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境(601200) -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任职要求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4]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4] - 特定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5] -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任职[7] 独立董事选举与任期 - 董事会、特定股东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7] -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9] - 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9] 独立董事辞职与补选 - 特定情形辞职或被解职,公司六十日内完成补选[10] - 辞职致比例不符规定,履职至新任产生,公司六十日内完成补选[11]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行使部分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4] - 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15] - 特定事项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6] 独立董事工作要求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17]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10年[18] 公司对独立董事支持 - 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运营情况[22]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提前提供资料,资料保存10年[22] - 承担独立董事相关费用[23] - 可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24] 独立董事津贴与制度 - 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股东会审议,年报披露[24] 股东定义与制度实施 - 主要股东和中小股东定义[26]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股东会通过后实施[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