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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普智能(688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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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普智能(688306) -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2 13:10
信息披露制度适用对象与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董秘、高管等人员和机构[8] - 信息包括业绩、收购、诉讼等多方面[8][9][10] 信息披露要求 - 应披露对股价或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12] - 及时、公平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12] - 筹划重大事项分阶段披露进展并提示风险[13] - 特定情况可暂不披露,最迟在事项确定时披露[15] - 信息披露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易懂[17] 信息披露渠道 - 信息应在上交所网站和指定媒体发布[15] 信息豁免与暂缓披露 - 涉及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商业秘密符合条件可暂缓、豁免[16] -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商业秘密满足条件应及时披露[17] 特定股权情况披露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应披露[22][29]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情况变化应告知公司[29] 报告审核与披露流程 - 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财务信息事前审核,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提交董事会[14][27] - 定期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董事长签发[27] - 临时报告编制后经董事会秘书审查,董事长签发后组织披露[28] - 公司向监管部门等报送信息由董事会秘书拟定,董事长审定[29] 信息更正与报告 -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有误应及时发布更正等公告[25] -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或财务重大事件[18] 信息披露事务职责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25] 信息提供义务 -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向证券公司等提供真实准确完整资料[20] - 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等应及时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31] - 通过接受委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30] 义务履行监督与责任 -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时履行义务或信息有误,相关主体责成改正[40]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泄露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应赔偿并承担法律责任[42] - 信息披露义务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应处理非法持股,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按不同情况免除职务[43] - 公司聘请人员擅自披露信息,公司保留追究责任权利[42] 制度相关说明 - 本制度“以上”“以下”含本数,“过”不含本数[44] - 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45]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47]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48]
均普智能(688306) -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2 13:10
董事会构成 - 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含3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名[7] - 董事会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至少由三名董事组成[7] 委员会规定 - 审计、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6]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开一次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9] 授权与审议 - 年度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决定融资不超3亿元且不超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发行,授权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15] - 六种交易情况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18] - 关联交易应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18] 担保与决策 - 公司章程规定外的对外担保,除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需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18] - 审计委员会事项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9] 会议规则 - 董事会每年至少开两次定期会议,提前10日书面或通讯通知全体董事[25] - 特定主体提议时,董事长应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提前5日通知,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缩短或豁免[25][26] - 董事会定期会议书面通知发出后,变更需在原定会议召开日前3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28] - 董事会会议需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28] - 董事接受委托出席会议,一次不得超两名董事委托[30] - 董事会会议表决一人一票,书面表决[31] - 董事会审议提案须超全体董事人数半数投赞成票[33] - 关联董事不参与关联提案表决,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决议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34] -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不足3人时,关联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34] - 提案未通过,一个月内不审议相同提案[33] 档案与秘书 - 董事会会议档案保存不少于十年[34] - 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等六种情形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37][41] -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41] 其他 -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44][45] - 本议事规则中“以上”“以下”含本数,其他不含[45]
均普智能(688306) -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2 13:10
董事选举规则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超30%,董事选举用累积投票制[6] - 董事会及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名董事候选人[9] - 股东累积表决票数为股份数乘选举董事人数之积[11] 投票规定 - 选非独立董事,投票权为股份数乘待选非独立董事人数[12] - 选独立董事,投票权为股份数乘待选独立董事人数[12] 当选条件 - 当选董事投票表决权数不低于出席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二分之一[15] 特殊情况处理 - 候选人得票相同且超应选人数需再次选举[15] - 当选董事不足应选人数二分之一,选举失败重新组织[17] - 当选董事超二分之一但不足应选人数,可补选或重启程序[17] 生效时间 - 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21]
均普智能(688306) -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2 13:10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 | |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 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 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波均 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 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 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 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 ...
