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旭光电(0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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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旭光电(000413)因财务造假被罚,受损投资者可依法索赔
新浪财经· 2025-12-24 01:15
公司财务造假与行政处罚 - 东旭光电在2019年至2022年期间通过虚增收入、利润以及少计资产减值损失等方式进行财务造假导致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1][3] - 公司还存在未及时披露重大担保、重大诉讼等多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1][3] - 2024年7月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66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 [1][3] 公司所受处罚及市场影响 - 公司及多名相关责任人受到证监会警告、罚款等处罚部分责任人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1][4] - 自2024年9月30日起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证券简称变更为“ST东旭” [1][4] 投资者索赔相关安排 - 因东旭光电虚假陈述行为而受损的投资者(含机构投资者)可依法提起诉讼索赔 [1][4] - 暂定索赔条件为:于2016年2月15日至2024年7月5日期间买入东旭光电股票且在2024年7月5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亏损投资者 [2][4] - 索赔所需材料包括: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的股票对账单原件、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以及联系方式等 [2][4]
东旭光电(000413)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受损投资者可索赔
新浪财经· 2025-12-17 02:29
公司收到证监会立案调查 - 东旭光电于2024年7月5日晚间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382024059号)[1][5] - 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1][5] - 立案调查期间公司表示将积极配合调查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目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1][6] 投资者索赔相关情况 - 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牛彬律师表示 因涉嫌信披违规被立案 投资者或可依法索赔[2][7] - 暂定索赔条件为:于2016年2月15日至2024年7月5日期间买入东旭光电股票 并在2024年7月5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亏损投资者[2][7] - 索赔需准备的材料包括: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身份证复印件、证券账户信息查询确认单[2][3][4][7]
ST旭电证券虚假陈述案迎新进展 石家庄中院发布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证券日报之声· 2025-12-09 14:11
案件启动与权利登记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2月9日发布ST旭电(原东旭光电,代码000413)证券虚假陈述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案号为(2025)冀01民初150号 [1] -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前期已支持11名投资者提起诉讼并获受理,现各方协调推动法院启动代表人诉讼程序 [1] - 符合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需在2026年1月8日前,通过石家庄中院证券纠纷诉讼智审平台进行在线登记 [1] 权利人范围界定 - 权利人范围界定为:在2016年2月15日(含)至2024年7月5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24年7月5日(含)闭市后当日仍持有东旭光电股票的投资者 [1] - 具有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情形的投资者除外 [1] 诉讼进展与信息披露 - 中证投服中心作为支持诉讼方,将继续履行职责,依法推进普通代表人诉讼各项工作 [2] - 重要诉讼进展将通过中国投资者网、中证投服中心官网及微信公众号等官方渠道及时发布,并转载法院相关公告 [2]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新浪财经· 2025-12-09 13:41
案件核心信息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的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1][38] - 法院于2025年4月1日受理此案,并于2025年8月8日裁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该裁定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10日复议后维持 [2][39] - 案件原告为吴彩泉、肖建辉等11名投资者,并得到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支持诉讼 [2][40] - 被告方共计37名,包括东旭光电、其控股股东东旭集团、多名公司高管及个人、三家证券公司、两家会计师事务所、两家律师事务所及两家资产评估公司 [1][4][16][17][18][19][24][27][28][29][30][31][38][44][45][46][47][52][54][55][56][57][58][59] 涉事公司及指控 - 东旭光电为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0413,现已退市 [32][60] - 原告指控东旭光电在2015年至2022年的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32][60] - 原告指控东旭光电非公开发行股票存在欺诈发行行为 [32][60] - 原告指控东旭光电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 [32][60] - 监管行动显示,东旭光电于2024年7月5日披露收到河北证监局关于资金占用事项的责令改正决定 [32][60] - 东旭集团及东旭光电于2024年9月6日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32][60] - 东旭光电于2025年3月28日公告收到河北证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32][60] 诉讼详情与投资者索赔 - 原告主张其投资损失发生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后、揭露日前买入东旭光电股票期间 [32][60] - 