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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菲光: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7-29 16:43
公司治理制度框架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制定 [1][2] - 制度旨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改善董事会结构 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权益 [1] 独立董事职责与义务 - 独立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无利害关系 [2] - 独立董事需独立履行职责 不受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 [2] -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需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履行职责 [2] - 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三重作用 [2] 会议召开机制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需提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 经全体一致同意可不受时限限制 [2] - 会议通知必须包含召开方式、时间地点、讨论议题及发出日期三项核心内容 [2] - 会议可采用现场、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 未停止履职的失格独立董事投票无效 [3] - 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为有效 原则上应亲自出席 [3] - 会议召集由过半数独立董事推举一名召集人 召集人不履职时两名以上可自行召集 [3] 表决与授权规范 - 每名独立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可采用书面、举手或电子邮件方式表决 [4] - 独立董事委托他人需提交签名授权委托书 明确代理事项、投票指示及期限 [3] - 禁止无表决意向委托、全权委托或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3] 需经会议审议事项 - 八大类事项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且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 1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3] 2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3] 3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的决策及措施 [3] 4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4] 5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咨询核查 [4] 6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4] 7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4]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4] - 行使第5-7项职权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过半数同意 [4] 会议记录与信息披露 - 会议记录需真实准确完整反映审议意见 包含日期地点、出席名单、议案内容、表决结果等六要素 [4] - 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时公司必须及时披露 若职权无法正常行使需说明具体情况及理由 [4] 公司支持与资源保障 - 公司需提供会议必需工作条件 保障会议前提供运营资料及实地考察支持 [5] - 证券部及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需协助会议召开 [5] - 公司承担会议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职权的全部费用 [5] 独立意见发表规范 - 独立董事需对可能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四类明确意见:同意、保留意见及理由、反对意见及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障碍 [5] 保密与制度执行 - 出席会议独立董事均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信息 [5] - 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程序相同 [5] - 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6]
欧菲光: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7-29 16:43
董事会会议类型 -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1] - 临时会议召开条件包括: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 审计委员会提议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提议时[1][3] 会议召集与主持 -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1] - 定期会议需提前十日发出书面通知 临时会议需提前三日通知 紧急情况下可通过口头方式通知但需在会议上说明[2] 会议通知内容 - 书面会议通知必须包含会议时间地点 召开方式 拟审议议案 召集人和主持人 董事表决所需材料 亲自出席或委托要求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2][4] -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包含会议时间地点 召开方式 拟审议议案及紧急情况说明[2] 会议召开方式 -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经同意可通过视频电话或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6] - 非现场方式召开的会议 通过视频显示 电话发言 收到电子邮件表决票或事后书面确认函计算出席人数[6] 出席与委托规则 - 董事原则上应亲自出席会议 因故不能出席需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5] - 委托书需载明委托双方姓名 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授权范围及表决意向[5] - 关联交易审议时非关联董事与关联董事不得相互委托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不得相互委托[5] -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 也不得委托已接受两名委托的董事[5] 表决机制 - 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采用记名和书面方式[7] - 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弃权三种 未选择或双选视为弃权 中途离场未表决视为弃权[8] - 决议形成需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担保事项需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8] 会议记录与档案 - 会议记录需包含会议届次时间地点方式 通知发出情况 召集人主持人 出席情况 审议提案及发言要点 表决结果等[10][11] - 会议档案包括通知材料 签到簿 授权委托书 录音资料 表决票 会议记录等 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保存期限为十年[11][12] 特殊事项处理 - 提案未获通过时 除特殊情况外 一个月内不得再审相同提案[9] - 二分之一以上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时 可要求暂缓表决[9] - 董事回避表决时 需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不足三人时需提交股东会审议[9]