均普智能(688306) -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2 13:10
关联人定义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公司关联人[6][10] 交易审议规则 - 与关联人交易(除担保)超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16]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交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披露[16] - 与关联法人成交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且超300万元交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披露[16] - 低于上述标准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长批准[16] 担保规定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18] -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18] -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向特定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资助除外[18] 定价原则 - 关联交易定价顺序适用国家定价、市场价格和协商定价原则,无国家和市场价格按成本加成法确定,不适合则协商确定[12] 审议流程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则提交股东会[22] - 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时需经总经理初审、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23]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普通决议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5] 标的审计评估 - 关联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时,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意见应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六个月;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还需聘请评估机构评估,评估基准日距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一年[26] 日常关联交易 - 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按协议交易金额提交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无具体金额提交股东会审议;协议期限超3年,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28] - 已审议通过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主要条款无重大变化在定期报告披露履行情况,有重大变化或期满续签按交易金额提交审议[28] - 每年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可预计当年度总金额提交审议披露,超预计金额重新提交审议披露[28]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30] -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31] 豁免情况 - 部分关联交易可免予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如现金认购发行的股票等[30] 子公司规定 -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披露适用本制度规定[30]
均普智能(688306) -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2 13:10
担保决策 - 公司股东会为对外担保最高决策机构[13]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17]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17]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17] - 按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17]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17]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17] 关联方担保 -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再提交股东会审议[16] -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16] 担保执行 - 公司董事长或经授权人员依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签订[22] - 公司可与符合条件企业法人签订互保协议,财务部应要求对方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等偿债能力资料[22] - 接受反担保抵押、质押时,财务部会同法务部完善法律手续,及时办理登记[23] 担保管理 - 财务部是担保行为管理和基础审核部门,担保合同订立后指定经办责任人动态控制、跟踪管理[24] - 经办责任人关注被担保方多方面情况,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预演分析并及时报告财务部[25]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未履行还款等情况,经办责任人了解情况,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并通报相关人员[26] -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财务部通报追偿情况,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26] - 公司发现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等情况,应采取措施控制风险、追偿损失[25] - 公司对外担保严格按制度执行,对违规人员视情况给予处分,追究经济、法律责任[25] 制度生效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27]
均普智能(688306) -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2 13:10
上市与股本 - 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首次发行30,707.07万股[7] - 公司注册资本为122,828.28万元,已发行股份122,828.28万股[11][19] - 均胜集团持股60.8112%,认购56020.00万股[18] 股份限制与股东权益 - 公司收购股份不得超已发行股份总数10%,并应3年内转让或注销[27] - 董高任职期每年转让股份不超所持同类别股份25%,上市1年内及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30]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3%以上股份股东可查会计账簿、凭证[35] 股东会审议事项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须股东会审议[50]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股东会审议[51] - 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51] 会议相关规定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51] - 单独或合计持10%以上股份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58]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84] 董事相关规定 - 董事会设职工代表董事1名,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每届任期三年[104] - 兼任高管及职工代表董事总计不超董事总数二分之一[104] - 董事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建议撤换[110] 财务与分红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报送并披露年报,前6个月结束2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164] - 分配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提取[164] - 每年现金分配利润不低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10%[168] 其他规定 -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聘期1年,可续聘,解聘或不再续聘应提前30日通知[183][184]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净资产10%,可不经股东会决议[195] - 公司合并、分立、减资应通知债权人并公告[196][198][199]
均普智能(688306) -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2 13:10
募集资金管理 - 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10] - 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开设专项账户,专户不存非募集资金[10] - 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不用于财务性投资[7] - 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7] - 董事和高管确保资金安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5] 项目进展核查 - 董事会每半年全面核查项目进展,出具并披露专项报告[17][32] - 超过期限且投入未达50%需重新论证项目[17] 资金使用规则 - 置换需在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自筹支付后置换6个月内完成[20] - 闲置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且需符合条件[18]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为非保本型[20] - 节余低于1000万可免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年报披露[30] 监督检查 -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检查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32] - 保荐或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一次[32] 资产转移与用途变更 - 发行证券购资产需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完成资产转移[25] - 改变用途需经董事会、保荐或顾问、股东会审议[26] 信息披露 - 在交易所网站披露管理制度[10] - 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实际使用情况[7] - 募投项目转让或置换公告多项内容[29] - 保荐或顾问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33] - 董事会在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等报告结论[33] - 在定期报告披露资金使用情况,其他以临时报告公告[35] - 信息披露程序参照公司制度执行[35] 制度相关 - 与国家法律抵触执行国家规定[37] - 未尽事宜按国家规定执行[38] - 董事会负责解释[38] - 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38]
均普智能(688306) -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2 13:10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 | | | | |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 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 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
均普智能(688306) -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2 13:10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 | | | | | |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1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 为,保障公司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宁波均 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本议 事规则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会 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