诉讼请求包括判令东旭光电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及印花税损失 [32][61] - 诉讼请求要求除东旭光电外的其他36名被告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2][61] - 本案受理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全部37名被告承担 [32][61] 权利人登记安排 - 符合权利登记范围的投资者需在2016年2月15日至2024年7月5日期间买入,并在2024年7月5日闭市后仍持有东旭光电股票 [33][62] - 权利人登记期间为30日,自2025年12月10日至2026年1月8日 [34][62] - 登记通过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证券纠纷诉讼智审平台进行,系统地址为 https://zjjf.jrssfw.com/ [35][63] - 登记咨询电话为0311-12368 [35][64] 诉讼代表人机制 - 原告共同推选吴彩泉和肖建辉为拟任诉讼代表人 [1][36][38][64] - 符合条件并参加权利登记的投资者,将视为对代表人进行特别授权 [36][65] - 代表人的权限包括参加庭审、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提起或放弃上诉、申请执行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等 [36][65] - 对代表人选有异议或自愿担任代表人的投资者,可在登记期间提出 [36][65] 案件费用 - 投资者进行权利登记无需预交案件受理费 [36][66] - 案件受理费将在结案后由败诉方按照诉讼标的额交纳 [36][66]
ST旭电证券虚假陈述案进展情况说明
新浪财经· 2025-12-09 12:05
诉讼案件进展 - 中证投服中心支持11名投资者对ST旭电(原东旭光电,代码000413)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并已获石家庄中院受理 [1][2] - 石家庄中院于2025年12月9日发布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案号为(2025)冀01民初150号,标志着案件进入集体诉讼登记阶段 [1][2] 权利人范围与条件 - 符合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需满足:在2016年2月15日至2024年7月5日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在2024年7月5日闭市后当日仍持有东旭光电股票 [1][2] - 权利人需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且交易因果关系需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要求 [1][2] 权利登记程序 -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需在2026年1月8日前完成权利登记 [1][2] - 登记方式为通过电脑端登录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证券纠纷诉讼智审平台进行,系统地址为 https://zjjf.jrssfw.com/ [1][2] - 法院咨询电话为0311-12368 [1][2] 诉讼支持与信息披露 - 中证投服中心作为本案支持诉讼方,将继续履行职责,依法推进普通代表人诉讼各项工作 [2][3] - 重要诉讼进展将通过中国投资者网、中证投服中心官网及微信公众号及时发布,并转载法院相关公告 [2][3]
“旧案”发酵!中信证券子公司被列为被告
国际金融报· 2025-12-05 16:07
案件核心事实 - 中信证券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因东旭光电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被列为被告 案件已确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 [1] - 原告为11名投资者 被告包括东旭光电 东旭集团 华南公司等37名主体 原告诉讼请求为判令东旭光电赔偿经济损失合计182.82万元 并要求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5] - 本案涉及东旭光电2015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存在欺诈发行等行为 东旭光电已于2025年3月28日收到河北证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4] 中信证券的声明与影响 - 中信证券表示 本案为公司收购原广州证券前 广州证券承做的相关项目引发的纠纷 相关潜在损失已在收购交割前予以充分考虑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3][5] - 公司提示 目前11名原告合计诉讼请求金额为182.82万元 但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 [5] 东旭光电的违法事实与处罚 - 河北证监局已于6月6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查明东旭光电存在多项违法事实 包括信息披露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非公开发行股票欺诈发行 未按时披露2023年年报 [8] - 河北证监局决定对东旭光电采取责令改正 警告等措施 东旭光电及相关当事人被合计罚款超4.2亿元 [8] 行业监管与“看门人”责任 - 近年来 监管部门对财务造假 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保持“零容忍”态度 [6] - 法律专家指出 财务造假与欺诈发行严重扭曲证券真实价值 破坏市场定价机制和诚信基础 对资本市场稳定构成重大冲击 [8] - 本案将聚光灯打向券商作为资本市场“看门人”的责任 行业评论强调券商必须严格履行核查把关义务 坚守合规底线 强化风险防控 [9] - 律师指出主承销商履行“看门人”职责需构建全流程核查机制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 完善内控与问责机制 实施动态风险处置 [10][11][12][13] - 市场规范发展需要企业自律 中介机构尽责和投资者提高风险意识共同努力 [13]
涉东旭光电造假案,中信证券子公司被诉,称“收购前旧案”
南方都市报· 2025-12-05 08:26
诉讼案件概况 - 中信证券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作为37名被告之一 被11名证券投资者起诉 案由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2] - 诉讼与东旭光电造假案相关 东旭光电因2015年至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存在欺诈发行等行为被处罚 [2] - 原告要求东旭光电赔偿经济损失合计1828167.34元 并要求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 涉诉金额为182.82万元 但鉴于案件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且尚未开庭 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 [2][3] 子公司角色与影响 - 中信证券华南公司前身为广州证券 是东旭光电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主承销商 因此被列为被告 [2][3] - 公司表示 该案为收购广州证券前其承做项目引发的纠纷 潜在损失已在收购交割前充分考虑 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2][5] - 中信证券华南公司于2024年实现营业收入11.13亿元 同比增长33.95% 实现营业利润4.31亿元 同比增长17.76% [5] 历史收购背景 - 中信证券于2019年1月公告 拟发行股份购买剥离部分资产后的广州证券100%股权 交易于2020年完成 广州证券纳入合并范围 [4][5] - 收购完成后 为解决潜在利益冲突或同业竞争 中信证券在2024年10月进行了两次减少业务种类的申请 包括证券保荐、经纪等核心业务 [5][6] - 公司表示业务范围调整是收购广州证券的后续事项 [6]
