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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及高管离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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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鲁恒升: 华鲁恒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全文).docx
证券之星· 2025-09-05 16:22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旨在规范离职程序 保障治理结构稳定性和股东权益 涵盖离职情形与程序 责任义务及持股管理等关键方面 [1] 离职情形与程序 - 离职情形包括任期届满未连任 主动辞职 被解除职务及其他实际离职情况 [1] - 特定情形下原董事需继续履职 包括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 审计委员会缺会计专业人士 或独立董事比例不符合规定 [2] - 辞职需提交书面报告 董事辞任自公司收到报告生效 高级管理人员辞任自董事会收到生效 公司需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辞职信息 独立董事辞职需披露原因及关注事项 董事辞职后60日内完成补选 [2] - 解除职务需依法进行 股东会可提前解任董事 需过半数表决通过 被解任董事有权申辩 无正当理由解任可要求赔偿 [3] - 离职后2个交易日内需通过上证所网站申报个人信息 [3] 责任及义务 - 离职后5日内需完成工作交接 包括未完结事项说明 业务文件 财务资料等 由董事会秘书监交 [4] - 任职期间公开承诺需继续履行 未履行完毕需提交书面说明及后续计划 公司可督促履行 [4] - 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干扰经营或损害利益 忠实义务在合理期限内有效 任职期间责任不因离职免除 [4] - 保密义务持续至商业秘密公开 [5] - 擅自离职致公司损失需赔偿 违反规定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 [5] 持股管理 - 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 [5] - 任期届满前离职者 在任期内及届满后6个月内 需遵守持股25%的转让限制 司法强制执行等除外 [5] - 需严格履行持股比例 期限 变动方式等承诺 [5] - 持股变动由董事会秘书监督 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6] 附则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与新规抵触时按新规执行并及时修订 [6]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 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6]
柳药集团: 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9 17:34
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 确保公司治理稳定性并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 [1] - 适用范围涵盖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包括主动辞职、任期届满、被解除职务等情形 [1]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 董事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后自公司收到之日生效 高级管理人员自董事会收到报告时生效 [2] - 若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审计委员会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原董事需继续履职至新董事就任 [1] - 公司需在收到辞职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详情 包括辞任原因、职务变动、未履行承诺及对公司影响 [2] - 董事补选需在60日内完成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更换 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更换 [2] - 股东会可解除董事职务(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解任) 需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需董事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3] - 无正当理由解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时 被解任方可要求公司赔偿 [3] 任职资格限制 - 禁止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判处经济犯罪(执行期满未逾5年)、对破产企业负有个人责任(清算完结未逾3年)、被吊销营业执照且负个人责任(未逾3年)、失信被执行人、被监管机构禁入或公开认定不适任者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4] - 出现任职资格禁止情形时 相关人员应立即停止履职 公司需按规解除职务 其中第(七)(八)项需在30日内处理 [5]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 离职后30日内需完成工作交接或离任审计 移交文件资料、印章、数据资产及未了结事务清单 [5] - 涉及重大投资或财务决策时 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 离职人员需配合提供文件及说明 [6] - 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需继续履行 离职前需提交书面说明明确履行计划 公司有权要求赔偿未履行造成的损失 [6] 离职后责任与义务 - 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干扰公司经营或损害利益 忠实义务在辞任生效后2年内有效 保密义务持续至信息公开 [7] - 需遵守竞业禁止约定 配合处理法律纠纷及业务遗留问题 公司可要求签署协议明确责任 [7] - 擅自离职致使公司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所承担责任不因离任免除 [7][8] 持股管理 - 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 任期届满前离职者 在任期内及届满后6年内每年减持不得超过持股总数25% [8] - 持股不超过1,000股可一次性全部转让 不受比例限制 [8] - 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持股变动 需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9] 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若冲突则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为准 [10]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10]
光峰科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9 14:19
核心观点 -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旨在规范离职程序 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权益 明确离职情形 移交要求 保密义务 持股变动限制及责任追究机制 [1][2][3][4][5][6]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 董事辞任需提交书面报告 公司收到报告之日生效 2个交易日内披露 若导致董事会低于法定人数 原董事需继续履职直至新董事就任 [1] -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则自动离职 若未及时改选 原董事仍需继续履职 [2] -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 无正当理由解任需赔偿董事 [2] -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按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2] - 明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禁止情形 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 特定刑事犯罪 破产责任 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市场禁入等 违反规定则选举无效或解除职务 [2]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 离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需移交全部公司文件 印章 数据资产及未了结事务清单 并与公司签署移交文件 [3][4] - 涉及重大投资或财务决策的离职人员可启动离任审计 [4] - 离职前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需制定书面履行方案 未履行则需赔偿公司损失 [4] 离职后义务 - 离职后忠实义务在合理期限内仍有效 保密义务持续至信息公开 执行职务的责任不因离任免除 [4] - 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 任期届满前离职者 任期内及届满后6个月内减持不得超过持股总数25% 司法强制等情形除外 [5] - 需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 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5] - 执行职务造成损害需赔偿 故意或重大过失同样担责 赔偿责任不因离职免除 [5] 责任追究制度 - 发现未履行承诺 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 董事会审议追责方案 追偿包括直接损失 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6] - 对追责决定有异议可15日内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影响财产保全措施 [6] 附则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生效实施 修改同理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与后续强制性规定冲突时按新规执行 [8]
日辰股份: 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2 16:29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旨在规范离职程序、确保治理结构稳定、维护公司及利益相关者权益,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1] 适用对象与原则 - 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1] - 离职管理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平稳过渡及保护股东权益四大原则 [1] 离职情形与程序 - 离职情形包括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及其他实际离职情况 [2] - 董事辞职需提交书面报告,公司收到报告之日生效;若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比例不符规定,原董事需继续履职直至新董事就任 [2] - 公司需在收到董事辞职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并在60日内完成补选 [2] -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自董事会收到报告时生效,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财务总监辞职需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 [3] -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若出现《公司法》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公司应依法解除其职务;股东会可提前解任董事,需过半数表决权通过并允许被解任董事申辩 [3][4] - 无正当理由提前解任时,被解任者可要求赔偿;离职后2个交易日内需通过交易所申报个人信息 [4] 责任与义务 - 离职人员需在10日内完成工作交接,包括未完结事项说明、业务文件、财务资料等,由董事会秘书监交并存档 [4] - 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需继续履行,未履行完毕需提交书面说明及后续计划 [4] - 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干扰公司经营或损害利益,忠实义务及保密义务在合理期限内持续有效,任职期间的责任不因离职免除 [5] - 擅自离职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违反规定造成损失时,公司可要求赔偿并追究法律责任 [5] 持股管理 - 离职人员买卖公司股票需遵守内幕交易等法规,不得违规操作 [6] - 任期届满前离职者,需在任期内及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持股限制(所持股份总数的25%变动限制,司法强制执行等除外) [6] - 持股变动承诺需严格履行,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并报告监管部门 [6] 制度执行与修订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若与后续法规或章程冲突则按新规定执行 [7]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7][8]
广博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2 16:17
核心观点 - 广博集团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旨在规范离职程序 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稳定性和连续性 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1] 离职情形与程序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在任期届满前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辞职自公司收到报告之日起生效 公司需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情况 [1] - 出现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或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 原董事需继续履行职务直至新董事就任 [1] - 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比例不符合规定时 同样适用继续履职条款 [2] - 董事提出辞职后 公司需在60日内完成补选以确保董事会符合规定 [2] - 明确8类应当解除职务的情形 包括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被判处特定刑罚 对破产企业负有个人责任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 [2] -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 董事会可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 解任自决议作出之日生效 无正当理由解任可要求赔偿 [3] 移交手续与后续处理 - 离职人员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交接 包括未完结事项说明 业务文件 财务资料移交 由内控审计部监督并提交书面报告 [3] - 离职后需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核查 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4] - 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仍需继续履行 未履行完毕需提交书面说明及后续计划 公司可要求赔偿因未履行承诺造成的损失 [4] 离职后责任与义务 - 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任期内及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持股总数25% 持有不超过1000股可一次性转让 [5] - 离职后2个交易日内需通过证券交易所申报个人信息包括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 证券账户等 [5] - 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 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不当然解除 任职期间执行职务的责任不因离职免除 [5] - 保密义务持续至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违反需承担法律责任 [6] - 擅自离职致使公司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规定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 涉嫌犯罪将移送司法机关 [6] 制度实施与解释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经董事会审议后实施 [6] - 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与日后新规不一致时以新规为准 [6]
