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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环境(6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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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环境(601200) -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25-08-27 13:04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1年,公司应对该项目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论证[10]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需对募投项目重新论证[10] 协议签订与终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6]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7] 资金置换与使用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13]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按发行申请文件承诺的计划使用[10] 现金管理与补充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到期收回并公告后才可再次开展[14]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到期前归还并在2个交易日公告[15] 超募资金管理 - 超募资金应在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16]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7]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净额5%,使用情况在定期报告披露[17] - 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在净额10%以上,使用需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公告[17] 项目变更与公告 - 变更募投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报告交易所并公告相关内容[20] 资金检查与报告 - 总裁至少每季度召开办公会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每季度末书面报告董事会[24]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5]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5] 其他要求 -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募投项目重新论证具体情况[11] -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需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规范并披露措施和效果[6] - 公司应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专户管理[5]
上海环境(601200) -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08-27 13:04
独立董事任职要求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4]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4] - 特定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5] -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任职[7] 独立董事选举与任期 - 董事会、特定股东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7] -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9] - 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9] 独立董事辞职与补选 - 特定情形辞职或被解职,公司六十日内完成补选[10] - 辞职致比例不符规定,履职至新任产生,公司六十日内完成补选[11]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行使部分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4] - 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15] - 特定事项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6] 独立董事工作要求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17]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10年[18] 公司对独立董事支持 - 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运营情况[22]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提前提供资料,资料保存10年[22] - 承担独立董事相关费用[23] - 可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24] 独立董事津贴与制度 - 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股东会审议,年报披露[24] 股东定义与制度实施 - 主要股东和中小股东定义[26]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股东会通过后实施[26]
上海环境(601200) -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08-27 13:04
董事会构成 -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含3名独立董事[2] - 董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1] - 兼任高管及职工代表董事总计不超董事总数1/2[2] 交易审议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董事会审议[3]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董事会审议[3]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董事会审议[4]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超30万元需董事会审议[5]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董事会审议[5] 董事长权限 - 董事长可决定单项投资金额不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的项目投资[5] - 董事长可决定单项标的成交金额不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的资产收购或出售等事项[6] 利润分配 - 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派发[9] 会议召开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定期会议,需提前10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13] - 特定提议时,董事会应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在10日内召集和主持[13][15] - 董事会临时会议通知时限为3天,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可豁免[16][17] - 董事会定期会议书面通知发出后,变更会议需在原定召开日前3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18] 委员会构成 - 战略委员会至少包括1名独立董事[10] -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且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10]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10] 会议规则 - 董事会会议需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18] - 董事委托出席时,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20] -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也可通过通讯等方式进行[21] - 董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方式进行[23] - 董事会审议通过提案形成决议,须超全体董事人数半数投赞成票;担保等事项有额外要求[25] - 董事回避表决时,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3人提交股东会审议[26] - 提案未获通过,条件和因素未重大变化,董事会会议一个月内不再审议相同提案[27] - 过半数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等,可要求暂缓表决[28] - 董事会会议可根据需要全程录音[29] - 会议记录应包含多项内容[30] - 与会董事需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签字确认,有不同意见可书面说明[32] - 董事会会议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32]
上海环境(601200) -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2025-08-27 13:04
投资决策权限 - 董事长可决定单项投资金额不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的项目投资[5] - 董事长可决定单项标的成交金额不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的资产收购或出售等事项[5] - 预计投资总额不超项目批准投资估算总额5%(不含)时由总裁审批[16] 投资管理职责 -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等工作[5] - 子公司负责所辖投资业务可行性研究等工作[5] 投资流程要求 - 长期股权投资应编制投资方案报告,收购股权需尽职调查和评估[9] - 项目投资应事先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13] 信息披露与制度实施 - 公司投资业务须按要求披露,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19]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21]
上海环境(601200) -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08-27 13:04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业务 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担保行为,防范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级子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和间接 持股比例 50%以上的绝对控股子公司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子公司。共同 控制企业和参股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指公司和子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 单位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保函等,包括: 1、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2、子公司为其下级公司提供的担保; 3、子公司相互之间提供的担保; 4、公司和子公司为其他单位的担保。 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 或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 ...
上海环境(601200) -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08-27 13:04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年9月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上海环境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会。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 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 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 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 ...
上海环境(601200) -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08-27 13:04
ESG委员会设立 - 公司设立董事会ESG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2][4] 委员选举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选举产生[4] 主任选举 - 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董事会在成员内直接选举产生[5] 会议规则 -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定人员提议可召开[11] - 会前三天通知,可豁免,发相关材料[11] - 多种方式召开,通讯表决签字视为同意[11] - 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过半数通过[11] 其他事项 - 相关职能部门成员可列席,必要时邀其他人员[11] - 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咨询机构,费用公司支付[11] - 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实施,由其制定等[15][16]
上海环境(601200) -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08-27 13:04
战略委员会构成 - 由五名董事组成,至少一名独立董事[4]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4] - 设主任一名,由董事会在成员内直接选举产生[5] 任期与职责 - 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一致,可连选连任[4] - 职责包括研究公司长期规划等并提建议,跟踪监督重大事项[7] 会议相关 - 董事长等提议可召开,提前三天通知委员[12] - 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2] -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议案及表决结果报董事会[14]
上海环境(601200) -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08-27 13:04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成 - 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4]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选举产生[4] - 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4] 会议安排 -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召开[12] - 临时会议由董事长等提议召开,会议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12] 会议要求 - 会议应由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4] 工作小组职责 - 为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协助工作[5] - 负责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等决策前期资料[9] 薪酬计划审批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计划需经董事会同意,董事薪酬计划还需股东会审议通过[7] 工作细则 -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17]
上海环境(601200) -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08-27 13:04
关联方定义 - 各级子公司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50%以上的绝对控股子公司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子公司[2]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3]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3] 关联交易审议披露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公司提供担保除外),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披露[10]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公司提供担保除外),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披露[10]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金额3000万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部分情况除外),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10]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关联股东回避表决[10] - 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应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13][16] - 金融服务协议超三年应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16] 关联交易特殊规定 - 与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4]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14] - 与关联人委托理财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15] - 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成交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100%且交易对方未提供相关承诺需说明原因等[18] - 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18][19] 审议程序要求 - 重大关联交易应经审计委员会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19]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会议且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审议[19]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20] 其他规定 - 关联股东指具有八种特定情形之一的股东[21] - 公司与关联人八种交易可免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21] -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其他交易可免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22] - 关联交易应按《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披露[23] - 公司董事等应向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系说明[23] - 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需向公司报送关联人信息[23] -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事务管理[23]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25]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5] -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相关规定执行[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