欧菲光: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7-29 16:43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立依据 - 为建立健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设立该委员会 [1] - 设立依据包括《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1][2] 委员会组成与任期 -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占两名 [4] - 委员由董事长 1/2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提名 [5] - 设独立董事担任的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工作 由委员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6] -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 委员连选可连任 失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7] 职责权限 - 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2] - 制定及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包括绩效评价标准 奖励惩罚方案等 [3] - 拟订股权激励计划 含激励方式 对象 条件 授予数量及行权时间等主要内容 [3] - 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3] - 监督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 [3] - 就员工持股计划是否利于公司发展 是否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等发表意见 [3] - 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审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3] 决策程序 - 下设工作组提供财务指标 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分管职责 业绩考评指标等资料 [6]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向委员会述职和自我评价 [6] - 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进行绩效评价 [6] - 根据评价结果及薪酬政策提出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 报董事会批准 [6] 议事规则 - 会议分定期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7] - 会议需提前三天通知 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不受通知时限限制 [7] - 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 决议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7] - 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投票表决或通讯签字方式 [7] - 可邀请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专业顾问列席会议 [7] - 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7] - 讨论涉及委员的议题时当事人需回避 [7] -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7] 回避制度 - 委员或其直系亲属与议题有利害关系时应尽快披露性质与程度 [8] - 利害关系委员应回避表决 但其他委员一致认为无显著影响时可参加表决 [9] - 回避后不足法定人数时由董事会议审议相关议案 [9] - 会议记录需注明利害关系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及未表决情况 [9] 附则 - 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9] -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与国家新法规抵触时需立即修订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9] - 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10]
欧菲光: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7-29 16:43
核心观点 -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旨在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加强内部控制建设 夯实信息披露工作基础 提高年度报告编制 审核及信息披露的规范性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协调职能 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1] 年报工作职责 - 独立董事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关于生产经营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汇报 并可要求安排实地考察 [2] - 公司需解答独立董事在听取汇报或实地考察中提出的问题或疑义 并对存在问题提供整改方案 [2] - 公司财务负责人需在年度审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 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和内部审计报告等资料 [2] - 独立董事应与年度审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小组人员构成 审计计划 风险判断 测试评价方法及本年度审计重点 [2] - 公司在年度审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 应根据独立董事要求安排双方见面会 沟通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并做好书面记录及签署 [2] - 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年报前与注册会计师沟通初步审计意见 审查董事会召开程序及文件资料的充分性 可提出补充 整改或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 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并要求披露原因 [3] - 独立董事应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对内容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时应陈述理由并发表意见 予以披露 [3] - 独立董事需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 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3] - 独立董事有权监督第七条相关问题的整改情况 并向管理层提出整改方案进展建议 [3] -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有异议时 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和咨询机构进行审计咨询 费用由公司承担 [3][4] -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年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一旦发生需及时向深圳市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4] 制度实施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修改时亦同 [4] - 制度未尽事宜应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4]
欧菲光: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7-29 16:43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总则 - 公司为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年报信息披露质量制定本制度 依据包括证券法、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 公司人员需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不得干扰审计机构独立工作 [1]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未勤勉尽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将被追究责任 [1] 重大差错的具体情形 -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或企业会计准则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2] - 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违反编报规则第15号要求 存在重大错误或遗漏 [2] -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不符合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等规定 存在重大错误或遗漏 [2] - 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无法合理解释 [2] - 业绩快报数据与定期报告实际数据存在重大差异且无法合理解释 [2] -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形 [3] 责任追究原则与对象 - 追究责任时遵循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权责对等、追究与改进相结合四项原则 [3] -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年报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 [4] - 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 [4] 责任追究程序与处罚措施 - 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等措施时 内审部门需查实原因并报董事会对责任人追究责任 [5] - 存在主观故意、阻挠调查、多次差错等情形将从重或加重惩处 [5] - 追究处罚前需听取责任人陈述和申辩意见 [5] - 追究形式包括通报批评、警告、调岗停职、经济处罚、解除劳动合同等 [5] - 追究结果可纳入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5] 制度适用范围与执行 - 季度报告和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5]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6]
欧菲光: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7-29 16:43