创力集团: 创力集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2 11:14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旨在规范离职程序 保障治理结构稳定性和连续性 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 [1] 离职情形与程序 - 离职情形包括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及其他实际离职情形 [3]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辞任自公司收到通知生效 高级管理人员辞任自董事会收到报告生效 [3] - 特定情形下原董事需继续履职直至新董事就任 包括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审计委员会或独立董事比例不符合规定等 [4] - 公司需在60日内完成董事补选以确保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符合法规要求 [4] - 公司需及时披露离任公告 包含离任时间、原因、职务、后续任职情况、未履行承诺及对公司影响等信息 独立董事辞职需说明特别事项 [5] - 出现不得担任职务情形、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被公开认定不适合任职等情形时 公司需解除职务或30日内处理 [6][7] - 股东会可提前解除董事职务 无正当理由解任时董事可要求赔偿 [8] - 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需申报个人及关联方账户信息 [8] - 任期届满未连任者自股东会决议通过自动离任 离任董事不再担任专门委员会委员 [8]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 离任需办理移交手续 包括未完结事项说明、业务文件、财务资料等 [9] - 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需继续履行 公司可要求制定书面方案并采取督促措施 未履行需赔偿损失 [10] - 离任后不得干扰公司经营 忠实义务在离职后1年内有效 任职期间责任不因离任免除 [10] - 商业秘密保密义务持续至信息公开 [10] - 擅自离职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10] - 违反规定造成损失需赔偿 涉嫌犯罪将移送司法机关 [10] 持股管理 - 离任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股份 [11] - 任期届满前离职者 在任期内及届满后6个月内 每年减持股份不得超过持股总数25% 司法强制等情形除外 [11] - 需严格履行持股变动相关承诺 [12] - 董事会秘书监督持股变动 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12] 制度效力 - 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冲突时以法规及章程为准 [13]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13]
拓斯达: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1 15:12
总则与适用范围 - 制度旨在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 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权益 依据包括《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法规 [1] - 制度适用于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辞职、解任或解聘等所有离职情形 [1] 离职情形与程序 - 董事辞任需提交书面报告 公司收到报告之日生效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 无正当理由解任需赔偿 [1] -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时 自新一届董事会选举产生之日自动离职 [1] - 特定情形下(如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 原董事需继续履职直至新董事就任 公司需在60日内完成补选 [2] -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程序按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解聘程序参照《公司章程》 [2] - 若出现不得担任职务的情形 公司需依法解除其职务 [2] 信息披露与交接要求 - 公司披露离任公告需包含离任时间、原因、职务、后续任职情况、未履行承诺及保障措施等详细信息 [3] - 离职后5个工作日内需移交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及未了结事务清单 并签署《工作交接表》 [3] - 涉及重大投资或财务决策的离职人员 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向董事会报告 [3] 离职后义务与责任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2年内仍需履行忠实义务 任职期间的责任不因离任免除 [4] - 存在未履行承诺时 公司可要求制定书面履行方案 未履行需赔偿全部损失 [4] - 离职后买卖股份需遵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规 [4] - 离职人员需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核查 不得拒绝提供文件及说明 [4] 责任追究机制 - 发现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时 董事会需审议追责方案 追偿包括直接损失及预期利益损失等 [5] - 对追责决定有异议可于15日内向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影响财产保全措施 [5] 附则 - 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若与后续法规冲突需及时修改 [5] - 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5]
罗普特: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1 12:18
核心观点 -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旨在规范离职程序、确保治理结构稳定、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并明确离职后的义务与责任追究机制 [1] 适用对象与原则 - 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职等实际离职情形 [1] - 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平稳过渡及保护股东权益四大原则 [1] 离职情形与程序 - 董事可通过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任,辞职报告收到之日生效,公司需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信息 [2] - 若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审计委员会成员不足或独立董事比例不符规定,原董事需继续履职直至新董事就任 [2] - 公司需在60日内完成董事补选 [2] -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解任),决议当日生效 [2][3] -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自董事会收到报告时生效,具体程序按劳动合同执行 [3] 任职资格限制 - 明确不得担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八类情形,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定刑事犯罪记录、破产企业负责人且负个人责任、失信被执行人、市场禁入措施等 [3][4] - 出现任职资格不符情形时,相关人员需立即停止履职或30日内被解职 [4] 移交手续与承诺履行 - 离职人员需在正式离职5日前或公司通知期限内完成工作交接 [5] - 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需继续履行,未履行完毕需提交书面说明及后续计划,否则公司可要求赔偿损失 [5] - 离职后忠实义务持续3年,保密义务持续至商业秘密公开 [5] 持股变动规定 - 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6] - 需严格遵守持股比例、期限、变动方式等承诺 [6] 责任追究机制 - 对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的离职人员,董事会可审议追责方案,追偿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8] - 对追责决定有异议可向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财产保全措施 [8] 制度生效与修订 - 制度由董事会拟定并审议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 [8] - 若与后续法律法规冲突,按新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8]