子公司涉诉,头部券商回应
中国基金报· 2025-12-04 14:57
诉讼案件概述 - 中信证券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原广州证券)涉及东旭光电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被列为37名被告之一[1][5] - 原告为吴彩泉等11名投资者 起诉理由为东旭光电2015年至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欺诈发行[5] - 原告认为原广州证券作为东旭光电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主承销商 违反《证券法》 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 案件审理进展 - 中信证券华南于2024年4月9日收到起诉状 8月8日收到民事裁定书 8月15日向河北高院申请复议[5] - 2024年12月3日 河北高院驳回中信证券华南等8名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确定该案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6] - 法院确定该案权利人范围为自2016年2月15日至2024年7月5日期间买入并在2024年7月5日闭市后仍持有东旭光电股票的投资者[6] 涉诉金额与公司回应 - 11名原告合计诉讼请求金额为182.82万元 但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6] - 中信证券表示 该案为公司收购原广州证券前承做项目引发的纠纷 潜在损失已在收购交割前充分考虑 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6] 相关方背景信息 - 东旭光电已于2024年10月摘牌退市[8] - 2024年3月 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拟对东旭集团证券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拟对李兆廷等43名责任主体合计罚款17亿元 并对19名主要责任人员采取五年以上直至终身市场禁入措施[8]
子公司涉诉,头部券商回应
中国基金报· 2025-12-04 14:49
诉讼案件概述 - 中信证券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原广州证券)涉及东旭光电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被列为37名被告之一[2][4] - 原告为吴彩泉等11名投资者 起诉理由为东旭光电2015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欺诈发行[4] - 原广州证券作为东旭光电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主承销商 被原告认为违反《证券法》 应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 诉讼程序进展 - 中信证券华南于2024年4月9日收到起诉状 8月8日收到民事裁定书 8月15日向河北高院申请复议[6] - 2024年12月3日 河北高院裁定驳回中信证券华南等8名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确定该案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6] - 法院确定该案权利人范围为自2016年2月15日至2024年7月5日期间买入并在2024年7月5日闭市后仍持有东旭光电股票的投资者[6] 涉诉金额与公司回应 - 11名原告合计诉讼请求金额为182.82万元 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7] - 中信证券表示 该案为公司收购原广州证券前承做项目引发的纠纷 潜在损失已在收购交割前充分考虑 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7] 相关方背景信息 - 东旭光电已于2024年10月摘牌退市[7] - 2024年3月 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拟对东旭集团证券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拟对李兆廷等43名责任主体合计罚款17亿元 并对其中19名主要责任人员采取五年以上直至终身市场禁入措施[7]
中信证券子公司涉东旭光电案,回应来了
上海证券报· 2025-12-04 14:08
中信证券子公司涉东旭光电虚假陈述诉讼案 - 中信证券子公司华南公司(前身为广州证券)因东旭光电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被列为37名被告之一,涉诉金额为182.82万元人民币 [1] - 该案已确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河北高院裁定维持了石家庄中院的原裁定 [1] - 诉讼源于东旭光电2015年至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存在欺诈发行、以及未按时披露2023年年报等行为 [1] - 原告为11名投资者,诉讼请求包括判令东旭光电赔偿经济损失合计1,828,167.34元人民币,并要求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及诉讼费用 [2] - 中信证券表示,此案为收购广州证券前其承做项目引发的纠纷,潜在损失已在收购交割前充分考虑,对公司当期及未来利润无重大影响 [1][3] 东旭系公司重大违法违规事实 - 东旭光电在2017年不符合股票发行条件,骗取发行核准,违法募集资金75.65亿元人民币 [5] - 东旭集团在2018年不符合公司债券发行条件,骗取发行核准,违法募集资金35亿元人民币 [5] - 2015至2019年间,东旭集团累计虚增收入478.25亿元人民币,虚增利润130.01亿元人民币,虚增货币资金最高达447.9亿元人民币 [6] - 同期,东旭光电累计虚增收入167.6亿元人民币,虚增利润56.27亿元人民币 [6] - 东旭集团及相关主体非经营性占用东旭光电、东旭蓝天货币资金,截至披露日尚未归还金额合计169.59亿元人民币 [6] - 东旭光电和东旭蓝天未按期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 [4][6] 监管处罚与市场影响 - 东旭集团、东旭光电及相关当事人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严厉行政处罚,合计罚金超过16.6亿元人民币 [7] - 主要责任人员被采取5年以上直至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7] - 监管部门对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强调退市并非免责,将持续追究相关主体责任 [4][7][8] - 此案为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敲响警钟,表明立体追责将逐步跟进,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公平诚信 [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