股东会议事规则总则 - 公司制定本规则旨在规范股东会行为 确保依法行使职权 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1] -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需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在出现法定情形时两个月内召开[1][5] - 公司需保证股东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董事会需勤勉尽责确保会议正常召开[1] 股东会召集程序 - 独立董事经全体过半数同意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董事会需在10日内书面反馈同意或不同意[3] - 审计委员会可书面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董事会需在10日内反馈 若不同意或未反馈 审计委员会可自行召集[4] - 单独或合计持股10%以上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董事会需在10日内反馈 若不同意或未反馈 股东可向审计委员会提议[4]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时 需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备案 会议费用由公司承担[5] 股东会提案与通知 - 提案需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且符合法律法规 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股东可在会议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6] - 年度股东会需提前20日通知 临时股东会需提前15日通知 通知需完整披露提案内容及所需资料[6][7] - 董事选举事项需在通知中披露候选人详细资料 包括教育背景、持股情况等 且每位候选人需以单项提案提出[7] 股东会召开与表决 - 股东会需在公司住所地或章程规定地点召开 设置现场会议 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7] - 网络投票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议前一日下午3:00 不得迟于会议当日上午9:30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会议当日下午3:00[8] - 股东需持有效证件出席 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召集人和律师需验证股东资格并登记持股数[8][9] - 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其所持股份不计入表决总数 关联交易决议需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10] 表决规则与结果 - 选举董事时可实行累积投票制 单一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持股30%以上或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需采用累积投票制[11] - 表决需逐项进行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一种投票方式 重复表决以第一次结果为准[12] - 表决结果需由律师和股东代表共同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 会议记录需保存不少于10年[13][14] 决议执行与附则 - 股东会决议需及时公告 列明出席股东人数、持股比例、表决结果等 未通过提案需特别提示[13] - 决议内容违法则无效 程序或内容违规时 股东可在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15] - 本规则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为准 规则需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16]
欧菲光: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7-29 16:43
累积投票制定义与适用范围 - 累积投票制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 股东投票表决权等于持股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 可集中或分散投给候选人 [1][2] - 适用情形包括法律法规要求 公司章程规定 或股东会普通决议决定采用该制度 [1] - 仅选举一名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1] 独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规则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 投票表决权分别计算且仅能投向对应类别候选人 [1][2] - 选举独立董事时投票权数为持股数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 [1] -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投票权数为持股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 [2] 投票程序与有效性要求 - 所有候选人列于同一选票 仅设"投票权数"项 不设反对或弃权票 [2] - 股东投出票数不得超过合法拥有投票权总数 否则选票无效 [3] - 网络投票系统需确保股东使用票数不超过其拥有总数 [3] 当选条件与差额选举处理 - 候选人需获得较多投票表决权数且票数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方可当选 [3] - 得票相等导致超额时需进行第二轮选举 第二轮仍无法决定则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补选 [4] - 当选董事人数不足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时需进行第二轮选举或两个月内补选 [4] 实施细则的制定与执行 - 董事会需在股东会通知中表明采用累积投票制或提示可能采用的条件 [2] - 会议主持人需在投票前对细则进行解释说明 [2] - 实施细则修订由董事会提出议案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负责解释 [5]
欧菲光: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7-29 16:43
文章核心观点 -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定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旨在建立长效机制防止资金占用行为 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 [1] 制度总则 - 制度制定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1] - 明确资金占用类型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1][2] - 经营性资金占用指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1] -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代垫费用 代偿债务 资金拆借 担保形成债权等无商品劳务提供的资金使用 [2] 防范原则 - 禁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以任何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包括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小金额多批次等方式 [4] - 公司不得通过垫支费用 资金拆借 委托投资 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等方式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5] - 关联交易需严格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决策程序 [3] - 注册会计师需对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由公司公告 [3] 责任与措施 - 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子公司负责人对维护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4][8] - 董事长为防止资金占用及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9] - 设立专项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 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为副组长 负责日常监督 [10] - 关联交易审批需经总经理办公会 董事会 股东会按权限审议 [11] - 资金审批支付需严格执行关联协议及资金管理规定 [12] - 财务负责人需保证财务独立性 拒绝资金占用指令并定期检查上报 [13] - 董事会需采取措施要求侵占方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必要时向监管机构报告或提起诉讼 [14] - 发生资金占用时需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以资抵债的实施条件 [15] 整改与责任追究 - 公司需对已发生资金往来自查并及时整改 [16] - 占用资金原则上应以现金清偿 严格控制非现金资产清偿 [17] - 非现金资产清偿需满足资产属于同一业务体系 聘请中介机构评估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股东会审议且关联方回避等条件 [17] - 对协助资金占用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处分或提议罢免 [18] - 董事需审慎对待关联方担保风险并承担连带责任 [19] - 对造成资金占用的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经济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20][21] 附则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23]