金花股份: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制定)
证券之星· 2025-08-21 10:22
核心观点 -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旨在规范离职程序 确保治理结构稳定性和连续性 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 制度涵盖离职情形与程序 责任义务 持股管理等内容 并严格遵循合法合规 公开透明 平稳过渡及保护股东权益原则 [1][2][3][4][5][6][7] 适用范围与原则 - 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 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 辞任 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1] - 离职管理遵循四大原则:合法合规 公开透明 平稳过渡及保护股东权益 [1] 离职情形与程序 - 离职情形包括任期届满未连任 主动辞任 被解除职务及其他实际离职情形 [2] - 董事辞任自公司收到书面辞职报告之日起生效 高级管理人员辞任自董事会收到报告时生效 [2] - 董事长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公司需在三十日内确定新法定代表人 [2] - 特定情形下(如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原董事需继续履行职务直至新董事就任 [2] - 公司需在收到辞职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离职信息 涉及独立董事辞职需说明对治理及独立性的影响 并在六十日内完成董事补选 [3] - 被解除职务程序需依法依规执行 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可通过表决解除职务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3][4] - 无正当理由解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时 被解任者可要求赔偿 公司需依规确定补偿数额 [4] 责任与义务 -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在正式离职五日内完成工作交接 包括未完结事项说明 业务文件 财务资料等 交接过程由董事会秘书监督并存档 [5] - 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需继续履行 未履行完毕需提交书面说明及后续计划 公司可采取措施督促履行 [5] - 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干扰公司经营或损害利益 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合理期限内仍有效 任职期间责任不因离职免除 [5] - 保密义务持续至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5] - 擅自离职致使公司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规定造成损失需赔偿 涉嫌犯罪将移送司法机关 [5] 持股管理 -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遵守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禁止性规定 [5] - 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6] - 任期届满前离职者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 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25% 但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等情形除外 持有不超过一千股可一次性全部转让 [6] - 需严格履行持股比例 期限 变动方式等承诺 [6] - 持股变动由董事会秘书监督 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6] 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依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冲突时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为准 [7] - 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修改程序相同 [7]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并根据未来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时修订 [7]
锡南科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1 08:19
核心观点 - 无锡锡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旨在规范离职程序 确保运营稳定和股东权益保护 涵盖辞职程序 职务解除 工作交接 承诺履行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关键环节 [1][2][3][4][5] 离职适用对象与程序 - 制度适用于所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 [1]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在任期届满前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需说明辞职原因 [1] - 董事辞任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 高级管理人员辞任自董事会收到报告时生效 公司需及时披露辞职信息 [1] - 若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不足或独立董事比例不符规定 原董事需继续履职直至补选完成 [1] 职务解除与补选机制 - 董事提出辞任后 公司需在60日内完成补选 确保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符合法规要求 [2] - 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不得任职情形(如被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 公司需在30日内解除其职务 [2] -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 决议当日生效 无正当理由解任时 董事可要求赔偿 [2] - 应被解除职务但未解除者 其董事会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2] 离职后义务与责任 -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完成工作交接 包括文件资料 印章及未完成事项 并协助工作过渡 [3] - 离职后忠实义务仍有效3年 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与公司交易或从事同类业务 否则收益归公司所有 [3] - 离职人员需继续履行任职期间未完成的公开承诺(如业绩承诺 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跟踪监督并有权追责 [3][4] - 离职后需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核查 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4] - 若因违反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 需承担赔偿责任 [4] - 保密义务持续至商业秘密公开 [4] - 继续持有公司股份或股权性质证券需遵守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 [4] 特殊条款与制度执行 - 董事会秘书离职需接受离任审查并办理移交手续 未完成者仍需承担职责 [4] - 离职人员需基于诚信处理未尽事宜(如法律纠纷) 公司可要求签署责任协议 [5] - 总经理离职同时适用本制度及《总经理工作细则》 [5] - 制度若与后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冲突 按最新规定执行 由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自审议之日起生效 [5]