 - 国联民生承销保荐在投资者损失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3]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投资者损失3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3] 公司背景与违规事实 - 龙力生物2011年上市 曾被称为生物燃料第一股 [2] - 2015年至2017年上半年通过删改财务账套系统性虚增利润 [2] - 2020年7月从深交所退市 现于新三板挂牌转让 [2] 监管处罚历史 - 证监会对公司处以60万元罚款 [2] - 对实际控制人程少博合计罚款150万元 [2] - 18名责任主体累计被罚338万元 [2] 诉讼程序特征 - 济南中院采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 [1][3] - 判决体现追首恶与压实看门人责任原则 [6] - 兼顾过责相当原则避免中介机构责任失衡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