欧菲光: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7-29 16:43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管理和信息披露行为 防范投资风险并保护投资者权益和公司利益 [1] - 委托理财业务定义为通过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对闲置资金进行理财运作 以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且仅限于保本型理财产品 不得投资股票 利率 汇率及其衍生品 [1] - 制度依据包括《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理财业务管理原则与受托方选择 - 公司必须选择资信状况良好 无不良诚信记录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 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金额 期限和投资品种等条款 [2] - 理财资金需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或募集资金 且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和投资需求 [2] - 理财标的须为低风险 流动性好产品 预期收益高于同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利率 [2]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 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2] - 理财交易仅允许与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 禁止与非正规机构交易 [2] 审批权限与披露要求 - 委托理财额度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需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占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还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3] - 额度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任一时点交易金额(含收益再投资)不得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3] -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规避资产购买或对外投资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或变相提供财务资助 [3] - 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需按交易所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资金投向控制与风险披露 - 公司需充分披露理财产品资金最终投向 交易对手方或标的资产详情 并揭示投资风险及应对措施 [4] 部门职责与操作流程 - 资金部负责理财业务具体经办 包括内容审核 风险评估 制定计划和账务处理 [5] - 内部审计部负责理财业务的事前审核 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 审查审批情况 操作细节和资金使用状况 [5] - 操作流程包括资金部选择产品并报批 根据金额和流动性提交总经理办公会 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资金部实施并与金融机构及时结算 [5] - 利率剧烈波动时资金部需分析并通报总经理和董事长 定期上报盈亏情况至财务部门和内部审计部 [6] 信息保密与风险监控 - 理财业务审批人 申请人和操作人相互独立 由内部审计部全程监督 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 不得泄露理财方案 交易情况等信息 [6] - 资金部需实时关注理财产品投向 发现不利因素及时通报财务负责人和内部审计部并采取保全措施 [6] - 理财产品募集失败 提前终止 协议条款变更 受托方经营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形需及时披露进展和应对措施 [6] 制度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6]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并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7]
欧菲光: 投资决策管理制度(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7-29 16:43
投资决策管理原则 - 决策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化、投资产业效益化 [1] - 规范投资决策程序 建立系统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 确保决策科学规范透明 [1] - 有效防范各种风险 保障公司和股东利益 [1] 对外投资范围 - 对外投资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货币资金、股权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 [1] - 包括独立兴办企业或出资经营项目 出资与境内外法人实体或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 参股境内外法人实体 委托理财 公司依法可从事的其他投资 [1] - 控股子公司重大投资事项视同公司事项适用本制度 [1] 决策权限分级 - 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为投资决策机构 [2] -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标准:资产总额较高者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 资产净额较高者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 营业收入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 净利润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万元 成交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 产生的利润绝对值超500万元 [2] - 需董事会批准的标准:资产总额较高者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 资产净额较高者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 营业收入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 净利润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万元 成交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 产生的利润绝对值超100万元 [3] - 未达股东会及董事会审议标准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董事长审批 [4] 特殊计算规则 - 涉及数据为负值时取绝对值计算 [4] - 购买或出售股权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以标的公司相关财务指标适用 [4] - 购买或出售资产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较高者为计算标准 12个月内累计达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4] - 对外设立公司以协议约定全部出资额为标准 [4] 决策程序要求 - 达到信息披露标准或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由业务部门协同投资部、财务部、证券部进行调查和财务测算 提出可行性分析资料 [4] - 审议时需考察法律法规政策限制 符合产业政策及公司发展战略 项目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公司实施必要条件 其他相关材料 [5] - 实施重大投资需保证与控股股东无同业竞争 保持人员、资产、财务、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独立 [5] - 董事会审批项目需报送可行性分析资料 [5] 连续投资计算 - 12个月内对同一或相关投资事项分次实施的以累计数计算投资数额 [6] - 已履行审批手续的不计入累计数额 [6] 决策执行机制 - 根据决议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或其他授权代表签署文件 [6] - 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为具体执行机构 需制定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 [6] - 组建项目组并签订项目责任合同书 定期提交项目进展报告 接受财务收支审计 [6] - 财务负责人制定资金配套计划并合理调配资金 [7] - 内审部定期对投资项目财务收支进行内部审计 [7] - 项目完成后需提交投资结算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文件 经审核后报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 [7] 制度效力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7] - 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