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定义 - 各级子公司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50%以上的绝对控股子公司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子公司[2]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3]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3] 关联交易审议披露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公司提供担保除外),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披露[10]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公司提供担保除外),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披露[10]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金额3000万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部分情况除外),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10]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关联股东回避表决[10] - 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应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13][16] - 金融服务协议超三年应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16] 关联交易特殊规定 - 与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4]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14] - 与关联人委托理财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15] - 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成交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100%且交易对方未提供相关承诺需说明原因等[18] - 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18][19] 审议程序要求 - 重大关联交易应经审计委员会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19]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会议且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审议[19]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20] 其他规定 - 关联股东指具有八种特定情形之一的股东[21] - 公司与关联人八种交易可免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21] -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其他交易可免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22] - 关联交易应按《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披露[23] - 公司董事等应向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系说明[23] - 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需向公司报送关联人信息[23] -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事务管理[23]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25]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5] -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相关规定执行[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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